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的,伊是賣給全臺灣的醫院云云(見偵卷二第一八五至二 一○頁),然被告陳聖雄辯稱,其僅係事後受同案被告侯葦 帆之託,吹捧幹細胞之療效,否認有參與被訴之犯行。而觀 諸告訴人李深木提出之前揭錄音光碟,被告陳聖雄與告訴人 李深木、林神祺、同案被告侯葦帆、陳貞惠等人對話之時間 為九十九年四月二十日,顯係在告訴人李深木、林神祺如附 表一編號一、四所示陷於錯誤,而向同案被告侯葦帆購買系 爭未經核准擅自進口之針劑、膠囊之後;再由被告陳聖雄與 告訴人李深木、林神祺之前揭錄音光碟譯文內容可知,告訴 人李深木、林神祺對於被告陳聖雄表示系爭針劑、膠囊係其 由大陸地區獨家代理進口乙節確實並不清楚,此由告訴人李 深木一再質問同案被告侯葦帆「阿芬(即被告侯葦帆)妳不 是說這是瑞士的嗎」、「你一開始跟我說是天一藥廠」、「 你當時說你們天一藥廠在瑞士二十幾年前就簽過了」、「原 先妳跟我講是天一藥廠」等語(見偵卷二第一九二頁、一九 八頁);及經告訴人李深木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證述:九十九 年四月二十日伊是跟同案被告侯葦帆約,伊怕引起非議,故 意找林神祺一起前往,目的是要請同案被告侯葦帆出來,讓 她把一些事情再說一次還原一下,伊不曉得她會帶被告陳聖 雄、同案被告陳貞惠出來;同案被告侯葦帆始終說是天一藥 廠的關係,伊覺得很奇怪,那天他們二人出來幹什麼;九十 八年十月到九十九年三月伊跟同案被告侯葦帆買產品那段期 間,被告陳聖雄、同案被告陳貞惠完全沒有跟伊接觸等語即 明(見本院卷一第一三六頁反面、第一三七頁、第一三九頁 反面至一四一頁)。佐以同案被告侯葦帆於警、偵訊,及本 院審理時均未曾表示系爭針劑、膠囊係由被告陳聖雄所提供 ,且於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一○○年十二月五日偵訊中 更明確表示:在伊住處之「生命の泉」針劑不是被告陳聖雄 提供的;只有同案被告陳貞惠給伊這些東西(即「生命の泉 」、「EMEK依美依康」針劑)等語(見偵卷三第一四六頁、 偵卷三第二○七頁),堪認被告陳聖雄所辯,尚非虛妄。則 依現有事證尚不能證明被告陳聖雄確有與同案被告陳貞惠共 同提供系爭針劑予同案被告侯葦帆;亦無從證明被告陳聖雄 於事前就同案被告侯葦帆前揭詐欺及販賣禁藥之犯行有何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即無從僅以被告陳聖雄於事後向告訴人 李深木、林神祺吹噓、附和同案被告侯葦帆之說詞、佯稱自 己擁有系爭針劑、膠囊之獨家代理權,逕行推論認定被告陳 聖雄必有參與其中。
(三)證人蔡淑珠於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偵查中具結證稱:伊 原本不願意買,但被告陳宥安有跟伊保證會幫伊包到好,打
完十支就會變漂亮,斑就會不見,伊才買那十組等語(見偵 卷三第一八六頁);證人林神祺於警詢中指訴:被告陳宥安 與同案被告侯葦帆推銷伊施打天一藥廠所代理的注射劑,並 稱此藥劑可治療不孕症及治療攝護腺癌療效;於偵查中證述 :注射時被告陳宥安在場,他會提到他有注射,結果很有效 等語(見偵卷二第十二頁、第五十四頁);證人歐陽妙貞於 偵查中指訴:被告陳宥安有在他家向伊推銷,並宣稱療效等 語(見偵卷二第一四一頁、偵卷三第一四九頁)。惟查,證 人蔡淑珠於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先是證 稱:推銷都是同案被告侯葦帆,後來被告陳宥安有跟伊保證 一定會好等語(見偵卷三第九十四頁);另證人林神祺於本 院審理時證述:都是同案被告侯葦帆跟伊推銷針劑,被告陳 宥安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一第一六○頁反面);證人歐陽妙 貞於本院審理中則證稱:伊施打過程中都是同案被告侯葦帆 跟伊推銷這些藥品,但是被告陳宥安有時也會在旁邊附和等 語(見本院卷二第八十六頁)。經核其三人就有關被告陳宥 安在其三人向同案被告侯葦帆購買系爭針劑時,被告陳宥安 是否亦在一旁推銷之證詞已有前後不一致之情形,則被告陳 宥安於同案被告侯葦帆向上開三人推銷本案之針劑時,是否 確有共同在旁推銷,亦或僅是在其三人事後前往被告陳宥安 與同案被告侯葦帆之住處進行針劑施打時,在旁附和針劑之 療效,已非無疑。佐以證人黃詠宸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 陳宥安沒有鼓吹,就是分享經驗等語(見本院卷一第一五六 頁反面);證人劉昭顯於偵查中證稱:被告陳宥安沒有向伊 推銷針劑,都是同案被告侯葦帆等語(偵卷三第五十九頁、 第一五八頁);證人鄭淋雅於偵查中證述:被告陳宥安沒有 向伊推銷或宣稱療效等語明確(偵卷三第一○五頁、第一一 ○頁);另參酌同案被告侯葦帆亦表示被告陳宥安對於伊等 一起談投資醫學美容的事不知道也沒有參與等情(見偵卷二 第五頁反面),堪信被告陳宥安所辯並未向前揭證人推銷系 爭針劑等語,尚非全然無據。
(四)證人李深木固於歷次偵查中一再指訴:同案被告侯葦帆於九 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邀伊及黃詠宸講幹細胞的事,講了 二、三個小時,她先生即被告陳宥安都在旁邊,有說注射幹 細胞可以保持年輕,對骨頭很好,可以將癌細胞殺死,他自 己使用後打羽球力道變強;同案被告侯葦帆先開口介紹這產 品,說他們有瑞士進口代理權,被告陳宥安有在場,說他在 教羽毛球,使用產品之後,運動能力增強;他每天吃一顆, 打羽毛球的力道特別猛等語(見偵卷二第三十四頁、第一三 八頁、偵卷三第一四○頁)。惟證人李深木所稱與其於九十
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共同受邀聽聞同案被告侯葦帆講述幹 細胞之事之證人黃詠宸則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被告陳宥 安沒有鼓吹,就是分享經驗等語(見本院卷一第一五六頁反 面),則證人李深木、黃詠宸就有關被告陳宥安在同案被告 侯葦帆向其二人推銷本件針劑時,是否確有在旁推銷之情, 所述既有出入,而被告陳宥安復堅決否認有與同案被告侯葦 帆共同向證人李深木推銷系爭針劑之行為,自應為被告陳宥 安有利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所舉之證據方法,仍有合理之懷疑存 在,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 真實之程度,本院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此外,本院在 得依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 足資證明被告陳聖雄、陳宥安確有起訴意旨所指之共同詐欺 及販賣禁藥之犯行,揆諸前揭說明,既不能證明被告陳聖雄 、陳宥安犯罪,自應為被告陳聖雄、陳宥安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蘇碧珠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雅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醫師法第28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 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 人員。
三、合於第 11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詐欺及販│詐欺及販│詐騙方式及販賣禁藥│主文(罪名、宣告刑│
│號│賣禁藥之│賣禁藥之│之數量、品項及金額│及從刑) │
│ │時間 │對象 │(新臺幣) │ │
├─┼────┼────┼─────────┼─────────┤
│1 │98年11月│李深木 │侯葦帆意圖為自己不│侯葦帆明知為禁藥而│
│︵│20日某時│ │法之所有,於左列時│販賣,處有期徒刑壹│
│起│ │ │間,向李深木佯稱:│年陸月。 │
│訴│ │ │二十年前即取得幹細│ │
│書│ │ │胞針劑獨家代理權,│ │
│附│ │ │此種針劑可抗老化、│ │
│表│ │ │治病云云,李深木誤│ │
│編│ │ │信為真,因而陷於錯│ │
│號│ │ │誤,以240萬元之代 │ │
│1 │ │ │價向侯葦帆購買「EM│ │
│︶│ │ │EK依美依康」針劑,│ │
│ │ │ │供己及林姓友人施打│ │
│ │ │ │。 │ │
├─┼────┼────┼─────────┼─────────┤
│2 │98年12月│李深木 │侯葦帆意圖為自己不│侯葦帆明知為禁藥而│
│︵│初某日 │ │法之所有,於左列時│販賣,處有期徒刑壹│
│起│ │ │間,向李深木佯稱:│年。扣案之強之体膠│
│訴│ │ │如服用「強の体」膠│囊說明書壹份沒收。│
│書│ │ │囊可強化幹細胞針劑│ │
│附│ │ │效果云云,李深木誤│ │
│表│ │ │信為真,因而陷於錯│ │
│編│ │ │誤,以72萬元之代價│ │
│號│ │ │向侯葦帆購買「強の│ │
│1 │ │ │体」膠囊。 │ │
│︶│ │ │ │ │
├─┼────┼────┼─────────┼─────────┤
│3 │98年底某│黃詠宸 │侯葦帆意圖為自己不│侯葦帆明知為禁藥而│
│︵│日 │ │法之所有,於左列時│販賣,處有期徒刑壹│
│起│ │ │間,向黃詠宸佯稱:│年貳月。 │
│訴│ │ │注射幹細胞針劑可以│ │
│書│ │ │保持年輕、使身體好│ │
│附│ │ │、不會老化云云,黃│ │
│表│ │ │詠宸誤信為真,因而│ │
│編│ │ │陷於錯誤,向侯葦帆│ │
│號│ │ │購買240萬元之「EME│ │
│2 │ │ │K依美依康」針劑, │ │
│︶│ │ │供己及小孩施打。 │ │
├─┼────┼────┼─────────┼─────────┤
│4 │98年5月 │歐陽妙貞│侯葦帆意圖為自己不│侯葦帆明知為禁藥而│
│︵│底 │ │法之所有,於左列時│販賣,處有期徒刑拾│
│起│ │ │間,向歐陽妙貞佯稱│月。 │
│訴│ │ │:注射幹細胞針劑可│ │
│書│ │ │治療肺病云云,歐陽│ │
│附│ │ │妙貞誤信為真,因而│ │
│表│ │ │陷於錯誤,向侯葦帆│ │
│編│ │ │購買24萬元之「生命│ │
│號│ │ │の泉」針劑,供己施│ │
│3 │ │ │打。 │ │
│︶│ │ │ │ │
├─┼────┼────┼─────────┼─────────┤
│5 │98年11月│歐陽妙貞│侯葦帆意圖為自己不│侯葦帆明知為禁藥而│
│︵│間某日 │ │法之所有,於左列時│販賣,處有期徒刑壹│
│起│ │ │間,向歐陽妙貞佯稱│年。 │
│訴│ │ │:注射幹細胞針劑可│ │
│書│ │ │治療肺病,大瓶的效│ │
│附│ │ │果更好云云,歐陽妙│ │
│表│ │ │貞誤信為真,因而陷│ │
│編│ │ │於錯誤,向侯葦帆購│ │
│號│ │ │買100萬元之「EMEK │ │
│3 │ │ │依美依康」針劑,供│ │
│︶│ │ │己施打。 │ │
├─┼────┼────┼─────────┼─────────┤
│6 │98年6月 │林神祺 │侯葦帆意圖為自己不│侯葦帆明知為禁藥而│
│︵│間某日 │ │法之所有,於左列時│販賣,處有期徒刑壹│
│起│ │ │間,向林神祺佯稱:│年陸月。 │
│訴│ │ │陳聖雄代理瑞士進口│ │
│書│ │ │幹細胞針劑,注射後│ │
│附│ │ │可治療癌症、不孕症│ │
│表│ │ │云云,林神祺誤信為│ │
│編│ │ │真,因而陷於錯誤,│ │
│號│ │ │向侯葦帆購買83萬元│ │
│4 │ │ │之「生命の泉」針劑│ │
│︶│ │ │,供己施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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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8年8、9│林神祺 │侯葦帆意圖為自己不│侯葦帆明知為禁藥而│
│︵│月間某日│ │法之所有,於左列時│販賣,處有期徒刑壹│
│起│ │ │間,向林神祺佯稱:│年陸月。 │
│訴│ │ │有大瓶的針劑,效果│ │
│書│ │ │更佳云云,林神祺誤│ │
│附│ │ │信為真,因而陷於錯│ │
│表│ │ │誤,向侯葦帆購買85│ │
│編│ │ │萬元之「EMEK依美依│ │
│號│ │ │康」針劑,供其罹患│ │
│4 │ │ │攝護腺癌之父親施打│ │
│︶│ │ │。 │ │
├─┼────┼────┼─────────┼─────────┤
│8 │98年秋季│劉昭顯 │侯葦帆意圖為自己不│侯葦帆明知為禁藥而│
│︵│某日 │ │法之所有,於左列時│販賣,處有期徒刑壹│
│起│ │ │間,向劉昭顯佯稱:│年。 │
│訴│ │ │注射幹細胞針劑可治│ │
│書│ │ │療、改善帕金森症云│ │
│附│ │ │云,劉昭顯誤信為真│ │
│表│ │ │,因而陷於錯誤,以│ │
│編│ │ │17萬元之代價向侯葦│ │
│號│ │ │帆購買「生命の泉」│ │
│5 │ │ │、「EMEK依美依康」│ │
│︶│ │ │針劑各1劑,供其罹 │ │
│ │ │ │患帕金森症之父親施│ │
│ │ │ │打。 │ │
├─┼────┼────┼─────────┼─────────┤
│9 │99年2月 │蔡淑珠 │侯葦帆意圖為自己不│侯葦帆明知為禁藥而│
│︵│間某日 │ │法之所有,於左列時│販賣,處有期徒刑壹│
│起│ │ │間,向蔡淑珠佯稱:│年。 │
│訴│ │ │注射幹細胞針劑具有│ │
│書│ │ │美白、去除臉部斑點│ │
│附│ │ │之療效云云,蔡淑珠│ │
│表│ │ │誤信為真,因而陷於│ │
│編│ │ │錯誤,以60萬元之代│ │
│號│ │ │價向侯葦帆購買「EM│ │
│6 │ │ │EK依美依康」針劑10│ │
│︶│ │ │劑,供己施打。 │ │
├─┼────┼────┼─────────┼─────────┤
│10│99年10月│鄭淋雅 │侯葦帆意圖為自己不│侯葦帆明知為禁藥而│
│︵│間某日 │ │法之所有,於左列時│販賣,處有期徒刑捌│
│起│ │ │間,向鄭淋雅佯稱:│月。扣案之「生命の│
│訴│ │ │注射幹細胞針劑可根│泉」針劑壹盒(含針│
│書│ │ │治兒童鼻子過敏、預│劑拾支、仿單壹件)│
│附│ │ │防感冒云云,鄭淋雅│沒收。 │
│表│ │ │誤信為真,因而陷於│ │
│編│ │ │錯誤,以2萬5千元之│ │
│號│ │ │代價向侯葦帆購買「│ │
│7 │ │ │生命の泉」針劑5劑 │ │
│︶│ │ │,供患有鼻子過敏之│ │
│ │ │ │兒子施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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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施打對象│施打針劑之時間、地點及種類 │
├──┼────┼──────────────────┤
│1 │李深木 │98年11月底起至99年2月初止,每2週在侯│
│ │ │葦帆住處,由蘇素珍為其施打「EMEK依美│
│ │ │依康」胎盤素針劑12劑。 │
├──┼────┼──────────────────┤
│2 │黃詠宸 │98年底開始,每2週在侯葦帆住處,由蘇 │
│ │ │素珍為其施打針劑「生命の泉」胎盤素針│
│ │ │劑1劑、「EMEK美依康」胎盤素針劑10劑 │
│ │ │。 │
├──┼────┼──────────────────┤
│3 │歐陽妙貞│98年6月11日起至98年底止,每週在侯葦 │
│ │ │帆住處,由蘇素珍為其施打「生命の泉胎│
│ │ │盤素針劑30劑、「EMEK依美依康」胎盤素│
│ │ │針劑10劑。 │
├──┼────┼──────────────────┤
│4 │林神祺、│98年6月11日起至同年8月間止,每週在侯│
│ │林神祺之│葦帆住處,由蘇素珍為林神祺施打「生命│
│ │父 │の泉」胎盤素針劑約40劑;及在某不詳診│
│ │ │所,由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為林神祺之父親│
│ │ │施打「EMEK依美依康」針劑6劑。 │
├──┼────┼──────────────────┤
│5 │劉昭顯之│98年秋季在侯葦帆住處,由蘇素珍為其施│
│ │父劉正德│打針劑「生命の泉」胎盤素針劑1劑、「E│
│ │ │MEK依美依康」胎盤素針劑1劑。 │
├──┼────┼──────────────────┤
│6 │蔡淑珠 │99年2月間起至99年8月間止,每2週在侯 │
│ │ │懿真住處,由蘇素珍及另2名年籍不詳之 │
│ │ │成年人為其施打「EMEK依美依康」胎盤素│
│ │ │針劑10劑。 │
├──┼────┼──────────────────┤
│7 │鄭淋雅、│99年10月間起,每週在侯懿真住處,由蘇│
│ │傅正穎 │素珍為傅正穎施打「生命の泉」胎盤素針│
│ │ │劑3劑,為鄭淋雅施打不詳針劑1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