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開標的,是九十二年九月一日下午五點以前要拿到東 山鄉公所參與投標,九十二年九月二日當天開標,由辰 ○○課長、總務村幹事林政良及政風室主任詹建財、主 計室主任鄭小玲,檢查廠商是否符合投標資格,這件是 由伊主持開標決標,其中金牌土木工程所投的標都不符 合條件,還有一些沒有附押標金的,是辰○○課長說決 標沒問題,政風室主任詹建財當時沒說什麼,總務村幹 事林政良只是做紀錄而已,伊不懂,所以才會依照辰○ ○課長的意思去決標,但編號第八、九號都是符合廠商 規定,因為編號第八、九號是第二次開標,所以廠商只 要有一家參與開標即符合規定。決標後約一個禮拜內要 簽約,伊覺得不妥又延期不簽約,伊去找政風室詹建財 商討,覺得編號一至七號有問題,與政風室詹建財討論 後覺得不行,伊就決定廢標,當時鄉長透過他傳話說, 要是廢標你就沒工作,伊說為保護自己,伊還是決定廢 標,但廢標日期伊不確定是哪一天,廢標後伊就被鄉長 免職。子○○、甲○○轉交的回扣金剛開始沒有,半年 以後才開始有給,陸陸續續給伊約十萬元,開標後一、 二天給,九十二年九月二日收到六千元,伊知道劉廷興 沒有牌,都是他出面投標,現場也是他在處理等語(見 偵字第七六七八號卷一第三三至三七頁)。
2、在本院審理交互詰問時具結證稱:
就被告壬○○部分作證稱:壬○○擔任鄉長時,伊是擔 任秘書,工作是出去看工程、負責工程開標,橫路部落 蓄水池工程、子龍廳道路排水改善工程、下南勢段部落 蓄水池工程、埤仔墘排水改善工程、番仔埔道路改善工 程、龜甕排水改善工程、瓦厝排水改善工程、坑底農路 改善工程、公共圖書空間及營運改善計畫圖書館委託設 計案,以上九件工程都是伊開標的,且都是在第一次便 決標不過後來都廢標,是因決標現場有四個主管,他們 先決定要決標,伊最後才作決定,後來政風人員發現有 問題,簽意見出來,所以伊就廢標,之後就被免職了, 而伊所提供檢舉的那些錄音帶都是在沒被免職時就錄下 來的。因為鄉長實在做得太超過,伊才檢舉鄉長在工程 發包時收受回扣,就算因此被法院判刑,伊也甘願,裡 面每件都是爛帳,伊為保護自己,所以轉作污點證人。 鄉長跟廠商收受的回扣中伊有分到,是子○○及甲○○ 給伊的,那些回扣有的是包商直接給鄉長,有的是包商 給子○○及甲○○後再由他們轉交鄉長,是決標金額的 百分之十給鄉長、百分之五給技士子○○、甲○○、課
長辰○○還有伊,但伊沒親眼見到廠商拿錢給鄉長,鄉 長也沒有親自將錢拿給伊,因為他們都有去新營跟鄉長 吃飯,伊聽參加聚餐的包商講的,伊曾經收到的回扣金 額都是數千元,最高拿到六千元,不過次數很少,大部 分都是分到二千、三千元,總共拿了約十萬元,有時是 甲○○交給伊,有時是子○○拿來的,地點則有拿到鄉 公所辦公室,也有在路旁吃東西時拿給伊。他們說那是 伊開標辛苦,要拿給伊買茶喝。起先以為他們真的出錢 給伊買茶喝,後來看每次開標都有錢拿,鄉公所又沒這 筆預算,於是問他們,他們才說那是廠商的回扣等語( 見本院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審判筆錄)。
㈣證人即共同被告未○○之證詞:
1、在檢察官偵查中具結證稱:伊今日所述之事與之前所述 之事有差異,但以今日所述之事為實在,在壬○○九十 一年三月擔任東山鄉長後,該公所發包的工程若由伊所 有之萬華土木得標,伊都有送得標工程款百分之十或百 分之四之回扣給技士甲○○或子○○,每件工程在驗收 時又要支付工程款百分之一之回扣給子○○或甲○○, 壬○○擔任鄉長後,甲○○及子○○就訂立一個遊戲規 則,東山鄉公所發包的工程他們兩人可以協助我們這些 廠商順利得標,方法就是將工程指定由伊承作,並指導 伊投標金額不要超過每件工程預算百分之九十五(意思 是說底價係預算金額百分之九十五核定),另外他們二 人又會幫伊尋找二家廠商作為陪標廠商,讓伊可以以非 常接近底價的金額順利得標,但用這種方式得標後要給 付他們二人決標工程款百分之十的回扣,但如果有多家 廠商領標導致無法協調而須真正競標時,因得標金額不 會太接近底價,子○○或甲○○仍向伊強索百分之四之 回扣,甲○○及子○○幫忙找陪標廠商。九十二年十二 月十八日子○○打電話要伊到鄉公所,伊到達後子○○ 問伊說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有工程,問伊要不要標, 伊說如果有當然最好,他告訴伊投標都以預算金額的百 分之九十五以下投標就可得標,當天在場有子○○、甲 ○○及午○○,那天伊要到的工程是「第十及十三公墓 周邊道路改善工程」、「大客村蘇旺根宅後農路柏油路 面改善工程」、「南勢村田寮崎及水雲村滴水箱涵改善 工程」等三件,其中田寮崎的工程是屬於甲○○經辦的 ,其餘兩件是屬於子○○經辦的,子○○邀伊到東山鄉 公所後方停車棚去討論這些事,行賄部分則是標到後兩 、三天內再拿現金給子○○及甲○○,因午○○也有二
件工程,所以子○○也有叫他來標,甲○○的部分是伊 直接以決標金額五十四萬六千元的百分之四交現金給他 ,該工程是第二次投標,就以得標金額百分之四為行賄 款,子○○的部分是決標金額分別為三十七萬八千元及 三十七萬六千元的百分之十,以現金交給辛○○,由辛 ○○再交給子○○,因為辛○○在鄉公所現場阻止其他 人進去寄標,所以一部份行賄的錢要由他發給來寄標的 人,應該意思意思而已,其中他留一點,再把剩餘的錢 交給子○○,伊是在決標後兩三天在東山鄉公所附近的 郵局,拿了七至八萬元現金親手交給辛○○。甲○○部 分也是決標後兩三天,甲○○在公所附近遇到伊時,伊 直接算現金給他,沒有用任何東西裝。子○○的這兩件 工程沒有人要標,因比較不好施工且工程款項也少,所 以子○○叫我把這兩件工程標起來,子○○叫人處理圍 標陪標的事宜。甲○○的部分原本是卯○○要標,但因 為卯○○去大陸沒辦法標,所以伊算一下划算就自己投 標了,因為這件不好施工,伊得標以後也是要依照行情 將得標款的百分之四作為賄款。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的前一天,辛○○擋人家寄標,東山鄉公所前後門都有 叫小弟負責看管,前後門大約三、四個小弟,辛○○本 人也在外面,辛○○會直接跟他們講,讓他們知難而退 ,可能有一些錢給他們,阻止人家投標者有辛○○、午 ○○。因為甲○○、子○○告訴伊工程驗收時要致送決 標工程款百分之一之回扣是慣例,伊才在驗收當天或隔 日以現金方式親自交給主辦人甲○○或子○○收受。在 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得標之「南99-1線大客段道路復建 工程」及同年月二十四日得標之「東原村大坑排水災修 工程」均係伊透過午○○轉送回扣,其餘得標工程都是 透過辛○○轉送。若有競標之情況,子○○或甲○○也 會在開標後幾天開口向伊索取百分之四之回扣,伊會以 現金親自交給他們。扣押物編號06帳簿一本,該本有記 載伊在九十二年十月以後所得標工程之名稱,並有記載 該件工程致送回扣情形,其中致送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四 的回扣係以「雜費」代表,該些帳簿內有雜費的部分實 際上就是回扣的支出。此外在九十二年十月以前,伊所 記載之帳簿已遺失,但伊記得其中僅有在九十二年一月 間得標之「台南縣東山鄉大坑垃圾衛生掩埋場改善工程 」,因為有太多廠商競標,鄉公所核定底價和預算金額 差距過大,得標後幾乎沒有利潤,所以沒送回扣外,其 餘均有送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四的回扣,只要調出伊所得
標之工程再核對底價為預算百分之九十五左右,伊得標 金額又和底價是否接近(通成在百分之九十以上),如 果是的話,那件工程就是致送百分之十,反之則致送百 分之四之回扣,而該帳簿中記載「驗收」者,裏面有關 之支出金額就是該件工程驗收時致送之回扣金額。伊之 萬華土木也有被指定要作為陪標廠商,但是係由子○○ 或甲○○先指定分配該件工程要給誰做,再由負責圍堵 廠商進場投標之午○○或辛○○在寄標的最後一天,交 代伊進場作為陪標廠商,伊雖被指定為陪標廠商,但押 標金也要由伊負責購買相關票據,至於投標金額因為事 先子○○或甲○○都有透露得標廠商之投標金額不能超 過預算金額百分之九十五,所以由伊當陪標廠商時,就 故意將投標金額填寫預算金額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所以 該些投標資料都是由伊親自填寫。九十二年九月二日伊 在白河郵局買郵局的匯票七張要作為押標金,但忘了附 進去,伊投標七件,得標五件,有二件沒有放押標金, 所以沒得標,當時承辦人員說這裡有一家是金牌土木公 司,不知是何公司,所以正常投標,後來有一些沒附押 標金或是空白的,所以流標,第二次伊得標二件,回扣 伊只交付子○○或甲○○二人等語(見偵字第五○七○ 號卷二第一二三至一三○頁)。
㈤證人即共同被告辛○○之證言:
伊於六十九年間成立佳興土木包工業,壬○○擔任鄉長後 ,伊大約標到鄉公所一、二十件工程,該公所發包之工程 技士甲○○向伊表示工程都要送回扣,甲○○向伊表示他 們的規矩通常為須交付決標工程款百分之十的回扣,伊每 次都是以交付現金方式送回扣。甲○○他們定下規矩,該 公所發包的工程會分配給特定廠商投標承攬,方法就是在 投標前先指定該件工程給特定之廠商,再幫被指定之廠商 安排二家陪標廠商,所以在無人競標情形下,被指定的廠 商可以以非常接近底價順利得標工程,因此得標後要致送 決標工程款百分之十的回扣,但是如果安排不當造成有實 際競標的情形,得標價格和底價間差距會較大,但甲○○ 也要求致送百分之四的回扣,至於甲○○如何安排得標廠 商,伊不清楚。甲○○分配工程給伊,在投寄前甲○○有 問伊標單金額寫多少,伊告知習慣寫該件工程預算金額百 分之九十至九十三之間,甲○○沒說不可以,伊就按照預 算金額百分之九十至九十三間填寫投標金額,印象中工程 回扣都直接交給甲○○,曾為未○○轉交回扣款給甲○○ 。伊通常是在得標簽約後才交付回扣款項,該些回扣款項
通常都以為他人從事板模工領到工資時累積起來,湊到應 付之回扣款再交付。伊承認受甲○○或子○○之指示和午 ○○在東山鄉工勸阻其他非指定廠商進場投標,如果已分 配要給伊承做的工程,伊會在投標截止前在東山鄉公所勸 阻其他非指定廠商進場投標,但非分配給伊承做的工程, 有時到鄉公所碰到午○○時,他也會請伊幫忙勸阻其他非 指定廠商進場投標並提供一些走路工約三千、五千元給他 們。只要調出伊得標之工程再比對得標金額,如果以底價 九成以上金額得標就是送百分之十之回扣,但是如果低於 九成以下,就是有競標,就只送百分之四之回扣。伊承作 之工程大部分由甲○○驗收,少部分由子○○驗收,他們 兩人確實於驗收時有開口向伊索取工程款百分之一的回扣 ,如果當時口袋有現金,伊就先給付,如果口袋錢不夠, 就先積欠等有錢時再交付。另一包商卯○○用瑞松土木包 工業名義參加東山鄉公所工程之招標,卯○○曾經拜託伊 作為他要得標工程之陪標廠商,印象中,他曾經用伊之名 義在郵局購買金額三千元之押標金票據,另外也曾打電話 給伊之子林憲璋拜託伊幫忙進場陪標,是哪些工程現在忘 了等語(見偵字第五○七○號卷二第一七四至一七八頁) 。
㈥證人即共同被告午○○在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伊曾競標東山鄉公所的公共工程,有送過回扣給東山鄉公所 ,是交給技士子○○、甲○○,不過他們告訴伊那是代收。 伊有將回扣親自交給壬○○一次,伊在調查站訊問時曾說「 甲○○、子○○有訂遊戲規則,約你去鄉公所後面的停車場 ,講好誰是陪標廠商,而且在開標前會洩漏底價給我」,是 實在話,伊不是很清楚子○○、甲○○如何處理收到的回扣 ,但伊猜想是要分給鄉長壬○○。伊有一次將工程款回扣交 給壬○○親自收受,該次工程名稱為「凍腳高原村的崩塌地 工程」,當時是接近下班時,直接拿到鄉長室給壬○○,且 壬○○要伊擔任「阻止廠商進場投標」的工作,伊也願意接 受測謊等語。證人午○○並當庭與被告壬○○對質時稱:凍 腳那件工程的回扣是十萬元,那天技士不在,技士交代我直 接拿給鄉長,而且技士也說過,回扣是代收的等語;嗣經閱 覽偵查筆錄後改稱:伊當時應是送七萬二千元,放在黑色手 提袋裡,直接拿到鄉長室給壬○○收受,七萬二千元才是正 確的回扣金額,十萬元到底怎麼回事伊想不太起來,好像有 一次跟胡金富他們喝酒,喝得有點意識不清的時候無意間講 到十萬元被錄音下來,後來伊就想不清楚這十萬元怎麼回事 。這件工程是七十二萬元,所以應該是七萬二千元的回扣才
對。伊記得這件工程的主辦是甲○○,本來要把回扣交給甲 ○○,但是伊去得太晚了,甲○○便打電話叫伊直接拿去給 壬○○,並說「反正我也是要轉交」;被告壬○○則回答: 他一下子說回扣是十萬元,一下子說是七萬二千元,前後不 一,那筆七萬二千元是他借來當押標金的等語(見本院九十 六年三月十九日審判筆錄)。
㈦證人戊○○證稱:
伊自八十七年左右即開始與葉哲源合夥經營土木技師事務所 ,自八十八、八十九年間開始承攬東山鄉公所的測量及設計 業務,當時並沒有送回扣,得標之後,都和甲○○、子○○ 二位技士接洽東山鄉公所業務,子○○、甲○○曾經在九十 幾年間,即壬○○鄉長上任後,告訴伊說現在的鄉長規定比 照承包商慣例要送回扣,是因為怕子○○及甲○○刁難要伊 重新設計、重新測量,所以才給回扣,伊也願意接受測謊。 伊是將回扣交給甲○○、子○○二位技士,地點都在鄉公所 外面,當時鄉長是壬○○,回扣的比例是得標金額的百分之 二十,我們是負責設計的,送回扣後設計請款部分都正常等 語(見本院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審判筆錄)。
㈧證人寅○○證稱:
伊係土木工程包商,承包東山鄉公所的工程大約六、七年了 ,伊有送回扣給鄉公所技士子○○、甲○○,地點都是在鄉 公所附近,送回扣的次數記不得了,大部分是以得標金額的 百分之四計算,技士告訴伊送回扣的規矩是鄉長定的,他們 說是鄉長要他們向伊拿的,但伊沒有親自送回扣給鄉長,伊 歷經三任的鄉長,只有壬○○有來要回扣,所承包之工程中 ,有送回扣而得標的次數比較多,壬○○曾經找包商去新營 市的餐廳吃過飯,有跟伊等人說「要跟技士配合」等語(見 本院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審判筆錄)。
㈨、並有以下之物證在卷足資佐證:
1、臺南縣東山鄉公所發包資料整理表一份;
2、東山鄉公所九十二年九月二日開標採購一覽表; 3、東山鄉公所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九 日開標紀錄影本一份;
4、臺南縣東山鄉公所九十二年九月二日及九月二十三日辦 理三榮村許秀才農路改善工程等九件工程開標工程投標 廠商及押標金支票購買資料一覽表、以及押標金匯款單 、支票、存款帳戶查詢單、收入傳票等憑據各一份; 5、東山鄉公所九十二年九月二日第一次決標之七項工程招 、開標資料及工程合約七卷(調查站移送扣押物清單編 號1);
6、金牌土木營造有限公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一份; 7、金牌土木營造公司空白投標單一份;
8、臺南縣東山鄉公所九十二年九月二日及九月二十三日辦 理三榮村許秀才農路改善工程等九件工程公開取得開標 紀錄影本合計十五頁;
9、瑞松土木包工業參與東山鄉公所九十二年南勢村後坑頭 農路路面改善工程第二次公開取得押標金支票票號0000 0000000、00000000000郵政國內匯款單影本兩份。 10、被告辰○○遭扣押工程明細表二本;
11、被告甲○○遭扣押物「行賄計算表」(調查站移送扣 押物清單編號6);
12、被告子○○遭扣押物編號4「建宗土木包工業午○○ 名片影本」(調查站移送扣押物清單編號11); 13、被告壬○○遭扣押物編號1所載之收取回扣工程及數 目(調查站移送扣押物清單編號47); 14、被告壬○○遭扣押物編號8雜記本、編號12材料款 支付明細表、編號16雜記紙、編號202004日誌( 調查站移送扣押物清單編號24、28、32、36 );
15、被告午○○遭扣押物編號1「建宗土木包工業東山鄉 公所工程採購契約十6本」、編號2「建宗土木包工 業營業資料1冊」、編號3「雜記本2本」、編號4「 建宗土木包工業大小印鑑」(調查站移送扣押物清單 編號62、63、64、65);
16、證人羅秀領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提出東山鄉東原郵局 0000000帳號存摺影本;
17、被告未○○遭扣押物編號6「帳簿」; 18、被告辛○○遭扣押物編號3「計算便條紙」; 19、被告辛○○遭扣押物編號2「雜記簿」; 20、被告辛○○遭扣押物編號1「合約書3本」; 21、東山鄉公所南勢村濁水溪護岸等工程葉哲源土木結構 技師測設費等支出傳票影本十八張;
22、東山鄉公所南勢村濁水溪護岸等工程葉哲源土木結構 技師測設費等支出傳票影本十八張(調查站移送卷第 17-3 4頁);
23、葉哲源扣押物編號1「承攬東山鄉公所測設工程回扣 磁碟片」及編號2「承攬東山鄉公所測設工程回扣列 印資料」(調查站移送扣押物清單編號71、72) ;
24、被告丑○○所提供密錄錄音帶及譯文:
⑴丑○○與辰○○第一次及第二次對話錄音帶及譯文(92 年度營他第81號卷宗第131-132、134頁)。 ⑵丑○○與甲○○對話錄音譯文(92年度營他字第82號卷 宗第78-79號)。
⑶丑○○與午○○第一次對話錄音帶(92年度營他第81號 卷宗第135-136頁)。
⑷丑○○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與午○○在胡金富家中之談 話錄音帶(92年度營他第81號卷宗第137-143頁、第218 -224頁)。
25、通訊監察譯文:
⑴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對午○○使用之0000000000電話 實施通訊監察午○○與建宗土木包工業之己○○對話譯 文(92年度營他第81號卷宗第191頁)。 ⑵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對子○○使用之0000000000電話 實施通訊監察,子○○與甲○○、子○○與未○○對話 譯文(92年度營他第81號卷宗第191-192頁)。 ⑶92年12月20日對午○○使用之0000000000電話實施通訊 監察午○○與佳興土木包工業之辛○○對話譯文(92年 度營他第81號卷宗第195-196頁)。
⑷對卯○○使用之0000000000電話實施通訊監察之監聽譯 文。
⑸對甲○○使用之0000000000電話實施通訊監察譯文(92 年度營他第81號卷宗第201頁)。
26、丙○○提供編號92040號東原農路改善工程卷宗影本 (93年度偵字第5070號第二卷第036-164頁); 27、九十三年九月七日東山鄉○○道路工程初步勘查報告 書及照片;
28、九十三年九月十日台南縣東山鄉○○道路工程勘驗筆 錄;
29、九十三年九月十日台南縣東山鄉○○道路工程勘驗照 相及錄影光碟片二張。
㈩茲互核上開證人之供證及扣案之證物可證: 1、共同被告即鄉公所技士甲○○、子○○二人於被告壬○ ○擔任鄉長任內,確有向工程投標及施工、設計之廠商 索取固定成數之回扣,此有共同被告甲○○、子○○所 供及證人丑○○、午○○、未○○、林炎山、辛○○、 丁○○、乙○○、戊○○等人之供證互核相符,亦有上 開之物證足資佐證,是此部分之事實確堪認定。 2、東山鄉公所得標廠商卯○○、午○○、辛○○、未○○ 等人之工程施工確有如事實欄六所載之偷工減料及鄉工
所因而溢付工程款之情事,此亦有上開㈨、26至29 之物證及勘驗筆錄可證。
3、被告壬○○確有指示共同被告甲○○、子○○向廠商收 取回扣之情事,詳述如下: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甲○○、子○○、丑○○及證人午○○ 等人迭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供證甚詳,其等之證言均 詳如上所述,且共同被告甲○○、子○○等人在檢察官 偵查中就被告壬○○擔任鄉長後指示共同被告即技士甲 ○○、子○○向廠商收取工程回扣款,並指示無競爭之 投標廠商如何訂定投標金額,其中就已由廠商圍標而無 競爭之投標工程收取得標金額的百分之十,有競爭而得 標之工程則收取得標金額的百分之四,於工程驗收時另 收取百分之一,而委託設計之業務則收取設計費用百分 之二十之回扣,均由共同被告甲○○、子○○以現金收 取後,在鄉長辦公室內轉交給被告壬○○,被告壬○○ 自己則收取回扣款中的百分之五十至六十外,其餘回扣 款再分配給共同被告即秘書丑○○ (丑○○部分僅有競 標之工程才有回扣)、技士子○○、技士甲○○等人固 定之成數等重要情節均供證相符,且共同被告甲○○、 子○○並以證人身分當庭與被告壬○○就其等係受被告 壬○○指示收取回扣,且在鄉長辦公室內交付回扣予被 告壬○○之事對質無誤,甚且均堅定的表示並未誣攀, 願意接受測謊,足認其等之證言確堪採信。
⑵細稽被告壬○○經扣押之物編號1(調查站移送扣押物 清單編號47)之記載,大部分均與共同被告甲○○、 子○○、丑○○及廠商午○○、未○○、己○○、辛○ ○、丁○○、乙○○及證人戊○○等人之所供證之收受 回扣之成數相符,亦即下列之記載百分之十係指定廠商 的工程所收回扣比例,百分之二是正常競標所收的回扣 比例,是自該扣押物之記載,亦足佐證被告壬○○確有 收受下列之回扣:
①、第1頁:
證明:92.10.21發包之數工程:凍腳(案號92090 )、大湖(案號92096)、石港當(案號92098)收 取0.15回扣,再分配20000、13350元出去,再計0. 6成數。科里嶺腳(案號92089)收取0.15回扣,再 分配1 0000、7028元出去,再計0.6成數。 ②、第2 頁:
證明:大坑擋土牆(案號92121)、水湖農路(案 號92116)、圓潭崩塌地(案號92117)、水雲崩塌
地(案號92111)工程,收取回扣2%。
③、第6 頁:
證明:石港當、大湖與凍腳泥岩蝕溝控制工程,均 記載工資10%,為指定廠商之回扣(但工程費金額 與實際發包不同)。
④、第21頁:
證明:聖賢北路35農路、東路25農路、南勢村庄石 過腳918000、東山農地重劃區○○○○○路、南勢村坪 頂照北各工程,均收0.12回扣。
⑤、第26頁:
證明:(工資)回扣10% ,即指定廠商之壬○○個 人之回扣成數(15%-5%分配給其他人)。(工程招 標)回扣2%,即正常競標壬○○個人之回扣成數( 4%之1半)。
被告壬○○雖於檢察官偵查中辯稱:上開扣押物是伊 所僱用的盧吳素娟幫伊打掃辦公室時,她拿這些東西 給伊,伊就整理起來,不知道什麼意思云云。惟查上 開記載之內容均係有關東山鄉公所發包之工程,且內 容係有關於各項工程之回扣比例,又該等扣押物係自 被告壬○○之辦公處所扣得,顯為其所支配管領之物 ,足認被告壬○○之上開辯稱,顯係卸責之詞而不足 採信。
⑶再自共同被告即廠商未○○扣押物編號6「帳簿」內容 所載及其所為上開證言,可證明:共同被告未○○向鄉 公所人員行賄,交付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及百分之四 之回扣,係以「雜費」為註記,驗收百分之一之回扣係 以「驗收」為註記;而該扣押帳簿第11頁「東原崩塌地 工程」,雜費百分之四,與被告壬○○扣押物編號1第 26 頁記載「林收1半2%」(工程招標)相同;第十二頁 記載「高原村水湖農路,雜費4%」,與被告壬○○扣押 物編號1第2頁記載「林收2%」相同;第13頁記載「東 原村大坑擋土牆,雜費4%」,確與被告壬○○扣押物編 號1第2頁記載「林收1半2%」相同。
⑷被告壬○○雖以其擔任鄉長係屬新手,工程部分完全不 懂,都是技士即被告子○○、甲○○二人在處理,若有 收回扣,也是被告子○○、甲○○二人之行為云云。惟 查,被告壬○○係擔任東山鄉鄉長,有綜理全鄉政務之 責,在工程發包上甚且具有核定發包底價及監督工程驗 收之權等情,為被告壬○○所供承在卷,且參以其曾以 鄉長身分約集廠商至臺南縣新營市餐敘並要廠商配合工
程承辦之技士等情,亦有證人即共同被告丑○○、寅○ ○等人證述在卷(見本院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審判筆錄 );再參以被告壬○○扣押物編號8雜記本、編號12 材料款支付明細表、編號16雜記紙、編號20之2004 日誌(調查站移送扣押物清單編號24、28、32、 36),被告壬○○亦供稱:上開扣押物係九十三年五 月十日在伊之辦公室所扣得,因伊習慣將開標之工程名 稱、金額及得標廠商以筆記本或便條紙等方式記載,但 有時伊會交代公所員工或司機兼助理李興盛幫伊記載等 語(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七○號卷三第七七頁), 更足證明被告壬○○對於鄉公所工程相關之行政流程及 細節甚為了解,並且介入指定廠商以收受賄賂等情,要 足無疑。
⑸另參諸本件貪瀆案係屬一集團性之共犯結構,業如上所 述,且主要係以被告甲○○、子○○技士二人擔任工程 回扣款之收受轉交之工作(即俗稱之白手套),此種共 犯結構,交付賄款之廠商多係透過被告甲○○、子○○ 二人轉交而較少直接與擔任鄉長之被告壬○○接觸,而 被告壬○○亦多透過共同被告甲○○、子○○二人收受 回扣或轉交回扣款,是就人證之部分得以直接指證被告 壬○○者,除共同被告甲○○、子○○之外,餘則極為 有限,而在此集團性的共犯結構中,被告甲○○及子○ ○二人職司技士職位,其行政層級遠低於課長辰○○、 秘書丑○○及被告壬○○等人,況鄉公所內部尚有總務 、主計、政風及各課室主管,是就被告甲○○、子○○ 二人之層級而論,若要就東山鄉公所自被告壬○○上任 後二年間所發包、設計施工、驗收之數百件工程,幾乎 是向所有承包廠商毫無遺漏的收取回扣,就其工程項目 數量甚鉅、工程之期間長及所累積之龐大回扣金額等觀 之,若說要由其等二人一手遮天,而認此工程舞弊案僅 係其等二人所為,而不須要身為鄉長之被告壬○○參與 主導,並且朋分賄款,幾乎是不可能之事,是以更堪佐 證
本件確係由被告壬○○帶頭,指示被告甲○○、子○○ 二人利用經辦公用工程之機會向廠商收取回扣等情,要 足認定。
被告壬○○所辯不足採或不影響本件犯罪事實之理由如下: 1、被告壬○○雖聲請傳訊證人即葉哲源土木技師事務所之 合夥人戊○○,用以證明廠商於上任鄉長即有送回扣之 情事,廠商於工程送回扣之規定與伊無關等情。惟查,
證人戊○○已於本院審理時明確證稱:伊自八十八、八 十九年間就開始承作東山鄉公所的工程,那時並沒有送 回扣,伊開始送回扣時是在鄉長壬○○任內,是在鄉公 所外面交給甲○○、子○○二人,他們說「上頭有交代 要送回扣」,金額是工程得標金額百分之二十,在調查 站時所述與今日有所不同可能是用語有錯誤讓人誤會, 伊今日所述絕對實在,也願意接受測謊等語(見本院九 十六年三月十九日審判筆錄)。足證證人戊○○確是在 被告壬○○就任鄉長後才開始送回扣予東山鄉公所某些 人員等情,確屬無誤。況本件既為被告即東山鄉長壬○ ○與技士子○○、甲○○、秘書丑○○等人集體貪瀆舞 弊之犯行,業經本院查證明確,已如前述,則東山鄉公 所前任鄉長是否收取回扣,亦不致於影響本院就上開被 告壬○○收受回扣之犯行之認定。
2、被告壬○○另辯稱:共同被告丑○○因擔任秘書時濫權 而遭伊免職,共同被告甲○○、子○○等人長期擔任鄉 公所技士,常在外與包商飲宴,經伊多次糾正,其等三 人方挾怨報復,且因被告甲○○、子○○二人案發後均 經羈押,後因收賄罪證明確,見無法狡辯,欲圖交保及 獲得緩刑方自白犯罪,並進而為污點證人,將責任推給 伊而誣指其等之收受回扣為伊所授意云云。惟查,被告 壬○○雖認共同被告丑○○、甲○○、子○○三人係挾 怨報復云云,惟其等三人指證被告壬○○於擔任鄉長任 內指示共同被告甲○○、子○○二人向工程投標廠商或 受委託設計之廠商收取固定成數之回扣之犯行甚為具體 明確,且就相關重要情節諸如工程項目、收取回扣之成 數及回扣朋分之方式均甚一致,而被告壬○○之犯行, 亦有如上之其他重要人證、物證相佐,是被告壬○○與 共同被告丑○○、甲○○、子○○等人之恩怨如何,亦 不致影響本院就被告壬○○部分之犯行所形成之心證; 又證人保護法或貪污治罪條例有關共犯自白減輕或免除 其刑之規定,本即基於集團性犯罪之破獲困難,因而鼓 勵集團性共犯勇於自白犯行,由犯罪集團之內部瓦解犯 罪組織,是就集團性之共犯因自白而減輕或免除其刑本 即為該法設立之本旨,況為防止集團性的共犯誣告他人 及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而虛構事實,貪污治罪條例第十 六條及證人保護法第十九條亦分別定有加重刑責之規定 ,用以確保相關由共同被告擔任證人之供證真實性,是 亦不得因上開法律設有自白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而反 推該自白之被告即有誣陷他人之虞,至被告甲○○、子
○○自白後何時交保,是否因欲獲交保而自白犯行,此 與本案無涉。是以,被告壬○○上開空言所稱係遭挾怨 報復云云,既無積極具體事證明明之,按諸上開說明, 自不足採。
五、被告卯○○、巳○○二人之犯行,有下列之證據可證: ㈠被告巳○○於偵查中曾供稱:伊在九十二年左右借牌給卯○ ○一、二件,伊在東山鄉公所作了七、八件工程,編號9210 12的南溪灌溉綠美化第二期工程是與卯○○合夥標的,編號 92099聖賢村田尾部落排水溝加蓋工程是卯○○向伊借牌標 的,編號92144東原村子龍廳部落路面改善工程也是卯○○ 向伊借牌標的等語;(嗣再更正)這兩件是伊標的,卯○○ 說他要做,伊拿給卯○○做的等語(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 二四二號卷第三五頁)。
㈡證人即共同被告子○○之證述:
1、於警詢時之證述:東山鄉公所發包工程必須向廠商收取 回扣是鄉長壬○○上任三、四個月後所設立的規定,向 包商收取回扣是鄉長壬○○指使我們這樣做,我們不能 不依她的意思做,在九十二年五、六月時,壬○○約包 商及伊和甲○○在新營市○○路黃昏市場附近一家日本 料理店吃飯時,有跟包商講收取回扣的事,時間已經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