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7年度,7號
TNDV,97,勞訴,7,2008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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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工資部分,因所命給付金額未逾新台幣50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附此 說明。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核 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一一論述,併予敘明。九、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交上訴費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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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