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58號
TNDV,107,建,58,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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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文。被告抗辯系爭工程有木作、大圖輸出、線路配置、冷 氣滴水、地下一樓管路漏污水等瑕疵。就此,原告主張木作 、大圖輸出是裝潢常態現象,不能吹毛求疵認為是瑕疵,線 路配置是按被告要求,並無瑕疵,冷氣滴水是因為被告省預 算,未將廚房及外場區隔,因冷熱交替導致,管路漏污水未 見被告舉證與原告施工有關,若有阻塞是店家使用問題等語 。被告抗辯系爭工程存在上述瑕疵,依民法第494 條主張減 少報酬請求權,自應舉證上述瑕疵存在,本院曾將上述被告 辯稱之「瑕疵」送請高雄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進行 瑕疵損害鑑定,惟被告後續不願繳納鑑定費用,致本院無從 認定系爭工程之木作、大圖輸出、線路配置、冷氣滴水、管 路漏污水是否有瑕疵。又固然就木作、大圖輸出之爭議,原 告於107 年7 月7 日至10日間前往案場修繕,但進行修繕乃 是達成被告期待,兩造皆希望系爭工程完滿,但裝潢實務上 是否該等貼圖不平整之情形會被認為是瑕疵,尚難直接以被 告主觀感受認定為準,亦無法以原告曾願意修繕作為認定。㈡、承攬人具有專業知識,修繕能力較強,較定作人接近生產程 序,縱有瑕疵,由承攬人先行修補較能實現以最低成本獲取 最大收益之經濟目的。觀本件兩造LINE之對話紀錄,暫不論 上述項目是否為瑕疵,凡經被告於LINE中貼照片要求原告改 善之項目,原告均表示願意修繕,有對話紀錄可佐(見本院 卷二141 至143 頁、第147 至149 頁、第153 頁、第158 至 159 頁),諸如木作、貼圖部分,原告提出改善方案,並實 際前往施工修繕,冷氣滴水之事,原告亦請人員到場了解、 評估,是不論上述項目是否為施作瑕疵,原告從未拒絕修繕 ,反觀是被告拒絕原告修繕(見本院卷二第151 至153 頁) ,原告亦未曾表示無修繕能力,是被告辯稱上述工程瑕疵其 得請求酌減承攬報酬,不足採信。末以,就瑕疵酌減金額最 終被告不願送鑑定,亦難於工程款中酌減報酬。陸、原告依估價單(承攬)之約定、民法第490 條、第491 條規 定,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1,188,08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107 年9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應予駁回。(原告請求之工程完工款、驗收款及追加工程 款,給付均無確定期限,被告於原告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 未給付,自受催告時起付遲延責任。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07 年9 月23日送達被告「見本院卷一第43頁」,被告自107 年 9 月24日起負遲延責任)。
柒、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 原告勝訴部分,於法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



之。至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其敗訴而失所附麗,併予 駁回之。
捌、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又各當事 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 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 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87第1 項、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本案訴訟費用 12,979元,其中12,719元由被告負擔,260 元由原告負擔。玖、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本 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為贅論,附此敘明。拾、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79條、第87條第1 項、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 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台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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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森硯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嘉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登機電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府城新幹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