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萬能即林王盆之承受訴訟人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林炎逢即林王盆之承受訴訟人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林錦鏈即林王盆之承受訴訟人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林錦灤即林王盆之承受訴訟人即王吳値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 許黃秀
訴訟代理人 許世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因戶政機關連線系統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31日言詞辯論 期日後顯示視同上訴人劉錦雲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前之111 年5月22日死亡,就已死亡之劉錦雲無從准依被上訴人之聲 請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故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被上訴人應於20日內補正劉錦雲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 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聖涵
法 官 王淑惠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