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證券交易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6年度,35號
TNDM,96,重訴,35,2012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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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創值科技公司;關係人:陳志瑜黃錦享陳銳銓。 ⑷92年底至94年底間,被告鄭軒憶將自己及其他投資人之 投資金額,全數都交給黃錦享,交錢的時候幾乎每次陳 志瑜都有在場,有幾次公司其他主管彭永宏曾若庭也 在現場都有看見,其中有幾次黃錦享有請被告鄭軒憶把 錢匯給創值公司的陳銳銓,交給黃錦享陳銳銓之金額 因未刻意統計,已不知其數。陳志瑜亦有提供帳號供員 工轉入投資人股款。投資人如果要投資,大部分都提領 現金投資,或將錢轉到公司員工幹部之帳戶,然後黃錦 享、陳志瑜指示被告鄭軒憶提領現金到辦公室交給他們 ,所以被告鄭軒憶通常是以現金交付黃錦享陳志瑜。 將投資款交給黃錦享陳志瑜之後,約10天左右,黃錦 享、陳志瑜就會把已登記好名字的股票交給被告鄭軒憶 ,再由被告鄭軒憶轉交給投資人。
⑸被告鄭軒憶進公司原是想好好工作,管理補習班,賣美 語教材。投資補習班及其他國外股票係因黃錦享、陳志 瑜以華而不實之遠景,誘騙被告及其他員工投資並招攬 投資,員工目的純粹只是想賺錢,並非有心詐騙投資, 所有員工自被告以下都真心相信黃錦享陳志瑜的投資 計畫,相信投資會賺錢,才會把這些訊息告訴身邊親友 ,鼓勵親友一起投資,根本不知道黃錦享陳志瑜的投 資計畫係虛偽不實,被告鄭軒憶與配偶蔡天德前後也投 資金額近400萬元,同為被害人。檢察官以被告鄭軒憶 為巨星公司總經理,並負責教育基層員工,遽認被告鄭 軒憶為黃錦享陳志瑜證券詐欺之共犯,顯有誤會。 ⒊被告鄭軒憶係受共同被告黃錦享陳志瑜所利用知不知情 犯罪工具,而欠缺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證券詐欺罪之 共同犯意聯絡。
如上述事實經過之說明,佐以被告鄭軒憶在準備程序中所 提出並經勘驗之錄音內容可證明:共同被告陳志瑜、黃錦 享充分利用被告鄭軒憶等涉世未深、社會歷練不足之年輕 員工,編織美好夢想及未來願景,令被告鄭軒憶等年輕員 工深信不疑。在短短一年多的時間,將被告鄭軒憶逐漸升 任為總經理,推至招攬客戶對外募集、買賣股票之第一線 ,滿足被告鄭軒憶成就感及虛榮心。渠等則退居幕後,隻 手遮天,坐享其成。被告鄭軒憶等年輕員工若拒絕對外募 集、買賣股票,即會遭陳志瑜黃錦享開除,此有共同被 告王菁於96年7月20日在偵訊中證述:「(在巨星公司如 無法拉客戶買股票,可以做得下去嗎?)做不下去,因為 陳志瑜黃錦享在公司有說這個員工沒有利用價值,直接



開除或請他離職。」員工為保一口飯碗,無不依陳志瑜黃錦享之指示為公司招攬投資人。陳志瑜黃錦享以不知 情之被告鄭軒憶等年輕員工為渠等2人遂行證券詐欺之犯 罪工具,實均為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證券詐欺罪之間 接正犯。被告鄭軒憶自始即被渠等欺瞞矇騙而深信不疑, 被告鄭軒憶與配偶蔡天德亦貸款投資近400萬元,被告鄭 軒憶、蔡天德2人亦持有投資創值公司之股份認購權利證 書,被告鄭軒憶持有16,000股,配偶蔡天德持有5,500股 。
被告鄭軒憶並不知道整個所謂的投資計畫,其實係一個機 構縝密的犯罪謀畫,否則被告鄭軒憶與配偶蔡天德豈會另 起高額貸款來投資,足以證明被告鄭軒憶與陳志瑜、黃錦 享間,並未有任何證券詐欺之共同犯意聯絡。是以,被告 鄭軒憶雖遭陳志瑜黃錦享2人所利用而客觀上有虛偽、 詐欺或其他使人誤信之行為,惟尚非出於被告鄭軒憶之詐 欺故意所致,被告鄭軒憶非屬證券詐欺罪之共同正犯。 ⒋被告鄭軒憶經手招攬買賣系爭有價證券之所得,均上繳共 同被告黃錦享陳志瑜陳銳銓等人,被告鄭軒憶僅依公 司制度分得佣金。
⑴上情有前揭犯罪事實錄音內容可資為證,且被告鄭軒憶 亦有將部分股款以自己或黃錦享名義,匯入陳銳銓之配 偶鄧惠娟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另參酌共同被告黃錦享 96年10月8日於延押審理庭供稱:「當初鄭軒憶要買股 票的錢經過被告的手轉給陳大衛…」。另96年8月10日 期於偵訊中供稱:「被告們把錢以現金或匯款的方式給 陳大衛,他就把股票寄給被告們。現金交付的時候,陳 大衛會到臺南來收,被告再交給他,匯款時是匯到他太 太鄧惠娟中國信託銀行的戶頭。股票他再以寄的或是拿 錢時把股票帶過來的方式給被告。」共同被告陳銳銓96 年6月14日偵訊時供稱:「被告跟鄭軒憶沒有直接交易 ,被告交股票及收錢的對象都是黃錦享…」共同被告王 菁96年7月20日偵訊時供稱:「黃錦享是營運長,負責 財務,鄭軒憶匯把公司收入交給黃錦享陳志瑜…」共 同被告陳志瑜96年10月2日偵訊時供稱:「所有的錢都 是鄭軒憶拿給黃錦享的…」諸多證詞均足以證明被告所 經手的價款均上繳共同被告黃錦享陳志瑜陳銳銓等 人。被告經手募集股款,左手進右手出,僅為「過路財 神」,本身並無不法獲利。是以起訴書所載:被告鄭軒 憶收取大部分訛詐金額,惡性非輕,並據此具體求刑, 顯然誤會。




⑵巨星公司實際負責人,亦即集團最上層,惟黃錦享、陳 志瑜等人,自被告所任總經理以下,均為受渠等利用之 不知情犯罪工具。員工招攬所得資金均上繳黃錦享、陳 志瑜,有證人蔡姵淳於101年5月24日審理中證述足稽。 此外,證人蔡姵淳亦證稱,陳大衛會在電腦上開類似股 票的圖給員工看創值公司之價值,亦與被告於101年6月 28日在審理中供述;「陳大衛有開一個網路可以直接搜 尋從那斯達克看到他掛牌上市…他上面有秀出他的價格 讓我們看到,且是公開網站都可以搜索到,所以我們深 信不疑。」大致相符。足證黃錦享陳志瑜陳大衛等 人,利用被告及其他員工年輕涉世未深,又無證券相關 專業,以騙術使被告及所有員工信以為真,讓員工為渠 等招募資金,被告以下員工均為本案被害人,絕無詐欺 之意。
⒌被告鄭軒憶於任職巨星公司期間,與躍昇公司總經理即共 同被告蔡姵淳間,並無證券詐欺之共同犯意聯絡、行為分 擔。如起訴書所載,黃錦享於93年9月間成立躍昇公司, 以蔡姵淳為躍昇公司總經理,與被告之巨星公司係屬對立 競爭關係,此為黃錦享所設計之內部競爭手段,是為兩手 策略。是以,被告與躍昇公司總經理即共同被告蔡姵淳間 ,並無證券詐欺之共同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則躍昇公司 之證券詐欺行為及詐騙所得金額,均與被告無關。 ⒍被告鄭軒憶經手招攬買賣系爭有價證券之買賣金額總計 49,440,000元,所得佣金總計2,802,000元。又被告鄭軒 憶向投資人均推銷一套英文教材,單價88,000元,被告推 銷英文教材所得總計3,520,000元。起訴書被害人總表所 列投資金額固高達142,010,000元,惟推銷英文教材,法 所不禁,被告鄭軒憶推銷英文教材所得總計3,520,000元 ,自非犯罪所得。又被告鄭軒憶與躍昇公司總經理即共同 被告蔡姵淳間,並無證券詐欺之共犯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則躍昇公司之證券詐欺行為及詐騙所得金額,均與被告 鄭軒憶無關,應予切割。再被告鄭軒憶與陳志瑜黃錦享 等集團首腦間,並無證券詐欺之共同犯意聯絡,則詐騙集 團詐騙金額應不得歸責於被告等不知情之被利用人。 ㈢被告蔡姵淳部分:
⒈就招攬買賣「育新公司」認購協議書部分:
⑴被告蔡姵淳係於91年底至93年7月間受僱於陳宣萱開設 之之育新公司。被告受僱之初自專員做起逐漸升任經理 ,工作內容原係招攬補習班學生及教材販售,公司營運 良好,陸續展店開設補習班,被告蔡姵淳乃依公司要求



邀集親友共同投資育新公司開設補習班,被告蔡姵淳本 人及被告之父親、兄弟姊妹亦均參與投資共計三百餘萬 元,而與育新公司簽立股權合約書,至93年被告因結婚 離職前,育新公司始將認股合約書轉換成育新公司股票 ,被告蔡姵淳與家人亦換得共計53張育新公司股票。若 被告蔡姵淳知悉育新公司實際並無上市櫃之計畫,焉有 鼓吹家人共同出資三百餘萬元投資之理?
⑵公司負責人陳宣萱稱公司獲利良好,要求邀集親友投資 補習班,被告蔡姵淳因而招攬親友投資,並簽訂「育新 公司股份認購協議書」。至93年6、7月被告蔡姵淳自育 新公司離職前,公司要求通知簽訂協議書參與投資人將 上開認購協議書「轉換」為育新公司「股票」,被告蔡 姵淳始見到育新公司股票,並赫然發現被告蔡姵淳遭掛 名為育新公司「董事」,惟被告蔡姵淳僅係員工,除自 行投資認購而取得之育新公司股票外,並未有其他育新 公司股票,顯見被告蔡姵淳實僅係遭掛明知董事,並非 實際負責人,且被告蔡姵淳係負責公司業務,對育新公 司之財務狀況並不知悉!
⑶被告蔡姵淳任職育新公司期間係負責人事部分,對公司 之財務狀況並無接觸,被告蔡姵淳受公司要求銷售股票 之方式,固有告知投資人公司獲利良好,計畫在美國上 市、櫃云云等語,惟此係陳宣萱告知公司有此計畫,且 當時被告亦眼見公司經營之「聖約瀚補習班」已有多家 ,招生情況良好,公司並每年分紅,被告蔡姵淳自不疑 有他,進而邀集親友共同投資;告訴人羅啟源、陳一志 於偵訊中亦證稱投資後有分得紅利,足證被告蔡姵淳係 誤信育新公司負責人陳宣萱之詞,始對外招攬投資,被 告蔡姵淳主觀上並無共同以不實獲利資訊欺瞞投資人之 意!況被告並非至愚,如明知育新公司經營不佳,並無 獲利,被告蔡姵淳豈有亦參與投資認購之理。
⑷93年6、7月間被告蔡姵淳離職前,育新公司尚未有「新 達康」、加拿大「CANAMET」之股票販售,此部分之銷 售自與被告蔡姵淳無關。此徵諸卷內告訴人均未指稱被 告蔡姵淳販售其等「新達康」、加拿大「CANAMET」之 股票即明,證人羅啟源證稱於91年間投資育新公司取得 認股合約書,至93年間經育新公司會計通知轉換為新達 康公司股票云云,足證被告蔡姵淳並未參與新達康公司 股票、加拿大CANAMET公司股票,被告蔡姵淳自無共同 詐欺之犯行及犯意!
⒉就招攬「諾貝爾公司」股票及「Addvalue Communicati-



ons Inc.」(創值公司)部分:
⑴被告蔡姵淳於93年7月間自育新公司離職,93年10月間 受黃錦享陳志瑜之僱用而擔任躍昇公司總經理,躍昇 公司主要業務係販售諾貝爾公司之教材,嗣黃錦享指示 搭售諾貝爾公司股票,之後再將諾貝爾公司股票轉換成 創值公司股票。
⑵關於諾貝爾公司及創值公司之前景均係陳志瑜黃錦享 於開會時直接告知全體公司人員,並邀諾貝爾公司負責 人楊繼祖、創值公司之股東陳大衛前來公司直接說明, 加以被告蔡姵淳販售諾貝爾公司教材,銷售情況良好, 而巨星公司員工曾前往新加坡創值公司實地參訪,並由 其負責人出面接待說明,以此取信被告等人,被告蔡姵 淳因而信其所言而通知購買諾貝爾教材及股票之客戶轉 換,被告蔡姵淳本身亦貸款購買一萬股創值公司之股份 ,足證被告蔡姵淳亦係受陳志瑜黃錦享之欺瞞,被告 蔡姵淳主觀上並無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之故意,實其顯然!
⒊被告蔡姵淳受僱販售育新公司認股協議書及諾貝爾公司股 票,轉換創值公司股票部分,直接間接招攬購買之總金額 為2036萬6千元(其中躍昇公司部分1359萬1千元),上開 款項被告蔡姵淳並未全部經手,經手部分亦依陳宣萱及黃 錦享之指示交予育新公司及躍昇公司會計,再由公司會計 依上級指示統一計算後給付,被告蔡姵淳本身並未從中獲 取暴利,共同被告陳志瑜於偵查中供稱被告蔡姵淳受僱躍 昇公司取得三成販售所得云云,並非事實!
⒋綜上所述,被告蔡姵淳固自91年間起,受僱販售育新公司 認股協議書及93年間銷售諾貝爾公司股票,及將諾貝爾公 司股票轉換成創值公司股份之行為,惟被告蔡姵淳主觀上 並無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之故意,通觀 本案卷證,亦難認被告蔡姵淳明知上開公司之經營獲利狀 況不佳,不可能上市櫃,被告蔡姵淳之所為自不該當證券 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171條之罪!
㈣被告楊繼祖部分:
⒈被告楊繼祖與被告黃錦享陳志瑜及鄭軒憶渠等有接觸, 乃因請渠等代為銷售伊所編撰之英文教材,與本案之證券 詐欺無涉:
⑴查被告楊繼祖原於臺南市經營明功補習班,並於91年間 成立諾貝爾公司,用以推廣銷售被告楊繼祖將多年教學 經驗編撰而成之英文教學光碟教材(共12集)。因被告 楊繼祖僅擅長教學編撰,對於如何銷售光碟教材之業務



則一竅不通,故在朋友陳建誥之引介下,被告楊繼祖乃 與以被告陳志瑜、鄭軒憶及黃錦享等為首之巨星公司、 名門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育新公司及躍昇公司有所 接觸,此從陳建誥101年7月5日於法院審理時檢察官問 「諾貝爾公司有無跟巨星公司合作?」證人陳建誥答「 有」,檢察官問「是你居間介紹的嗎?」證人陳建誥答 「是」可證被告楊繼祖陳志瑜等人接觸係為推銷英文 教學教材,而非為銷售諾貝爾股票。
⑵在被告楊繼祖透過陳建誥請以被告陳志瑜、鄭軒憶及黃 錦享為首之巨星公司銷售伊所編撰之英文教學教材期間 ,被告楊繼祖所經營之諾貝爾公司僅要求每套教材提貨 價為2萬元至3萬元,至於被告陳志瑜等人所經營之巨星 等公司要如何對外銷售及定價,被告楊繼祖經營之諾貝 爾公司並不會加以干涉;是被告楊繼祖及伊所經營之諾 貝爾公司與被告陳志瑜等人之接觸僅止於被告楊繼祖所 編撰英文教學教材之販售及推銷。此從被告陳志瑜96年 8月10日警詢問「為何在你們公司內部會議記錄中會稱 楊繼祖是總裁?」陳志瑜答「楊繼祖是諾貝爾公司的總 裁,我們巨星是負責推銷諾貝爾的教材,我們進一組教 材是3萬元,賣8萬6千元,推銷的人可以有2萬元的紅利 。」足證巨星等公司銷售被告楊繼祖教材之價格以及銷 售之手法均為被告陳志瑜等人為首巨星公司自行訂定, 被告楊繼祖並無干涉。
⒉被告楊繼祖提供諾貝爾公司之股票,乃應合作銷售期間, 被告陳志瑜等之要求供作獎勵銷售教材之業務員用,而非 作為證券詐欺之用,是被告楊繼祖提供股票作為獎勵並無 不法;而諾貝爾股票後續如何處置在被告楊繼祖交付後, 全由被告鄭軒憶、陳志瑜等人所操弄,以致被非法使用, 而與被告楊繼祖無涉:
⑴被告楊繼祖陳志瑜等人合作教材銷售期間,因被告陳 志瑜等人提出因銷售業績非常好,故為獎勵業務銷售員 ,而要求被告楊繼祖提供諾貝爾公司股票當作獎勵,此 由證人蔡姵淳陳志瑜等人之證詞,觀之甚明: ①證人蔡姵淳101年5月24日於法院做證時,律師問「誰 說諾貝爾教材公司教材賣得很好?」證人蔡姵淳答「 不是說誰說的,是我們當時賣的還不錯」,律師問「 你剛說諾貝爾股票是楊繼祖提供的,是否正確?」, 答「我知道諾貝爾公司…但是股票的來源跟未來會不 會上櫃、上市,是否來自於陳志瑜黃錦享」部份, 律師問「未來會否上市是陳志瑜(說的)?」證人蔡



姵淳「是陳志瑜在會議中有跟員工佈達這個訊息」, 律師問「黃錦享陳志瑜在員工會議上有說股票目前 未上市嗎?」證人蔡姵淳「有,他說未來會上櫃、上 市」。
②96年10月1日警詢中問「巨星何時開始推銷諾貝爾公 司股票?」鄭軒憶答「我接觸到之諾貝爾股票是楊繼 祖給的,是我有代售諾貝爾教材業績很好,楊繼祖給 了200張諾貝爾員工股票給黃錦享黃錦享再轉交給 我,由我統籌分發給員工,是巨星員工自己去賣諾貝 爾股票,時間我不知道。」;同日偵訊中檢察官問「 妳說楊繼祖有拿200張股票給黃錦享?」被告鄭軒憶 答「對。因為巨星的員工賣諾貝爾的教材賣得很好, 算是給員工的福利,這兩百張股票是每張一千股。」 檢察官問「妳或員工有沒有付錢給黃錦享?」被告鄭 軒憶「沒有」。檢察官問「楊繼祖有沒有公開講諾貝 爾公司的股票的前景如何看好?」被告鄭軒憶答「沒 有。是黃錦享公開講的」檢察官問「就諾貝爾的股票 ,陳志瑜有公開講什麼?」被告鄭軒憶答「他是對我 及員工講的,有提到諾貝爾未來的願景是什麼,未來 可以獲利多少,上市上櫃之類的。」96年8月10日檢 察官問「妳持有諾貝爾公司200萬股的緣由?」被告 鄭軒憶「黃錦享陳志瑜說諾貝爾教材推的不錯,銷 售了400多套,說楊繼祖要給我們獎勵,要給我們諾 貝爾公司的股票200多萬股,要我分配給員工。後來 黃錦享陳志瑜就叫我們巨星公司一邊賣教材,一邊 找人買諾貝爾公司股票…後來因為有員工把配股的諾 貝爾股票也賣出去,所以楊繼祖就要求將200張股票 收回去」。問「楊繼祖自稱…卻無條件將面值200萬 之股票送給巨星,而且未約定任何銷售目標,妳有何 說明?」被告鄭軒憶答「…因為教材銷售好,才會給 我們股票的獎勵。」檢察官問「巨星公司既然是賣教 材…以賣股票的方式推展業務?」被告鄭軒憶答「… 因為諾貝爾的教材賣得不錯,楊繼祖順便拿200張諾 貝爾股票要獎勵我們,他的說法是送給我們,讓我發 給下面員工。我看誰教材賣得好,就發給誰。」 ③證人陳建誥101年7月5日於法院作證時檢察官問「有 談到說要提供諾貝爾公司的股票當成推銷教材的獎勵 嗎?」證人陳建誥「後來有」檢察官問「後來是什麼 時候?」證人陳建誥「陳志瑜一開始賣得不錯,跟楊 繼祖提要作為員工獎勵。」




④96年10月2日檢察官問「有何補充?」被告陳志瑜「 我從頭開始說…第三個就是諾貝爾這家公司,我們四 個人所投資的事實上真的是要去佳里開一家補習班, 他們三人匯錢進去,我是拿現金給楊繼祖,他們給鄭 軒憶的股票不是這200萬,他為什麼會拿這200張股票 的部份,真的是楊繼祖給我們作為賣教材的紅利,但 是他們有沒有賣諾貝爾股票,楊繼祖真的不知道…」 。
是以,被告陳志瑜、鄭軒憶及黃錦享以及巨星員工握有 被告楊繼祖所經營之諾貝爾公司之股票,乃因應被告陳 志瑜或鄭軒憶等之要求而提供作為獎勵銷售業務用,而 非作為證券詐欺用,而被告楊繼祖提供作為紅利之股票 遭被告陳志瑜等作為詐欺證券用,被告確實不知情而未 參與其間;且宣稱諾貝爾公司及股票有任何願景之人為 被告黃錦享陳志瑜,並非被告楊繼祖
另從被告蔡姵淳96年8月10日偵訊中檢察官問「妳、黃 錦享、陳志瑜、鄭軒憶四人私下有沒有跟楊繼祖合夥開 設補習班?」被告蔡姵淳答「有。是開設在永康市○○ 街。我們匯款各50萬給楊繼祖,後來就沒有投資。」檢 察官問「你們有無購買諾貝爾股票?股票從何來?跟另 外投資補習班有無關係?」被告蔡姵淳答「有。我們投 資他,他給我們補習班的股票,剛開始我們是要投資補 習班…我不知道股票是怎來的,我沒有資格去談這個, 所以不知道諾貝爾股票是不是投資補習班的錢換來的。 」檢察官問「你們後來為何又拿創值股票去換諾貝爾股 票?」被告蔡姵淳答「我們原來投資諾貝爾股票,後來 又想投資創值所以就把諾貝爾股票退給楊繼祖陳志瑜黃錦享兩人怎麼去操作這筆錢我真的不知道。」檢察 官問「你們員工手中諾貝爾股票是何人發的?」被告蔡 姵淳答「只有投資的人才有諾貝爾股票,投資的人有陳 志瑜、鄭軒憶、黃錦享、我們四人」亦足證,倘若被告 楊繼祖提供被告陳志瑜等四人之諾貝爾股票非出於獎勵 銷售諾貝爾公司英文教學教材之用,亦僅為供作被告陳 志瑜等四人投資之憑證,而非作為證券詐欺之用,是被 告楊繼祖提供諾貝爾公司股票之行為,並無涉刑法詐欺 或違法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證券詐欺。
⑵證人許逸晴於101年6月14日在法院作證,問「這張表是 什麼東西?」證人許逸晴答「這張表示有投資的人。」 問「投資哪一家公司的股票?」證人許逸晴答「諾貝爾 公司、創值公司都有」問「上面為何會有妳的名字?」



證人許逸晴答「我不清楚,因為當時公司是跟我們員工 說他會發股票給我們員工,有我的名字,但名字旁邊是 空白的,我不清楚。」問「所以妳自己沒有實際拿錢去 買那些股票?」證人許逸晴「是」問「但是公司曾經有 講過說這些員工會發股票給妳?」證人許逸晴答「是」 問「實際有沒有發?」證人許逸晴答「沒有」,故可證 明被告楊繼祖交給被告鄭軒憶等人收到諾貝爾公司之股 票後,被告鄭軒憶等人是否確有將股票發放給員工,被 告楊繼祖並不知情,是被告楊繼祖確實未涉被告鄭軒憶 等人為證券詐欺等罪之犯行。
⒊被告楊繼祖若有到巨星公司,僅為教授如何使用伊所編撰 之英文教學教材,並無向巨星公司員工誇大諾貝爾公司會 上市上櫃等情:
依96年8月10日偵訊筆錄,檢察官問「你…聖約瀚是否已 經跟諾貝爾合作?」被告蔡天德答「是後來楊繼祖才出現 來教我們怎麼賣諾貝爾教材。」96年7月20日警詢筆錄, 被告許逸晴答「黃錦享陳志瑜有帶諾貝爾補習班的老闆 楊繼祖來過。當時是沒有談到諾貝爾公司的獲利。只是談 到要幫忙銷售諾貝爾的教具」等人之證詞可知,被告楊繼 祖到巨星公司,僅係教導銷售之業務員如何使用教材,根 本未向巨星員工宣稱諾貝爾公司有何前瞻性,而唆使巨星 員工對外銷售諾貝爾公司之股票,是被告楊繼祖並無參與 被告陳志瑜等人為證券詐欺之犯行。
⒋對外宣稱諾貝爾股票會上市、上櫃而詐欺他人購買股票均 為被告陳志瑜、鄭軒憶及黃錦享等人所策劃,與被告楊繼 祖無關;且被告楊繼祖係無端遭被告鄭軒憶等人設詞誣陷 而捲入,而被告楊繼祖確實無與被告陳志瑜等人合作從事 任何證券詐欺之犯行:
⑴被告楊繼祖將教材交由被告陳志瑜銷售期間及提供諾貝 爾股票工作員工獎勵後,除幾次到過巨星教導教材如何 使用外,即少與被告陳志瑜及巨星員工接觸,且被告楊 繼祖僅有與被告陳志瑜、鄭軒憶及黃錦享有接觸過,與 巨星員工可謂全無私下接觸,即使有與巨星員工接觸, 亦為被告楊繼祖至巨星公司教學教材使用之情況下,是 被告陳志瑜等人及巨星員工對外宣稱諾貝爾公司及股票 會有何前瞻性,均為被告陳志瑜等人所策劃教導巨星等 公司之員工。此由:
①檢察官問:「這段時間黃錦享陳志瑜做何事?」證 人許逸晴答「開會時他們會傳授我們詐騙的技術,黃 錦享是營運長、陳志瑜是知識長。」96年7月20日警



詢中問「是何人教你招攬不特定人像公司購買上記股 票?」許逸晴答「曾若庭陳志瑜、鄭軒憶、張依瑄黃錦享」,問「巨星公司與諾貝爾補習班、
CANAMET、創值公司之關係為何?」許逸晴答「鄭軒 憶向我們說巨星公司與聖約瀚、諾貝爾、超優數學、 迪迪美語都是同業結盟,與CANAMET及創值等外國公 司是異業結盟」,問「巨星公司總經理鄭軒憶94年7 月間,要你們職員連夜將公司資料淨空搬走之原因? 」許逸晴答「時間應該是94年6月間,鄭軒憶宣布說 :8樓的『躍昇公司』有被警察調查,為避免巨星也 被波及到,所以要將公司資料搬走淨空,且開會轉為 外面茶房舉行,而將公司改名為聖達旅行社,並要求 我們遇到警方查詢不要說是巨星公司員工,而向警方 答稱是『諾貝爾』或『超優』補習班之員工」。96年 7月20日偵訊中檢察官問「你上網與人聊天前,公司 是先有無教你們如何選定客戶?」許逸晴答「有的, 有先在公司開會,教我們如何選定職業軍人」檢察官 問「是何人叫你招攬不特定人向公司購買上記股票? 」許逸晴答「鄭軒憶等人」,檢察官問「你有否到過 上記公司,對該公司營運狀況了解程度?」許逸晴答 「黃錦享陳志瑜有帶諾貝爾補習班的老闆楊繼祖來 過。當時是沒有談到諾貝爾公司的獲利,只是談到要 幫忙銷售諾貝爾的教具。」檢察官問「巨星公司總經 理鄭軒憶94年7月間,要你們職員連夜將公司資料淨 空搬走之原因?」許逸晴答「時間應該是94年5月間 ,鄭軒憶宣布說:樓上的『躍昇公司』有被警察搜索 ,為避免巨星也被波及到,所以要將公司資料搬走淨 空,且開會轉為外面茶坊舉行。」檢察官問「有把公 司另外改名?」許逸晴答「於94年6月接近7月時,將 公司改名為聖達旅行社,並要求我們對外宣稱是旅行 社的員工」。94年11月7日警詢中問「巨星公司總經 理鄭軒憶於94年7月間,要你們職員連夜將公司資料 淨空搬走之原因?」許逸晴答「是因為鄭軒憶宣布說 ,8樓的躍昇公司黃資函有被警察調查,有供出招攬 他人購買股票情事,而躍昇是被育新陷害,為避免巨 星也被追查,所以要將公司資料搬走淨空,並要求我 們遇到警方查詢不要說是巨星公司員工,要向警方答 稱是諾貝爾或超優補習班之員工,老闆是楊繼祖、謝 智芳,不能說出老闆是陳志瑜、鄭軒憶、黃錦享。 ②96年7月20日檢事官問「諾貝爾公司有何值得投資?



如何說服對象投資?」被告曾若庭答「陳志瑜說該公 司的教材要和超優合作,超優全省都有點,當時是把 諾貝爾、明功、聖約瀚補習班都灌到巨星、超優所屬 名下,但其實聖約瀚只有一間是巨星的,我們以未來 要設點上市說服客戶投資」,問「以上說詞有何佐證 ?是何人指示、教授?」被告曾若庭答「是陳志瑜、 鄭軒憶。」
③96年8月10日偵訊中檢察官問「為何說你們的老闆是 楊繼祖,那包括…」被告陳志瑜答「這些內容大部分 都是鄭軒憶亂講的,內容並不實在,實際上只有開設 聖達旅行社,其他都不是我們的公司」,96年8月11 日檢察官問「是否巨星公司的實際負責人?」被告陳 志瑜答「不是,實際負責人是黃錦享。」,檢察官問 「有沒有擔任知識長?」被告陳志瑜答「有」,檢察 官問「楊繼祖不是你們公司的嗎?謝智芳、林銘呢? 」被告陳志瑜答「不是,他是諾貝爾公司的負責人, 謝智芳是超優文教,林銘是中華世紀的負責人。」 ④96年8月10日警詢問「巨星…諾貝爾公司有何上市上 櫃計畫?是哪家券商輔導?預計何時可上櫃?」被告 鄭軒憶答「我是聽黃錦享陳志瑜說的…」問「你於 上述筆錄指述你是以你的經驗…為何會將『諾貝爾文 教每年每股可配發2,000元股利,並將於94年4月在美 國上市』不實的資訊,傳達、教育給你的員工向外招 攬諾貝爾的股票?」被告鄭軒憶答「是陳志瑜指示我 要用這個資訊教員工對外招攬不特定人承購諾貝爾股 票。」問「根據國稅局…你們且向業務人員宣稱有高 額紅利分配,依據何在?你有無見過營業報表資料? 」被告鄭軒憶答「至於那些高額紅利及配股我都是依 據陳志瑜黃錦享所講的,我再教導我的員工…」問 「根據國稅局提供諾貝爾…且宣稱有高額紅利分配, 依據何在?」被告鄭軒憶答「我都沒有看過任何數據 。我都是聽陳志瑜說的,再將內容轉述給我的員工。 」,96年8月10日偵訊中檢察官問「何人授意巨星公 司員工販賣諾貝爾公司等未上市股票?」被告鄭軒憶 答「是黃錦享陳志瑜2人指示。應該在93年開始。 」檢察官問「為何你在新人訓練時說你的老闆是楊繼 祖,包括諾貝爾?」被告鄭軒憶答「是黃錦享及陳志 瑜教我要跟員工說,叫我們員工跟投資者講,公司是 跨國企業,獲利很好,而且很健全,叫大家要有信心 投資。」檢察官問「為何陳志瑜說諾貝爾…與巨星公



司異業結盟等說詞,是你自己編出來向員工說的?」 被告鄭軒憶答「是黃錦享陳志瑜教我這樣跟員工說 的」,檢察官問「巨星公司是以何說詞向…招攬投資 諾貝爾…未上市公司股票?」被告鄭軒憶答「是陳志 瑜教我的,叫我跟員工說…而將來諾貝爾會上市、上 櫃…」檢察官問「諾貝爾要上市、上櫃確有其事嗎? 」被告鄭軒憶答「不知道,是聽陳志瑜說的…」,檢 察官問「巨星公司以網路交友…等方式推銷未上市公 司股票,是何人主意?」被告鄭軒憶答「是陳志瑜黃錦享想出來…」檢察官問「對內部公司員工教導推 銷股票的訓練,都是你為之?」被告鄭軒憶答「大部 分是我做的,但是那些…及上市、上櫃都是黃錦享陳志瑜教我跟員工這樣說的…」檢察官問「有何證據 證明上開說詞都是黃錦享陳志瑜教你的?」被告鄭 軒憶答「彭永宏好像也在場聽過,曾若庭也聽過。」 ,檢察官問「補充?」被告鄭軒憶答「我在公司是受 僱於黃錦享陳志瑜,我教巨星公司員工招募不特定 人投資未上市股票,都是他們叫我做的…」,96年10 月1日警詢中問「你向薛智伊等員工佈達巨星、諾貝 爾公司將上市上櫃依據何在?」被告鄭軒憶答「我是 聽黃錦享陳志瑜講的。」
⑤96年8月10日警詢問「根據國稅局提供諾貝爾公司資 料…且宣稱有高額分配,依據何在?」被告彭永宏答 「當初黃錦享陳志瑜、鄭軒憶告訴我說諾貝爾股票 準備上市且公司營運狀況很好,而且以此訊息招攬股 東投資」。
⑥96年8月10日警詢中問「巨星公司…有何異業結盟或 交叉持股?有何佐證?」被告張依瑄答「據鄭軒憶告 訴我巨星公司…有異業結盟之情形…沒有佐證資料。 」,問「你及公司人員向客戶稱巨星…諾貝爾公司將 上市上櫃…是如何得知上開資訊?依據何在?」被告 張依瑄答「是鄭軒憶告訴我的,另外資料也是鄭軒憶 提供我的。」,同日偵訊中檢察官問「巨星的營運長 是何人?」被告張依瑄答「黃錦享」,檢察官問「巨 星還有何人負責?」被告張依瑄答「陳志瑜,他是知 識長。」,檢察官問「巨星公司…有何異業結盟或交 叉持股?有何佐證資料?」被告張依瑄答「據鄭軒憶 告訴我…」,檢察官問「鄭軒憶也是聽黃錦享、陳志 瑜的意思嗎?」被告張依瑄答「應該是。」
⑦96年7月20日檢事官問「黃錦享、鄭軒憶、陳大衛



巨星公司販售相關公司股票所擔任角色?職稱?」被 告王菁答「黃錦享是營運長,負責財務;鄭軒憶會把 公司收入交給他和陳志瑜,鄭軒憶是總經理,負責教 育訓練」檢事官問「是誰要求你們用電話陌Call、網 路交友開發客戶?」被告王菁答「陳志瑜交代鄭軒憶 和陳韻如(副理)教我們的。」,檢事官問「對本案 有無其他意見?所供是否實在?」被告王菁答「我們 是為公司推銷股票,出事以後鄭軒憶都把責任推給業 務員,要我們自己出面解決,警方偵辦後鄭軒憶電話 要求我不要亂說話,還教我怎麼和警方作筆錄,要我 們說不認識該客戶,也沒有賣股票。實在。」
⑧96年9月27日警詢中問「在巨星公司…工作內容?」 被告薛智伊答「由鄭軒憶指示我上班就上網…之後帶 去給鄭軒憶認識。」,問「你…還有以何種方式招攬 ?」被告薛智伊答「鄭軒憶還有教導我們要依照他提 供的電話名單,打電話給對方,以打錯電話為有跟對 方聊天。」,問「根據國稅局提供諾貝爾公司營利事 業所得稅課稅資料…且宣稱有高額紅利分配,依據何 在?」薛智伊答「是依總經理鄭軒憶在公司早會中佈 達,及鄭軒憶對客戶講解時聽到的。」,問「你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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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