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無息一次返還全部押租金36萬元。嗣於97年6月25日另行 協議,約定於協議當天反訴被告先行返還押租金18萬元,餘 18萬元則俟完成相關名義之變更時給付。系爭加油站經營許 可證已於97年7月10日完成名義變更登記,建物所有權人名 義亦已完成變更登記等情,已據提出土地租賃契約書、97年 3月31日財產移交清冊明細及97年6月25日原告簽收建物所有 權狀及使用執照正本收據為證,且經證人丙○○具結證稱: 「地主庚○○返還18萬元給久源公司時我有在場,過戶建物 會有建物所有權狀,剩下的押租金等到代書把建物過戶登記 辦好之後,然後再把押租金返還給我們,後來代書有辦好」 等語明確(見98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筆錄),復有台南縣政 府98年4月8日府經公字第0980078799號函附相關資料影本附 卷可稽,堪信為真實。反訴被告空言否認,要非可採。㈡、從而,反訴原告依兩造於97年6月25日之約定,請求反訴被 告應給付反訴原告18萬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97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舉證,經審酌後 核與本院心證形成與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伍、本訴訴訟費用為裁判費53,668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反 訴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880元,應由敗訴之反訴被告負擔; 爰分別確定如主文第2項、第4項所示。
陸、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反訴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 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