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6年度,23號
TNDV,106,消債清,23,2017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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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
債 務 人 陳文雀
代 理 人 吳政遇 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文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非經已申報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人全體同意,債務人不得撤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法院於裁定前,已依第19條規定為保全處分者,亦同。更 生或清算聲請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第1 項債權人自撤回 書狀送達之日起,10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條第1 、2 、3 項定有明文。次按,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 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 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 者,亦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前項之認可:1 債務人於7 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2 有前條 第1 項各款情形之一。3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 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 額。4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 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 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法院為第1 項認可裁定前,應將更生方 案之內容及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並 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前開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亦有明文。再按,更生方案未經債權人會議或書 面決議可決,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條、第64條規定 情形時,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法院為前述裁定前, 應使債權人、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前述裁定得為抗告 ,並於裁定確定時,始得進行清算程序,此參諸上開條例第 61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雖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3日 以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282 號民事裁定諭知聲請人自106 年 3 月23日下午5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 更生程序,惟經本院將債務人於106 年6 月19日所提出更生 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國泰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同國泰人壽公司)、大眾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命其等 於函文到達7 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 答,視為同意後;債權人國泰人壽公司、大眾銀行具狀陳報 不同意該更生方案;花旗銀行具狀陳報歉難同意該更生方案 ;勞保局函覆未便同意該更生方案,有國泰人壽公司、花旗 銀行、大眾銀行分別出具之民事陳報狀、勞保局106 年6 月 27日保國二字第10610115590 號函文各1 份在卷可稽,足認 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未經債權人書面決議可決。次查,債 務人迄今均未撤回更生之聲請,是本件並無上開條例第12條 規定之情形。再查,因債務人目前並無收入,此參諸債務人 所提出更生方案之記載自明,核與上開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 段規定之情形,尚屬有間;另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雖有保 證人陳威光,惟陳威光名下並無不動產,其本身積欠國泰人 壽公司之債務,亦未清償,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細表、本院100 年7 月18日南院龍100 司執實字第59597 號 債權憑證影本各1 份在卷可按,尚難認陳威光有何資力擔保 該更生方案之履行;經本院通知債務人提供其他有資力擔保 該更生方案履行之保證人,債務人則具狀陳稱無法覓得其他 保證人,有民事補正2 狀1 份附卷足據,是本院認本件亦不 符合上開條例第64條第1 項後段規定之情形。準此,本件亦 無前開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從而,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 案,既未經債權人書面決議可決,且無上開條例第12條、第 64條規定情形,揆之前揭規定,本院自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爰裁定如主文前段所示。
三、次按,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上開條例第85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本院審酌債務人目前並無收入,名下亦無財 產,此觀之債務人所提出更生方案之記載,即可明瞭,堪認 其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揆之前揭規定,本院自應 依上開條例第85條之規定,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併裁定如主 文後段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開始清算程序部分或同時終止清算程序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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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