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83號
TNDV,109,司拍,83,2020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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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83號
聲 請 人 林明華 
      蘇堂校 


相 對 人 謝利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 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6,000,000 元之普通抵押權為擔保(債權額比例:聲請人林明華為2分 之1;聲請人蘇堂校為2分之1)。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 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1月1日所立借款債務契約 發生之債務;清償日期:民國109年2月1日,經登記在案。 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件影 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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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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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利│
│編號├───┬────┬───┬──┼────┤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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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 歸仁區 │文化段│808 │209.18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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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市│ 歸仁區 │文化段│809 │120.07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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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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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建築│ │ │ │
│ │號│ │ │ │ │ │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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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77│臺南市歸仁區│臺南市歸│2層樓房 │58│58│11│平│加強│4.│平│全部│
│ │6 │文化十二街6 │仁區文化│加強磚造│.3│.3│6.│方│磚造│26│方│ │
│ │ │號 │段808地 │、磚石造│6 │6 │72│公│、磚│ │公│ │
│ │ │ │號 │ │ │ │ │尺│石造│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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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