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7年度,52號
TNDV,107,消債清,52,2019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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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52號
債 務 人 柯韋宇(原名柯文揚)

代 理 人 張家榛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柯韋宇自民國一○八年二月二十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 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 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 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自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 之翌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逾90日 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得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債務人於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 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 、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 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 條、第151 條第 1 項、第153 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 項及第8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每月支出為伙食費新臺幣(下同 )6,000 元、送貨及批貨之交通費1,200 元、電話費700 元 、日用雜支及醫療費1,000 元,另需撫養外籍配偶及長女、 次女,每月各支出6,000 元、5,000 元、10,000元。而債務 人於民國107 年10月經診斷罹患直腸惡性腫瘤,目前進行標 靶化療,故自107 年9 月起暫無收入,95年11月至107 年9 月間係自行批發五金商品零售,平均每月淨利約9,000 元, 另有領取長女、次女低收補助款各2,695 元,每月收入約17 ,810元,並於107 年10月30日領取臺南市善化區公所馬上關 懷急難救助金20,000元。債務人名下僅有價值約4,000 元之 保單,並無任何財產,負債總額為3,394,158 元。又債務人 雖曾依消債條例規定,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前置協商, 惟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基本生活開銷及子女扶養費後,已有 不足,不足部分皆仰賴妹妹協助,實無清償之可能,致協商 不成立。是債務人5 年內有從事月營業額低於200,000 元之 營業活動,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許可和解或宣告



破產,客觀上有不得已之事由不能清償債務,為此,爰依法 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積欠無擔保債務3,394,158 元,且於提出本件 清算之聲請前,曾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因聲請人支出大於 收入,債權銀行未提出還款方案,調解不成立乙情,有債權 人清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 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頁至 第18頁、第26頁至第34頁),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提起本 件清算聲請前,已踐行前置協商而不成立之事實,應堪認定 。
㈡又聲請人據以聲請清算,本院自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 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已不能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最基本生 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狀,本院調 查及判斷如下:
⒈聲請人之收入狀況:聲請人主張其於95年11月至107 年9 月 間係自行批發五金商品零售,平均每月淨利約9,000 元,但 因107 年10月經診斷罹患直腸惡性腫瘤,而無收入等情,業 據聲請人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2 年度至10 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營收表、診斷證明書 為證(見本院卷第52頁至第61頁、第64頁),堪認債務人應 無所得收入,而無法負擔每月必要生活費用。
⒉再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 覆書所示,債務人所積欠之債務金額達2,641,263 元,衡以 債務人現無收入,堪認債務人已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 償之虞之程度。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僅係一般消費者,雖曾從事營業,然每月 營業未超過200,000 元,現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 ,在12,000,000元以下,其雖曾與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債務協 商,但因罹患直腸惡性腫瘤,已無工作收入,無清償之能力 ,致協商不成立。經本院上開調查,足認債務人已達不能清 償債務之程度。又其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復查無本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82條第2 項所定 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8 年2 月20日下午5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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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