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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25號
TNDV,110,訴,125,2022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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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依附,亦不應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與判決 結果無影響,無庸論述,併此敘明。
八、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定 有明文。又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 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 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 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林月娟給付不能損害賠償部分之 訴訟費用,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又原告對被告江忠穎確認 通行權之訴,法院應本於公平原則,為兩造決定損害最少之 通行範圍,並不受兩造聲明之拘束,核其性質,應類似於共 有物分割、經界等之形成訴訟。是以本件原告對被告江忠穎 勝訴部分,雖於法有據,然被告江忠穎之應訴,係為防衛自 身權益而為,故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負擔,由本院酌量原告、 被告江忠穎之訴訟勝敗情形及利害關係,該部分之訴訟費用 應由其二人各負擔二分之一,爰依職權酌定如主文第4項所 示。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0條之1、第 85條第1項後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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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