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266號
TNDV,106,重訴,266,2020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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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計算書最前面之章節「設計之說明」,係結構計算書之 摘要,為被告大合公司其他員工依照後面章節內容進行填 寫勾選,並非被告庚○○負責範圍,後頁報表數據仍為 280kg/c㎡,並不影響後階段繪圖人員之圖說內容;甘錫 瀅技師係以原結構設計書報表之原始數據,發現原結構設 計係以「高強度混凝土280kg/c㎡」進行設計,因報表各 數據方為後階段繪圖之依據,鑑定人未發現原結構設計書 存有第4頁「設計之說明」與報表各數據不符之問題,導 致其鑑定結果錯誤。
(四)臺南市土木技師公會函覆本院106年度消字第2號之108年5 月14日(108)南土技字第110732號函中,自承其以推估方 試論證認定被告庚○○低估靜載重,反適足證明其推估錯 誤,蓋科學上之驗算結果所得出之數值與原假設不符,結 論應是假設錯誤,相較於結構工程學會鑑定報告將所有支 柱列入計算,系爭鑑定報告之反推方法欠缺科學依據亦不 夠全面;且自該函可知鑑定人據以證明其推論正確之依據 之一為「原設計柱配筋不足」,惟一建物之結構設計,必 須先完成結構計算書,再依據該計算書所載各數據繪製「 配筋圖」、「平面圖」,而被告庚○○完成原結構計算書 後,後續依據其數據負責繪製上開圖說者,為維冠公司之 繪圖人員,因被告庚○○當時並非獨立執業之結構技師, 亦未於結構計算書簽證,自無須為其他人員設計圖設配筋 不足負責;鑑定人以依照結構計算書數據作成配筋圖說有 配筋不足之違誤,論斷被告庚○○之過失,顯有不當。又 長期載重之組合為何者,影響後續推論時比較之基準,倘 鑑定人已誤認長期載重組合,則其比較基礎已有錯誤,更 遑論指摘結構強度設計錯誤。顯見系爭鑑定報告結論係出 於誤認長期載重所為之推論,被告庚○○於結構設計時並 無過失。
(五)被害人之兄弟姊妹因無法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向犯罪行 為人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故就非財產上損害部分,並非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所保障之被害人,故原告請求補償項目 中就補償被害人之兄弟姊妹之非財產上損害,原告對被告 無求償權。
(六)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以現金及 同額之金融機構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四、被告大合公司、丁○○:
(一)庚○○係受僱於訴外人立合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立合公司 ),並受立合公司監督,並非大合公司之受僱人。刑事案 件並未判決被告大合公司、丁○○有罪,被告甲○○係將



地質鑽探事項交予大合公司處理,而地質鑽探事項並無任 何錯誤。且庚○○領有結構技師執照,依法得為建築物之 結構計算業務,而甲○○向原臺南縣政府申請維冠金龍大 樓之建築執照時,依當時建築法之規定,由建築師提出結 構計算書即可,此觀原臺南縣政府核准維冠金龍大樓之建 造均由建築師張鶯寶簽證即明,是原告謂被告丁○○有代 表大合公司執行業務之行為,即與事實不符。被告大合公 司、丁○○就維冠金龍大樓之建造申請,並無執行業務之 行為,原告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為本件請求,應無 可採。
(二)原臺南縣政府於81年11月19日發給(81)南工造字第11562 號建造執照,核准興建維冠金龍大樓,及於82年10月20日 發給(82)南工造字第8760號建造執照(變更設計),均係 以戊○○建築師事務所所提出之結構計算書作為審查之標 的,庚○○僅提供結構計算書予甲○○送建築師審查,建 築師應本於自己權責依相關法令審查,於認為結構計算等 書類無誤後始能提出,此乃建築師應盡之善良管理人注意 義務,而戊○○及辛○○建築師怠於核實之注意義務後即 行提出,實非被告大合公司、丁○○所能預見。另申請變 更設計時,因涉及大樓結構之改變,當然需重新計算結構 ,惟建築師仍以原來之結構計算書充之,未送回由庚○○ 重新計算,是以,庚○○所為之結構計算,對於損害之發 生並無原因力。
(三)系爭鑑定報告有下列錯誤:
1.依系爭鑑定報告第12頁之記載,足證維冠金龍大樓施工之 鋼筋數量不足,為大樓倒塌之原因,至於該鑑定報告稱結 構設計時低估靜載重、連帶地震橫力亦低估,合併為引發 大樓倒塌之原因部分,則屬錯誤之推測。
2.自系爭鑑定報告附件四-15可知,原設計之載重組合為第9 組,其載重組合應為模型輸入時之第3組載重組合(即)U =0.9DL±1.43E),而非第1組載重組合(即U=1.4DL+1.7 LL),在鑑定報告載重組合選擇錯誤之情形下,即造成該 報告所稱之「由上列表可以推測,原設計採用之質量應約 為重新設計之55.7%」之錯誤結論,故結構計算書不無低 估建築物靜載重44.3%之情事。又鑑定報告雖稱「原設計 之地震總橫力有16.3%之誤差」,惟維冠金龍大樓於設計 之初,無論是粉刷層厚度或一些間隔牆未完全確定,故計 算者事實上無法完全精準地推估或計算實際之靜載重,況 且地震總橫力16.3%係在合理誤差範圍內,被告大合公司 、丁○○尚無疏失;再加上整個結構系統計算時,係僅考



慮架構系統即柱、梁、版等構件之抗震能力,倘再將牆體 之抗震能力考慮進來,則維冠金龍大樓可抵抗地震力之強 度將更為提高,是系爭鑑定報告不無可議,刑事判決依據 錯誤之鑑定意見為判決,即有未合。
3.自刑事案件105年7月7日檢察官併辦意旨書之記載,足認 被告甲○○及丙○○變造結構計算書、修改柱配筋詳圖、 梁配筋詳圖、結構圖說之行為,確實影響建物結構安全, 自應由渠等負賠償責任,不應由被告大合公司、丁○○負 賠償責任。
4.系爭鑑定報告之結論既係「推測倒塌原因」、「模擬倒塌 情形」、「依照結構模型分析」,顯見該鑑定報告模式運 算時所設定之考量因素,在前提上即具有假定性及不完整 性,此事項影響相當因果關係之判定,應由原告負舉證責 任。
5.依建築常規,通常1面RC隔戶牆之施作可增加高樓建築結 構耐震力4%,維冠公司取消維冠金龍大樓ABCD棟1至4樓每 樓4面隔戶牆,自減少16%以上的結構耐震力,因此系爭鑑 定報告結論所稱「連帶地震橫力亦低估16.3%」,再加上 不應取消隔戶牆之16%以上,並無減少結構耐震力,該鑑 定報告之結論即無由成立。
(四)民法第194條並無規定被害人之兄弟姊妹得請求非財產上 之損害,是原告補償被害人之兄弟姊妹非財產上損害部分 ,對被告無求償權。
(五)聲明: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2.如受不利判 決,願供擔保請准免予假執行。
五、被告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據其提出書狀略以: (一)被告戊○○原係設籍臺北市執行建築師業務,80年間經為 大學同窗之被告辛○○請託,而借牌予維冠公司承攬臺南 縣建案,約定借牌期間為1年,供維冠公司借牌興建位於 臺南縣之住宅建案(不包括維冠金龍大樓),惟上開住宅 建案仍由被告辛○○實際從事設計、監造業務。被告戊○ ○因此於80年8月3日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申請將其事務所 地址及執業區域移轉至改制前臺南縣繼續執業,由此可知 前開約定之借牌期間1年,至多僅至81年8月2日止。借牌 期間屆至前,被告戊○○聽聞被告甲○○建築界之風評不 佳,便尋被告辛○○質問為何介紹如此建商,並拒絕再借 牌,故被告戊○○於借牌1年期間屆滿後,未再繼續借牌 予被告辛○○、甲○○。辛○○明知被告戊○○借牌1年 期間已滿,卻擅自使用被告戊○○事務所大、小章於借牌 期間屆滿後之維冠金龍大樓建築執照及相關建築圖說簽證



,辛○○並負責該大樓實際設計、監造之責,維冠金龍大 樓相關建築執照及圖說上之「張鶯寶」簽名署押,係遭偽 簽、盜印,被告戊○○未同意借牌興建該大樓。被告戊○ ○於該大樓倒塌前,不知遭冒名借牌擔任建築師,無從為 反對之意思表示,亦未實際執行建築師監造業務,對於防 止該大樓有安全上危險即無預見可能性及期待可能性,不 得認其不行為成立過失犯,自亦非侵權行為人,就維冠金 龍大樓倒塌所致損害,無賠償責任。
(二)依建築師法第18條規定,建築師僅對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 質負查核之責,至於建築材料數量及強度之檢驗、施工辦 方法,則不在監造項目之列,故被害人因鋼筋施工方法不 良所致損害,與建築師即被告戊○○之監造行為並無關連 ,原告對被告戊○○提起本件訴訟,即屬無據。 (三)聲明: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2.如受不利判 決,願供擔保請准免予假執行。
六、被告辛○○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據其先前陳述、 書狀略以:
(一)關於補償項目及金額,若係相關機關依法應補償各受補償 人之行為,即與被告辛○○無關;若屬賠償性質,則與本 院105年度消字第1號、106年度消字第2號民事案件有重複 賠償之情形。
(二)被告戊○○分別借牌予被告辛○○及同案被告甲○○,並 交代被告辛○○刻2份其事務所之大、小章之副印分別交 由被告辛○○及甲○○,故被告辛○○向戊○○借牌與甲 ○○向戊○○借牌為完全不相關的兩件事。維冠金龍大樓 的設計費是甲○○依照公會規定繳入公會代收,並於准照 後由公會撥付予戊○○自行掌控的帳戶;被告辛○○個人 向戊○○借牌的案件均由戊○○授權辛○○代為簽名,因 維冠金龍大樓建案與被告辛○○無關,故非由辛○○所代 簽,甲○○之初供亦說他是直接委託戊○○設計維冠金龍 大樓,不是其他建築師也沒有其他建築師,後來戊○○、 甲○○為卸責將責任推給被告辛○○,刑事判決在毫無證 據下臆測被告辛○○有參與之可能。
(三)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參、本件被告甲○○、丙○○、庚○○、戊○○、辛○○因105 年2月6日維冠金龍大樓倒塌致多人死傷事件,經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己○○ ○○)檢察官認渠等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業務過失重傷害 罪及業務過失傷害罪而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5年度矚訴字 第1號受理後,於105年11月25日以上開被告5人均以過失行



為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業務過失重傷害罪、業務過失傷害罪 ,從一重以業務過失致死罪論處,各判處上開被告有期徒刑 5年,併科罰金9萬元;嗣上述被告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 院臺南分院於106年7月28日以105年度矚上訴字第1153號刑 事判決廢棄一審判決(因一審判決未及審酌部分與起訴範圍 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業務過失傷害犯行),並以上開被告5 人均以過失行為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業務過失重傷害罪、業 務過失傷害罪,從一重以業務過失致死罪,各判處上開被告 有期徒刑5年,併科罰金9萬元;嗣被告丙○○、庚○○、戊 ○○、辛○○對刑事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08 年2月21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1283號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 全案乃告確定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刑事案件一、二審卷 宗之電子卷證核閱無誤,並有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書在卷可參 (見本院卷五第40至46頁),為便於援引上開刑事案件(下 簡稱刑案)卷中之證據資料,爰將刑案部分卷宗之簡稱臚列 如附表三所示。
肆、下列事實,有維冠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變更登記事項卡、 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函)稿、臺南市政府103年5月9日府經 工商字第10303045330號函(見刑案偵一卷第108至120頁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5年2月18日保政二字第1056000051 0號函檢附之被告丙○○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見刑案偵一卷第23、28頁)、臺北市政府建設局原第1668 49號大合公司案卷(外放於刑案卷)、臺灣省政府82年7月 13日八二府建二字第166921號函、被告庚○○之技師(結構 工程科)證書、技師執業執照(見刑案偵一卷㈦第163至165 頁)、維冠金龍大樓申請建造執照之建造執照申請書、建造 執照審查表、建造執照建築師簽證負責項目表、建造執照預 審申請書、施工說明書、申請變更建造執照之建造執照(變 更設計)申請書、建造執照(變更設計)審查表、建造執照 (變更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項目表、施工說明書、申請使 用執照之使用執照申請書、使用執照審查表、建築物竣工照 片、消防設備審查表、建築物勘驗記錄表、位置圖、配置圖 、面積計算表、各層平面圖、各層立面圖、81年核准之建築 設計圖說、82年核准之變更建築設計圖說(外放於刑案卷)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105年3月16日中象參字第1050003290號 函(見刑案偵一卷第55頁)、己○○○○檢察官105年2月 11日、105年2月12日、105年2月13日、105年2月15日、105 年2月22日勘驗筆錄暨所附照片、事發當日監視器錄影翻拍 照片(見刑案偵一卷㈨第1至122頁)、如附表一、二所示己 ○○○○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決定書、付款憑單、支出憑



證黏存單、收據、統一發票、承諾暨債權讓與同意書、匯款 申請書(見本院補字卷第11至324頁、本院卷二第252至308 、314至326頁)等在卷可稽,均堪信為真實: ㈠被告甲○○原係維冠公司(78年12月22日核准設立,88年 4月8日停業,103年9月10日廢止登記)負責人,為實際負 責維冠公司業務經營之人;被告丙○○自78年起至83年2 月止,擔任維冠公司設計部經理。被告丁○○自74年起任 被告大合公司之負責人。
㈡維冠公司登記之所營事業為:⒈委託營造廠商興建國民任 宅出租出售業務、⒉有關廣告企劃室內裝潢之設計及施工 業務、⒊前各項有關業務之經營及轉投資。
㈢被告辛○○、戊○○均領有建築師證書,被告辛○○於81 至83年間,為在臺南市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被告戊○ ○於80年8月19日至82年2月28日,係在改制前臺南縣依法 登記開業之建築師。
㈣被告庚○○於80年5月23日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所核發之台 工登字009327號結構工程科技師證書,於82年7月12日登 記設立庚○○結構技師事務所。
㈤被告甲○○於81年間擇定改制前臺南縣○○鄉○○段0000 ○0000地號土地,興建地下1層、地上16層之鋼筋混凝土 梁柱構架構造物(建築類別:新建;構造種類:RC造)、 部分採挑高設計,建築物高度49.75平方公尺,基礎採筏 式基礎,第一層店鋪高度為6公尺,第二層以上均為集合 住宅,高度為2.9公尺,全部分A、B、C、D、E、F 、G、H、I共9棟,呈ㄇ型連棟式高樓(即維冠金龍大 樓),對外銷售,上開建築物工程造價為108,365,200元 。
㈥維冠公司為興建維冠金龍大樓,於81年8月21日檢附土壤 鑽探報告、載有簽證人為張鶯寶建築師之結構計算書(由 被告庚○○所出具)、建築設計圖等圖說,及以維冠公司 為建(起)造人與載有設計人為張鶯寶建築師之建造執照 申請書,持向改制前臺南縣政府工務局建管課申請維冠金 龍大樓建造執照,經審查後於81年12月19日同意核發(81) 南工造字第11562號建造執照,核准興建維冠金龍大樓建 築物,維冠金龍大樓之營造工程並於82年1月6日開工。被 告甲○○為將維冠金龍大樓1樓之用途從店鋪、2至4樓之 用途從集合住宅改為辦公室、取消1至4樓B至D1棟之隔 戶牆,及為9樓、13樓隔間變更,並將樓地板總面積變更 為13142.38平方公尺,維冠公司遂於82年9月11日(按維 冠金龍大樓9樓地板已完成,並於82年9月6日報備訖)檢



附載有簽證人為張鶯寶建築師之結構計算書、建築設計圖 等圖說,及以維冠公司為起造人與載有張鶯寶建築師為設 計人兼監造人、大信公司為承造人之建造執照變更設計申 請書,持向改制前臺南縣政府工務局建管課申請維冠金龍 大樓建造執照變更設計,經審查後於82年10月20日(按維 冠金龍大樓10樓地板已完成,並於82年10月20日報備訖) 同意核發(82)南工造字第7860號建造執照,核准變更設計 。維冠金龍大樓後於83年8月竣工,維冠公司於83年8月17 日檢附載有由張鶯寶建築師簽證之竣工圖等圖說,及以維 冠公司為起造人與載有張鶯寶建築師為設計人兼監造人、 大信公司為承造人之使用執照申請書、竣工圖說、竣工照 片、建築物勘驗記錄表等件,持向改制前臺南縣政府工務 局建管課申請維冠金龍大樓使用執照,經審查後同意核發 維冠金龍大樓83年11月11日83南工使字第4847號使用執照 。
㈦105年2月6日凌晨3時57分許發生美濃地震,在臺南市永康 地區測得地震之地表加速度東西向為136.94gal、南北向 為112.72gal、垂直向為86.64gal。維冠金龍大樓於上述 地震發生後,隨即全部倒塌,並造成如附表一「補償所憑 事實」欄內所示被害人因而死亡,附表二「受補償人」欄 所示被害人受有如該表「補償所憑事實」欄所載之重傷害 。上開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遺屬(即受補償人,與被害人 之關係見附表一「補償所憑事實」欄之記載)、附表二所 示被害人向原告即己○○○○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經己 ○○○○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分別以附表一、二所 示之決定書,補償各該受補償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金額 ,合計83,561,186元,並均如數支付完畢。伍、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戊○○、辛○○為維冠金龍大樓之設計人、監 造人,被告甲○○、丙○○為維冠金龍大樓建築設計圖之繪 製、變更,及被告甲○○於建築施工、監造方面存有違失等 情,為上開被告所否認,爰先就上開被告於維冠金龍大樓興 建工程之參與程度、情節認定如下:
(一)被告戊○○、辛○○就維冠金龍大樓營建工程之設計、監 造,應共同負實質設計人、監造人之責任:
1.按73年11月7日修正公布之建築法(以下均指此時期之建 築法)第13條第1項、第3項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 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 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5層以下非供 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



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 開業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不能適應各該地方之需要時, 省政府得報經內政部核准,不受前2項之限制。」,固規 定除5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有關建築物結構 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 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然維冠金龍大樓於81年 間申請建造執照時之審查法規,除當時之建築法及臺灣省 建築管理規則外,臺南縣政府並未訂定相關之自治條例或 審查要點,且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並 未要求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仍然由 建築師簽證負責即可等情,業據證人即前臺南縣政府工務 局建築管理課課長李祈榮、前臺南縣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 課技士吳文進洪振生、林昭正、周福嚴等人於刑案偵查 中結證在卷(見刑案偵一卷㈤第112頁、第124頁至第125 頁正面、第135、144、198頁、第199頁正面)。又內政部 於81年間,建議比照臺北市政府實施建築法第13條,並經 協商省、市主管建築機關及建築師、土木、結構技師等公 會,獲致「為維護公共安全及專業分工之原則,建築法第 13條之規定,應予貫徹實施」,內政部並以81年10月16日 台(81)內營字第8104740號函通告省市及公會團體依函示 規定辦理,臺灣省政府建設廳以81年10月29日81建四字第 501080號函轉臺灣省各縣(市)政府確實依函示規定辦理 ,改制前臺南縣政府於81年11月6日81府工建字第158296 號函轉知臺灣省建築師公會臺南縣辦事處配合辦理;又因 美濃地震受損傾倒之維冠金龍大樓為81年8月21日掛件申 請建造執照案件,係在81年11月6日之前,尚無改制前臺 南縣政府上開函示之適用。另改制前臺南縣政府於81年至 83年間辦理建造執照審查業務,除建築法、臺灣省建築管 理規則外,改制前臺南縣政府並無另制訂相關自治條例或 審查等情,復有臺南市政府105年5月10日府工管二字第10 50273234號函及其檢送之內政部81年10月16日台(81)內營 字第8104740號函、臺灣省政府建設廳81年10月29日81建 四字第501080號函、臺南縣政府81年11月6日81府工建字 第158296號函各1份附於刑案卷內可查(見刑案一審卷㈢ 第58至62頁)。是依上開證人之證詞及函文內容,可知前 開建築法雖規定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 除5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 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然維冠金龍大 樓於81年8月21日向改制前臺南縣政府工務局建管課申請 建造執照時,改制前臺南縣政府工務局建管課仍未依上開



建築法之規定辦理,內政部亦尚未建議、協商改制前臺南 縣政府及相關建築師、土木、結構技師等公會貫徹實施建 築法第13條規定,因此關於結構計算書部分,改制前臺南 縣政府工務局並未要求由依法登記開業之結構工程技師簽 證,而仍由建築師簽證負責即可,先予敘明。
2.被告戊○○部分:
⑴被告戊○○曾於刑案之偵查、一審審理中為如下陳述: ①於105年2月9日上午3時25分在偵查中陳稱:「(問:在 臺南縣時是獨資或合夥?)……後來我同學辛○○就找 我,將建築師事務所遷來臺南縣,他是跟我說『有個客 戶想要包我的牌1年,但是也可以自行接案,只是要是 他們有建案的話,可以使用我的牌,1年可以給我90萬 元』,問我意見,我就同意了,我在臺南縣的相關財務 、稅務就由辛○○來幫我處理,後來我就將事務所遷到 永康中山什麼路,地點也是辛○○幫我找的。」、(問 :你們接到建築圖的案件需要蓋建案,通常會跟業主之 間如何互動?)我在臺南這邊說穿了就是借牌,也就是 我在臺南這邊的業務我都不用管,有需要我我再出現就 好,有些圖或資料都是辛○○在幫我看,有需要簽字我 再簽就好……。」、「(問:是否認識甲○○?)認識 ,是辛○○介紹的,是在我搬來臺南之前。」、「(問 :甲○○是否就是你剛剛所述辛○○向你遊說有人要包 你的牌1年的那個對象?)是。」、「(問:甲○○所 屬的建設公司或營造廠為何?)他當時只有告訴我是維 冠。」、(問:在你於臺南經營事務所期間,與維冠公 司總共合作過幾個建案?)不太清楚,2個或3個,因為 時間隔太久了,且當時都是辛○○在幫我處理,我只是 簽名,簽過可能就忘記了,我現在連建案名稱也不記得 。」、「(問:你記得擔任維冠公司所推建案的建築師 ,那些建案都是在哪些地方?)都在臺南縣,只知道離 永康很近,什麼路不知道。」、「(問:甲○○所屬的 維冠公司是怎麼跟你談合作的費用?)是辛○○先跟甲 ○○談好,我下來臺南後再跟他們兩人談1次才決定, 最後談定1年給我90或95萬元……」、「(問:根據辛 ○○所述,本案維冠金龍大樓的建築師是由你自行來接 任承辦,有何意見?)我只有負責簽名的部分,也就是 相關書面資料上該簽名的地方,辛○○會叫我去他事務 所簽,但簽名以外其他工作,像辛○○是幫我看維冠的 人員所畫的建築圖有無違反法規,送件等就由維冠公司 的人員去送。」、「(問:相關的建築圖說上除了你簽



名的部分以外,戊○○建築師事務所的印章及你的個人 印章也都是你自己帶的?)印章是放在辛○○那裡,由 他來幫我蓋,通常都是他先幫我蓋好章我才來簽名。」 、「(問:你之前的筆錄有提到辛○○最近有突然又跟 你聯絡?)我們大學同學有個LINE群組,是到上禮拜六 他突然在我們這個群組中貼了很多維冠金龍大樓的訊息 ,但也沒有特別指明是給我看的,但我想他可能是要讓 我知道,後來在昨天下午他就把我單獨拉出來一對一傳 訊,把所有原本在同學會群組的訊息再單獨拉給我看, 我本來跟我太太說如果該我扛就我扛,何必扯到同學, 後來他是寫到我是維冠的專案建築師,我太太就說他這 樣是不是意思要自己撇清,把所有責任都給我扛,說我 考慮到別人,別人都沒有考慮到我,所以我太太才叫我 把實話都跟檢察官講。」等語(見刑案偵一卷㈢第51頁 反面至第53頁正面)。
②於105年2月9日下午4時42分羈押訊問時陳稱:「(問: 你是本件維冠金龍大樓的監造人?)是的。」、「(問 :監造人要負什麼責任?)去工地看看、施工品質。我 借牌之後,這些動作我都沒有去做。」、「(問:本件 維冠金龍大樓你是借牌給何人?)借牌給維冠公司,維 冠公司是起造人。」、「(問:依你所說,維冠公司是 何人跟你接洽,跟你借牌?)甲○○和我同學辛○○。 」、「(問:本件結構計算書上,是蓋張鶯寶建築師事 務所的大小印章?)法定上必須要。我就是借牌給維冠 公司,所以一定要蓋大小章。」、「(問:本件維冠金 龍大樓結構計算書是何人做的?)我不清楚,我只是蓋 章,應該是維冠公司找人做的」、「(問:本件維冠金 龍大樓結構計算書上的事務所大小章是何人蓋的?)我 沒有印象,可能不是我,就是辛○○。不然寫我就好了 。」、「(問:為何不是你,就是辛○○蓋的?)有時 候我有急事,人不在臺南,就將事務所大小章放在辛○ ○那邊,萬一有何狀況,他打電話跟我講,我們再來處 理。印象中辛○○他會打電話給我,我可能就會同意他 蓋章……」、「(問:你說借牌給維冠公司,為何事務 所大小章不是維冠公司的人蓋?)維冠公司只是其中之 一,它1年包給我90萬元、維冠公司並沒有我事務所大 小章。」、「(問:你事務所的大小章為何還有你自己 簽名?)這是我們臺南縣建築師公會當初規定的。」等 語(見刑案偵一卷㈠第218、219、221、234、235頁) 。




③於105年2月22日上午10時偵查中供述:「(問:請詳述 本案借牌情形?)80年或81年因為我同學辛○○打電話 到臺北找我,問我要不要下來南部,說有一家建設公司 要1年90萬包我,我說我考慮一下,我就先約時間見個 面,我就下來跟維冠公司的老闆甲○○、辛○○三個人 在一間日本餐廳見面,席間甲○○講說他以後建設公司 要怎麼發展,就拿90萬元的支票給我,我回去就把臺北 的事務所遷到臺南永康中山路,臺南永康中山路事務所 這個地方也是辛○○幫忙找的,我開了事務所的銀行戶 頭,哪間銀行我不知道,是辛○○帶我去開的,開完之 後銀行存摺、大小印章就放在辛○○那邊,因為講好稅 務財務他幫我負責,不到兩年我聽到耳語說辛○○在臺 南被處分,不能在臺南縣執業,只能在臺南市,所以辛 ○○才會找我下來……」、「(問:甲○○是包你1年 ?)包我1年90萬元,但是我們也沒有講好,1年後辛○ ○又拿20幾萬元的支票給我……」、「(問:所以1年 內甲○○的建案都可以借你的牌?)是。」、「(問: 據你之前開庭所述,維冠金龍大樓你只有負責簽名的部 分,辛○○會叫你去他的事務所簽,簽名以外的工作例 如像是辛○○會幫你看維冠公司的人員畫的建築圖有無 違反法規,究竟相關的建築圖說是誰畫的?)維冠公司 ,因為甲○○有說過他會自己處理。」、「(問:辛○ ○只有幫你看維冠公司的人畫的圖有無問題,還是辛○ ○也有幫維冠公司畫圖?)我不能確定,但我覺得辛○ ○應該不會幫維冠公司畫圖,辛○○會幫我看圖說。」 、「(問:維冠金龍大樓的圖說也是辛○○幫你看的? )辛○○有無真的看我不清楚,當初是有講好,因為我 對臺南縣的法規不熟,要請辛○○幫我看。」、「(問 :為何你要簽名不是去維冠公司,而是去辛○○的事務 所?)我不知道,因為維冠的人會習慣把資料搬到辛○ ○事務所,讓辛○○看看資料有沒有全。」、「(問: 你跟辛○○吵架、拆夥,到底是何原因?)……如果是 當時臺南的行情,建築師收費是工程造價百分之1.4, 如果甲○○不是辛○○介紹的,我怎麼會收不到百萬。 」、「(問:你將大小章放在辛○○的事務所,你又只 有負責簽名,所以在蓋章的部分是委由辛○○幫你處理 ?)大部分都是辛○○幫我蓋好章,我簽名。」等語( 見刑案偵一卷㈤第29、30頁)。
④於105年2月22日日上午11時5分偵查中以證人身分結證 稱:「(問:甲○○如何向你借牌?)80年或81年因為



我同學辛○○打電話到臺北找我,問我要不要下來南部 ,說有一家建設公司要1年90萬包我,我說我考慮一下 ,我就先約時間見個面,我就下來跟維冠公司的老闆甲 ○○、辛○○三個人在一間日本餐廳見面,席間甲○○ 說他以後建設公司要怎麼發展,就拿90萬元的支票給我 ,我的印象中支票是以維冠公司名義開的,因此我回去 就把臺北的事務所遷到臺南永康中山路,臺南永康中山 路事務所這個地方也是辛○○幫忙找的,我開了事務所 的銀行戶頭,哪間銀行我不知道,是辛○○帶我去開的 ,開完之後銀行存摺、大小印章就放在辛○○那邊,因 為講好稅務、財務他幫我負責……」、「(問:甲○○ 總共給你多少錢當借牌的費用?)第一次是90萬元支票 ,第二次是20幾萬到40萬附近,第二次是補第二年未滿 1年的差價。」、「(問:有關建案的書面資料如果要 簽名,你都是去維冠公司或辛○○那裡簽名?)是去辛 ○○事務所簽名。」、「(問:是誰將資料拿給你簽名 的?)辛○○。」、「(問:你跟辛○○在台南曾經開 過聯合事務所?)沒有。」、「(問:為何辛○○說你 們有合開聯合事務所,他負責臺南市你負責臺南縣?) 說白了是為了面子問題,在同學間不能說我們是借牌的 ,只能說他負責臺南市我負責臺南縣。」等語(見刑案 偵一卷㈤第32頁、第33頁正面)。
⑤於105年3月14日上午9時58分偵查中供述:「(問:辛 ○○找你從臺北下來,一開始的理由為何?)一開始說 建設公司需要找一個人借牌,包年的,看我願意不願意 。」、「(問:你何時知道建設公司就是維冠建設?) 我下來臺南,辛○○帶我去日本料理店,那時林董拿名 片給我,我才知道是維冠建設。」、「(問:你跟甲○ ○、辛○○談合作的模式為何?)包1年90萬元,我要 把事務所遷到臺南縣比較好掛號,臺北如果有業務也要 從臺南縣掛,送回臺北。那時候說好甲○○會自己處理 ,他會幫辛○○解決我的稅務問題,我的稅財務問題由 辛○○幫忙處理,因為我對臺南縣的法規不熟,所以辛 ○○有時要幫忙看圖說,我的存摺、印章都放在辛○○ 那裡,是辛○○帶我去開戶的。」、「(問:甲○○包 你總共多久?)他給我1張票,又補給我一個零頭,說 是不到1年要補給我的。」、「(問:維冠公司的案子 相關圖說你有無看過?)幾乎都沒看,我只負責簽名跟 蓋章,有時候章是辛○○幫我蓋的。」、「(問:每一 次辛○○都會通知你去他的事務所簽名?)是,我沒有



去過維冠公司。」、「(問:非維冠的案件,所謂臺南 縣的案子你跟辛○○如何拆帳?)辛○○給我10%,其 他算他的,在臺南縣的案子也都是借牌,例如設計費 100萬,我拿10萬,4萬留在辛○○那邊,因為借牌在臺 南縣當時的規矩是拿設計費的14%。在我跟辛○○要吵 架之前,辛○○說14%都給我,叫我自己處理稅務。」 、「(問:所以維冠公司向來都是透過辛○○跟你接洽 ,包括用印蓋章這些事?)是……」、「(問:通知你 到辛○○的事務所簽名的是辛○○本人?)是。」等語 (見刑案偵一卷㈦第107頁反面至第109頁正面)。 ⑥於105年4月1日上午10時偵查中供陳:「(問:好那維 冠金龍大樓的建照申請的建築師是你嘛吼?建照申請? )那個是,我是說那個我不記得是不是我。」、「(問 :但是都蓋你的,你們事務所的章啦吼?)對,因為我 的章都放在我同學那邊」、「(問:好,那本案申請建 照時,相關建築設計圖、結構計算書,還有這個土地鑽 探報告是否是你所提出的?)不是。」、「(問:你只 是掛名是不是?)我是借牌。」、「(問:借牌給誰? 辛○○?)是辛○○介紹維冠老闆讓我認識的。」、「 (問:算是借牌給這個?)林。」、「(問: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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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合鑽探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冠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