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266號
TNDV,106,重訴,266,2020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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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對,用包年的方式,不是1件包1件的,用1年 包。」、「1年是90萬。」、「(問:所以你從未製作 過或審核過上開建築設計圖、結構計算書、土壤的鑽探 報告,從來沒有見過嘛吼?)不是,我只是他們叫我簽 名,我就簽名,有些該簽的。」、「(問:喔你有蓋, 簽名就是了?)有簽名。」、「(問:有見過?)但是 有些很奇怪,有些我說那個字跡不應該像我的,所以有 ,不是所有的圖都是我簽的。」、「(問:但是你有簽 吧?)嗯~。」、「(問:就是需要簽證的時候再由你 簽名就是了嘛?)對。」、「他們負責我的財務跟稅務 ,我同,辛○○負責我的財務跟稅務,然後甲○○也會 幫忙稅務問題。」、「(問:那這個,本案取得建照後 ,在興建的過程中,是由,是否是由你擔任監造人?) 那是法定的。」、「(問:對啊,是吧!因為法律是這 樣規定嘛~對不對?)對。」、「(問:對啊,我說興 建過程,不要講使用執照啦,我們一步一步來嘛!你這 樣一聽就知道我們現在是在講興建過程嘛!興建過程是 不是有去過嘛?)我是都沒去過,我連地點都不曉得在 哪裡。」、「(問:但是資料都是你張鶯寶事務所啊~ 你那個變更設計上面第一欄就是監造人,然後下面就是 張鶯寶建築師事務所,第二欄就是承造人大信工程有限 公司啊~)因為,我是說這個過程當中,是我同學叫我 簽哪裡,我就簽哪裡,所以我不記得有變。」、「(問 :你同學是指辛○○就是了?)對。」、「那有時候我 大小章也是放他那邊。」、「(問:過程就是建造嘛! 建造那你中間有變更設計都要你這個,很重要嘛!你這 個戊○○建築師……那時候叫張鶯寶建築師事務所一定 要蓋章簽名嘛!我現在只是希望你,是不是這個當時是 過程中是辛○○叫你簽就簽就是了啦?是不是?)應該 是。」、「(問:是這樣嘛吼?)對對。」、「(問: 好)我說大小章有時候我也都擺在他那邊。」、「(問 :
本件在申請使用執照時,相關文件的簽證也是由你來簽 名?是不是?)對。」、「(問:他除了牽線以外,那 這個圖什麼他有沒有參與你知不知道?)本來是講好是 說因為他對這個圖的一些,到底要什麼圖啊,什麼資料 他比較清楚。」、「(問:對)他幫忙看這一方面的資 料。」、「(問:那時候有這樣約定就是了?)對對他 有這樣。」等語(見刑案一審卷㈧第106頁反面至第1 08頁正面勘驗結果)。




⑦於105年8月5日刑案一審審理時結證稱:「(問:你於 偵查中有供述說借牌給維冠建設利用?)有。」、「( 問:從你借牌時間是從何時開始?)應該是從我搬下臺 南之前沒有多久。」、「(問:你搬下來是所謂臺南縣 辦事處?)是。」、「(問:借牌是說有關建築師業務 你只是負責蓋章簽名?)是。」、「(問:維冠建設跟 你借牌時有建案給你做,掛你名字)是。」、「(問: 這時候設計、監造業務為何,你做的還是由借牌的維冠 建設自己做?)我說我不清楚,介紹人當時是辛○○, 到底是辛○○弄的還是維冠建設弄的,我都不清楚,只 是當初講說如果有簽字時,辛○○要通知我從臺北下來 簽字。」、「(問:在當時檢察官問你借牌時有無說由 何人處理設計監造事宜,你回答甲○○建築設計、結構 設計都是他自己弄,如果有關稅務問題甲○○會幫辛○ ○解決,是否如此?)……當初是甲○○他們說的,後 來有無這樣執行,這兩個不相干,所以當初是甲○○、 辛○○介紹我來的時候,那是甲○○講說他們有設計組 、建築設計、結構設計都他們自己弄,我只負責蓋章簽 證。」、「(問:你這樣講時並沒有提到監造,是否包 含監造部分都是在內?)是。」、「(問:除了維冠建 設甲○○跟你借牌從事建案設計監造之外,辛○○有無 跟你借牌在臺南縣永康市接案子?)說實在吵架之前我 沒有那個印象他跟我借牌,但我記得除了90萬我還有拿 3張支票,是20幾萬到40幾萬,所以我現在想起來可能 是40萬是辛○○名字給我的,他沒有跟我說他要跟我借 牌,他說補貼給我的……」、「(問:請你看一下你是 否知道他為何要寫這樣的內容【按指偵一卷㈢第41頁 LINE簡訊翻拍照片之內容】?)因為我當初不曉得,他 (指辛○○)打給我一位同學,那天我同學9、10點多 打給我,說維冠的案子是我的名字,我說如果有也是辛 ○○介紹的,不到3分鐘我同學打電話來說辛○○說那 個案子是我自己的,跟他無關,我就很納悶,我自己的 他緊張什麼,他從2月7日開始LINE到2月8日,他知道是 我,為什麼不寫我,我就莫名其妙,我不知道他在幹嘛 ,說白話一點這叫作賊心虛,可能他已經偷簽我的名字 ,他在做一些掩飾動作。」、「(問:所以檢察官如果 沒有誤會的意思,你剛到地檢署接受這個案子訊問時, 其實你還不想要拖累你的同學辛○○?)對,因為他畢 竟有介紹過我案子。」、「(問:請你回想一下這個案 子你跟甲○○如何認識,可否把過程就你記憶所及講一



次?)辛○○打電話到臺北……他說有一個建設公司的 人要找我,要包我1年90萬,本來說105萬,後來怎麼變 成90萬我不曉得,我說我考慮看看……後來我聽說90萬 ,沒有拿過這麼多錢,我就說好,我來試看看,他就約 好甲○○時我就下來臺南,就在一個日本料理店吃飯… …後來有拿到1張支票給我90萬,後面是甲○○,沒有 寫維冠寫甲○○。」、「(問:不管是不是這個案子, 他們請你南下,你們怎麼去講要怎麼樣合作的過程,雙 方如何講,甲○○怎麼講,辛○○怎麼講,可否說明? )他們大概就是說反正我只負責蓋章、簽名,其他圖紙 都是他們來弄,有些圖紙法規部分可能辛○○幫忙看, 之後稅辛○○會弄……」、「(問:這樣陳述過程內, 其實有提到辛○○是要幫你看這些甲○○他們公司做的 圖紙?)當初是有這樣提到。」、「(問:所以這部分 談起來這還是在你原本包含原本當初借牌合意內,反正 不是只借1年,如果超過1年,你第二年還是要給我錢, 是這個意思?)是,但是吵架之後他都沒有給我,我沒 有再扯關係。」、「(問:你的意思是說有可能因為稅 額問題?)我瞭解當時稅法狀況,因為我為了稅,為了 這個案子我那一年他們有沒有幫我報我不知道,我被南 區國稅局追了5年。」、「(問:不管是看圖或是看法 規,辛○○畢竟幫你分擔跟維冠建設合作的建築案件的 事情,請問他到底有無拿到何報酬或是當初有提到不管 是你還是甲○○、維冠建設,會給他一些貼補的車馬費 、手續費或是一些費用?)……我不清楚維冠建設有無 再付錢給辛○○,這我不清楚,其他案子因為後來他說 他補貼給我4萬時,他(指辛○○)很多案子是用我的 名義,當初臺南縣的行情是22%到24%,我只拿14%…… 」、「(問:我只是要確定一下原本約定這4%的酬金是 沒有給你,稅金部分?)稅金是10%先給我,4%是我賺 的。」、「(問:同意借牌之後,你要負責分擔工作到 底是什麼?)我就是說如果有案子,他要打電話叫我下 來我就負責簽字,如果有工務局或是哪裡需要我出面露 臉,我就出面。」、「(問:你在偵查中也有提過你有 把印章交給辛○○,為何要交給他保管?)我剛才不是 說存摺,怕有些案子不是維冠的話,臺南縣需要我的話 ,錢會匯到戶頭。」、「(問:你要簽名的場合,你在 偵查中提過你都是去辛○○事務所簽,是否如此?)對 。」、「(問:為何不是在你自己永康的營業地點)因 為我說我有簽過維冠建設的案子,他送去辛○○那邊。



」、「(問:所以只要他們公司【指維冠公司】在這個 年度內有要興建的案子,就是用你當建築師,讓你來簽 名、用印,這就是你借牌給他們你該做的工作?)是。 」、「(問:你剛剛講說既然你跟甲○○談的是這樣子 ,你跟辛○○又沒有合作,為什麼剛剛會出現說辛○○ 要給你10%的稅金與4%的利潤?)因為他後來有用我的 章蓋了一些案子。」、「(問:你們怎麼來結算這個案 子?)當初他後來是因為我不知道他蓋多少,之後才跟 我說這個案子就算14%,10%先匯給我,4%等到要報稅時 才結給我。」、「(問:你剛剛說因為你借牌給甲○○ 的關係,所以有開了戶頭留了印章在辛○○那邊,請問 你除了留印章在辛○○那邊還有留你的大小章給其他人 嗎?)沒有。」、「(問:只有辛○○那邊有而已?) 對。」、「(問:你借牌給維冠建設這一年期間,維冠 建設有任何建案或是有任何資料是維冠建設直接跟你聯 絡還是辛○○跟你聯絡?)都是辛○○。」、「(問: 是否其實你是借牌給維冠建設跟辛○○,在臺南縣執業 ?)辛○○是後來你們後來開了幾次庭之後我回想原來 他給我的45萬可能就是借牌費用……」等語(見刑案一 審卷㈥第243頁正面至第262頁正面)。
⑵此外,被告辛○○於刑案偵查、審理中陳述如下: ①105年2月8日偵查中陳稱:「(問:是否承攬過維冠公 司的建案?)80年、81年間,我與張鶯寶建築師,成立 過聯合事務所,在這之前與之後我都是單獨的,聯合事 務所大約只有1年的時間,但詳細的時間記不起來,在 我跟張鶯寶組聯合事務所的時候曾經承攬過維冠公司的 建案,是用張鶯寶的名義承攬的。」、「(問:當時為 何要與張鶯寶組聯合事務所?)因為我當時業務很忙, 所以請他來幫忙,也可以分擔稅金。」、「(問:後來 為何與他拆夥?)因為我給他的薪水不滿意,我給他1 年100萬元,他認為他負責業務很多,應該要多分一點 。」、「(問:為何要發這些資訊給他?)我就是怕他 亂咬我,他如果沒事,就不會亂咬我,而且我們是同學 ,我也希望他沒事。」等語(見刑案偵一卷㈢第57頁 反面、第58頁正面)。
②105年2月9日偵查中陳稱:「(問:你與張鶯寶有何關 係?)他是我大學建築系的同學,80~81年間我邀請他 一起開聯合事務所,合夥期間大概1年,當時分工是我 負責臺南市案件,他負責臺南縣案件。」、「(問:你 為何LINE維冠金龍大樓倒塌的相關訊息給張鶯寶?)因



為我透過我同學楊百棟知道張鶯寶在怪我,我一方面透 過楊百棟轉知張鶯寶說張鶯寶記錯了,這是我跟張鶯寶 拆夥後他自己與維冠合作的案子,所以我會擔心他亂咬 我。」等語(見刑案偵一卷㈠第66頁反面、第67頁正面 )。
③105年3月10日偵查中陳稱:「(問:你怎麼介紹戊○○ 跟甲○○認識?)甲○○有聽說我要叫戊○○下來組聯 合事務所,他也想跟戊○○借牌。」、「(問:你說甲 ○○『也』想跟戊○○借牌,意思是之前曾經跟你借牌 ?)我跟戊○○合作也是類似借牌,都是建築師。」、 「(問:戊○○知道你臺南縣的案子會用他的名義去做 ?)知道。」、「(問:你跟戊○○那時是說好臺南縣 的案子用戊○○的名義去接?)是。」、「(問:這樣 報稅要怎麼分配?)我要幫戊○○報稅。」、「(問: 龍門世家第一期的建築師是你,之後改成戊○○,就是 因為你為了臺南縣由戊○○的名義去接,比較不會被刁 難?)……但請戊○○下來臺南縣就是要用他的名義比 較不會被刁難。」、「(問:你以戊○○名義接的案件 ,簽名蓋章如何處理?)戊○○有授權我的事務所代理 他簽章。」、「(問:戊○○同意你以他的名義去接臺 南縣的案子,他可以得到什麼代價?)我1年給他50萬 元。」、「(問:經查在81年間戊○○在臺南縣就90幾 件案子,你1年給他50萬元,這樣戊○○不是很不划算 ?)他不滿意,所以我有補給他很多,大概補了他200 萬元,我是跟戊○○租1年而已。」、「(問:甲○○ 跟戊○○有沒有見面談過借牌的事?還是都透過你?) 戊○○曉得甲○○拿50萬元跟他借牌。」、「(問:你 不是也1年拿50萬元給戊○○,要借他的名義在臺南縣 接業務?)是。」、「(所以戊○○從你跟甲○○那裡 各收50萬元?)是。」、「(問:戊○○不在臺南,你 說他有授權你的事務所用印、簽章,所以你有他的事務 所大小章?)是。」等語(見刑案偵一卷㈦第70頁反面 至第72頁正面)。
④於刑案偵查中本院為羈押訊問時陳稱:「(問:本件維 冠金龍大樓的建造,你有無參與?)……只是戊○○出 具建築師的名義,申請建造。戊○○借牌給甲○○,戊 ○○本人知道……」、「(問:戊○○借牌給甲○○, 有張鶯寶建築師事務所的印章在甲○○那裡,這件事情 你怎麼知道?)當初我們叫戊○○下來時,我和甲○○ 各拿了50萬元,湊成100萬元給戊○○。我的50萬元是



和戊○○合夥做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甲○○的50萬元是 跟戊○○借牌,來做維冠公司的設計建案。」、「(問 :為何臺南縣的建案就用戊○○的?)臺南縣市的建築 師公會,對於對方縣市會員進入執業的,都會有所刁難 。」、「(問:你如何知道戊○○沒有去管本件建案? )戊○○在我這裡的時候,他所有建案都沒有去管。」 、「(問:戊○○他在你那邊做什麼?)分配臺南縣市 的責任範圍。」、「(問:是否是借牌的意思?)是的 。我們建築師聯合事務所這種情形是很普遍,就是合夥 ,有無親身下去負責,就看個人個性。」、「(問:你 為何要慌張?)我也不是很慌張,我是怕情急亂咬我。 」、「(問:咬你什麼?)我也不曉得、也猜不出來。 我怕戊○○會推卸責任說,他都沒有在管,都是我辛○ ○在管……」等語(見刑案偵一卷㈠第225至228頁)。 ⑤於刑案一審審理時以證人身份證稱:「(問:你剛剛說 本案發生之後你才知道戊○○是這一件的建築師……顯 然你對維冠金龍大樓建築過程很清楚,你為何說案發之 前都不知道這些事情?)……因為當時我是跟戊○○去 刻兩副印章,一副給維冠建設、一副給我,戊○○借牌 借了90幾萬給維冠建設……」、「(問:你是否有跟戊 ○○合作經營事務所?)對,他負責臺南縣的業務,我 負責臺南市的業務。」、「(問:你們合作內容可否說 明一下?)我給他50萬的年薪,在那一年內我臺南縣的 建案大部分都用他的名義下去申請。」、「(問:你剛 剛說你臺南縣建案是用他名義申請,用他名義申請是什 麼意思,是他沒有實際從事建築事務?)我接的案子他 沒有實際從事建築的業務……他是借牌給我50萬……」 、「(問:你跟他合作的方式,是否就是他只是單純借 牌給你,沒有實際從事在在臺南縣的業務?)對,圖都 是我們事務所畫的沒錯,他沒有實際從事沒錯……」、 「(問:戊○○是否因為要跟你合作,所以才把事務所 從臺北市遷到臺南縣,並且把他臺北的辦事處取消,當 時要合作方式是否如此?)當時合作方式是他遷下來, 我拿50萬叫他來跟我聯合事務所……我用他名義借牌的 ,他的所有案件都是我蓋章簽字的,我學他簽字也是他 教我的,簽他的名字也是張鶯寶教我的。」、「(問: 你們合作開始時間是何時?)……但是我查的結果他遷 到臺南縣公會的時間是80年8月31日。」、「(問:我 的問題是說結束合作時間是何時?)應該是在81年9月 30日之前,我最後一次幫他處理財務。」、「(問:你



說你有留著一副戊○○的印章,你有無繼續使用他的印 章?)我當然要繼續使用他的印章,你要知道拆夥是拆 夥,建照送了之後,不管你是借牌給人家或是怎樣,要 負責到使用執照領到,不是說蓋完章之後,你錢收了, 人家要變更設計、樓層勘驗、使用執照,都不管人家, 沒有那種事。」、「(問:如果依照起訴書記載,維冠 金龍造價依照起訴書記載是1億836萬5千2百元,如果按 照你的算法,你認為設計的建築師應該拿到多少錢?) 公定造價我都看過583萬1千4百元還是4千1百元。」、 「(問:你在剛到案時,你有陳述說你跟張鶯寶組聯合 事務所時,曾經承攬過維冠建設的建案,是用張鶯寶的 名義承攬,這部分陳述是你講的嗎?)是,我講的。」 、「(問:承攬維冠建設的建案是哪一家?)我說的建 案是維冠金龍建案(按指維冠金龍大樓)沒錯。」、「 (問:你們承攬這個建案,張鶯寶有實際去做審圖、監 造或包含到建築師公會去遞件、掛號的事務嗎?)沒有 ,應該沒有。」、「(問:他是否有把印章也寄放在你 這裡)有。」、「(問:他有授權你簽名與蓋印嗎)有 。」、「(問:在包牌的情形下,承攬維冠金龍大樓的 案子,甲○○應該把費用給付給張鶯寶,當初你們談包 牌時,有無談到包牌費用要如何支付?)沒有講那麼清 楚,但是有規矩,他要把設計費繳到公會去掛號,到時 候費用會退回給張鶯寶的帳戶,張鶯寶扣除稅金之後, 有講稅金,要扣一成的稅金還給甲○○。」、「(問: 你們發生爭執的錢部分是哪一部分?)發生爭執錢的部 分,他認為這麼多的案件他只收了我的50萬與甲○○的 90萬,他覺得很划不來。」、「(問:如果他覺得划不 來,代表說他有一個認知說他應該獲得的報酬?)可是 你給人家包牌。」、「(問:他是否有提到他應該獲得 的報酬有多少?)有包牌就是包牌,假如人家都沒有案 件,你白白賺了140萬,這怎麼說。」、「(問:如果 說你是建築師,你要怎麼處理,說不同意借牌或是已經 解除委任,但是建造執照已經用我的名字掛出去,如果 你是建築師你要怎麼跟建管課處理?)可以變更設計人 與監造人。」、「(問:實際上你是跟張鶯寶借牌,在 臺南縣個案是用張鶯寶的名字?)等於是這樣,這種借 牌是比較合法的。」、「(問:你在105年2月8日同一 次筆錄中檢察事務官有問你說後來為何與他拆夥,你回 答說因為我給他的薪水他不滿意,我給他1年100萬,他 認為他負責的業務很多,應該多分一點,你講100萬剛



好是跟後述甲○○給付50萬相符,為何前面講100萬, 後面兩個加起來剛好是100萬?)我說的100萬就是甲○ ○拿50萬,我拿50萬,但我不敢說甲○○,我講甲○○ 直接講張鶯寶直接借牌給甲○○……」、「(問:你也 承認說你跟張鶯寶借牌?)是,可是我剛才說是比較合 法的借牌,很多聯合事務所都是這樣。」等語(見刑案 一審卷㈥第52頁正面至第71頁)。
⑶互核被告戊○○、辛○○前開於刑案中之陳述,就被告戊 ○○係經由被告辛○○介紹,於80、81年間,以相當之代 價將其建築師執照以借牌方式,分別借予被告甲○○、辛 ○○,並將其建築師事務所由臺北遷至臺南縣,約定只要 是維冠公司之建案,即可使用其建築師之執照,且被告辛 ○○亦得以張鶯寶建築師名義承接臺南縣之建案,被告戊 ○○並將印章交予被告辛○○,授權辛○○在相關建造執 照、變更建造執照申請書等資料上蓋章,或由辛○○通知 被告戊○○至辛○○建築師事務所簽名或蓋章;借牌期間 內無論維冠公司或辛○○以「張鶯寶建築師」名義承接之 案子,被告戊○○均未實際為設計、監造,亦未到過建案 現場,此類建築圖說均由被告辛○○處理或審核建築圖說 有無違反法規等情,均屬相符;而被告戊○○將事務所遷 返臺北之時間係在82年間(詳後述),與維冠金龍大樓起 造之時期確屬重疊,且其於105年2月9日本院為羈押訊問 時及105年4月1日檢察官訊問時,均供稱其借牌予維冠公 司興建維冠金龍大樓,並由其擔任該大樓興建之名義監造 人。足認原告主張被告戊○○將其建築師之執照借牌予被 告甲○○,用以興建維冠金龍大樓,並擔任此建案名義上 之設計人、監造人乙情,確屬真實。
⑷被告戊○○雖以其僅借牌予被告甲○○1年,未同意借牌 興建維冠金龍大樓、維冠金龍大樓建案申請資料上「張鶯 寶」之簽名、署押係偽造云云為辯,然查:
①被告戊○○於刑案偵查中經詢及:「被告甲○○是否僅 包1年牌?」乙節,其陳稱:「包我1年90萬元,但是我 們也沒有講好,1年後辛○○又拿20幾萬元的支票給我 。」、「第一次是90萬元支票,第二次是20幾萬到40萬 附近,第二次是補第二年未滿1年的差價。」等語(見 刑案偵一卷㈤第29頁反面、第32頁反面);另於刑案一 審審理中陳稱:「借牌給被告甲○○1年90萬元,是指 以1年90萬元為單位,1年工程如沒有完結,就要算到第 二年,付第二年的借牌費用,不是只借1年,借牌是一 個案子、一個案子算的。」等語(見刑案一審卷㈥第



251頁正反面、第259頁反面、第260頁),足見被告戊 ○○借牌予被告甲○○之期間,並非僅短短1年,且既 係一個案子一個案子計算,衡諸維冠金龍大樓之規模及 自申請、興建到取得使用執照長達2年多期間(自81年8 月21日申請建造執照起至83年11月11日取得使用執照止 ),被告戊○○亦豈有僅借牌1年給被告甲○○,卻收 受第二年借牌費之理?
②被告戊○○係於80年8月3日向臺北市政府申請將「張鶯 寶建築師事務所」遷移,後於同年月10日經臺北市政府 工務局以北市工建字第69259號函,核准遷移至改制前 臺南縣○○鄉○○村○○○路000號,並於同年月19日 經臺灣省建設廳以八十建四字第35839號函公告准予登 記發證(建開證字1207號;事務所地址:臺南縣○○鄉 ○○村○○○路000號),後於82年2月10日申請將「張 鶯寶建築師事務所」移轉至臺北市繼續執業,並於同年 月20日經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北市工建字第60783號函 ,核准將「張鶯寶建築師事務所」由臺灣省移轉至臺北 市繼續執業(事務所地址:臺北市○○○路0段00號2樓 ),嗣於同年3月1日經臺灣省建設廳以八二建四字第10 070號函公告「張鶯寶建築師事務所」已移轉臺北市○ ○○路0段00號2樓執業,本廳原核發之建築師開業證書 及業務手冊,應予註銷等情,有臺南縣建築師公會105 年3月18日105南縣建師字第21號函及其檢附之臺北市工 務局80年8月10日北市工建字第69259號、臺灣省政府建 設廳80年8月19日八十建四字第35839號、臺北市工務局 82年2月20日北市工建字第60783號函及臺灣省政府建設 廳82年3月1日八二建四字第10070號函各1件附於刑案卷 內可參(見刑案偵一卷第48頁至第53頁)。經刑案二 審法院向臺南市建築師公會函詢80年至83年間建築師可 否跨區執業乙節,經該公會函覆稱:「⑴於當時直轄市 登記開業之建築師,須向臺灣省辦理登記後,方能越區 至臺南縣執業;⑵登錄臺灣省建築師公會臺南縣辦事處 ,並在臺南縣執業之建築師,事後若將其事務所遷移至 其他直轄市時,應加入當時臺灣省建築師公會臺北市或 高雄市連絡處後,始得在臺南縣繼續執業;⑶如遷移至 其他縣、市(非直轄市),應加入臺灣省建築師公會各 該縣、市辦事處後,始得在臺南縣繼續執業。⑷臺南縣 執業之建築師事後將其事務所遷至臺北市繼續執業(已 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申請移至臺北市繼續執業),雖經 臺灣省政府註銷其原核發之開業證書,但領有臺北市政



府工務局核發開業證書時,該建築師可加入臺灣省建築 師公會臺北市連絡處後,始得在臺南縣繼續執業。」等 語。另該段期間,登錄臺灣省建築師公會臺南縣辦事處 ,並在臺南縣執業之建築師,若事後將其事務所遷至臺 北市開業(已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申請移至臺北市繼續 執業),經臺灣省政府註銷其原核發之開業證書,若所 承接之建案尚未完工,或須變更設計時,可否繼續承接 該建案乙節,臺南市建築師公會亦函覆稱:「若該建案 是位於臺灣省轄區內,且該案建築師以臺北市開業身份 加入臺灣省建築師公會臺北市連絡處後,則該建案得由 該名已遷往臺北市開業之建築師繼續承接該建案。」等 語,有該公會106年4月6日106南市建師民字第44號函在 卷可按(見刑案二審卷㈥第305至307頁);佐以被告戊 ○○於74年7月加入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於76年1月加入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臺北連絡處,亦有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106年4月17日函1件可稽(見刑案二審卷㈥第333頁), 是依上開函覆資料,被告戊○○縱於82年2月10日申請 將其建築師事務所移轉至臺北市,或於同年3月1日經臺 灣省建設廳以「張鶯建築師事務所」遷至臺北市繼續執 業,註銷原核發之建築師開業證書及業務手冊,被告戊 ○○仍可跨區於改制前臺南縣執業或繼續承接維冠金龍 大樓之興建。
③另經刑案二審法院向臺南市政府函詢被告戊○○於81年 間,除維冠金龍大樓建案外,於臺南縣承接之建案共有 多少,並請其分別將被告戊○○自81年10月至83年8月 止,承接臺南縣建案抽樣送院(見刑案二審卷㈥第301 頁),經臺南市政府函覆稱:「張鶯寶建築師於81年間 ,統計所承接件案約118件。」等語,且依該函檢附之 清冊顯示:被告戊○○於81年間承接之118件建案,掛 號時間自81年1月至同年12月,整年度均有接案,即使 被告戊○○於82年2月10日已申請將其事務所遷至臺北 市○○○路0段00號2樓後,依臺南市政府檢送之抽樣清 冊,被告戊○○至83年間仍繼續承接改制前臺南縣之建 案,並有臺南市政府106年4月28日府工管二字第106043 1786號函及其檢送之清冊各1份在卷足憑(見刑案二審 卷㈦第7至15頁),足見被告戊○○直至83年間仍繼續 跨區在臺南縣執業承接建案,故「張鶯寶建築師事務所 」雖於82年2月間申請遷回臺北市執業,然並不足據此 證明被告戊○○於事務所北遷時即已終止與被告甲○○ 、辛○○間之借牌關係,亦無法證明維冠公司於82年9



月11日申請維冠金龍大樓建造執照變更設計時,被告戊 ○○未同意擔任名義上之設計人兼監造人。
④再查被告辛○○於刑案一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 借牌給人,建照送了之後,要負責到使用執照領到,不 能錢拿了以後,變更設計、樓層勘驗、使用執照都不管 」等語(見刑案一審卷㈥第54頁),被告戊○○亦供稱 :借牌是一個案子一個案子算等語(見刑案一審卷㈥第 260頁);參酌被告戊○○於82年2月間將其事務所遷至 臺北市後,仍繼續跨區在改制前臺南縣承接建案,已如 前述,而維冠金龍大樓之規模甚大,被告甲○○豈有僅 向被告戊○○借牌1年,而徒增另覓其他建築師及增加 支出費用之理;再者被告辛○○又係為了節稅才向被告 戊○○借牌,被告戊○○亦自陳因借牌予被告辛○○遭 國稅局追稅多年,且國稅局核課建築師的稅會查公會整 年度之掛號明細等情(見刑案一審卷㈥第252頁正面、 第261頁反面),因此維冠金龍大樓興建或變更設計後 ,被告戊○○不可能不知其係維冠金龍大樓名義上之建 築師,然未見被告戊○○有何爭議,或向改制前臺南縣 政府申請變更其非維冠金龍大樓名義上建築師之舉動, 此與被告戊○○稱其僅借牌予維冠公司1年、未同意擔 任維冠金龍大樓建案之名義建築師之辯詞不符。 ⑤再者,自被告戊○○於刑案偵查中供述:「(問:你當 時在台南執業有無請其他員工?)沒有。我在永康那裡 是跟人家借的,有2、3個職員,我跟誰借員工名字忘了 」(見刑案偵一卷㈢第24頁)、(問:你當時在台南設 的事務所實際上有無營業?)我在台南永康的事務所沒 有員工,但是在那個地方也有1個人開地下事務所。」 等語(見刑案偵一卷㈤第31頁),可見被告戊○○於借 牌期間雖將事務所遷至臺南縣,但就被告辛○○以其名 義承接臺南縣之建案,被告戊○○並無親自處理,因此 未僱用員工。另被告辛○○於刑案一審審理中結證稱: 「我用他名義借牌的,他的所有案件都是我蓋章簽字的 ,我學他簽字也是他教我的,簽他的名字也是張鶯寶教 我的」、「他經常不在臺南,所以我要學他簽名,學他 簽名他教我比較快」等語(見刑案一審卷㈥第53、57頁 ),此雖足證被告辛○○以被告戊○○名義承接的臺南 縣建案,非必是被告戊○○所親簽。惟維冠金龍大樓係 由被告甲○○委託被告辛○○設計及監造,然被告甲○ ○為節省委託建築師繪圖之費用,故維冠金龍大樓申請 建造執照、變更建造執照之整套相關建築設計圖說,包



括結構平面圖、剖面圖、立面圖等圖說,均由維冠公司 設計部之繪圖員自行繪製,惟被告辛○○仍需審查該等 圖說是否與結構計算書之設計相符(詳前開被告戊○○ 、辛○○之供述及後述(二)甲○○、丙○○部分)。又 依被告戊○○、辛○○上揭陳述可知,被告辛○○本身 亦向被告戊○○借牌,以戊○○之名義承接臺南縣之建 案,維冠金龍大樓所在位置亦是在改制前臺南縣址,且 被告戊○○除將於臺南縣設立事務所、收費及稅務均委 由辛○○處理外,主觀上亦知悉以其名義承接之建案圖 說將由辛○○負責法規之審查,伊僅依照辛○○之指示 於圖說上簽名,至於建案之名稱、地點,均非其所關心 ;依被告戊○○此等「借牌」形態,當有為使維冠公司 、辛○○使用其名義承接建案,而概括授權辛○○代其 於一切必要圖說、文件上簽章之必要,是辛○○前所述 「被告戊○○授權伊於維冠金龍大樓建案資料上簽名、 蓋章」乙情,即非無據。被告戊○○既是以借牌方式, 由辛○○以其名義承接維冠金龍大樓建案,復授權由辛 ○○以張鶯寶建築師名義蓋章或簽名,則無論維冠金龍 大樓興建過程中申請建造執照、建造執照變更設計所需 之相關建築圖說、結構計算書、申請書及其他書面等資 料上之蓋章、簽名是否由被告戊○○親自為之,均不影 響其出借自己的建築師名義,並同意擔任維冠金龍大樓 建案設計人、監造人之結論。
⑥是以,被告戊○○辯稱其未同意擔任維冠金龍大樓建案 之名義建築師云云,與前開事證不符,而被告戊○○亦 未能就此另行舉證以實其說,自難為有利於其之認定。 ⑸依73年11月28日修正公布建築師法(以下均指此時期之建 築師法)第26條規定:「建築師不得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 執行業務。」、第46條第5款規定:「建築師違反本法者 ,依左列規定懲戒之:……五、違反第4條或第26條之規 定者,應予撤銷開業證書。」;建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 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 程部分,除5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 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 師並負連帶責任。」。然維冠金龍大樓於81年間向改制前 臺南縣政府工務局建管課申請建造執照時,改制前臺南縣 政府工務局建管課仍未依上開建築法規定辦理,關於結構 計算書部分,並未要求由依法登記開業之結構工程技師簽 證,而仍由建築師簽證負責即可,已如前述。又建管單位



要求建築師就工程營建之相關業務文件上簽名認證,無非 係要求建築師就工程之設計及施工予以注意並加以監督, 以確保工程之品質無虞,故而於建築師法第26條始規定建 築師不得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並於建築師違反 此規定時,於建築師法第46條第5款規定應予撤銷開業證 書。然非謂違反規定之建築師僅負行政上撤銷開業證書之 責任而已,否則建築師不但可藉借牌之名輕易獲取鉅額利 益,並因此可脫免其依法應負之設計及監造之責,且建築 師借牌興建之建物,因缺乏建築師之實質設計及監造,建 物之設計及施工品質均可能因此下滑,不但影響建物使用 人之人身及財產安全,亦對大眾形成極大之危險,顯非立 法之目的,並有違建管單位要求建築師就工程營建之相關 業務文件上簽名認證之目的。是被告戊○○既明知其借牌 擔任維冠金龍大樓建案之名義上建築師,依前揭建築法之 規定,自應負設計(含結構設計)及監造之責。 3.被告辛○○部分:
⑴被告甲○○於刑案偵查、審理中,以證人身分為下列證述 :
①於105年2月12日下午3時30分許在檢察官偵查中先證稱 :其之前說維冠金龍大樓係由被告戊○○設計,但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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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合鑽探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冠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