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 │呂長恩與陳鴻鈞102年11月26 │偵㈡卷第118頁 │
│ │日通聯譯文(編號12長:058 │ │
│ │、059、060) │ │
├──┼─────────────┼─────────┤
│11 │呂長恩與康家銘102年12月2日│偵㈡卷第118頁反面 │
│ │通聯譯文(編號12長:083) │ │
└──┴─────────────┴─────────┘
附表六㈠
┌─┬──────┬────────┬────────┐
│編│名稱 │核銷採買數量及價│實際採買數量及價│
│號│ │格 │格 │
├─┼──────┼────────┼────────┤
│1 │高麗菜水餃 │11包×150元/包 │8包×150元/包 │
│ │ │小計1650元 │小計1200元 │
├─┼──────┼────────┼────────┤
│2 │韭菜水餃 │11包×150元/包 │8包×150元/包 │
│ │ │小計1650元 │小計1200元 │
├─┼──────┼────────┼────────┤
│ │合計 │3300元 │2400元 │
├─┴──────┴────────┴────────┤
│虛報900元,朱聿亘得款900元。 │
└──────────────────────────┘
附表六㈡
┌──┬─────────────┬─────────┐
│編號│證據名稱 │備註 │
├──┼─────────────┼─────────┤
│1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估價用)│偵㈠卷第137頁 │
├──┼─────────────┼─────────┤
│2 │勤務支援連小額採購請購單 │偵㈠卷第136頁反面 │
├──┼─────────────┼─────────┤
│3 │勤務支援連支出憑證黏存單及│偵㈠卷第136頁 │
│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 │
├──┼─────────────┼─────────┤
│4 │勤務支援連經費核銷簽辦單 │偵㈠卷第135頁反面 │
├──┼─────────────┼─────────┤
│5 │呂長恩與朱聿亘102年12月17 │偵㈡卷第119頁反面 │
│ │日通聯譯文(編號3-1長:023│ │
│ │至026) │ │
└──┴─────────────┴─────────┘
附表七㈠
┌─┬──────┬────────┬────────┐
│編│名稱 │核銷採買數量及價│實際採買數量及價│
│號│ │格 │格 │
├─┼──────┼────────┼────────┤
│1 │百合 │6包×150元/包 │單價不詳(本件係│
│ │ │小計900元 │先合計外購總價金│
│ │ │ │4300元後,再加計│
│ │ │ │朱聿亘應得之1400│
│ │ │ │元。 │
├─┼──────┼────────┼────────┤
│2 │加納 │15條×320元/條 │同上 │
│ │ │小計4800元 │ │
├─┼──────┼────────┼────────┤
│ │合計 │5700元 │4300元 │
├─┴──────┴────────┴────────┤
│虛報1400元,朱聿亘得款1400元。 │
└──────────────────────────┘
附表七㈡
┌──┬─────────────┬─────────┐
│編號│證據名稱 │備註 │
├──┼─────────────┼─────────┤
│1 │估價單 │本院卷第188頁 │
├──┼─────────────┼─────────┤
│2 │勤務支援連小額採購請購單 │本院卷第187頁 │
├──┼─────────────┼─────────┤
│3 │勤務支援連支出憑證黏存單及│本院卷第186頁 │
│ │收據 │ │
├──┼─────────────┼─────────┤
│4 │勤務支援連經費核銷簽辦單 │本院卷第185頁 │
└──┴─────────────┴─────────┘
附表八
┌──┬───────┬──────────┬────┬──────┐
│編號│取貨日期 │朱聿亘增列投單且未取│副食費金│大宗委商採買│
│ │ │回部隊之品項、數量 │額 │銷貨報表或採│
│ │ │ │ │買提貨單 │
├──┼───────┼──────────┼────┼──────┤
│1 │102年11月25日 │庚慶山藥條1kg10包 │1050元 │偵㈠卷第184 │
│ │ │ │ │頁反面 │
├──┼───────┼──────────┼────┼──────┤
│2 │102年12月5日 │庚慶山藥條1kg10包 │1050元 │偵㈠卷第183 │
│ │ │ │ │頁 │
├──┼───────┼──────────┼────┼──────┤
│3 │102年12月20日 │豐誠香菇肉燥1kg6包 │666元 │偵㈠卷第174 │
│ │ │ │ │頁 │
├──┼───────┼──────────┼────┼──────┤
│4 │103年1月10日 │庚慶素食香雞1kg5包 │765元 │偵㈠卷第175 │
│ │ │ │ │頁 │
│ │ ├──────────┼────┼──────┤
│ │ │庚慶素食養生肉排1kg │790元 │偵㈠卷第176 │
│ │ │5包 │ │頁 │
├──┼───────┼──────────┼────┼──────┤
│5 │103年1月23日 │冷凍里肌肉片12公斤(│1648.8元│1.未附 │
│ │ │1箱) │ │2.此部分業據│
│ │ │ │ │被告朱聿亘於│
│ │ │ │ │偵查中(偵㈡│
│ │ │ │ │卷第141頁反 │
│ │ │ │ │面、偵㈠卷第│
│ │ │ │ │171頁)供承 │
│ │ │ │ │在卷;且與被│
│ │ │ │ │告呂長恩於偵│
│ │ │ │ │查中(偵㈠卷│
│ │ │ │ │第170頁)所 │
│ │ │ │ │供述情節相符│
│ │ │ │ │。惟卷附103 │
│ │ │ │ │年1月23日大 │
│ │ │ │ │宗委商採買銷│
│ │ │ │ │貨報表(偵㈠│
│ │ │ │ │卷第178頁反 │
│ │ │ │ │面)應係誤附│
│ │ │ │ │,本件品項非│
│ │ │ │ │屬大宗物資,│
│ │ │ │ │應載於採買提│
│ │ │ │ │貨單內。 │
├──┼───────┼──────────┼────┼──────┤
│6 │103年2月13日 │明寶培根片1kg5包 │630元 │偵㈠卷第186 │
│ │ │ │ │頁 │
├──┼───────┼──────────┼────┼──────┤
│7 │103年2月14日 │豐誠素羊肉1kg12包 │1584元 │偵㈠卷第187 │
│ │ ├──────────┼────┤頁 │
│ │ │明寶培根片1kg5包 │630元 │ │
├──┼───────┼──────────┼────┼──────┤
│總計│ │ │8813.8元│ │
└──┴───────┴──────────┴────┴──────┘
附表九㈠:
┌─┬──────┬──────┬─────────┬──────┐
│編│下訂單日期 │取貨日期 │贓物(品項、數量)│呂長恩與魏峰│
│號│ │ │ │泉間通聯譯文│
├─┼──────┼──────┼─────────┼──────┤
│1 │102年10月2日│102年10月3日│里肌豬排帶骨及沒帶│呂長恩與魏峰│
│ │9時46分許 │12時許 │骨各1箱、小腩排1箱│泉102年10月2│
│ │ │ │、肉角1箱、五花肉1│日通聯譯文(│
│ │ │ │箱、絞肉1箱 │譯文卷第1頁 │
│ │ │ │ │) │
├─┼──────┼──────┼─────────┼──────┤
│2 │102年11月2日│102年11月4日│牛腱2箱 │呂長恩與魏峰│
│ │11時30分許 │ │ │泉102年11月2│
│ │ │ │ │日通聯譯文(│
│ │ │ │ │譯文卷第1頁 │
│ │ │ │ │反面至第2頁 │
│ │ │ │ │) │
├─┼──────┼──────┼─────────┼──────┤
│3 │102年11月11 │102年11月11 │里肌肉、小腩排(數│呂長恩與魏峰│
│ │日10時51分 │日11、12時 │量不詳) │泉102年11月 │
│ │許 │許 │ │11日通聯譯文│
│ │ │ │ │(譯文卷第3 │
│ │ │ │ │頁反面) │
├─┼──────┼──────┼─────────┼──────┤
│4 │102年11月某 │102年11月某 │牛肉4箱 │1.呂長恩與魏│
│ │日 │日 │ │ 峰泉102年 │
│ │ │ │ │ 11月14日通│
│ │ │ │ │ 聯譯文(譯│
│ │ │ │ │ 文卷第4頁 │
│ │ │ │ │ 反面) │
│ │ │ │ │2.呂長恩出貨│
│ │ │ │ │ 時誤認為牛│
│ │ │ │ │ 前腱。 │
├─┼──────┼──────┼─────────┼──────┤
│5 │102年11月22 │102年11月22 │前腿6箱 │呂長恩與魏峰│
│ │日11時12分 │日 │ │泉102年11月 │
│ │許 │ │ │22日通聯譯文│
│ │ │ │ │(譯文卷第5 │
│ │ │ │ │頁反面) │
│ ├──────┼──────┼─────────┼──────┤
│ │102年11月22 │102年11月25 │5箱(品項不詳) │同上 │
│ │日11時12分 │日(星期一)│ │ │
│ │許 │ │ │ │
├─┼──────┼──────┼─────────┼──────┤
│6 │102年12月23 │102年12月30 │小腩排10箱、豬腳15│呂長恩與魏峰│
│ │日13時30分 │日10時22分 │箱、里肌肉片5箱、 │泉102年11月 │
│ │許 │許(星期一)│肩小排及蹄膀各1箱 │23日、27日、│
│ │ │ │ │29日、30日通│
│ │ │ │ │聯譯文(譯文│
│ │ │ │ │卷第6頁至8頁│
│ │ │ │ │) │
├─┼──────┼──────┼─────────┼──────┤
│7 │103年1月9日 │102年1月10日│牛前腱3箱、糖4箱,│呂長恩與魏峰│
│ │12時許 │中午11時50分│香菇數量不詳 │泉103年1月9 │
│ │ │許(由呂長恩│ │日、10日通聯│
│ │ │駕駛車號00-0│ │譯文(譯文卷│
│ │ │085自小客車 │ │第8頁反面) │
│ │ │將副食品自秀│ │ │
│ │ │朗供站載出,│ │ │
│ │ │並在新北市新│ │ │
│ │ │店區寶興路與│ │ │
│ │ │中興路二段路│ │ │
│ │ │口與魏峰泉見│ │ │
│ │ │面後,將副食│ │ │
│ │ │品搬上魏峰泉│ │ │
│ │ │所駕駛之車號│ │ │
│ │ │DY-5089號自 │ │ │
│ │ │箱型車上。)│ │ │
├─┼──────┼──────┼─────────┼──────┤
│8 │103年1月16日│102年1月17日│小腩排20箱、牛前腱│呂長恩與魏峰│
│ │12時8分許 │11時11分許 │1箱、腸3箱 │泉103年1月16│
│ │ │ │ │、17日通聯譯│
│ │ │ │ │文(譯文卷第│
│ │ │ │ │9頁) │
├─┼──────┼──────┼─────────┼──────┤
│9 │103年2月7日 │103年2月10日│火鍋肉片5箱 │呂長恩與魏峰│
│ │16時51分許 │9時14分後某 │ │泉103年2月7 │
│ │ │時 │ │日、10日通聯│
│ │ │ │ │譯文(譯文卷│
│ │ │ │ │第11頁) │
├─┼──────┼──────┼─────────┼──────┤
│10│103年2月22日│103年2月24日│火鍋肉片及小腩排共│呂長恩與魏峰│
│ │12時20分許 │12時34分許 │30箱 │泉103年2月22│
│ │ │ │ │日、24日通聯│
│ │ │ │ │譯文(譯文卷│
│ │ │ │ │第11頁反面至│
│ │ │ │ │12頁) │
└─┴──────┴──────┴─────────┴──────┘
附表九㈡:
┌──┬───────┬──────────┬──────┐
│編號│侵占販賣時間(│故買財物(新臺幣) │備註 │
│ │寄送時間) │ │ │
├──┼───────┼──────────┼──────┤
│1 │102年6月27日 │五花肉片肉絲、肉絲、│低溫配送簽收│
│ │ │絞肉、小腩排共360公 │單(偵㈠卷第│
│ │ │斤,總計25,913元。 │53頁) │
├──┼───────┼──────────┼──────┤
│2 │102年7月25日 │帶骨里肌、小腩排、五│低溫運送託運│
│ │ │花肉片、前腿肉角、火│單(偵㈠卷第│
│ │ │鍋豬肉片共421.7公斤 │51頁反面) │
│ │ │,總計30,895元 │ │
├──┼───────┼──────────┼──────┤
│3 │102年9月9日 │絞肉、前腿肉角、帶骨│低溫配送簽收│
│ │ │里股豬排、里肌肉條、│單(偵㈠卷第│
│ │ │前腿肉絲、五花肉塊共│52頁) │
│ │ │786公斤,總計58,423 │ │
│ │ │元。 │ │
├──┼───────┼──────────┼──────┤
│4 │102年9月14日 │前腿肉角、帶骨里肌豬│低溫配送簽收│
│ │ │排、前腿肉絲、里肌肉│單(偵㈠卷第│
│ │ │片共598公斤,總計 │52頁反面) │
│ │ │43,872元。 │ │
├──┼───────┼──────────┼──────┤
│5 │102年10月22日 │里肌肉片、帶骨里肌豬│低溫配送簽收│
│ │ │排、前腿肉絲、前腿肉│單(偵㈠卷第│
│ │ │角、絞肉共838 公斤,│54頁反面) │
│ │ │總計61,979元。 │ │
├──┼───────┼──────────┼──────┤
│6 │103年4月14日 │480公斤之不詳肉品( │低溫配送簽收│
│ │ │價格不詳) │單(偵㈠卷第│
│ │ │ │53頁反面) │
└──┴───────┴──────────┴──────┘
附表十
┌──┬────────┬──────────────┐
│編號│犯罪事實 │所處罪刑、褫奪公權及沒收 │
├──┼────────┼──────────────┤
│1 │犯罪事實欄二㈠ │呂長恩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褫奪公權貳年。犯罪所得如附表│
│ │ │一㈠所示虛報副食品參箱均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吳洋汭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 │公權壹年。 │
├──┼────────┼──────────────┤
│2 │犯罪事實欄二㈡ │呂長恩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褫奪公權貳年。犯罪所得如附表│
│ │ │二㈠所示虛報副食品壹箱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吳洋汭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 │公權壹年。 │
├──┼────────┼──────────────┤
│3 │犯罪事實欄二㈢ │呂長恩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褫奪公權貳年。犯罪所得如附表│
│ │ │三㈠-1所示虛報副食品參箱及 │
│ │ │如附表三㈠-2所示虛報副食品肆│
│ │ │箱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 │陳鴻鈞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 │公權壹年。 │
│ │ │吳洋汭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 │公權壹年。 │
├──┼────────┼──────────────┤
│4 │犯罪事實欄二㈣ │呂長恩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褫奪公權貳年。犯罪所得如附表│
│ │ │四㈠所示虛報副食品參箱均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吳洋汭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 │公權壹年。 │
├──┼────────┼──────────────┤
│5 │犯罪事實欄三㈠ │呂長恩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褫奪公權貳年。犯罪所得新臺幣│
│ │ │壹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 │
│ │ │陳鴻鈞共同犯行使變造公文書罪│
│ │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許崇瑋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
│ │ │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
│ │ │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壹幣伍萬元│
│ │ │。褫奪公權壹年。 │
│ │ │朱聿亘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 │公權壹年。 │
├──┼────────┼──────────────┤
│6 │犯罪事實欄三㈡ │呂長恩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褫奪公權貳年。 │
│ │ │朱聿亘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 │公權壹年。 │
├──┼────────┼──────────────┤
│7 │犯罪事實欄三㈢ │呂長恩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褫奪公權貳年。 │
│ │ │朱聿亘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
│ │ │公權壹年。 │
├──┼────────┼──────────────┤
│8 │犯罪事實欄三㈣ │呂長恩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
│ │ │財物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
│ │ │壹年拾月。均褫奪公權貳年。犯│
│ │ │罪所得如附表八編號1至7所示副│
│ │ │食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 │朱聿亘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
│ │ │財物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
│ │ │壹年。均褫奪公權壹年。 │
├──┼────────┼──────────────┤
│9 │犯罪事實欄四 │呂長恩共同犯業務侵占罪,共拾│
│ │ │陸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犯罪│
│ │ │所得如附表九㈠編號1至10所示 │
│ │ │副食品、所得如附表九㈡編號1 │
│ │ │至6所示副食品均沒收,於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鴻鈞共同犯業務侵占罪,共拾│
│ │ │肆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
├──┼────────┼──────────────┤
│10 │犯罪事實欄五 │魏峯泉故買贓物,共拾罪,各處│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
│ │ │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 │ │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
│ │ │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壹幣拾萬元│
│ │ │。犯罪所得如附表九㈠編號1至 │
│ │ │10所示之副食品均沒收,於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時,追徵其價額。 │
└──┴────────┴──────────────┘
附表十一(卷宗代號對照表)
┌──┬──────────────────┬────┐
│編號│卷宗名稱 │卷宗代號│
├──┼──────────────────┼────┤
│1 │被告呂長恩等盜賣等案偵訊筆錄卷㈠ │偵㈠卷 │
├──┼──────────────────┼────┤
│2 │被告呂長恩等盜賣等案偵訊筆錄卷㈡ │偵㈡卷 │
├──┼──────────────────┼────┤
│3 │103年度偵字第5585號偵查卷宗 │偵㈢卷 │
├──┼──────────────────┼────┤
│4 │103年度偵字第6595號偵查卷宗 │偵㈣卷 │
├──┼──────────────────┼────┤
│5 │103年度偵字第6596號偵查卷宗 │偵㈤卷 │
├──┼──────────────────┼────┤
│6 │103年度偵字第6598號偵查卷宗 │偵㈥卷 │
├──┼──────────────────┼────┤
│7 │103年度偵字第9030號偵查卷宗 │偵㈦卷 │
├──┼──────────────────┼────┤
│8 │103年度偵字第9056號偵查卷宗 │偵㈧卷 │
├──┼──────────────────┼────┤
│9 │被告呂長恩等盜賣等案相關犯罪事證卷 │事證卷 │
├──┼──────────────────┼────┤
│10 │被告呂長恩等盜賣等案相關通聯譯文及行│譯文卷 │
│ │蒐資料卷 │ │
├──┼──────────────────┼────┤
│11 │本院103年度軍訴字第5號刑事卷宗㈠ │本院卷㈠│
├──┼──────────────────┼────┤
│12 │本院103年度軍訴字第5號刑事卷宗㈡ │本院卷㈡│
├──┼──────────────────┼────┤
│13 │本院103年度軍訴字第5號刑事卷宗㈢ │本院卷㈢│
├──┼──────────────────┼────┤
│14 │本院103年度軍訴字第5號刑事卷宗㈣ │本院卷㈣│
├──┼──────────────────┼────┤
│15 │本院103年度軍訴字第5號刑事卷宗㈤ │本院卷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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