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431號
TNDV,102,訴,1431,2015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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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31號
原   告 張敏虹
訴訟代理人 黃逸柔 律師
複 代理人 郭雅琳 律師
被   告 柏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豐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6 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院認下列事項尚不明瞭,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是否業已變更為林柏谷?二、原證13之光碟片所示畫面中,並無與原證三之B9棟廣告外觀 示意圖相同角度者,除原證13之光碟片外,被告是否曾經提 供其他3D影像廣告予原告?
三、如何確認原證13之光碟片所示畫面中,何棟建物為原告購買 之門牌號碼臺南市安南區環館北路671 建物?四、有無證據證明改換進口門鎖之費用為新臺幣2,000 元?五、被告係於何時領得門牌號碼臺南市安南區環館北路671 建物 之使用執照?
六、民事起訴狀附件三記載「雖依契約使照取得後6 個月內通知 交屋(101/5/15),……」等語之涵意為何?七、被告究係抗辯於何時通知原告交屋?被告就其抗辯於領得使 用執照6 個月內,通知原告交屋之事實,有無舉證?八、兩造所訂房屋預售買賣契約書第13條第1 項第4 款之約定, 是否屬於違約金之約定?如屬違約金,原告可否再就該違約 金,依民法第232 條之規定,請求給付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 延利息?
九、原告於101 年2 月24日寄予被告之安定郵局第12號存證信函 之附件、原告於101 年6 月18日寄予被告之新市○○○區○ ○○000 號存證信函,及被告於101 年6 月28日寄予原告之 存證信函,內容各為如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伍逸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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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谷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