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6年度,7號
TNDV,106,消債清,7,2017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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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
債 務 人 王淑梅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22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標題欄內「判決」,應更正為「裁定」;理由欄內「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應更正為「三、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爰裁定如主文第1 項、第2 項所示」,應更正為「爰裁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三、次按,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應更正為「四、次按,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併裁定如主文第3 項所示」,應更正為「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準用同法第232 條第1 項之規定自 明。次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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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