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夜間、假日仍不停盜採,以作集水坑、整地、修築便道 等巧立之名義挖取砂石,回填土蓋,挖取出來之砂石堆置 於附近風乾,翌日再由砂石車迅速運離工區。因河川局監 工D○○發現其有盜採砂石之情形要求堆置,富欣企業社 則以挖土機整平混合過之堆置砂石供河川局採樣檢測,致 呈不合純砂層之標準而繼續盜採,並行賄監工主任地○○ (起訴書誤繕為黃淾園,以下均同)及日後之現場監工卯 ○○,工務課課長天○○,管理課課長B○○以包庇其等 之盜採行為(貪瀆部分詳犯罪事實五)。除上開預定砂石 買賣契約之廠商,另亦零量售予其他砂石廠商,還有銷售 含細砂較多之純砂層作為管路砂予V○○等人,每方約 80-100元。迄94年3月17日查獲為止,依富欣企業社之工 程事務所扣押物帳冊計算,總計盜挖卵礫石及純砂層約 656,83 2.9方,共119,878, 890.5元。另以一方80元至 100元之價格出售含細砂之純砂層作管路砂之用,約 67,519方,售價5,48 1,292.5元。總計盜採砂石為 663,584.8方,共125,360, 183元。 ┌───────────────────────────┐
│ 上開犯罪事實三①②③之涉案被告暨所犯法條如下: │
│ (1)被告戊○○:刑法第321第1項第4款結夥竊盜罪嫌。 │
│ (2)被告庚○○:刑法第321第1項第4款結夥竊盜罪嫌。 │
│ (4)被告甲○○:刑法第321第1項第4款結夥竊盜罪嫌。 │
│ (7)被告未○○:刑法第321第1項第4款結夥竊盜罪嫌。 │
│ (8)被告壬○○:刑法第321第1項第4款結夥竊盜罪嫌。 │
│ (9)被告黃○○:刑法第321第1項第4款結夥竊盜罪嫌。 │
│ (10)被告巳○○:刑法第321第1項第4款結夥竊盜罪嫌。 │
│ (11)被告宇○○:刑法第321第1項第4款結夥竊盜罪嫌。 │
│ (12)被告己○○:刑法第321第1項第4款結夥竊盜罪嫌。 │
│ (13)被告酉○○:刑法第321第1項第4款結夥竊盜罪嫌。 │
│ (14)被告午○○:刑法第321第1項第4款結夥竊盜罪嫌。 │
│ (15)被告丙○○:刑法第321第1項第4款結夥竊盜罪嫌。 │
│ (16)被告丁○○:刑法第321第1項第4款結夥竊盜罪嫌。 │
│ (17)被告子○○:刑法第321第1項第4款結夥竊盜罪嫌。 │
│ (18)被告丑○○:刑法第321第1項第4款結夥竊盜罪嫌。 │
│ (28)被告C○○:刑法第321第1項第4款結夥竊盜罪嫌。 │
└───────────────────────────┘
四、股東背信侵占及後期戊○○及未○○介入經營之犯罪事實 :
①庚○○、宇○○及己○○因較熟悉砂石業務,受全體股東 之委託處理曾文溪疏浚業務,詎三人竟共同犯意聯絡,以
分配圍標金及支出補償地上物為名,支出富欣企業社款項 【1160 】萬元,其中分別由庚○○侵占股款300萬元,宇 ○○及己○○分別侵占150萬元。另壬○○則於曾文溪疏 浚工程開標後第2天即93年3月16日,收受宇○○或己○○ 所交付要給陪標廠商之圍標金之幾十萬元後,壬○○竟將 其中10萬元侵占入己。】
┌─────────────────────────┐
│ 上開犯罪事實四①之涉案被告暨所犯法條如下: │
│ (2)被告庚○○: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 │
│ (8)被告壬○○: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 │
│ (11)被告宇○○: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
│ (12)被告己○○: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
└─────────────────────────┘
②庚○○、宇○○復違背股東利益,明知曾文溪砂石市場看 好,為賣方市場,砂石廠商聞訊會主動前來購買,無需提 供仲介者佣金,竟私自提供每方10元之仲介費予介紹上開 廠商之人,收取仲介費者計有庚○○本人、乙○○、宇○ ○、吳春城及戊○○,總共1500萬元,另剩餘100萬元及 其他款項為打點地方上的人。致己○○、壬○○、黃○○ 等無法信任富欣企業社之財務分配而退股。
┌────────────────────────┐
│ 上開犯罪事實四②之涉案被告暨所犯法條如下: │
│ (2)被告庚○○: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嫌。 │
│ (11)被告宇○○: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嫌。 │
└────────────────────────┘
③庚○○所管理之帳目不清楚,宇○○復收取砂石廠商支票 或現金後,開其個人支票予富欣企業社前後約1500萬元, 而有虧空公司款項之背信情形。93年9月間戊○○遂要求 庚○○及宇○○陸續退出工地現場,由其與未○○直接介 入主導營運及控制財務收支。因盜採級配砂石不足,而無 法順利分配,產生已訂約購買砂石多家廠商與富欣企業社 之紛爭,於93 年10月1日,戊○○、宇○○邀集砂石廠商 H○○、c○○、宇○○、李良發、J○○、郭宗隆、V ○○等至金都市餐廳聚餐,協調出貨問題,甲○○、A○ ○、玄○○、酉○○等並均到場處理【,為協調出貨問題 簽立1份協議書】。另戊○○派其手下A○○、玄○○至 現場管理工地及帳務,A○○並找未○○六合彩之僱用人 員涂和雯(另為緩起訴處分)擔任會計,【庚○○將富欣 企業社之帳務全部移轉給戊○○、未○○後,由未○○更 名為八八企業社之代稱作帳】。A○○將每日所收資金、
帳務資料至戊○○服務處或其他地點交予戊○○及未○○ 。疏浚工程資金均在土地銀行新市分行00000000000000富 欣企業社帳戶內存提,而支票收支則均由A○○負責,利 用陽信銀行中華分行000000000000常勝發名義開立公司的 付款支票,但有時公司款項比較大時未○○要求A○○及 會計涂和雯(另為緩起訴處分)將款項電匯至高雄市銀行 灣內分行00000000 000000陳應輝帳戶內存放。 ┌────────────────────────────┐
│ 上開犯罪事實四③之涉案被告暨所犯法條如下: │
│ (11)被告宇○○: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嫌。 │
│ (23)被告A○○: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結夥竊盜罪嫌。 │
│ (24)被告玄○○: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結夥竊盜罪嫌。 │
└────────────────────────────┘
④未○○與甲○○並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明知未○○在學甲 鎮喝花酒向甲○○借用5萬元,卻於94年2月24日基於不法 所有意圖,竟以年終獎金名義指示會計涂和雯給付公司款 項予甲○○,以清償未○○、甲○○私人之債務。A○○ 另自接手富欣企業社財務起,關於帳記每月宇○○(1) 之不明款項5萬元,領取後侵占入己。
┌─────────────────────────┐
│ 上開犯罪事實四④之涉案被告暨所犯法條如下: │
│ (4)被告甲○○: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嫌。 │
│ (7)被告未○○: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嫌。 │
│ (23)被告A○○: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
└─────────────────────────┘
五、河川局官員貪瀆案犯罪事實:
①【概述:】天○○係第六河川局工務課長,負責綜理該局 工程之施工與監督;地○○係工務課正工程司,自93年3 月迄同年7月退休為止,派駐曾文溪疏浚工程現場工務所 主任;卯○○係該局工務課課員,自93年8月底起,派駐 曾文溪疏浚工程擔任現場工務所監工;B○○係該局管理 課課長,負責督導該局河川駐警的河川巡狩業務,均係依 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庚○○【、戊○○、黃○○、巳○ ○、己○○、酉○○、未○○、甲○○、宇○○、壬○○ 】等富欣企業社股東為遂行其等盜採計畫,基於共同犯意 聯絡,每月均透過宇○○、酉○○等人分別行賄第六河川 局【官員天○○、卯○○】,令該等受賄官員包庇被告庚 ○○等人盜採犯行。
┌────────────────────────────┐
│ 上開犯罪事實五①涉案被告暨所犯法條如下: │
│ (1)被告戊○○: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行賄罪嫌。 │
│ (2)被告庚○○: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行賄罪嫌。 │
│ (4)被告甲○○: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行賄罪嫌。 │
│ (7)被告未○○: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行賄罪嫌。 │
│ (8)被告壬○○: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行賄罪嫌。 │
│ (9)被告黃○○: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行賄罪嫌。 │
│ (10)被告巳○○: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行賄罪嫌。 │
│ (11)被告宇○○: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行賄罪嫌。 │
│ (12)被告己○○: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行賄罪嫌。 │
│ (13)被告酉○○: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行賄罪嫌。 │
│ (20)被告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 │
│ 職務收賄罪嫌。 │
│ (21)被告天○○: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 │
│ 職務收賄罪嫌。 │
└────────────────────────────┘
【②行賄行為與受賄行為之具體內容:】行賄情事原由宇○○ 及酉○○處理(因宇○○逃亡此部分細節不明),A○○接 手後,A○○依宇○○指示於94年2月18日後3或4天及94 年 3月7或8日分別於工地事務所辦公室及疏浚工程A區旁卯○○ 車上交付20萬及5萬賄款。A○○並於93年11月到94年2 月 間於酉○○位於佳里興的廟宇及工地事務所等地三次交付酉 ○○10萬元共30萬元,再由酉○○賄賂工務課課長天○○。 ┌────────────────────────────┐
│ 上開犯罪事實五②之涉案被告暨所犯法條如下: │
│ (11)被告宇○○: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行賄罪嫌。 │
│ (13)被告酉○○: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行賄罪嫌。 │
│ (20)被告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 │
│ 職務收賄罪嫌。 │
│ (21)被告天○○: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 │
│ 職務收賄罪嫌。 │
│ (23)被告A○○: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行賄罪嫌。 │
└────────────────────────────┘
【③第六河川局官員違背職務行為之具體內容:】 甲、初期工務所主任地○○明知其職員D○○及駐衛警於現 場監工或巡查時發現有盜取卵礫石及純砂層外運,【及 後期工務所課員卯○○明知】超挖砂石回填土蓋之違法 情形,【地○○與卯○○本應依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 組織通則第2條第3、5款,及水利法第78之1條、第81 之2條第9款與第92之2條第7款等法令規定,善盡舉發之 責,】卻【違背職務及法令】蓄意包庇富欣企業社,除
從寬認定不必堆置可以外運之砂石外,並為其等設想以 堆置一部分之方法掩人耳目,並於93年7月23日告知F ○○暫時停止盜採,以避D○○於7月20日起發現盜採 純砂層之情形【,因而圖利富欣企業社,使其得以繼續 盜採土石,自93年7月底至被查獲為止,至少獲利約 110,220,000元之盜採砂石價值。(93年7月24日起至94 年2月17日有帳目可憑為止,盜採砂石價值103,739,813 元,以94年2月平均一日之盜採砂石值231466元,2月18 日至3月17日計28日估算為6,481,048元,兩者合計 110,220,861元)。
┌────────────────────────────┐
│ 上開犯罪事實五③甲之涉案被告暨所犯法條如下: │
│ (20)被告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 │
│ 職務收賄罪嫌(違背職務行為內容)。 │
│ (22)被告地○○: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圖利 │
│ 罪嫌。 │
└────────────────────────────┘
乙、【繼】於94年2月間起,第六河川局為加強控管曾文溪 疏浚工程,防止夜間及假日施工盜採,乃預先排班由河川 駐警等輪流於夜間前往工地河段巡查。94年2月17日河川 駐警G○○、E○○輪值夜間巡狩,發現有夜間施工情形 ,要求停工。翌日酉○○與A○○為擺平此事,前往第六 河川局找工務課課長天○○,要求天○○勿處罰,天○○ 明知其等違反施工規定,卻【違背職務】未處理任其等繼 續違法超挖、盜挖砂石。酉○○、A○○並要求管理課長 B○○預先以通報夜間巡查,以避免被發現盜採行為。B ○○明知依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辦事細則第六條關於河 川管理維護及違法查處事項,係管理課之職掌,而夜間巡 查之目的在出其不意,方得以發現違法情事,竟違反職務 ,為使富欣企業社夜間施工盜採砂石行為不被河川駐警夜 間巡查發現,先後於94年2 月24日上午11時4分及3月10日 上午9時6分,預先以其所有之0000000000打電話予酉○○ (使用00000000 00之行動電話),以「今天有那個哦! 」及「很無聊喔,晚上」等暗語,洩露當天將有夜間巡查 之消息,使酉○○通知F○○、丙○○、丁○○等現場施 工人員當天晚上停止施工,致河川駐衛警G○○、E○○ (2月24日)、張誌榮、朱亮昇(3月10日),於夜間巡查 時無法發現違法夜間施工之情事,而【圖利】戊○○、庚 ○○等人得以繼續盜採砂石迄被查獲為止,至少再【獲得 】盜採砂石價值約4,860,000元【之利益】(以94年2月平
均一日之盜採砂石值231466元,2月25日至3月17 日計21 日計算)。
┌────────────────────────────┐
│ 上開犯罪事實五③乙之涉案被告暨所犯法條如下: │
│ (19)被告B○○: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圖利 │
│ 罪嫌、刑法132條第1款洩露國防以外秘 │
│ 密罪嫌。 │
│ (21)被告天○○: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 │
│ 職務收賄罪嫌。 │
└────────────────────────────┘
六、恐嚇、暴力、槍枝案犯罪事實
①戊○○、庚○○等富欣企業社股東幹部盜採曾文溪砂石, 因河川局現場監工D○○至現場巡查監督,為恐D○○發 現盜採之情形,遂派由指揮交通之C○○陪同D○○,以 監視其行動,93年6月11日D○○未知會C○○私下前往 曾文溪疏浚工地勘查,發現有挖掘裸露之卵礫石及純砂層 ,認為可能涉嫌盜採,通知河川局以及富欣企業社前來, C○○聞訊而至,對於D○○未知會其私自前往工地表示 不滿,竟出言「從現在起不保障河川局工作人員在工區之 安全」等脅迫之言語,使執行職務之D○○心生恐懼,因 而提出簽呈要求調離曾文溪疏浚工程現場監工之職務。 ┌────────────────────────┐
│ 上開犯罪事實六①之涉案被告暨所犯法條如下: │
│ (28)被告C○○:刑法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 │
└────────────────────────┘
②曾文溪疏浚工程暴利甚豐,必須擺平地方黑白兩道,除每 月給付10萬元於林丁燦議員,楊登山議員是全部給100萬 元,還有吳春城與大內鄉某地方角頭各100萬元,以及曾 經有中部黑道與地方業者僱用遊覽車進入工地抗議,事後 透過宇○○給付不詳之人600萬元(另案調查),總計約 1000萬元之回饋金。但仍然暴力事件頻傳,除有93年10月 間戊○○初接手時,曾要求甲○○進入現場管理,惟甲○ ○派駐現場監工方清森復與酉○○派駐現場之劉勝男因土 方款項發生衝突,戊○○方要求二方都退出工地。另因遭 受黑道覬覦,多次發生工地現場及工務所不明之暴力槍擊 事件。故戊○○派駐現場之A○○(非法持有槍彈部分另 為不起訴處分)的助手玄○○乃為維護安全,【於93年7 月間,在台南市○○○路旁廟宇公內取得制式90槍枝一把 、制式子彈10發,未經許可而持有。】
┌────────────────────────────┐
│ 上開犯罪事實六②之涉案被告暨所犯法條如下: │
│ (24)被告玄○○: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
│ 第12條第4項違法持有制式槍彈罪嫌。 │
└────────────────────────────┘
③宇○○為參加曾文溪疏浚工程,因缺乏資金,向綽號狐狸 之乙○○借款,乙○○於93年5、6月及過2、3個月後以兩 分利分別借予宇○○1500萬與300萬,其中250萬元係向亥 ○○借款再轉借宇○○。惟宇○○僅還乙○○2、300萬元 。另宇○○亦向宙○○借取資金,未能歸還。嗣後復傳出 宇○○收取砂石、土方廠商之現金款項後,再以自己之支 票交付公司,但未能兌現,虧空公司款項約1700萬元。乙 ○○、亥○○及宙○○索債甚急,竟基於共同犯意聯絡, 由乙○○在某日凌晨3時許,約宇○○到永康市○○路一 處停車場無人居住鐵皮屋,宙○○、乙○○、亥○○,以 及綽號四哥、么仔、阿旺、阿草等不詳姓名男子,基於共 同犯意聯絡,以怒罵等方式,【刪除恐嚇】脅迫宇○○隔 日必須交出130萬元,並讓出其曾文溪疏浚工程之股權予 宙○○,使宇○○行無義務之事,將上開股權移轉予宙○ ○。
┌────────────────────────┐
│ 上開犯罪事實六③之涉案被告暨所犯法條如下: │
│ (25)被告乙○○: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嫌。 │
│ (26)被告亥○○: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嫌。 │
│ (27)被告宙○○: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嫌。 │
└────────────────────────┘
貳、
公訴人就上開95年度蒞9725字第54560號函之補充理由書犯 罪事實三①②③,認被告未○○涉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 款結夥3人以上竊盜罪嫌。
公訴人就上開95年度蒞9725字第54560號函之補充理由書犯 罪事實四④,認被告未○○涉有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嫌 。
公訴人就上開95年度蒞9725字第54560號函之補充理由書犯 罪事實五①,認被告未○○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 行賄罪嫌。
叄、檢察官認為被告未○○涉有上開罪嫌,係以下開表二所示證 據方法為憑:
表二:
1.人證(供述證據):
┌──┬───────┬───────┬───────┬─────────┐
│編號│檢方之證據資料│ 頁次 │檢方之待證事實│本院認定有無證據能│
│ │ │(檢方之證據資│ │力 │
│ │ │料與頁次不符者│ │ │
│ │ │,經本院職權調│ │ │
│ │ │查後予以更正)│ │ │
├──┼───────┼───────┼───────┼─────────┤
│1-1 │涂和雯94年5月 │94偵4521號第9 │業務侵占 │有 │
│ │17日檢察官訊問│卷P25-32 │ │ │
│ │筆錄 │ │ │ │
├──┼───────┼───────┼───────┼─────────┤
│1-2 │涂和雯94年5月 │94偵4521號第7 │業務侵占 │(2)有 │
│ │17日(2)檢察官 │卷 │ │ │
│ │訊問筆錄 │(2)P69-76 │ │ │
├──┼───────┼───────┼───────┼─────────┤
│2-1 │A○○(2)94年 │94偵4521號第9 │行賄 │ ⑵有 │
│ │5月25日檢察官 │卷 │ │ │
│ │訊問筆錄 │⑵P50-51 │ │ │
├──┼───────┼───────┼───────┼─────────┤
│2-3 │A○○ (1)94年│94偵4521號第9 │盜採 │ ⑴有 │
│ │4月20日警訊及 │卷 │ │ ⑵有 │
│ │(2)94年5月25日│⑴P53-54 │ │ │
│ │檢察官訊問筆錄│⑵P50-51 │ │ │
├──┼───────┼───────┼───────┼─────────┤
│3-1 │庚○○於94年3 │93他728號第3卷│圍標 │有 │
│ │月21日檢察官訊│P114-120 │ │ │
│ │問筆錄 │ │ │ │
├──┼───────┼───────┼───────┼─────────┤
│6-1 │酉○○94年6月 │94偵4521號第12│盜採 │ ⑵有 │
│ │17日(2)檢察官 │卷 │ │ │
│ │訊問筆錄 │⑵P131-134 │ │ │
├──┼───────┼───────┼───────┼─────────┤
│7-1 │己○○94年6月1│94偵4521第10卷│盜採 │有 │
│ │日警訊筆錄 │P165-167 │ │ │
├──┼───────┼───────┼───────┼─────────┤
│7-2 │己○○94年6月1│94偵4521第10卷│盜採 │有 │
│ │日檢察官訊問筆│P168-174 │ │ │
│ │錄 │ │ │ │
├──┼───────┼───────┼───────┼─────────┤
│7-3 │己○○94年6月6│94偵4521第11卷│盜採 │有 │
│ │日檢察官訊問筆│P26-28 │ │ │
│ │錄 │ │ │ │
├──┼───────┼───────┼───────┼─────────┤
│7-4 │己○○94年6月9│94偵4521第11卷│盜採 │有 │
│ │日檢察官訊問筆│P29-32 │ │ │
│ │錄 │ │ │ │
├──┼───────┼───────┼───────┼─────────┤
│8-3 │F○○94年6月 │94偵4521號第12│盜採 │有 │
│ │21日偵訊筆錄 │卷P214-215 │ │ │
└──┴───────┴───────┴───────┴─────────┘
2.物證(非供述證據㈡
┌──┬───────┬───────┬───────┬─────────┐
│編號│檢方之證據資料│ 頁次 │檢方之待證事實│本院認定有無證據能│
│ │ │(檢方之證據資│ │力 │
│ │ │料與頁次不符者│ │ │
│ │ │,經本院職權調│ │ │
│ │ │查後予以更正)│ │ │
├──┼───────┼───────┼───────┼─────────┤
│2 │土石標售契約書│93他728號第1卷│盜採 │ 有 │
│ │ │P16、20、24 │ │ │
├──┼───────┼───────┼───────┼─────────┤
│3 │第六河川局開標│93他728號第1卷│盜採 │ 有 │
│ │(決)紀錄表 (第│P26 │ │ │
│ │一次) │ │ │ │
├──┼───────┼───────┼───────┼─────────┤
│4 │土石標售補充說│93他728號第1卷│盜採 │ 有 │
│ │明 │P29、32 │ │ │
├──┼───────┼───────┼───────┼─────────┤
│5 │土方作業計畫書│93他728號第1卷│盜採 │ 有 │
│ │ │P71-88 │ │ │
├──┼───────┼───────┼───────┼─────────┤
│6 │人員組織表、工│93他728號第1卷│盜採 │ 有 │
│ │程工地代理人委│P76、77、87 │ │ │
│ │託書 │ │ │ │
├──┼───────┼───────┼───────┼─────────┤
│7 │經濟部水利署第│93他728號第1卷│盜採 │ 有 │
│ │六河川局河川巡│P105、106、107│ │ │
│ │防日誌 │、111、114 │ │ │
├──┼───────┼───────┼───────┼─────────┤
│8 │會勘紀錄 │93他728號第1卷│盜採 │ 有 │
│ │ │P127 │ │ │
├──┼───────┼───────┼───────┼─────────┤
│9 │曾文溪疏浚工程│93他728號第1卷│盜採 │ 有 │
│ │施工地照片 │P131-138 │ │ │
├──┼───────┼───────┼───────┼─────────┤
│11 │⑴統計表 │93他728號第3卷│盜採 │⑴有 │
│ │ │P138 │ │ │
├──┼───────┼───────┼───────┼─────────┤
│12 │簽收單及提貨單│93他728號第4卷│盜採 │ 有 │
│ │ │P113、174、185│ │ │
├──┼───────┼───────┼───────┼─────────┤
│16 │⑴扣押物目錄表│93他728號第5卷│盜採 │ 有 │
│ │、扣押筆錄、⑵│P123-129 │ │ │
│ │照片 │ │ │ │
├──┼───────┼───────┼───────┼─────────┤
│20 │94年3月23日檢 │93他728號第5卷│盜採 │ 有 │
│ │察官現場會勘紀│P17 │ │ │
│ │錄 │ │ │ │
├──┼───────┼───────┼───────┼─────────┤
│21 │河川局深坑測量│93他728號第5卷│盜採 │ 有 │
│ │圖 │P18-19 │ │ │
├──┼───────┼───────┼───────┼─────────┤
│22 │曾文溪主流計畫│93他728號第6卷│盜採 │ 有 │
│ │河道縱斷面圖 │P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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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94年3月30日工 │93他728號第6卷│盜採 │ 有 │
│ │務所⑴勘驗筆錄│P16-22 │ │ │
│ │及⑵照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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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曾文溪治理河段│93他728號第6卷│盜採 │ 有 │
│ │砂石採取可行性│P72、108 │ │ │
│ │計畫報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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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曾文溪疏浚工程│93他728號第6卷│盜採 │ 有 │
│ │案上眾砂石行、│P115-117 │ │ │
│ │成城砂石行、庭│ │ │ │
│ │源砂石行會勘紀│ │ │ │
│ │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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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曾文溪疏浚工程│93他728號第6卷│盜採 │ 有 │
│ │施工處照片 │P199-20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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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曾文溪疏浚工程│94偵4521號第1 │盜採 │ 有 │
│ │預度進度表 │卷P87、8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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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土壤分類實驗報│94偵4521號第1 │盜採 │ 有 │
│ │告 │卷P160-167、 │ │ │
│ │ │15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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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曾文溪疏浚工程│94偵4521號第2 │盜採 │ 有 │
│ │盜採砂石後回填│卷P4-6 │ │ │
│ │之現場照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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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檢察官94年4月 │94偵4521號第2 │盜採 │ 有 │
│ │19日曾文溪疏浚│卷P7 │ │ │
│ │工程現場勘驗筆│ │ │ │
│ │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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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經濟部水利署第│94偵4521號第2 │盜採 │ 有 │
│ │六河川局曾文溪│卷P16、17 │ │ │
│ │第二號北勢洲橋│ │ │ │
│ │土方工程工程日│ │ │ │
│ │報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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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曾文溪疏浚工程│94偵4521號第2 │盜採 │ 有 │
│ │現場照片 │卷P2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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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曾文溪疏浚工程│94偵4521號第2 │盜採 │ 有 │
│ │開採土方、大料│卷P26-31 │ │ │
│ │、管砂總量對照│ │ │ │
│ │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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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曾文溪疏浚工程│94偵4521號第2 │盜採 │ 有 │
│ │事務所扣押各廠│卷P32-140 │ │ │
│ │商大料、管砂、│ │ │ │
│ │土方總量統計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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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庭源砂石行扣押│94偵4521號第2 │盜採 │ 有 │
│ │得曾文溪疏浚工│卷P152-155、 │ │ │
│ │程運出砂石分析│172、174 │ │ │
│ │檢驗報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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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⑴上眾砂石行扣│94偵4521號第2 │盜採 │ 有 │
│ │押得曾文溪疏浚│卷P183、184、 │ │ │
│ │工程運出砂石分│156-162砂石分 │ │ │
│ │析檢驗報告,及│析檢驗報告 │ │ │
│ │⑵堆置砂石照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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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和信砂石行與涂│94偵4521號第2 │盜採 │ 有 │
│ │呈儒之砂石買賣│卷P13-14 │ │ │
│ │契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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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曾文溪疏浚工程│94偵4521號第2 │盜採 │ 有 │
│ │H○○93年6月 │卷P16、17 │ │ │
│ │19日運砂石日報│ │ │ │
│ │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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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曾文溪工地現場│94偵4521號第3 │盜採 │ 有 │
│ │堆置砂石及純砂│卷P1-51 │ │ │
│ │層之混和料篩分│ │ │ │
│ │析與土壤分類報│ │ │ │
│ │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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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94年5月5日檢察│94偵4521號第4 │盜採 │ 有 │
│ │官於曾文溪疏浚│卷P38-40 │ │ │
│ │工程現場勘驗筆│ │ │ │
│ │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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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經濟部水利署第│94偵4521號第4 │盜採 │ 有 │
│ │六河川局曾文溪│卷P153-178 │ │ │
│ │二橋至北勢洲橋│ │ │ │
│ │河川疏浚工程已│ │ │ │
│ │開挖區域測量結│ │ │ │
│ │果複測報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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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富欣企業社土地│94偵4521號第5 │盜採 │ 有 │
│ │銀行1-598-7帳 │卷P55-69 │ │ │
│ │號資金往來紀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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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有關砂石之公文│94偵4521號第5 │盜採 │ 有 │
│ │ │卷P70-7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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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自巳○○扣押得│94偵4521號第5 │盜採 │ 有 │
│ │曾文溪疏浚工程│卷P179-182 │ │ │
│ │資料試算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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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富欣企業社行經│94偵4521號第7 │盜採 │ 有 │
│ │濟部水利署第六│卷P110 │ │ │
│ │河川局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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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第六河川局工務│94偵4521號第7 │盜採 │ 有 │
│ │課⑴簽與⑵檢驗│卷P116-121 │ │ │
│ │土質狀況現場照│ │ │ │
│ │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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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第六河川局 │94偵4521號第7 │盜採 │ 有 │
│ │93.6.3水六工字│卷P109 │ │ │
│ │第093.0000000 │ │ │ │
│ │號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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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⑴砂石價格計算│94偵4521號第8 │盜採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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