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132號
TNDV,105,消債更,132,2016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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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32號
債 務 人 曾景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生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 彬
附表:
一、據債務人提出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所載,債務人前依銀行 公會債務協商機制協商成立,嗣後毀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151條規定,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 生或清算。除非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 不在此限。故請債務人詳細說明: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銀行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何時成立協商之協議?每月應清償若干元? 聲請人已依約清償幾期?每月支付房貸分期款之金額?聲請 人自何時起未清償而毀諾?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二、請說明聲請人、聲請人母曾沈秀枝,是否已領有政府或社福 團體、慈善團體之補助或其他津貼(例如兒少扶助、低收入 戶補助、教育補助、殘障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如有,應 陳報期間、領取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例如轉帳存摺影本 )。
三、請提出聲請人、聲請人母曾沈秀枝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 局)之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3年1月起迄105年9月止 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四、聲請人有南山人壽保險單,保單準備金為有價值之財產,上 開保單有保險價值準備金,本院更生程序將要求將保單解約 ,以準備金加入更生方案中。如不願解約,須提出相等之現 金。基金、股票亦同。聲請人可否接受?如不能接受,請自 行撤回本件聲請。




五、本件若經准許,進行更生計畫之程序費用約需新臺幣10,000 元(視情形多退少補),須先行預繳,且不可分期繳納,有 無能力繳納?倘無法繳納請自行撤回本件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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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