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954號
TNDV,108,訴,954,2020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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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頁)在卷可按,該金額自應予扣除。從而,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1,012,694元(計算式:1,090,184-77,490= 1,012,694)為有理由。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 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 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 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 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 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 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損害賠 償之債並無確定給付期限,依前開規定,本件既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效力,被 告於受催告之翌日起負遲延責任;查本件被告之刑事附帶 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08年5月16日寄存於臺南市警察局歸 仁分局媽廟派出所,有送達證書一紙(見附民卷第93頁) 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寄存送達自 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而寄存日不算入,上開書狀 繕本於108年5月26日送達,則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應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之翌日即自108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核與上開規定並無違背,自無不 合。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 原告1,012,694元,及自108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 逾此所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原告勝 訴部分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 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 予駁回。
七、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陳述及所提其他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於判決之結果無影響,自無庸逐 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 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 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 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本院審酌兩造勝敗比例,爰確定兩 造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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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昌機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