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640號
TNDV,106,補,640,2017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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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40號
再審原告  謝海泉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謝郭月裡謝德和方福田間聲請
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所為104年度再易字第8號確定裁
定聲請再審。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然再
審聲請人對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上述
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伍逸康
                   法 官 黃聖涵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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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