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2276號
TNDM,113,金訴,2276,20250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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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施用詐術 時間 地點 詐欺金額(新臺幣:元) 行為方式 證據清單 1 ︵ 即 起訴書附表編號5 ︶ 午○○ ︵ 提告 ︶ 不詳電信機房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美玲」向午○○佯稱可下載投資軟體Ameritrade,操作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午○○陷於錯誤,同意交付投資款,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詐騙款項予丙○○。 113年5月14日19時10分許 宜蘭縣宜蘭城市車旅宜蘭後站停車場宜蘭林森站 72萬 車手丙○○以假名李家豪於左揭時、地,與午○○面交新臺幣72萬元,並交由收水己○○再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由辛○○擔任指揮者(即在TG群組內指揮車手、現場監控、收水以統籌該次行動),由主謀癸○○於群組內監控交易情形。 ⒈被告己○○之自白(警一卷㈠第359至364頁,偵一卷第371至379頁,偵三卷第167至173頁、第241至243頁,本院卷㈠第173至177頁,本院卷㈡第53至89頁)、被告丙○○之自白(警一卷㈡第221至239頁,偵一卷第361至366頁,偵三卷第175至182頁、第245至247頁,本院卷㈠第187至190頁,本院卷㈡第53至89頁) ⒉證人即同案被告辛○○之證述(警一卷㈠第183至197頁,本院卷㈠第227至231頁、第387至415頁,本院卷㈧第31至42頁,本院卷㈨第11至285頁)、證人即同案被告癸○○之證述(本院卷㈠第265至269頁、第453至481頁,本院卷㈧第51至89頁,本院卷㈨第11至285頁)、證人即告訴人午○○之證述(本院卷㈢第88至90頁、第105至107頁) ⒊告訴人午○○之報案資料及其與電信機房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本院卷㈢第86至87頁、第91至92頁、第97至103頁) 2 ︵ 即 起訴書附表編號6 ︶ 寅○○ ︵ 提告 ︶ 不詳電信機房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尹申羽」向寅○○佯稱可下載投資軟體瑞源及聚亦APP,操作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寅○○陷於錯誤,同意交付投資款,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詐騙款項予丁○○。 113年6月14日10時12分許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 36萬 車手丁○○(由檢察官另行移送,非本案起訴範圍)以假名李子昇於左揭時、地,與寅○○面交新臺幣36萬元,並交由收水己○○再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另由辛○○擔任指揮者(即在TG群組內指揮車手、現場監控、收水以統籌該次行動),酉○○在現場監控車手收款情形,並由癸○○於群組內監控交易情形,申○○則負責本案詐欺集團據點清潔、為成員買飯、派發薪資等內務工作。 ⒈被告己○○之自白(警一卷㈠第335至350頁,偵一卷第371至379頁,偵三卷第167至173頁、第241至243頁,本院卷㈠第173至177頁,本院卷㈡第53至89頁) ⒉證人即同案被告辛○○之證述(警一卷㈠第183至197頁,本院卷㈠第227至231頁、第387至415頁,本院卷㈧第31至42頁,本院卷㈨第11至285頁)、證人即同案被告癸○○之證述(本院卷㈠第265至269頁、第453至481頁,本院卷㈧第51至89頁,本院卷㈨第11至285頁)、證人即同案被告申○○之證述(偵五卷㈡第9至12頁,本院卷㈠第255至258頁,本院卷㈧第51至89頁,本院卷㈨第11至285頁)、證人即同案被告丁○○之證述(警一卷㈡第161至168頁,偵一卷第351至353頁,本院卷㈡第53至89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酉○○之證述(警一卷㈡第57至66頁,偵一卷第355至357頁,本院卷㈠第213至217頁,本院卷㈡第53至89頁)、告訴人寅○○之證述(本院卷㈢第115至118頁、第119至121頁) ⒊手機鑑識還原資料(本院卷㈤第117至137頁) 3 ︵ 即 起訴書附表編號7 ︶ 庚○○ ︵ 提告 ︶ 不詳電信機房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曉若」向庚○○佯稱可下載投資軟體廣隆APP,操作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庚○○陷於錯誤,同意交付投資款,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詐騙款項予丁○○。 113年6月20日10時55分許 嘉義縣○○市○○○路0號 56萬 車手丁○○以假名李子昇於左揭時、地,與庚○○面交新臺幣56萬元,並交由收水己○○再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另由辛○○擔任指揮者(即在TG群組內指揮車手、現場監控、收水以統籌該次行動),酉○○在現場監控車手收款情形,並由癸○○於群組內監控交易情形,申○○則負責本案詐欺集團據點清潔、為成員買飯、派發薪資等內務工作。 ⒈被告己○○之自白(警一卷㈠第335至350頁,偵一卷第371至379頁,偵三卷第167至173頁、第241至243頁,本院卷㈠第173至177頁,本院卷㈡第53至89頁) ⒉證人即同案被告辛○○之證述(警一卷㈠第183至197頁,本院卷㈠第227至231頁、第387至415頁,本院卷㈧第31至42頁,本院卷㈨第11至285頁)、證人即同案被告癸○○之證述(本院卷㈠第265至269頁、第453至481頁,本院卷㈧第51至89頁,本院卷㈨第11至285頁)、證人即同案被告申○○之證述(偵五卷㈡第9至12頁,本院卷㈠第255至258頁,本院卷㈧第51至89頁,本院卷㈨第11至285頁)、證人即同案被告丁○○之證述(警一卷㈡第161至168頁,偵一卷第351至353頁,本院卷㈡第53至89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酉○○證述(警一卷㈡第57至66頁,偵一卷第355至357頁,本院卷㈠第213至217頁,本院卷㈡第53至89頁)、證人即告訴人庚○○之證述(本院卷㈢第131至133頁) ⒊同案被告酉○○扣案手機畫面之翻拍照片(警二卷第311至319頁)、手機鑑識還原資料(偵二卷㈡第197至211頁)、 ⒋告訴人庚○○報案資料、郵局戶封面及內頁(本院卷㈢第125至129頁、第135至139頁) 4 ︵ 即 起訴書附表編號8 ︶ 未○○ ︵ 提告 ︶ 不詳電信機房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15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愛玲」向未○○佯稱可至投資網站「恆上智選」,操作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未○○陷於錯誤,同意交付投資款,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詐騙款項予丁○○。 113年6月21日09時00分許 高雄市○○區○○○巷0號前 70萬 車手丁○○(由檢察官另行移送,非本案起訴範圍)以假名李子昇於左揭時、地,與未○○面交新臺幣70萬元,並交由收水己○○再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另由辛○○擔任指揮者(即在TG群組內指揮車手、現場監控、收水以統籌該次行動),酉○○在現場監控車手收款情形,並由癸○○於群組內監控交易情形,申○○則負責本案詐欺集團據點清潔、為成員買飯、派發薪資等內務工作。 ⒈被告己○○之自白(警一卷㈠第335至350頁,偵一卷第371至379頁,偵三卷第167至173頁、第241至243頁,本院卷㈠第173至177頁,本院卷㈡第53至89頁) ⒉證人即同案被告辛○○之證述(警一卷㈠第183至197頁,本院卷㈠第227至231頁、第387至415頁,本院卷㈧第31至42頁,本院卷㈨第11至285頁)、證人即同案被告癸○○之證述(本院卷㈠第265至269頁、第453至481頁,本院卷㈧第51至89頁,本院卷㈨第11至285頁)、證人即同案被告申○○之證述(偵五卷㈡第9至12頁,本院卷㈠第255至258頁,本院卷㈧第51至89頁,本院卷㈨第11至285頁)、證人即同案被告丁○○之證述(警一卷㈡第161至168頁,偵一卷第351至353頁,本院卷㈡第53至89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酉○○之證述(警一卷㈡第57至66頁,偵一卷第355至357頁,本院卷㈠第213至217頁,本院卷㈡第53至89頁)、證人即告訴人未○○之證述(本院卷㈢第147至149頁) ⒊同案被告酉○○扣案手機畫面之翻拍照片(警二卷第311至319頁)、手機鑑識還原資料(偵二卷㈡第239至336頁)、告訴人未○○之報案資料及其與電信機房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本院卷㈢第145頁、第151至155頁) 5 ︵ 即 起訴書附表編號9 ︶ 戌○○ ︵ 提告 ︶ 不詳電信機房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淑婷」向戌○○佯稱可下載投資軟體APP、至投資網站「瑞源證券投資」,操作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戌○○陷於錯誤,同意交付投資款,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詐騙款項予丁○○。 113年6月21日11時00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 85萬 車手丁○○以假名李子昇於左揭時、地,與戌○○面交新臺幣85萬元,並交由收水己○○再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另由辛○○擔任指揮者(即在TG群組內指揮車手、現場監控、收水以統籌該次行動),酉○○在現場監控車手收款情形,並由癸○○於群組內監控交易情形,申○○則負責本案詐欺集團據點清潔、為成員買飯、派發薪資等內務工作。 ⒈被告己○○之自白(偵一卷第371至379頁,偵三卷第167至173頁、第241至243頁,本院卷㈠第173至177頁,本院卷㈡第53至89頁) ⒉證人即同案被告辛○○之證述(本院卷㈠第227至231頁、第387至415頁,本院卷㈧第31至42頁,本院卷㈨第11至285頁)、證人即同案被告癸○○之證述(本院卷㈠第265至269頁、第453至481頁,本院卷㈧第51至89頁,本院卷㈨第11至285頁)、證人即同案被告申○○之證述(偵五卷㈡第9至12頁,本院卷㈠第255至258頁,本院卷㈧第51至89頁,本院卷㈨第11至285頁)、證人即同案被告丁○○之證述(本院卷㈡第53至89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酉○○之證述(本院卷㈠第213至217頁,本院卷㈡第53至89頁)、證人即告訴人戌○○之證述(本院卷㈢第159至161頁) ⒊同案被告酉○○扣案手機畫面之翻拍照片(警二卷第311至319頁)、手機鑑識還原資料(偵二卷㈡第239至336頁)、告訴人戌○○報案資料及其與電信機房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本院卷㈢第158頁、第162至164頁、第174至176頁) 6 ︵ 即 起訴書附表編號10 ︶ 辰○○ ︵ 由配偶張有財提告 ︶ 不詳電信機房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芯怡」向辰○○佯稱投資獲利等語,致辰○○陷於錯誤,同意交付投資款,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詐騙款項予丁○○。 113年6月21日12時00分許 高雄市○鎮區○○街0號(五甲公園) 282萬 車手丁○○以假名李子昇於左揭時、地,與辰○○面交新臺幣282萬元,並交由收水己○○再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另由辛○○擔任指揮者(即在TG群組內指揮車手、現場監控、收水以統籌該次行動),酉○○在現場監控車手收款情形,並由癸○○於群組內監控交易情形,申○○則負責本案詐欺集團據點清潔、為成員買飯、派發薪資等內務工作。 ⒈被告己○○之自白(警一卷㈠第335至350頁,偵一卷第371至379頁,偵三卷第167至173頁、第241至243頁,本院卷㈠第173至177頁,本院卷㈡第53至89頁) ⒉證人即同案被告辛○○之證述(警一卷㈠第183至197頁,本院卷㈠第227至231頁、第387至415頁,本院卷㈧第31至42頁,本院卷㈨第11至285頁)、證人即同案被告癸○○之證述(本院卷㈠第265至269頁、第453至481頁,本院卷㈧第51至89頁,本院卷㈨第11至285頁)、證人即同案被告申○○之證述(偵五卷㈡第9至12頁,本院卷㈠第255至258頁,本院卷㈧第51至89頁,本院卷㈨第11至285頁)、證人即同案被告丁○○之證述(警一卷㈡第161至168頁,偵一卷第351至353頁,本院卷㈡第53至89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酉○○之證述(警一卷㈡第57至66頁,偵一卷第355至357頁,本院卷㈠第213至217頁,本院卷㈡第53至89頁)、證人即告訴人張有財之證述(本院卷㈢第182至184頁、第185至186頁) ⒊被告酉○○扣案手機畫面之翻拍照片(警二卷第311至319頁)、手機鑑識還原資料(偵二卷㈡第239至336頁)、告訴人辰○○之報案資料(本院卷㈢第178至181頁) 7 ︵ 即 起訴書附表編號11 ︶ 乙○○ ︵ 提告 ︶ 不詳電信機房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瑞源證券」向乙○○佯稱可下載投資軟體瑞源證券APP,操作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乙○○陷於錯誤,同意交付投資款,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詐騙款項予丁○○。 113年6月25日14時30分許 屏東縣○○鄉○○路000號附近 72萬 車手丁○○以假名李子昇於左揭時、地,與乙○○面交新臺幣72萬元,並交由收水己○○再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另由辛○○擔任指揮者(即在TG群組內指揮車手、現場監控、收水以統籌該次行動),甲○○於TG群組內隨辛○○學習指揮方式及查看交易情形,酉○○在現場監控車手收款情形,並由癸○○於群組內監控交易情形,申○○則負責本案詐欺集團據點清潔、為成員買飯、派發薪資等內務工作。 ⒈被告己○○之自白(警一卷㈠第335至350頁,偵一卷第371至379頁,偵三卷第167至173頁、第241至243頁,本院卷㈠第173至177頁,本院卷㈡第53至89頁) ⒉證人即同案被告辛○○之證述(警一卷㈠第183至197頁,本院卷㈠第227至231頁、第387至415頁,本院卷㈧第31至42頁,本院卷㈨第11至285頁)、證人即同案被告甲○○之證述(警一卷㈠第301至310頁,偵五卷㈠第289至293頁,偵五卷㈡第13至17頁,本院卷㈠第239至243頁、第333至361頁,本院卷㈧第51至89頁,本院卷㈨第11至285頁)、證人即同案被告癸○○之證述(本院卷㈠第265至269頁、第453至481頁,本院卷㈧第51至89頁,本院卷㈨第11至285頁)、證人即同案被告申○○之證述(偵五卷㈡第9至12頁,本院卷㈠第255至258頁,本院卷㈧第51至89頁,本院卷㈨第11至285頁)、證人即同案被告丁○○之證述(警一卷㈡第161至168頁,偵一卷第351至353頁,偵二卷㈠第211至218頁,本院卷㈡第53至89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酉○○之證述(警一卷㈡第57至66頁,偵一卷第355至357頁,本院卷㈠第213至217頁,本院卷㈡第53至89頁)、證人即告訴人乙○○之證述(本院卷㈢第193至196頁) 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蒐證照片(警二卷第77至88頁、第169至172頁)、同案被告酉○○扣案手機畫面之翻拍照片(警二卷第311至319頁)、TG「(五支手槍圖示)」群組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二卷㈠第99頁)、手機鑑識還原資料(偵二卷㈡第213至229頁、第231至237頁)、告訴人乙○○報案資料及其與電信機房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本院卷㈢第192頁、第197至199頁、第203頁) 8 ︵ 即 起訴書附表編號12 ︶ 卯○○ ︵ 未提告 ︶ 不詳電信機房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趙琳琳」向卯○○佯稱可下載投資軟體廣隆APP,操作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卯○○陷於錯誤,同意交付投資款,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詐騙款項予丁○○。 113年6月25日19時57分許 臺中市后里區四村路與文化路口(內埔國小前) 50萬 車手丁○○以假名李子昇於左揭時、地,與卯○○面交新臺幣50萬元,並交由收水己○○再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另由辛○○擔任指揮者(即在TG群組內指揮車手、現場監控、收水以統籌該次行動),甲○○於TG群組內隨辛○○學習指揮方式及查看交易情形,酉○○在現場監控車手收款情形,並由癸○○於群組內監控交易情形,申○○則負責本案詐欺集團據點清潔、為成員買飯、派發薪資等內務工作。 ⒈被告己○○之自白(警一卷㈠第335至350頁,偵一卷第371至379頁,偵三卷第167至173頁、第241至243頁,本院卷㈠第173至177頁,本院卷㈡第53至89頁) ⒉證人即同案被告辛○○之證述(偵一卷第345至348頁,本院卷㈠第227至231頁、第387至415頁,本院卷㈧第31至42頁,本院卷㈨第11至285頁)、證人即同案被告甲○○之證述(警一卷㈠第301至310頁,偵五卷㈠第289至293頁,偵五卷㈡第13至17頁,本院卷㈠第239至243頁、第333至361頁,本院卷㈧第51至89頁,本院卷㈨第11至285頁)、證人即同案被告癸○○之證述(本院卷㈠第265至269頁、第453至481頁,本院卷㈧第51至89頁,本院卷㈨第11至285頁)、證人即同案被告申○○之證述(偵五卷㈡第9至12頁,本院卷㈠第255至258頁,本院卷㈧第51至89頁,本院卷㈨第11至285頁)、證人即同案被告丁○○之證述(警一卷㈡第131至133頁、第135至145頁、第147至152頁,偵一卷第305至309頁,偵二卷㈠第211至218頁,本院卷㈡第53至89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酉○○之證述(警一卷㈡第31至48頁,偵一卷第313至317頁、第355至357頁,本院卷㈠第213至217頁,本院卷㈡第53至89頁)、證人即告訴人卯○○之證述(偵二卷㈡第67至71頁) 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蒐證照片(警二卷第77至88頁、第169至172頁)、告訴人卯○○面交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警二卷303頁)、同案被告酉○○扣案手機畫面之翻拍照片(警二卷第311至319頁)、手機鑑識還原資料(本院卷㈤第279至293頁)、告訴人卯○○報案資料及其與電信機房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偵二卷㈠第45至51頁,偵二卷㈡第77至83頁、第85至105頁)、TG「(五支手槍圖示)」群組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二卷㈠第99頁) 9 ︵ 即 起訴書附表編號13 ︶ 楊 新 絹 ︵ 提告 ︶ 不詳電信機房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中旬,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恆上營業員」向楊新絹佯稱可下載投資軟體恆上投資APP,操作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楊新絹陷於錯誤,同意交付投資款,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詐騙款項予丑○○。 113年6月26日08時51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000號對面 10萬 車手丑○○以假名胡友成於左揭時、地,與楊新絹面交新臺幣10萬元,並交由收水己○○再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另由辛○○擔任指揮者(即在TG群組內指揮車手、現場監控、收水以統籌該次行動),甲○○於TG群組內隨辛○○學習指揮方式及查看交易情形,並由癸○○透過辛○○之工作機於群組內監控交易情形,申○○則負責本案詐欺集團據點清潔、為成員買飯、派發薪資等內務工作。 ⒈被告己○○之自白(警一卷㈠第335至350頁,偵一卷第371至379頁,偵三卷第167至173頁、第241至243頁,本院卷㈠第173至177頁,本院卷㈡第53至89頁) ⒉證人即同案被告辛○○之證述(警一卷㈠第183至197頁,偵一卷第345至348頁,本院卷㈠第227至231頁、第387至415頁,本院卷㈧第31至42頁,本院卷㈨第11至285頁)、證人即同案被告甲○○之證述(警一卷㈠第301至310頁,偵五卷㈠第289至293頁,偵五卷㈡第13至17頁,本院卷㈠第239至243頁、第333至361頁,本院卷㈧第51至89頁,本院卷㈨第11至285頁)、證人即同案被告癸○○之證述(本院卷㈠第265至269頁、第453至481頁,本院卷㈧第51至89頁,本院卷㈨第11至285頁)、證人即同案被告申○○之證述(偵五卷㈡第9至12頁,本院卷㈠第255至258頁,本院卷㈧第51至89頁,本院卷㈨第11至285頁)、證人即同案被告丑○○之證述(警一卷㈡第197至204頁,警三卷第3至5頁、第7至19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酉○○之證述(本院卷㈠第213至217頁,本院卷㈡第53至89頁)、證人即告訴人楊新絹之證述(本院卷㈢第248至250頁) ⒊TG「(五支手槍圖示)」群組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一卷㈡第219至220頁,偵二卷㈠第99頁)、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蒐證照片(警一卷㈢第187至197頁)、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蒐證照片(警二卷第77至88頁、第169至172頁)、手機鑑識還原資料(本院卷㈤第295至312頁)、告訴人楊新絹報案資料及其與電信機房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本院卷㈢第246至247頁、第251至261頁) 10 ︵ 即 起訴書附表編號14 ︶ 壬○○ ︵ 提告 ︶ 不詳電信機房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長興證券VIP小興」向壬○○佯稱抽中股票須加碼交割款等語,惟壬○○未陷於錯誤,假意同意交付投資款,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詐騙款項予丑○○。 113年6月26日17時45分許 南投市○○路000號前 100萬未遂 車手丑○○(由檢察官另行移送,非本案起訴範圍)以假名胡友成於左揭時、地,與壬○○面交新臺幣100萬元,並預計交由收水己○○再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另由辛○○擔任指揮者(即在TG群組內指揮車手、現場監控、收水以統籌該次行動),甲○○於TG群組內隨辛○○學習指揮方式及查看交易情形,並由癸○○透過辛○○之工作機於群組內監控交易情形,申○○則負責本案詐欺集團據點清潔、為成員買飯、派發薪資等內務工作。惟丑○○於左揭時、地欲與壬○○收取左揭款項時,旋為警方逮捕而未遂。 ⒈被告己○○之自白(警一卷㈠第335至350頁,偵一卷第371至379頁,偵三卷第167至173頁、第241至243頁,本院卷㈠第173至177頁,本院卷㈡第53至89頁) ⒉證人即同案被告辛○○之證述(警一卷㈠第183至197頁,偵一卷第345至348頁,本院卷㈠第227至231頁、第387至415頁,本院卷㈧第31至42頁,本院卷㈨第11至285頁)、證人即同案被告甲○○之證述(偵五卷㈠第289至293頁,偵五卷㈡第13至17頁,本院卷㈠第239至243頁、第333至361頁,本院卷㈧第51至89頁,本院卷㈨第11至285頁)、證人即同案被告癸○○之證述(本院卷㈠第265至269頁、第453至481頁,本院卷㈧第51至89頁,本院卷㈨第11至285頁)、證人即同案被告申○○之證述(偵五卷㈡第9至12頁,本院卷㈠第255至258頁本院卷㈧第51至89頁,本院卷㈨第11至285頁)、證人即同案被告丑○○之自證述(警三卷第3至5頁、第7至19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酉○○之證述(偵二卷㈠第201至209頁,本院卷㈠第213至217頁,本院卷㈡第53至89頁)、證人即告訴人壬○○之證述(警三卷第21至27頁) 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蒐證照片(警一卷㈢第187至197頁)、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蒐證照片(警二卷第77至88頁、第169至172頁)、手機鑑識還原資料(本院卷㈤第295至312頁)、告訴人壬○○與被告丑○○面交及查獲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扣案物品照片、被告丑○○手機內通訊軟體TELEGRAM頁面及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三卷第51至63頁)、告訴人壬○○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警三卷第65至73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警三卷第33至39頁、第41頁)、TG「(五支手槍圖示)」群組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二卷㈠第99頁) 11 ︵ 即 起訴書附表編號15 ︶ 子○○ ︵ 提告 ︶ 不詳電信機房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6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邱靜宜」向子○○佯稱可下載投資軟體路博邁APP,操作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子○○陷於錯誤,同意交付投資款,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詐騙款項予丙○○。 113年8月20日8時27分 屏東潮州土地公廟 40萬 車手丙○○以假名李子杰於左揭時、地,與子○○面交新臺幣40萬元,並交由收水己○○再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另由暱稱TG暱稱鑫超越-金庫之人擔任指揮者(即在TG群組內指揮車手、現場監控、收水以統籌該次行動),由TG暱稱「鑫超越-唐伯虎」之人現場監控車手收款情形,並由癸○○於群組內監控交易情形,申○○則負責本案詐欺集團據點清潔、為成員買飯、派發薪資等內務工作。 ⒈被告丙○○之自白(警一卷㈡第221至239頁,偵一卷第361至366頁,偵三卷第175至182頁、第245至247頁,本院卷㈠第187至190頁,本院卷㈡第53至89頁)、被告己○○之自白(警一卷㈠第335至350頁,偵一卷第371至379頁,偵三卷第167至173頁、第241至243頁,本院卷㈠第173至177頁,本院卷㈡第53至89頁)  ⒉證人即同案被告癸○○之證述(本院卷㈠第265至269頁、第453至481頁,本院卷㈧第51至89頁,本院卷㈨第11至285頁)、證人即同案被告申○○之證述(偵五卷㈡第9至12頁,本院卷㈠第255至258頁本院卷㈧第51至89頁,本院卷㈨第11至285頁)、證人即告訴人子○○之證述(警三卷第95至97頁) ⒊手機鑑識還原資料(本院卷㈤第313至586頁)、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蒐證照片(警一卷㈢第199至209頁)、告訴人子○○報案資料及其與電信機房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警三卷第93至94頁、第98至99頁、第109至113頁) 12 ︵ 即 起訴書附表編號16 ︶ 戊○○ ︵ 提告 ︶ 不詳電信機房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8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路博邁線上營業員」向戊○○佯稱操作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戊○○陷於錯誤,同意交付投資款,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詐騙款項予丙○○。 113年8月21日9時17分許 嘉義市○區○○街00號(嘉義玉霄殿) 210萬 車手丙○○以假名李子杰於左揭時、地,與戊○○面交新臺幣210萬元,並交由收水己○○再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另由暱稱TG暱稱鑫超越-金庫之人擔任指揮者(即在TG群組內指揮車手、現場監控、收水以統籌該次行動),由TG暱稱「鑫超越-唐伯虎」之人現場監控車手收款情形,並由癸○○於群組內監控交易情形,申○○則負責本案詐欺集團據點清潔、為成員買飯、派發薪資等內務工作。 ⒈被告丙○○之自白(警一卷㈡第221至239頁,偵一卷第361至366頁,偵三卷第175至182頁、第245至247頁,本院卷㈠第187至190頁,本院卷㈡第53至89頁)、被告己○○之自白(警一卷㈠第335至350頁,偵一卷第371至379頁,偵三卷第167至173頁、第241至243頁,本院卷㈠第173至177頁,本院卷㈡第53至89頁)  ⒉證人即同案被告癸○○之證述(本院卷㈠第265至269頁、第453至481頁,本院卷㈧第51至89頁,本院卷㈨第11至285頁)、證人即同案被告申○○之證述(偵五卷㈡第9至12頁,本院卷㈠第255至258頁本院卷㈧第51至89頁,本院卷㈨第11至285頁)、證人即告訴人戊○○之證述(警三卷第117至119頁) 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蒐證照片(警一卷㈢第199至209頁)、手機鑑識還原資料(本院卷㈤第313至586頁)、告訴人戊○○之報案資料及其與電信機房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警三卷第125至149頁) 【附表二】
被害人 施用詐術 時間 地點 詐欺金額(新臺幣:元) 行為方式 檢察官提出之證據清單 陳重言 ︵ 未提告 ︶ 不明 113年8月21日15時30分許 高雄市旗津旗津三路公園 120萬 車手丙○○以假名李子杰於左揭時、地,與被害人陳重言面交新臺幣120萬元,並交由收水己○○再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另由暱稱TG暱稱鑫超越-金庫之人擔任指揮者(即在TG群組內指揮車手、現場監控、收水以統籌該次行動),由TG暱稱「鑫超越-唐伯虎」之人現場監控車手收款情形,並由癸○○於群組內監控交易情形,申○○則負責本案詐欺集團據點清潔、為成員買飯、派發薪資等內務工作。 ⒈被告丙○○之供述(警一卷㈡第221至239頁,偵一卷第361至366頁,偵三卷第175至182頁、第245至247頁) ⒉被告己○○之供述(警一卷㈠第335至350頁,偵一卷第371至379頁,偵三卷第167至173頁、第241至243頁) ⒊手機鑑識還原資料(本院卷㈤第587至638頁) 【附表三】
編號 扣案手機 所有人 備註 1 ⑴iPhone13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⑵iPhoneSE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己○○ 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員警持本院113年聲搜字第1693號搜索票於113年8月22日對己○○進行搜索(警一卷㈠第365頁、第367至371頁)。 2 ⑴iPhone14Pro Max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⑵iPhoneSE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丙○○ 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員警持本院113年聲搜字第1693號搜索票於113年8月22日對丙○○進行搜索(警一卷㈡第253頁、第255至259頁)。 【附表四】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罪名與宣告刑) 1 附表一編號1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 附表一編號2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附表一編號3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附表一編號4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附表一編號5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 附表一編號6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7 附表一編號7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 附表一編號8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 附表一編號9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附表一編號10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1 附表一編號11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2 附表一編號12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卷目索引】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警礁偵字第1130020701號刑案偵查卷宗一(警一卷㈠)。 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警礁偵字第1130020701號刑案偵查卷宗二(警一卷㈡)。 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警礁偵字第1130020701號刑案偵查卷宗三(警一卷㈢)。 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南市警學偵刑字第1130409849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二卷)。 ⒌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1130016743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三卷)。 ⒍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花市警刑字第1130026263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四卷)。 ⒎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1808號偵查卷宗(偵一卷)。 ⒏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營偵字第2118號偵查卷宗一(偵二卷㈠)。 ⒐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營偵字第2118號偵查卷宗二(偵二卷㈡)。 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營偵字第2118號偵查卷宗三(偵二卷㈢)。 ⒒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2884號偵查卷宗(偵三卷)。 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2885號偵查卷宗(偵四卷)。 ⒔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6202號偵查卷宗一(偵五卷㈠)。 ⒕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6202號偵查卷宗二(偵五卷㈡)。 ⒖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7795號偵查卷宗(偵六卷)。 ⒗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9510號偵查卷宗(偵七卷)。 ⒘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171號偵查卷宗(偵八卷)。 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羈字第285號刑事卷宗(聲羈一卷)。 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羈字第400號刑事卷宗(聲羈二卷)。 ⒛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羈字第486號刑事卷宗(聲羈三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偵聲字第226號刑事卷宗(偵聲一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偵聲字第310號刑事卷宗(偵聲二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276號刑事卷宗一(本院卷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276號刑事卷宗二(本院卷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276號刑事卷宗三(本院卷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276號刑事卷宗四(本院卷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276號刑事卷宗五(本院卷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276號刑事卷宗六(本院卷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276號刑事卷宗七(本院卷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276號刑事卷宗七(本院卷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276號刑事卷宗九(本院卷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276號刑事卷宗十(本院卷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276號刑事卷宗十一(本院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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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