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018號
TNDV,103,訴,1018,201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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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業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 予駁回之,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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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