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 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 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 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損害賠 償之債並無確定給付期限,依前開規定,本件既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效力,被 告於受催告之翌日起負遲延責任;查本件被告就利息之起 算日,原係請求被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之翌日(即107年10月19日)起算(見附民卷第167頁), 已如前述,則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 給付自107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核與上開規定並無違背,自無不合 。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 原告359,266元,及自107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 此所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原告雖聲請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 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 5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 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原告之訴駁回而失所 依附,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陳述及所提其他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於判決之結果無影響,自無庸逐 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 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 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 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本院審酌兩造勝敗比例,爰確定兩 造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九、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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