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字,107年度,4號
TNDV,107,消,4,2019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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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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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利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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