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06年度,19號
TNDV,106,抗,19,2017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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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19號
抗 告 人 許暘昺即許榮顯
相 對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利害關係人
即原審相對人 黃三維(尹玉春之承受程序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1 月
11日本院105 年度司拍字第528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103 年1 月3 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9, 24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擔保其 對相對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嗣相對人於105 年12月9 日以抗告人未繳納105 年11月8 日之本息向本院聲 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惟抗告人已於105 年12月8 日,將當期 應還款金額連同欠款、違約金全數繳納,相對人向本院聲請 拍賣系爭不動產,自非合法,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 裁定等語。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同法第881 條之17亦 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 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 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 疵或實際上之清償期有無變更等情事,則應由爭執其權利之 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而非依抗告程序聲明不服(最高法 院49年台抗字第244 號、58年台抗字第524 號判例意旨可資 參照)。依上開說明,法院就聲請拍賣抵押物之非訟事件, 於抵押權形式上已依法登記,且所擔保之抵押債權經形式上 審查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 裁定,就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實質上確認之效力, 抗告人如爭執借款債權是否存在或清償等實體上法律關係, 應另行起訴以求解決,非依抗告程序所能救濟。三、經查,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於103 年1 月3 日設定系爭抵押權 ,抗告人分別於103 年1 月8 日、103 年1 月8 日向聲請人 借款5,700,000 元、2,000,000 元,借款期限分別至123 年



1 月8 日、118 年1 月8 日止,約定每月8 日前按期平均攤 還本息,如一期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應立即全部償還等情,業據相對人於原審提出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1 件、 房屋貸款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3 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 件為 證。又相對人迄至105 年11月25日前,仍未依約繳納105 年 11月8 日之本息,則有繳納明細等影本各2 件附卷可稽。則 依相對人所提上開證明文件,經形式上審查,堪認其對抗告 人有依法登記之系爭抵押權存在,且抗告人屆期未清償抵押 債務。至抗告人主張:伊於105 年12月8 日已將積欠之本息 、違約金全部繳清云云,固提出繳款明細證明影本1 紙為證 ,然其中亦未見抗告人105 年11月份之繳款紀錄,則依兩造 契約約定,所借款項視為全部到期,縱有嗣後補繳之情事, 亦無礙全部債權已屆清償期。是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原 裁定以其形式審查合法,據以准許,即無不當。從而,抗告 人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末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 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 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由敗 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亦有明文。經核本件非 訟事件程序費用即抗告費為1,000 元,而抗告人之抗告為無 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1,000 元,應 由抗告人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 、第24條第1 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 、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伍逸康
法 官 周素秋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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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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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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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市│永康區 │ 烏竹段 │1160│ 道 │23.13 │全部 │
│001 ├───┴────┴────┴──┴───┴────┴────┤
│ │重測前:蜈蜞潭段146-14地號 │
├──┼───┬────┬────┬──┬───┬────┬────┤
│ │臺南市│ 永康區 │ 烏竹段 │1162│(空白)│1.00 │全部 │
│002 ├───┴────┴────┴──┴───┴────┴────┤
│ │重測前:蜈蜞潭段147-3地號 │
├──┼───┬────┬────┬──┬───┬────┬────┤
│ │臺南市│ 永康區 │ 烏竹段 │1158│ 建 │136.02 │全部 │
│003 ├───┴────┴────┴──┴───┴────┴────┤
│ │重測前:蜈蜞潭段1719-18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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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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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五│合│面│主要│陽│雨│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積│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 │建築│ │ │ │ │
│ │號│ │ │ │ │ │ │ │ │ │單│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遮│位│ │
├──┼─┼──────┼────┼────┼─┼─┼─┼─┼─┼─┼─┼──┼─┼─┼─┼───┤
│001 │42│臺南市永康區│臺南市永│5層樓房 │66│60│60│57│22│26│平│鋼筋│3.│2.│平│全部 │
│ │7 │烏竹里龍橋街│康區烏竹│鋼筋混凝│.7│.6│.6│.7│.9│8.│方│混凝│65│73│方│ │
│ │ │519號 │段1158地│土造 │8 │7 │7 │2 │4 │78│公│土造│ │ │公│ │
│ │ │ │號 │ │ │ │ │ │ │ │尺│ │ │ │尺│ │
├──┴─┴──────┴────┴────┴─┴─┴─┴─┴─┴─┴─┴──┴─┴─┴─┴───┤
│重測前:蜈蜞潭段6244建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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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