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99年到107年7月間,私下販售的公糧來源,都是農糧署從 外國進口的公糧,大多都是美國糙米,少數的產地是埃及、澳 洲跟越南。(問:你如何確認戊○○知悉你幫他整理的這些公糧 ,均屬不可私下販售的米糧?)因為戊○○99年就擔任供銷部主 任,業務就是在處理公糧販售相關事務,所以對於公糧的出倉 流程非常清楚,就是菁埔倉庫的公糧要離開糧倉前,都必須要 有出倉單或轉撥單,上面都必須要有供銷部主任的核章,但是 他私下賣給久長的公糧都沒有出倉單或轉撥單,也就代表說, 戊○○都知道那些公糧都是私下販售的,更何況這些公糧的販售 都沒有透過農會正常的管道處理,就不會有合法的紀錄,而且 都是戊○○自行跟久長收取販售公糧的錢,根本沒有進入農會的 公庫。(問:你一開始如何得知以利用耗損的空間來蒐集公糧 ?戊○○如何得知你可以協助蒐集公糧?)戊○○擔任供銷部主任 前,時任供銷部主任蔡清吉因為林鳳營倉庫少了30到40噸的米 ,問我有沒有辦法可以幫他,我就想到可以利用公糧耗損的空 間來收集公糧,所以我就幫蔡清吉填補了這一次減少的米,後 來蔡清吉升任秘書,戊○○擔任供銷部代理主任時,戊○○可能在 跟蔡清吉交接的過程中,打聽到我這邊有辦法可以蒐集公糧, 之後他才會用暗示我的方式,要我協助他蒐集公糧,讓他得以 私下販售。(問:109年10月29日你和戊○○一起到久長找負責人 甲○○,當天過程為何?)我當天早上10點左右,戊○○到菁埔倉 庫找我,我開戊○○所駕駛的農會黑色公務車(廠牌LEXUS),大 約中午左右我跟戊○○抵達久長位於嘉義新港的工廠,我印象中 久長的工廠位於農田中間,有很多小路要開,我開車停到久長 的辦公室外面,戊○○自己下車進去,……,他進去沒多久,就叫 我進去一起喝茶,我記得是在久長辦公室後方的座位區泡茶聊 天,閒聊約10至20分鐘左右,沒有講到什麼特別的事情,閒聊 過程中,戊○○有介紹久長的負責人甲○○給我認識,之後,我們 就一起在外聚餐,甲○○駕駛一台BMW的轎車,我駕駛農會公務 車載戊○○,各自前往民雄火車站附近的一間鵝肉店吃飯,只有 我們三個人一起吃飯,……,大約吃了一個多小時,我們三人就 各自離開。(問:你與甲○○於109年10月29日之後是否有再見 過面,過程為何?)我印象中大約過了一個多月左右,我有再 跟甲○○見面,大約是109年11月間,詳細日期我記不得了,那 一次見面是在晚上8、9點,戊○○跟甲○○到我位於龜子港的住處 ,甲○○當天有帶一位女伴過來,但是我沒有看到戊○○的車,我 就帶著他們兩人進到我住所一樓的客廳……,大約晚上10點左右 ,甲○○及該名女子先離開,……,之後過沒多久,戊○○也離開了 。(問:之後甲○○有無再與你見面?)我印象中大約在109年12 月初的某一天下午3、4點左右,上開女子打電話給我,他與甲
○○已經到我龜子港的住處,叫我去跟他們見面,我就趕快回去 ,……當天我和甲○○及該名女子在鐵皮屋外面討論,甲○○說他會 先載20幾粒下腳料到菁埔倉庫,當下我沒有拒絕他,他們講完 這件事情就離開了。該次見面後過了沒幾天,甲○○就派他的司 機載了20幾粒的下腳料至菁埔倉庫,那批是放在菁埔倉庫最靠 外面左邊的那間倉庫。我會從每袋公糧中各挖取一點點到空袋 去累積,累積到一定數量之後再拿給戊○○去賣給久長。每次大 約10顆左右,每年大概2到3次。我拿給戊○○再拿去賣的米,都 是出自菁埔倉庫的公糧。都是糙米,沒有碾餘米,因為菁埔倉 庫不會有碾餘米等語【偵卷二第111至112頁、第374至375頁、 第375至376頁、第376至377頁、第377頁、第378至379頁、第3 80頁、偵卷三第8頁】。
其於檢察官訊問中供稱及證稱:戊○○私下賣菁埔倉庫的公糧給 久長米廠至少有5年。錢是戊○○收。我沒有收過錢。我不知道 戊○○怎麼收的,久長米廠叫司機來載米,但我不知道錢怎麼給 ,我只有幫戊○○出米、而且沒有出倉單,當時戊○○是六甲農會 供銷部主任,後來他106年當總幹事。久長碾米廠是甲○○來買 公糧,是私下交易、沒有出倉單。私下賣公糧給久長碾米廠的 錢,都是戊○○去收的,事後他分10萬元給我。107年7月26日久 長碾米廠甲○○有叫司機到菁埔倉庫載糙米30顆,金額是52萬50 00元,我有看到紀錄,我對紀錄沒有意見,但是金額是總幹事 戊○○去接的,107年7月26日確實有出米給久長碾米廠的司機, 如我在廉政署詢問筆錄所述。廉政官有提示指認表給我看,我 有指認編號4是阿輝,編號2是阿輝老婆,他們二個就是來載米 的久長碾米廠司機夫妻。109年10月29日我和戊○○有一起到久 長碾米廠找甲○○。當天去找甲○○的過程,如我在廉政官詢問筆 錄所述。我和戊○○賣給久長碾米廠的米,都是從菁埔倉庫存放 之公糧賣出去的。戊○○當時擔任供銷部主任,他是我的直屬主 管。戊○○知道菁埔倉庫的米都是公糧,我有跟戊○○說,我是每 袋挖一點公糧,然後拿去賣。他問我說,有沒有米可以賣,我 就去存放的公糧每一袋挖一些出來然後去賣。我和戊○○賣給久 長碾米廠的錢,都是戊○○去向久長碾米廠的甲○○收取的,他每 次收完錢,都會拿10萬元給我。(問:提示附表,經檢察官調 查後,整理一張新附表,累計有16次,請你確認對於這幾次有 無意見?)對於附表沒有意見,只是收多少錢,是戊○○去收的 ,我只是負責出米,我沒有跟甲○○收錢。是我先出米給甲○○, 之後戊○○再去收錢。附表的日期,大致就是久長碾米廠買菁埔 倉庫米的時間。(問:據甲○○所述,久長碾米廠都是先派司機 到菁埔倉庫跟你載米之後,再由戊○○向甲○○收錢,交易模式是 否如此?)對。(問:據甲○○所述,附表的日期是久長碾米廠提
款的日期,久長碾米廠向六甲農會菁埔倉庫買米的時間,是附 表提款日的前一、二週,有無意見?)沒有意見,但是我不知 道戊○○是什麼時候收錢的,交易模式是先出米給久長碾米廠, 然後戊○○再收錢等語【偵卷二第128至129頁、第388至389頁、 偵卷三第100頁、第160頁】。
其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是戊○○總幹事跟甲○○接洽,跟甲○○說菁 埔倉庫有糙米可以私下賣給久長碾米廠的。戊○○說有沒有多餘 的損耗,他說可以幫忙找米商來處理。戊○○原先沒有講米商是 久長碾米廠,是他司機過來,我問他司機才知道是久長碾米廠 。我是把菁埔倉庫的糙米一袋一袋封口把它打開挖取一點點。 我處理好了之後,我會跟戊○○總幹事講,他就聯絡久長米商, 就說司機什麼時候會過來這樣。原先我不知道,但是事後戊○○ 總幹事去收錢的時候,他拿10萬元給我的時候,他有稍微提一 下,說一公斤18元。這個價格是戊○○總幹事跟米商決定的。我 準備好公糧,告知戊○○,戊○○在聯繫甲○○。我不會直接聯繫甲 ○○,也沒有甲○○聯絡方式。甲○○會把款項交給戊○○,我沒有收 過。我從這裡面獲得一次10萬元工錢。每一次他去收錢,就有 一次10萬元給我。收了幾次沒印象了,每次出去收錢,都會留 一個10萬元給 我。我都是累積到差不多20粒的數量,再通知 戊○○讓他通知甲○○來載。(問:你們在跟甲○○收款項時,會不 會給甲○○一點折扣,例如10萬多元,直接收10萬元,因為以甲 ○○說17.5元計算,可能會有尾數?)這我就不曉得,因為都是 戊○○總幹事去收錢的,我不知道他有沒有算成整數。剛剛一開 始大概累積20至30粒,起訴書附表1的內容可能是少算的。從1 07年8月之後沒有再賣公糧給甲○○,因為戊○○總幹事說價格要 降低到15元。起訴書附表1的販賣數量是有的,有少算,實際 上應該是20粒以上。起訴書附表1編號2、3同一天加起來15粒 就可能。110年2月之前我是用打開封口袋偷舀米出來竊取,有 的舀4、5顆米才成一包1000公斤的米出去賣,有的舀3顆米才 成一包1000公斤,不一定。110年2月以前包數不會減少,只是 會降低高度。110年2月以後我用下腳料去套換公糧,下腳料的 東西我沒有加在正常公糧裡面,我是加在碾過的飼料米裡面, 然後就有多出來的原料(指飼料米的原料公糧),我用多出來 的原料下去賣的。有下腳料的時候,如果別的農會的原料公糧 ,過來我們這邊碾製,原料公糧就是要去碾製飼料米,比如50 顆我留5顆起來,45顆下去碾製,那些下腳料就是放在飼料米 下面,補足那5顆的數量。如果按照這方式包數會增多不會減 少。但是因為十年一直挖取所累積下來,實際上包數會減少。 起訴書附表1的16筆錢甲○○都是拿給戊○○,沒有拿錢給我。不 管一次出幾粒,戊○○都會拿給我10萬元。附表一編號5(交易
金額為8萬元)賣不到10萬元,我是懷疑不只5粒而已,雖然不 合理,戊○○事實上編號5也是拿給我10萬元。因為那個時間有 點長久,但是我的印象中不可能數量那麼少。因為數量我也不 太有印象了,但是我記得每次去拿錢,戊○○都有拿10萬元給我 ,在盜賣數量上如果我和甲○○說的不同,以甲○○說的對。(問 :甲○○來法院作證時講如附表一所示交易價格都是賣每金斤17 .5元,你說的一公斤有20元、18元、15元的,甲○○講的價格與 你講的價格不一致,有何意見?)因為當時我也是聽戊○○講的 ,我也不知道價格到底是拿多少。其實我不知道真正的價格, 價格是戊○○總幹事跟甲○○談好的。我沒有參與和甲○○接洽販賣 一公斤公糧的價格,以甲○○講的為正確。(問:提示證人庚○○ 111年2月8日廉詢筆錄偵卷三第9頁、111年1月25日偵訊筆錄偵 卷二第379至381頁,你有提到說第三次跟甲○○見面是在109年1 2月初,見面之後,甲○○有派司機載了20幾顆下腳料過來菁埔 倉庫,你的說法是有給20幾顆下腳料的錢,對不對?)對。我 實際上拿了15次的10萬元工錢,一共是150萬元。起訴書附表1 編號2、3是同一天的日期,戊○○只有給我一筆10萬元,並非20 萬元等語【本院卷四第120至129頁、第146至147頁、第168至1 73頁、第192至196頁、第200頁、本院卷五第232頁】。②證人甲○○之證述:
證人甲○○於廉政官詢問時證稱:久長碾米廠主要經營業務是農 糧署的公糧委託倉庫、白米加工及乾燥中心,也有保管公糧, 另外久長碾料廠也有自營糧。久長碾米廠所有業務都是由我負 責接洽,我太太沈雅雯只負責接收我的指令處理帳務及匯款。 久長碾米廠載米司機是柯茂輝跟他老婆胡美桂,他們兩個會一 起開車載米,駕駛車牌號碼00-000之連結子母車,母車載重14 顆(噸袋),子車很久沒用了,母子車總重我印象中可以載25 顆(噸袋)。我認識庚○○、戊○○,戊○○是現在六甲農會的總幹 事,他之前是六甲農會供銷部主任,因為有公糧及自營糧業務 上往來及買賣,所以有認識。庚○○是六甲農會的員工,我印象 中是在六甲農會的餐敘中認識,我與庚○○、戊○○都沒有仇恨、 糾紛、借貸、合會、投資等金錢往來關係。我記得我跟戊○○買 賣六甲農會菁埔倉庫的糙米,都是用手機聯繫為主,很少見面 接洽,當初由時任六甲農會供銷部主任戊○○,主動用電話方式 告知我,菁埔倉庫有糙米要賣,我有跟他回答當時糙米的行情 價格,經與戊○○討論後,我用17.5元向他購買1公斤的糙米, 後來戊○○有給我六甲農會菁埔倉庫管倉人員「吳先生」的手機 號碼,因為交易次數太少,我不會將該手機留存在我的手機裡 ,我就「吳先生」的手機號碼,給我久長碾米廠外包司機柯茂 輝夫妻,因為是由他們夫妻去菁埔倉庫運糙米,所以讓他們自
行跟菁埔倉庫管倉人員聯繫,久長碾米廠向菁埔倉庫購買的糙 米次數不多,但一定會記載在公司内帳,因為需要計算成本, ……,購買次數看公司内帳就可以知道。菁埔倉庫管倉人員「吳 先生」就是「庚○○」。(問:你向戊○○購買菁埔倉庫的糙米, 如何交易?支付方式?)戊○○都是等菁埔倉庫的糙米可以賣出 時就會電話跟我聯繫,電話中戊○○會告訴我,菁埔倉庫要賣的 糙米數量有多少及要跟倉管人員庚○○聯繫,我就會交代柯茂輝 夫妻有空跟庚○○聯繫,由他們自行協調載糙米的日期,柯茂輝 夫妻載糙米的數量我不一定每次都會交代,但現場庚○○一定會 處理,因為戊○○一定會交代庚○○,戊○○是庚○○的上級長官,柯 茂輝夫妻將菁埔倉庫的糙米載回久長碾米廠後,我會在2個禮 拜内前往戊○○臺南住家,以現金的方式支付糙米金額,我會用 一般的信封或牛皮紙袋裝好現金,我交付現金給戊○○時,只會 我們兩個在場,沒有其他人。(問:你交付給戊○○前開購買菁 埔倉庫糙米的貨款,公司内帳如何記載?)公司内帳都是由我 太太沈雅雯紀錄,交易的過程及細節只有我清楚,我太太只是 照著我的指示將金額、日期、交易類別及註記寫在内帳上,並 依照我說的金額將現金分裝好。(問:提示久長碾米廠公司内 帳摘要,請你說明該表的内容為何?)經提示該表的「日期」 就是提領現金的日期,實際交付給戊○○的日期就是兩個禮拜内 ,「交易類別」就是現金方式支出,「金額」就是戊○○賣糙米 的收款金額,註記「六甲」或「六甲糙」就是指來源是菁埔倉 庫的糙米,除了第一筆註記「菁埔31萬元」,該筆是向民雄農 會的菁埔分部信用部購買的米,跟戊○○沒關係外,其餘都是向 戊○○購買的菁埔倉庫糙米。我是用每公斤17.5元向戊○○購買糙 米……我都是拿現金到戊○○家交付。(問:你自101年至107年間 ,你有無跟庚○○見過面?)沒有,但我在109年的10月過後,戊 ○○有帶庚○○到久長碾米廠來見面認識,確切時間我已經忘記, 但有再見過一次面,那次是戊○○帶我到庚○○的住處,我沒有記 庚○○住家門牌,但庚○○的住家在戊○○家附近,那一次我、戊○○ 及庚○○在討論久長碾米廠的下腳料,我跟庚○○及戊○○說有20噸 的下腳料,庚○○及戊○○說可以處理,可以用久長碾米廠的下腳 料將菁埔倉庫的糙米套換出來,既然是庚○○及戊○○說可以處理 ,那我就不好拒絕,我就請柯茂輝夫妻載久長碾米廠20粒下腳 料過去菁埔倉庫,但詳細時間我已經忘了等語。久長碾米廠的 嘉義縣○○鄉○○○○○○號00000000000000)、久長糧食有限公司的 嘉義縣○○鄉○○○○○○號00000000000000)、沈雅雯名下嘉義縣○○ 鄉○○○○○○號:00000000000000)等3個帳戶存摺,都是我使用的 存摺帳戶。其中100年8月5日「六甲」現金10萬元、100年10月 13日「六甲」現金14萬4330元、100年10月13日「六甲」現金1
2萬元、101年5月18日「六甲」現金21萬6960元、101年9月18 日「六甲」現金8萬元、102年4月2日「六甲農會」現金20萬41 00元、103年7月29日「六甲」現金20萬元、103年10月23日「 六甲」現金12萬元、104年3月19日「六甲」現金59萬0400元、 104年5月28日「六甲」現金13萬元、104年9月18日「六甲」現 金12萬元、105年8月31日「糙米六甲」現金80萬元、106年5月 19日「六甲糙」現金24萬5700元、106年6月20日「六甲縫」現 金67萬元、106年7月6日「六甲糙」現金20萬7700元、107年8 月16日「六甲」現金71萬9100元,是我私下向戊○○購買菁埔倉 庫公糧糙米之貨款。存摺上有註記「六甲」、「六甲糙」、「 六甲農會」、「糙米六甲」都是我請我太太沈雅雯註記的。我 於107年7月26日向戊○○私下購買菁埔倉庫糙米有52萬5000元, 該筆就是存摺上107年8月16日「六甲」現金71萬9100元,我實 際支出給戊○○的是52萬5000元,其餘剩下是支付家用的錢,是 我太太沈雅雯一併領出。有一筆帳記資料提及「107年7月26日 」,「太空30個六甲入糙17.5/公斤525,000元」,就是支出給 戊○○的52萬5000元,這一筆就是107年8月16日領現的。(問: 提示總表,說明私下向戊○○購買菁埔倉庫公糧糙米之購買期間 、數量及金額?)我印象中,購買期間為100年至107年間,總 計購買了16次,但總表上的107年8月16日「六甲」現金71萬91 00元是錯誤的,因為有包含家用,所以實際金額須更正為52萬 5000元,購買的粒數是用購買金額每公斤17.5元去換算的,而 實際總粒數是256粒、總金額447萬4190元,至於其他的細節就 如同總表(即起訴書附表1)上所載。(問:提示照片,該照片 的場景是否就是你交付貨款的地方?)是的,是在這個住址交 付給戊○○,我會在我標註的地方(即停車處前的空地)將現金 交付給戊○○。(問:你交付貨款予前開菁埔倉庫戊○○之路線? 地點?)印象中我都會開我銀色賓士車輛(車牌號碼0000-00) 從嘉義交流道上國道1號,從新營交流道下,再走外環道,而 戊○○的住家就在台1線旁邊,實際的門牌我不知道,但我可以 確定戊○○就是住在貴署提示的照片,現金我都會從我太太那邊 先領起來放著,我會在兩個禮拜内交付給戊○○,交付給戊○○當 天我不會去其他地方,會按照我前開路線去找戊○○,交付現金 給戊○○後,我就會直接回嘉義。我知道向戊○○購買菁埔倉庫的 糙米,是六甲農會所管理的公糧,不用出倉單,因為是我私下 跟戊○○購買的。我不清楚為何107年8月16日之後,戊○○就不再 賣菁埔倉庫的糙米給我,因為我是屬於被動被戊○○通知,我也 不清楚為什麼戊○○後來就不找我,我也沒有過問這件事情等語 【偵卷二第398頁、第399至400頁、偵卷三第110至113頁、第1 41至144頁】。
其於檢察官訊問中證稱:我早於17、18年前,就與六甲農會的 前二任總幹事配合公糧私穀調撥,因為公糧會有烘乾不及的情 形,與我新港鄉有二週的時間差,所以我們會互相調撥,這也 是農糧署的調撥做法,所以我很早就與六甲農會有接觸。後來 戊○○擔任供銷部主任,不知道第幾年,我就較常與他有業務接 觸,是戊○○打電話跟我說,菁埔倉庫有糙米要賣我,我以一公 斤17.5元向他購買,戊○○給我菁埔倉庫管理員庚○○的手機號碼 與聯絡方式,我就請司機跟庚○○聯絡。附表這幾次都是沒有出 倉單的。我會把買米的錢請我太太領現金,我拿著現金,去戊 ○○的家裡交給他,每一次交易都是這樣,都是我自己處理的。 久長碾米廠的内帳都是我太太沈雅雯紀錄,她是依照我的指示 登載於帳冊上。其中99年12月14日這一次,是跟民雄農會購買 ,而非六甲菁埔倉庫,這與戊○○無關。我是請柯茂輝司機夫妻 前往載運菁埔倉庫的米。我對廉政官製作的統計表所示,買賣 有16次、約256粒、金額447萬多元,沒有意見,我都有看過, 但因為時間較久,從銀行存摺上記載仔細回想,應該如該表( 起訴書附表1)所載。(附表上的日期,是提款當天的日期,向 戊○○購買的日期,會在提款日期之前,大概我向戊○○買米之後 二週會提款,然後在提款的當天或過幾天,就會打電話跟戊○○ 說要付錢,再跟他約時間見面,大多會到戊○○家,把買米的現 金交給戊○○。廉政官有提示給我看戊○○住處的照片,我都是在 那裡交付買米的款項。久長碾米廠的存摺,上面的註記,都是 我太太沈雅雯依照我的指示記錄上去的。我和戊○○私下購買菁 埔倉庫糙米的註記,我會請沈雅雯註記為「六甲」、「六甲糙 」等,向六甲購買糙米的部分,都是領現金,領出來的現金都 是交給戊○○。因為時間有點久,印象中只要是「六甲」、「六 甲糙」的部分,全部都是領現金給戊○○,是支付向六甲買糙米 的錢。戊○○是等菁埔倉庫糙米可以賣出時,他會電話聯絡我, 戊○○會給我庚○○的電話,我會給司機柯茂輝夫婦,由他們自行 聯絡。戊○○的住家在台一線旁邊,現金交給戊○○之後,我就開 車回嘉義。我不知道為何107年8月16日之後,戊○○就沒再賣菁 埔倉庫的糙米給我,因為我是被動接他的通知,從那一次之後 ,就再也沒向戊○○買米了等語【偵卷三第121至122頁、第150 至151頁】。
其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起訴書附表1這16次交易,印象中應該都 是叫柯茂輝夫妻去載的。這16次交易都是跟戊○○買的,錢是交 給戊○○,是沈雅雯幫我領錢。沈雅雯領完錢也許一、二個禮拜 才會交給戊○○。錢我都當面給戊○○。印象中是用手機跟戊○○聯 絡的。一開始是戊○○打電話給我,跟我說菁埔倉庫有糙米可以 賣我。是用1公斤17.5元向戊○○交易的。當時戊○○有把庚○○手
機號碼給我。交易方式是戊○○通知我說可以去菁埔倉庫載運糙 米,載運完畢之後我再交付現金給戊○○。我沒有交付過購買糙 米的價款給庚○○。每次交易價款都是交給戊○○,庚○○從來沒有 經手過。戊○○要求要拿現金給他,交付現金地點印象中都是在 戊○○住處。每次交價款給戊○○都是請沈雅雯去領款給我,然後 指示沈雅雯把這筆領款的用途記載在存摺上。有一筆「六甲現 金71萬9100元」,是107年8月16日有交付戊○○購買糙米的現金 52萬5000元,就是領的是71萬9100元,52萬5000元是付給戊○○ ,其餘的是家用。然後107年8月16日也有領一筆10萬元寫家用 ,這種同一天領兩次錢出來家用也是有可能的,需要用到錢就 去領,這個不一定,突然間要付什麼貨款或是家裡要用到什麼 錢,也有同一天領取兩筆家用的。我在廉政官詢問時說的和戊 ○○交易菁埔倉庫糙米的過程都有正確。110年2月17日廉政官詢 問筆錄後有在一張附表簽名(偵卷三第146頁),與檢察官起 訴書附表1相同,附表1裡的「購買年度或日期」印象中都是銀 行存摺紀錄提領款項的日期,起訴書附表1裡「購買公糧顆粒 數」是用金額除以17.5元大概的數量,我能確認這些錢都是跟 戊○○買菁埔倉庫、沒有出倉單的糙米。廉政官詢問時的附表, 寫出來的數量讓我簽名是取一個1000公斤的粒數整數去做確認 而已,實際交易並不是剛好整數粒數。起訴書附表1的金額是 交給戊○○的沒有錯,也是買菁埔倉庫戊○○私下交易賣給我的糙 米沒有錯,但後面的數量不是很正確,要以金額來確認。單價 就是17.5元,要以單價跟總金額來換算才是正確的。我在檢察 官偵訊中之陳述與戊○○交易經過都有正確。我到戊○○家交付價 款印象中開國道1到他家,回程有時候走省道,有時走高速公 路。起訴書附表1「購買年度或日期」是領錢後付錢給戊○○的 時間,實際和戊○○交易購買菁埔倉庫糙米的時間在付錢往前大 既兩個禮拜內。「久長個別往來業者交易紀錄」有一筆107年1 0月30日,六甲入白米,1公斤30元,交易1460公斤,金額43萬 8000元,與本案戊○○賣給我的無關,戊○○賣我的都是糙米,沒 有白米、蓬萊米加長糯米這種的。沈雅雯廉政官詢問筆錄陳述 ,久長碾米廠的外包司機有柯茂輝(阿輝)及林明皇,是按貨 物的型態分工的,太空包1000公斤裝或包裝米30公斤、50公斤 裝的米糧是請阿輝去載,散裝米是由林明皇去載,因為林明皇 的車斗比較高,可以載運散裝米等語,是正確的。我跟戊○○購 買的菁埔倉庫的糙米,包裝的型態全部都是太空包,1袋是1噸 重左右,沒有散裝米。廉政官詢問時,我陳述從101年到107年 沒有和庚○○見面,在109年10月過後戊○○有帶庚○○到久長碾米 廠來見面認識,確切的時間忘記了等語,印象中是對的,109 年10月過後確實有跟庚○○在久長碾米廠見面認識。還有再見過
一次面,是戊○○帶我到庚○○的住處見面,我沒有記庚○○住家門 牌,但是庚○○的住家在戊○○家附近。第二次戊○○帶我去庚○○的 住處那一次,我、戊○○、吳政轉在討論久長碾米廠的下腳料, 我跟庚○○、戊○○說,久長有20噸的下腳料,然後庚○○跟戊○○說 他可以幫我處理。庚○○說每次交易戊○○會給他10萬元工錢這件 事我不知道。庚○○111年1月25日廉政官詢問筆錄說的戊○○和他 一起到久長的工廠與我見面的經過應該是正確的,可是時間是 不是109年10月份我不確定,只有我的車子廠牌講錯,我是開 黑色賓士車,不是BMW。我們有到民雄火車站附近的一間鵝肉 店吃飯。庚○○廉政官詢問筆錄說大約109年11月間,戊○○和我 有到庚○○位在龜子港的住處見面,應該是正確,我有帶一位女 生朋友去沒有錯。庚○○廉政官詢問時說109年12月初某一天下 午3、4點,甲○○帶去的那位女子有打電話給他說她和甲○○已經 到他住處,叫他回去跟我們見面,我說會先載20噸下腳料到菁 埔倉庫,該次見面過後幾天我有派司機載20幾粒的下腳料到菁 埔倉庫的這個過程,印象中應該有這個過程,詳細的細節現在 忘記了,就是我剛剛說的載20粒下腳料到菁埔倉庫,印象中就 是20粒,庚○○講的有正確等語【本院卷三第339至399頁】。此 外,復有甲○○所使用車牌號碼0000-00自小客車汽車車籍資料 及國道ETC通行紀錄【該車登記沈雅雯名下,沈雅雯分別於103 年7月29日、10月23日、104年3月19日、9月18日、107年8月16 日提領現金後,甲○○分別於103年8月4日、10月24日、104年3 月20日、9月18日、107年8月18日有依其供述之路線,由嘉義 交流道上國道1號,至新營交流道下國道1號之通行紀錄,警卷 二第753至765頁】、甲○○111年10月19日手機勘驗照片5張等【 甲○○手機內可見戊○○為其LINE好友,2人可互相聯絡,但目前 已無對話訊息紀錄,本院卷三第315至321頁】等可資佐證。③查關於被告戊○○、庚○○如何將如附表一所示侵占入己之公糧共 同販賣給久長碾米廠甲○○部分,及庚○○曾與久長碾米廠甲○○見 面3次之地點、經過等細節,證人庚○○、甲○○上開於廉政官詢 問、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證述,前後大致均相符; 且關於庚○○與戊○○間共同分工販賣所侵占公糧之過程(戊○○負 責聯繫甲○○、與甲○○談妥每公斤販賣交易價格及收錢,庚○○負 責出米,甲○○則請久長碾米廠司機夫妻即柯茂輝、胡美桂至菁 埔倉庫載米,每次交易價款均由甲○○直接以現金付給戊○○,庚 ○○並未經手收錢等情),以及庚○○與甲○○在109年10月之後曾 見面3次,第一次見面是戊○○和庚○○前往久長碾米廠與甲○○見 面,第二次見面是戊○○與甲○○前往庚○○住處,與庚○○見面,第 三次見面是甲○○至庚○○住處,與庚○○見面等細節、經過,證人 庚○○、甲○○2人之證述,亦互核一致;另證人庚○○證述每次交
易其可獲得工錢10萬元等情,亦與一般經驗法則無違, 足認庚○○與甲○○上開所述一致之部分,可信度均極高。另查關 於庚○○與甲○○證述不同之處,即關於如附表一所示販賣交易侵 占公糧價格係每公斤多少元及每次販賣交易公糧數量,二人見 面時甲○○所駕駛車輛廠牌等部分,庚○○證稱販賣公糧每公斤交 易價格及販賣交易數量是由戊○○與甲○○談妥及收錢,應以甲○○ 所述為正確等語,尚與常理相符,應可採信;另關於二人見面 時甲○○所駕駛車輛廠牌為賓士(BENZ)或BMW,審酌該車輛係 由甲○○駕駛代步使用,非由庚○○使用者,此部分自應以甲○○所 述為正確可信,而雙B名車(BENZ、BMW)在一般人的觀念中屬 於同等級名貴汽車,有時常難以正確區分其廠牌,縱庚○○關於 此部分有述有錯誤之處,既非屬本案犯罪行為構成要件之關鍵 要點,應不影響其前揭與甲○○證述一致部分之可信性。④證人庚○○、甲○○前開所為證述,有下列補強證據可資佐證:證人即久長碾米廠外包司機柯茂輝、胡美桂之證述:A.證人柯茂輝於廉政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中均證稱:我送貨都會 跟我太太胡美桂一起送貨,我負責車駕駛車輛,她會協助幫我 搬運卸貨。我只認識庚○○及甲○○這兩個人,我都稱庚○○為吳仔 (台語),我是因為我曾經幫久長碾米廠載貨到六甲農會菁埔 倉庫,因為庚○○是倉庫管理員,車子要進去時需要跟他打招呼 ,所以才會認識他,跟他沒有私下交情;我不認識戊○○,我不 知道他是誰;甲○○是久長碾來廠的老闆我就是久長碾米廠的搬 運司機,我們與久長碾米廠有在長期配合運送。通常都是由久 長碾米廠的老闆甲○○會打電話連繫我太太胡美桂,告知搬運物 品的時間及載貨的地點,大部分都是幫久長碾米廠把米載回來 ,偶爾才會幫久長碾来廠送貨到工廠,後續就是久長碾米廠的 會計雅雯就會支付運費給我們,運費支付方式是每個月月底結 帳,隔月初才支付現金給我太太胡美桂。久長碾米廠的老闆甲 ○○會電話通知我太太胡美桂去菁埔倉庫載運米(即太空包)回 來,我太太就會轉述載運的時間跟地點,我就會依照甲○○的指 示時間跟地點前往菁埔倉庫載運,抵達菁埔倉庫時,庚○○已經 幫我開好門在大門口等我了,我遇到他都會跟他打招呼,叫他 「吳仔」(台語,詢問他:「吳仔,要去哪裡載?你的貨放在 哪邊?」,庚○○就跟我說「車子開到倉庫後面,貨就在裡面, 看你車子可以載多少就載多少」甲○○會跟我說要載幾包,我依 甲○○指示載幾包就載幾包,庚○○會用手勢引導我開車的方向, 我就把車子開到倉庫後面,庚○○會開著小貨車跟著我一起到倉 庫後面,並跟我說聯結車要停在哪邊及堆高機放在哪邊,要我 自己去開堆高機搬運太空包,我就開著堆高機進去倉庫裡面搬 運太空包,我太太胡美桂就在倉庫裡面協助將太空包的耳掛穿
過堆髙機的夾子,我在將太空包載回我的聯結車上放並裝滿, 裝滿之後會開到倉庫門口過磅處過磅,庚○○也會在旁邊看我過 磅,我記得那次庚○○曾要請我吃檳榔或菸,但被我太太拒絕, 之後就開回久長碾米廠卸貨,卸貨完我就回家了。【問:提示 搜扣物編號3-7,久長碾米廠個別往來業者交易紀錄(含六甲農 會),請你說明107年7月26日載運情形?】這個是運費的紀錄 ,這是107年7月26日我從菁埔倉庫載運太空包回來久長碾米廠 的紀錄,因為是我去載回來的,所以在記錄上面才有一個「輝 」字註記,所以我那天載運30粒太空包回久長碾米廠。我可以 肯定有從菁埔倉庫載運太空包回久長碾米廠,但是不記得載運 的次數,開始的時間我印象很模糊,如果有的話也是十年左右 的時間。結束的時間應該就是貴署提示的107年7月26日,在那 時間之後我就沒有再去菁埔倉庫載運太空包了。我去菁埔倉庫 載運太空包時,都沒有給庚○○出倉單,庚○○會直接指示我去倉 庫後面把貨車載滿等語【警卷五第969至975頁、第989至994頁 】。
B.證人胡美桂於廉政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中均證稱:我於70多年 至80多年間開始協助我老公柯茂輝送貨工作到現在,所以柯茂 輝送貨時,我都會跟著一起送貨,柯茂輝負責車駕駛車輛,我 會協助搬運卸貨,對外接洽業務聯繫都是我負責。都叫我「輝 嫂」或「阿桂」,我老公都叫「輝哥」或「阿輝」。我只認識 甲○○,因為甲○○是久長碾米廠的老闆,我老公柯茂輝是久長碾 米廠的搬運司機,我會跟我老公一起出車協助搬運,我們與久 長碾米廠有在長期配合運送,已經配合10幾年了,我們與甲○○ 只有生意往來關係,就是我幫久長碾米廠送貨,他支付我運輸 費用。我不認識戊○○及庚○○。柯茂輝以前有吃檳榔習慣,導致 牙齒掉光,現在裝假牙,如果有人要請柯茂輝吃檳榔,我會找 理由幫柯茂輝拒絕。通常都是由久長碾米廠的老闆甲○○會打電 話連繫我,告知搬運物品的時間及載貨的地點,通常都是告知 我隔天去載貨,太部分都是幫久長碾米廠把米載回來加工,偶 爾才會幫久長碾米廠送貨到工廠,主要都是幫忙載運物品回來 久長碾米廠比較多,我都會跟柯茂輝一起去載送貨,我們將貨 物運回久長碾米廠後,會先過磅,後再卸貨,卸完貨之後就離 開了,後續就是久長碾米廠的會計雅雯就會支付運費給我們, 運費支付方式是每個月月底結帳,隔月初會計雅雯才會支付現 金給我。我們是用噸數計算價錢,載運回來時會先過久長碾米 廠的地磅算重量,就可以知道這次運費要付多少錢,累積一個 月之後在隔月初才支付現金,每運送1公噸我們會收300元至40 0元不等的運費。我可以確定柯茂輝有從六甲農會菁埔倉庫載 太空包回來久長碾米廠過。【問:請詳述柯茂輝從六甲農會菁
埔倉庫載運太空包回久長碾米廠的過程?】久長碾米廠的老闆 甲○○會電話通知我要去菁埔倉庫載運米(即太空包)回來,我 就會轉述載運的時間跟地點給柯茂輝知道,柯茂輝及我就會依 照甲○○的指示時間跟地點前往菁埔倉庫載運,抵達菁埔倉庫時 ,庚○○已經開好門等我們,庚○○會跟我們說「車子開到倉庫後 面,貨就在裡面,看你車子可以載多少就載多少」並用手勢引 導柯茂輝開車的方向,柯茂輝就把車子開到倉庫後面,然後柯 茂輝就開著堆高機進去倉庫裡面搬運太空包,我會在倉庫裡面 協助將太空包的耳掛穿過堆高機的夾子,柯茂輝在將太空包載 回聯結車上放並裝滿,裝滿之後有無過磅我已經忘記了,之後 就開回久長碾米廠過磅並卸貨,卸貨完我們就回家了。【問: 提示搜扣物編號3-7,久長個別往來業者交易紀錄(含六甲農 會),請說明107年7月26日載運情形?】這個是運費的紀錄, 這是107年7月26日柯茂輝及我從菁埔倉庫載運太空包回來久長 碾米廠的紀錄,因為是柯茂輝去載的,所以在記錄上面才有一 個「輝」字註記,因為是分兩筆註記,所以是分兩趟載送15粒 太空包回久長碾米廠,領現的意思是因為我們會向久長碾米廠 以現金方式領取運費。我可以肯定柯茂輝有從菁埔倉庫載運太 空包回久長碾米廠,但是不記得載運的次數。我與柯茂輝前去 菁埔倉庫載運太空包時,都沒有給庚○○出倉單,庚○○會指示柯 茂輝及我去倉庫後面把貨車載滿。甲○○不會特別跟我交代載運 數量,去的時候庚○○會跟柯茂輝及我說要載運的數量(即太空 包),我們再依據庚○○說的太空包數量載運回久長碾米廠,到 久長碾米廠之後會先過磅,甲○○就會知道我們載運多少太空包 回去等語【警卷五第995至1002頁、第1009至1015頁】。C.查上開證人柯茂輝與胡美桂2人,關於渠等係久長碾米廠外包 司機夫妻,有受甲○○指示駕駛聯結車至菁埔倉庫載運太空包回 久長碾米廠,渠等駕聯結車至菁埔倉庫時,庚○○已經開好門等 他們,庚○○並說:車子開到倉庫後面,貨就在裡面,看你車子 可以載多少就載多少等語,柯茂輝將車子開到倉庫後面,駕駛 堆高機進去倉庫裡面搬運太空包,裝滿聯結車,載運回久長碾 米廠過磅,按載運重量計算運費,再由久長碾米廠會計即甲○○ 配偶沈雅雯將運費支付柯茂輝與胡美桂,並記載於「久長個別 往來業者交易紀錄」,不記得至菁埔倉庫載運太空包回久長碾 米廠之次數有幾次,大約有十年,最後一次是107年7月26日載 運30粒太空包。渠等夫妻依甲○○指示駕駛聯結車至菁埔倉庫載 運太空包回久長碾米廠,都沒有給庚○○出倉單,庚○○會指示渠 等直接將車子開到倉庫後面裝載太空包等節之證述互核大致均 相符,且有證人柯茂輝111年1月25日應訊指認菁埔倉庫圖片、 帳冊及手繪位置圖【警卷五第979至985】、證人胡美桂111年1
月25日應訊指認菁埔倉庫圖片、帳冊【警卷五第1005至1007】 在卷可參,審酌證人柯茂輝、胡美桂等2人與戊○○、庚○○、甲○ ○間無任何親誼仇怨糾紛,衡情無故意虛構事實而為不實證述 之動機與可能,2人之證述可信度應極高。再者,渠2人所證, 核與證人庚○○、甲○○前揭所證有關甲○○購買菁埔倉庫盜賣之公 糧,係由甲○○通知司機柯茂輝、胡美桂夫妻駕駛聯結車至菁埔 倉庫載運裝於太空包內之公糧回久長碾米廠等節,相互參採亦 屬一致,而證人庚○○證述渠有一次要請柯茂輝吃檳榔遭到拒絕 ,亦與證人柯茂輝、胡美桂前揭證述因柯茂輝吃檳榔導致牙齒 掉光,裝假牙,如果有人要請柯茂輝吃檳榔,會找理由拒絕等 細節亦若合相符,證人庚○○、甲○○前揭證述應可採信。證人即甲○○之配偶沈雅雯之證述:
A.證人即久長碾米廠會計沈雅雯於廉政官詢問中證稱:久長碾米 廠實際負責人是甲○○,約於99年起開始擔任實際負責人,他負 責碾米廠全部交易,交易單價都由甲○○決定才能付款,付款方 式有現金、匯款、開立支票,我都會問過甲○○才決定支付方式 。我們公司沒有分内外帳,都是由我負責製作帳冊及現金帳。 久長碾米廠向農會買賣稻榖,大部分用匯款,我會打電話詢問 匯款帳號,若是現金,我就會提領後拿給我先生甲○○。用現金 支付原因我不知道,客戶就是要拿現金。我會先去新港鄉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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