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471號
TNDV,102,訴,471,2014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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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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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