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059號
TNDV,106,訴,1059,20190131,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59號
原   告 林永敏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
被   告 林榮賢 
      林蔡玉葉
      林榮宗 
      林美秀 
      林燕鈴 
      林燕琴 

      林鈺唯 
      林永盛 
      林永隆 
      林朝財 
      林方收留
      林瑞芳 
      林柏谷 

      林坤輝 
      林俊瑩 
      林俊声 
      林訓瑋 
      林育銓 
      林奕宏 
      林奕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8日
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10頁附表中第18行關於林「玉」唯之記載,應更正為林「鈺」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