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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73號
TNDV,105,訴,173,2016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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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訴訟,除據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10,680元及預納查詢作業費500元外,兩造均無其餘訴訟費 用支出,是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180元,並應由敗訴之 被告平均負擔。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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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