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420號
TNDV,102,訴,1420,201706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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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20號
原    告
兼 被選定人 申富美
       高明聰
       凃景文
       葉鄭彩芬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李政儒律師
       吳珮諭律師
被    告 千興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碩堂
被    告 葉綰玲
前三人 共同
訴訟 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曾獻賜律師
       林韋甫律師
複  代理人 楊博勛律師
被    告 葉天恩
       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千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欣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列三人共同
法定 代理人 葉碩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被告葉天恩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千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欣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而原告亦未就其等對於被告葉天恩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千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欣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訴部分,聲請由其等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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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興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