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1113號
TNDV,92,訴,1113,20040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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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確已收受該等材料,雖然被告另辯稱原告尚應安裝該等材料且迄未安 裝云云,惟此為原告所否認,且經本院親赴被告之養雞場履勘結果,發現 被告所指之七五管只剩四支,其餘三支未見去向,且該四支剩餘之七五管 或經打洞、或經燒烤彎曲、或經燒烤使開口放大,顯見該四支七五管皆係 使用過報廢之物料,是茍如被告所辯,該等材料尚待原告派員安裝,被告 豈會於尚未安裝之際簽名於上開出差報告傳票上?被告豈會從未催請原告 儘速安裝?被告豈會於原告尚未為其安裝之情況下,自行雇工使用消費該 等材料?被告所辯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此部份應以原告之主張較為 可信,亦即,此部份材料應僅係原告出售予被告而已,並未包含安裝在內 ,從而,被告以原告迄未安裝為由,拒絕給付此部份之貨款,自無足採。 (四)有關集糞總帶三條、坑溝蓋兩組、五十吋風扇兩支價金共計陸拾壹萬零伍 佰陸拾伍元之爭點:就此,被告雖辯稱,集糞總帶三條、坑溝蓋兩組皆屬 籠養系統之重要裝置,原告不得另向被告計價收費,另五十吋風扇兩支乃 屬乾燥系統之一部,本件係原告違約拒不安裝乾燥系統,則原告自不得單 獨請求該五十吋風扇兩支之價金云云。惟查:
①依據原告所提供之設計圖觀之,被告所購買之籠養系統內雖有「集糞系 統」之設置,然此僅係在每層雞籠下方裝有一條集糞帶,將雞糞輸送到 整個籠養系統之末端而已。如無另購乾燥系統,養雞者必須要將籠養系 統末端之雞糞另行收集後運到空地曝曬,反之,如有另購乾燥系統者, 則在整個籠養系統之末端,將另在地面下挖出凹槽,內部安裝屬於乾燥 系統之集糞總帶(與集糞帶不同),可將籠養系統集糞帶中所排出之雞 糞,利用集糞總帶運送到雞舍外面之乾燥系統,再利用五十吋風扇加以 吹乾;另雞糞乾燥系統所使用之五十吋風扇,亦與籠養系統所使用三十 六吋風扇不同,蓋三十六吋風扇係安裝在籠養系統正上方,每隔一段距 離安裝一個,以免雞籠過於悶熱,反之,雞糞乾燥系統的五十吋風扇則 係於雞舍側面牆上安裝五十吋風扇二個,利用雞舍內之廢熱,將之排出 以吹乾雞糞;又坑溝蓋平時乃蓋在集糞總帶之凹槽上方,以免工作人員 跌入槽內;此亦據本院到場履堪屬實,有九十二年十月九日現場堪驗筆 錄在卷可參。是由此觀之,上述集糞總帶、坑溝蓋及五十吋風扇,應屬 雞糞乾燥系統之部分配件,而非屬於籠養系統之配件甚明,被告辯稱係 屬籠養系統之配件云云,應非可採。
②又被告雖曾向原告購買雞糞乾燥系統,然原告之安裝雞糞乾燥系統既然 勢須經由被告之協力,且本件實係因被告事後反悔拒絕購買雞糞乾燥系 統,始未安裝該乾燥系統,已詳如前所述(參見本判決理由欄本訴部分 三之(一)部分之論述),是被告所已受領之集糞總帶三條、坑溝蓋兩 組、五十吋風扇兩支等設備(有關被告已受領該等設備一節為被告所不 爭),既不屬於被告所購籠養系統範圍內,且本件實係因被告事後反悔 拒絕購買雞糞乾燥系統,始未安裝該乾燥系統,並非原告拒不安裝雞糞 乾燥系統,則被告自不得拒絕給付此部份貨品之價金。準此,本件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有關集糞總帶三條、坑溝蓋兩組、五十吋風扇兩支之價金



共計陸拾壹萬零伍佰陸拾伍元,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有關集糞帶接合費用二萬元之爭點:
①查本件籠養系統兩棟,係於八十九年七月間裝置完成,被告嗣始於八十 九年八月間開始養雞,此為兩造所不爭。再依據原告所提據以請求此部 份集糞帶接合費用二萬元之出差報告單觀之,原告係於九十年一月十一 日派員前往接合集糞帶,準此,接合集糞帶之時間確係於系爭籠養設備 交付後一年之內,要屬無疑。
②再依據兩造買賣合約書第三條之約定,原告自完工交付系爭貨品時起, 應於一年期間內負保固之責,除人為因素或天災人禍等因素致使標的物 受損外,皆應無條件負責維修原告所出售之貨品,此有原告所提買賣合 約書一份在卷可稽。
③是本件原告派員接合系爭集糞帶之時間,既係於系爭籠養設備交付後一 年內之保固期間內,原告又未能舉出確切證據證明該集糞帶之受損,係 因人為因素或天災人禍等因素所致,依據兩造買賣合約書之約定,原告 本應無條件負責維修該集糞帶才是,則原告派員接合該集糞帶,自不應 另外請求工資。更何況依據原告所提上開出差報告單觀之,該次維修原 本係在保固欄內打勾(當然就沒有收費之記載),嗣又另加塗改,改在 收費欄內打勾並加記二萬元,難認該出差報告單係確實經由被告所簽署 認可,原告自不得據以向被告請求此部份之集糞帶接合費用二萬元。 (六)有關營業稅金一十六萬五千三百八十一元之爭點:查依據原告所提出之買 賣契約資料,本件僅有第一棟籠養系統買賣合約書內有附註稅金外加等文 字而已,第二棟籠養系統之訂購單上則全無類此之記載,已難認兩造業已 約定本件買賣皆應由被告負擔營業稅。況依原告所提發票兩張觀之,原告 公司與該發票上所載營業人為通益國際有限公司顯屬不同之法人主體,於 稅法上顯屬不同之納稅主體,是既然納稅主體不同,本件營業稅並非由原 告公司所支出,原告豈可持其他營業主體所開立之發票請求被告給付本件 營業稅金?更有甚者,原告所提發票之中,發票號碼00000000所 載之售貨品名為乾燥隧道系統及總帶,惟原告既已主張被告並不購買乾燥 系統,已如前述,原告又怎可請求給付乾燥系統價金之營業稅?是原告此 部份之請求,自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所得請求被告給付之款項為:第一棟籠養系統尾款二十萬 元、風扇&輸料系統七五管七支&終點站一個等週邊設備貨款共計陸仟柒佰伍 拾元、集糞總帶三條&坑溝蓋兩組&五十吋風扇兩支價金共計陸拾壹萬零伍佰 陸拾伍元(以上共計為捌拾壹萬柒仟叁佰壹拾伍元)。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 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本件貨款,就其訴請被告給付捌拾壹萬柒仟叁佰 壹拾伍元,並加給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所為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貳、反訴部分:
一、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時,原係聲明求為判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壹佰



零陸萬捌仟伍佰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嗣於九十三年三月三 十日言詞辯論期日,減縮其聲明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伍拾壹萬貳仟捌 佰捌拾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核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 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主張:反訴原告向反訴被告購買雞糞乾燥系統,雙方係約定 應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日交貨,反訴原告從未與反訴被告合意取消系爭乾燥系 統之交貨時間,且所訂購乾燥系統之規格亦未因嗣後再買第二棟籠養系統而更 改,乃反訴被告竟迄未交付系爭乾燥系統予反訴原告,而反訴原告自八十九年 六月中旬反訴被告交付第一棟籠養系統後,歷一個月餘安裝完成,於同年八月 間即開始進雞飼養,茍反訴被告確已依前揭乾燥系統合約書約定之時間交付乾 燥系統,反訴原告自可同時運轉處理雞隻糞便,惟因反訴被告遲延給付,則反 訴原告當然必須另行雇用人工清理雞糞,自八十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九十年十 二月二十日止(共計十六個月),反訴原告另行雇用人工曝曬雞糞,依據勞工 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低薪資每人每月為壹萬伍仟捌佰肆拾元予以計算,共計 為伍拾萬零陸仟捌佰捌拾元(15840×2×16=506880),再加上反訴原告於九 十年十二月二十日遭台南縣歸仁鄉公所科處之罰鍰六千元,共計伍拾壹萬貳仟 捌佰捌拾元,皆屬因反訴被告給付遲延導致反訴原告所受之損害,爰提起反訴 請求反訴被告如數賠償伍拾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等語。
三、反訴被告固不否認反訴原告確曾於右揭時地向渠購買系爭雞糞乾燥系統,雙方 約定應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日交貨,且反訴被告迄未交付系爭乾燥系統予反訴 原告無訛,惟否認渠有賠償本件遲延損害之義務,辯稱:系爭乾燥系統係反訴 原告事後違約不買,且反訴原告拒不給付貨款在先,不得反指係反訴被告遲延 交付系爭乾燥系統,況反訴原告所主張渠曾雇工清理雞糞一節亦屬不實,反訴 原告本得以其他適當方法清理雞糞,詎捨此不為,則其遭科處罰鍰,自不得轉 向反訴被告請求賠償等語。
四、查如前所述(參見本判決理由欄本訴部分三之(一)部分之論述),反訴原告 雖曾向反訴被告購買雞糞乾燥系統,然反訴被告之安裝雞糞乾燥系統既然勢須 經由反訴原告之協力,且本件實係因反訴原告事後反悔拒絕購買雞糞乾燥系統 ,始未安裝該乾燥系統,則反訴原告竟以反訴被告遲延交付雞糞乾燥系統致其 受損為由,依據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請求反訴被告賠償給付遲延之損害 伍拾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云云,自屬無據,其反訴應予駁回。又反訴原 告之反訴請求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參、兩造其餘主張及所提證據,與本院上開論斷無涉或無違,爰不予一一贅述,附此 敘明。
肆、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本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反訴原告之反訴為無理



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但書,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金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黃富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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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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