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4年度,7號
TNDV,104,醫,7,2017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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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條第1項前段、第2項、醫療法第82條及民法第188條規定 ,先位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78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自 屬無據。
⒊次按醫療契約係受有報酬之勞務契約,其性質類似有償之 委任關係,依民法第535條後段規定,醫院應負善良管理 人之注意義務,亦即依當時醫療水準,對病患履行診斷或 治療之義務,故其履行輔助人之醫師或其他醫療人員於從 事診療時,如已具當時醫療水準且未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 意者,即無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之可言。本件被告新 樓醫院之履行輔助人即被告陳維利,於診療原告之過程中 ,並未欠缺醫療上必要之注意,業如前述,被告新樓醫院 於醫療契約之債務履行,即未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其 就原告所受系爭難以癒合情形之結果,自不負債務不履行 之損害賠償責任。故原告本於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備 位請求被告新樓醫院給付78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亦屬無 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則,先位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78萬元,及自103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及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備位請求被 告新樓醫院給付78萬元,及自103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 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經 本院審酌後,認均不影響本件判決結果,爰不一一論述,併 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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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