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966號
TNDV,92,訴,966,20050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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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私立慈雲老人養護中心」委由訴外人劉官仁所發包定作之該養護中心之多 項興建工程,於該養護中心變更為被告私立亨特利健康花園山莊養護中心後, 均由被告私立亨特利健康花園山莊養護中心代為償還積欠其他承包商之工程款 ,有訴外人陳進財所提出之收據十四紙可稽,亦足信系爭工程款債務確由被告 私立亨特利健康花山莊養護中心所承擔,被告私立亨特利健康花園山莊養護中 心辯稱伊無給付系爭工程款義務云云,自無可取。至於被告乙○○甲○○並 未與原告約定承擔系爭工程款債務,自無給付系爭工程款義務,原告主張被告 乙○○甲○○應連帶負給付工程款義務云云,自乏所據。 2、至於被告私立亨特利健康花園山莊養護中心另辯稱:系爭工程僅有完成百分之 七十,尚未全部完工,又訴外人劉官仁陳幹興邱惠卿以前就欠原告二十二 萬元,訴外人劉官仁並有開具支票給原告,原告將上開二十二萬元算入系爭工 程款內自不合理云云,惟查,系爭工程係約定工程款按實作數量計算分期請款 ,此有訴外人陳進財所提出之原告請款單二紙在卷可稽,並非約定於全部工程 完後始請款,被告私立亨特利健康花園山莊養護中心以系爭工程未全部完工為 由拒絕給付系爭工程款,自無可採。再被告私立亨特利健康花園山莊養護中心 既委由訴外人陳進財、劉官仁與原告工程人員丁○○確認並承擔系爭工程款債 務為一百四十六萬二千三百七十五元,自應由被告私立亨特利健康花園山莊養 護中心就所承擔之債務金額一百四十六萬二千三百七十五元負給付義務,其辯 稱其內有包含訴外人劉官仁所欠二十二萬元,應予扣除云云,亦無可採。查系 爭工程款被告私立亨特利健康花園山莊養護中心業經以支票給付四萬八千元, 為兩造所不爭執,尚欠一百四十一萬四千三百七十五元,則原告請求被告私立 亨特利健康花園山莊養護中心應給付系爭工程款,即屬有據。四、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私立亨特利健康花園山莊養護中心 給付原告一百四十一萬四千三百七十五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二年 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 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就其勝訴部分,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准許之,另本院依職權宣告被告私立亨特利健康花園山莊養護中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 ,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判決結果無影響 ,無一一審究之必要,併予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三百八十五 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第 三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彩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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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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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發   票  日│到   期    日 │ 票 面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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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進財  │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 │肆拾叁萬玖仟肆佰│3103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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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進財 │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肆拾捌萬柒仟肆佰│310366 │ │
│ │ │ │ │伍拾捌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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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進財 │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肆拾捌萬柒仟肆佰│310367 │ │
│ │ │ │ │伍拾捌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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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