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扣案之分裝夾鍊袋2包,據被告供陳係其所有供販賣第三 級毒品愷他命使用(見本院卷二第107頁背面),且亦具 有防止裸露、逸出及潮濕之功用,以便於攜帶,尚未使用 ,顯屬被告所有供犯罪預備之物,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9條未規定沒收「預備」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被告所犯最後1次販賣愷他命 之罪項下宣告沒收(即附表二之一編號24所示)。另扣案 之NOKIA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係被告所有供其聯絡販賣毒品所用之物(見警三卷第2至3 頁、偵二卷第187頁、本院卷二第107頁背面),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又被告販 賣第三級毒品如附表二之一所載各次所得雖未扣案,仍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分別於其各次所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2)至扣案之愷他命3包(分別含袋重37.32公克、2.03公克、 1. 11公克,見警三卷第19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毒品初步檢驗報告書)、愷他命磨粉煙盒2個、NOKIA 牌行動電話2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SIM卡各1張),據被告供稱係供自己施用及施用毒品 所使用之工具,電話則分別為連絡家人(門號0000000 000號)與友人(門號0000000000號)之用(見警三卷 第2、3頁、偵二卷第186、187頁、本院卷二第107頁背 面),且均無證據證明上開扣押物品與本案犯罪事實 有直接之關連,爰不為沒收之宣告。至扣案之現金 16,600元,業據被告姚富庸供稱係伊工作所得(見警 三卷第3頁、本院卷二第107頁背面),均無積極證據 證明係被告販賣毒品所得之款項,無從諭知沒收。(三)被告許翕登部分:
(1)扣案被告許翕登所有之NOKIA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 000000號SIM卡1張),係被告所有供其聯絡販賣毒品所用 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 收之。扣案之分裝夾鍊袋5包,據被告供稱係其所有供販 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使用(見本院卷二第107頁背面), 且亦具有防止裸露、逸出及潮濕之功用,以便於攜帶,尚 未使用,顯屬被告所有供犯罪預備之物,而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9條未規定沒收「預備」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應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被告所犯最後1次販賣 愷他命之罪項下宣告沒收(即附表三編號15所示)。至扣 案之愷他命之香菸5支、愷他命吸食工具1個、夾子2支、
愷他命玻璃磨板1塊、愷他命塑膠吸管3支等物,據被告之 供述係供其吸食毒品使用(見偵三卷第17、200-201頁、 本院卷二第107頁背面);扣案之電子磅秤1台,業據被告 所陳已損壞而長久未使用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07頁背面 ),上開物品無積極證據證明係本案販賣毒品所用,自無 從宣告沒收。
(2)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之金額,均詳如附表三所載,其各次 販賣毒品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 條第1項規定,分別於其各次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之主文 項下,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抵償之。
(四)被告李念祖部分:
(1)扣案被告李念祖所有之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 號SIM卡1張),係被告所有供其聯絡販賣毒品所用之物( 見警二卷第8頁、偵四卷第8頁、本院卷二第107頁背面) ;而扣案現金17,300元,且據被告供承其中現金8,000元 係伊女友所有,其餘9,300元為伊所有且係販毒所得(見 本院卷二第106頁背面、第107頁背面),爰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上開行動電話與 販毒所得9,300元之部分均已扣案,無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而應追繳價額或以財產抵償之問題,又被告販賣毒品所 得共20,100元,其中10,800元未據扣案,仍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9條規定沒收,若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被 告之財產抵償;且衡諸常情,被告先行販賣所得應先用諸 於日常生活開支,後販賣所得較易留存而未及花用,故被 告經扣得之現金9,300元,應屬被告最接近查扣日期之販 賣所得,即附表四編號8,其中400元加上編號9至13販賣 所得之現金,此等部分自毋庸為「若不能沒收時以被告之 財產抵償」之諭知。至現金8,000元及另扣案行動電話3支 (含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SIM 卡各1張),為被告否認與其本件所犯有關,復無相 關證據證明其為被告本件犯行所得或工具,乃不予沒收。 至未扣案為被告所有供本案販毒所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1支,雖未扣案,但無證據證明其已滅失,仍應 依法為沒收之諭知,且於不能沒收時,徵收其價額。 (2)扣案之愷他命4包(驗餘淨重分別為46.905公克、1.669公 克、1.948公克、1.070公克),確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紙 可稽(見本院卷二第65、66頁),且扣案之搖頭丸2包( 分別為7粒、1粒),均為違禁物;為被告堅稱為自己施用
而與本件販毒犯行無關(本院卷二第107頁背面),又無 證據證明上開物品與被告所為本件犯行有關,應不為沒收 之宣告,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置。
(3)至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所得如附表四所示,雖未扣案, 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分別宣告沒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五)被告許恭鳴部分:
(1)扣案之愷他命1大包(毛重33.9公克)、12小包(毛重共5 5公克)、一粒眠12顆、分裝夾鍊袋112個、電子磅秤1台 ,則據被告陳稱係供自己施用之毒品所用;扣案之行動電 話1支(門號0000000000號)亦非本件販毒之用(見本院 卷二第107至108頁),且無證據證明其為被告本件犯行販 賣之毒品或工具;而扣案之本票21張、徐浩竣身分證及機 車駕照各1張、力俞方身分證影本1張、王俊仁身分證影本 1張、王秀帆身分證及健保卡各1張等物,係被告另涉重利 罪之物,均無從於本案為沒收之宣告。至未扣案為被告所 有供本案販毒所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雖 據被告辯稱丟棄(偵五卷第8頁),但未能證明其以滅失 ,仍應依法為沒收之諭知,且於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2)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所得如附表五所載,雖未扣案,仍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分別於其各次 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9款、第59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詹尚晃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秋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附表一、陳金盛販賣愷他命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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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交易對│時間 │地點及使用之│販賣價│所犯罪名及│沒收 │
│ │象 │(民國)│手機門號 │格數量│量刑 │ │
│ │ │ │ │(新臺│ │ │
│號│ │ │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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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姚富庸│100年2月│(1)陳金盛 │7500元│陳金盛販賣│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
│ │ │25日16時│位於臺南市永│30公克│第三級毒品│臺幣柒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
│ │ │許 │康區○○○街│ │,累犯,處│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16號住處樓下│ │有期徒刑貳│償之。 │
│ │ │ │(2)門號不 │ │年拾月。 │ │
│ │ │ │詳 │ │ │ │
├─┼───┼────┼──────┼───┼─────┼──────────────┤
│2 │許翕登│99年8月 │(1)臺南市 │6000元│陳金盛販賣│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
│ │ │14日19時│永康區永康砲│20公克│第三級毒品│臺幣陸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1分許 │校附近超商前│ │,累犯,處│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2)門號095│ │有期徒刑貳│。 │
│ │ │ │079893號 │ │年拾月。 │ │
├─┼───┼────┼──────┼───┼─────┼──────────────┤
│3 │李念祖│100年2月│(1)陳金盛 │7500元│陳金盛販賣│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
│ │ │25日16時│位於臺南市永│30公克│第三級毒品│臺幣柒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
│ │ │許 │康區○○○街│ │,累犯,處│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16號住處樓下│ │有期徒刑貳│償之。 │
│ │ │ │(2)門號不 │ │年拾月。 │ │
│ │ │ │詳 │ │ │ │
├─┼───┼────┼──────┼───┼─────┼──────────────┤
│4 │許恭鳴│100年3月│(1)陳金盛 │25000 │陳金盛販賣│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9│
│ │ │5日4時許│位於臺南市永│元100 │第三級毒品│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康區○○○街│公克 │,累犯,處│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
│ │ │ │16號住處樓下│ │有期徒刑貳│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如全部│
│ │ │ │(2)門號 │ │年拾月。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0000000000號│ │ │償之。 │
├─┼───┼────┼──────┼───┼─────┼──────────────┤
│5 │林文豪│100年3月│(1)臺南市 │300元1│陳金盛販賣│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9│
│ │ │6日22時 │永康區臺南高│包 │第三級毒品│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 │ │許 │工對面黃昏市│ │,累犯,處│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
│ │ │ │場前 │ │有期徒刑貳│臺幣參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2)門號 │ │年拾月。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0000000000號│ │ │。 │
├─┼───┼────┼──────┼───┼─────┼──────────────┤
│6 │游嘉彬│99年7月 │(1)臺南市 │500元1│陳金盛販賣│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
│ │ │11日0時 │永康區○○路│包 │第三級毒品│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43分許 │二段紅螞蟻碳│ │,累犯,處│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烤店前 │ │有期徒刑貳│。 │
│ │ │ │(2)門號095│ │年拾月。 │ │
│ │ │ │0000000號 │ │ │ │
├─┼───┼────┼──────┼───┼─────┼──────────────┤
│7 │李淑惠│99年12月│(1)臺南市 │500元1│陳金盛販賣│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9│
│ │ │5日22時 │永康區中山北│包 │第三級毒品│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 │ │25分許 │路264巷286弄│ │,累犯,處│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
│ │ │ │1 號之41樓前│ │有期徒刑貳│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2)門號 │ │年拾月。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0000000000號│ │ │。 │
├─┼───┼────┼──────┼───┼─────┼──────────────┤
│8 │郭仁聰│99年12月│(1)臺南市 │1000元│陳金盛販賣│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9│
│ │ │3日21時 │永康區○○路│1包 │第三級毒品│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 │ │40分許 │某巷子內全家│ │,累犯,處│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
│ │ │ │便利商店外 │ │有期徒刑貳│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2)門號 │ │年拾月。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0000000000號│ │ │。 │
├─┼───┼────┼──────┼───┼─────┼──────────────┤
│9 │郭仁聰│99年12月│(1)臺南市 │500元1│陳金盛販賣│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9│
│ │ │6日4時許│永康區○○路│包 │第三級毒品│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
│ │ │ │某巷子內全家│ │,累犯,處│。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
│ │ │ │便利商店外 │ │有期徒刑貳│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
│ │ │ │(2)門號 │ │年拾月。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0000000000號│ │ │之。 │
├─┼───┼────┼──────┼───┼─────┼──────────────┤
│10│吳姿樺│99年5月8│(1)臺南市 │1000元│陳金盛販賣│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
│ │ │日3時14 │永康區○○路│2包 │第三級毒品│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分許 │二段紅螞蟻碳│(檢察│,累犯,處│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烤店附近 │官起訴│有期徒刑貳│。 │
│ │ │ │(2)門號095│書誤載│年拾月。 │ │
│ │ │ │0000000號 │為1 │ │ │
│ │ │ │ │包) │ │ │
├─┼───┼────┼──────┼───┼─────┼──────────────┤
│11│吳姿樺│99年5月 │(1)臺南市 │500元1│陳金盛販賣│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
│ │ │13日21時│永康區○○路│包 │第三級毒品│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16分許 │二段紅螞蟻碳│ │,累犯,處│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烤店附近 │ │有期徒刑貳│。 │
│ │ │ │(2)門號095│ │年拾月。 │ │
│ │ │ │0000000號 │ │ │ │
├─┼───┼────┼──────┼───┼─────┼──────────────┤
│12│陶子豪│99年5月7│(1)臺南市 │1500元│陳金盛販賣│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9│
│ │ │日19時47│永康區大橋一│1包 │第三級毒品│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 │ │分許 │街32499號陶 │ │,累犯,處│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
│ │ │ │子豪之住處 │ │有期徒刑貳│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
│ │ │ │(2)門號 │ │年拾月。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0000000000號│ │ │償之。 │
├─┼───┼────┼──────┼───┼─────┼──────────────┤
│13│陶子豪│99年12月│(1)臺南市 │600元1│陳金盛販賣│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
│ │ │7日18時 │永康區大橋一│包 │第三級毒品│含袋重壹零零點捌陸公克)、第│
│ │ │14分許 │街32499號陶 │ │,累犯,處│三級毒品外包裝袋壹個、行動電│
│ │ │ │子豪之住處 │ │有期徒刑貳│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
│ │ │ │(2)門號 │ │年拾月。 │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0000000000號│ │ │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陸佰元,│
│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之一、姚富庸販賣愷他命部分:
┌─┬───┬────┬──────┬───┬─────┬──────────────┐
│編│交易對│時間 │地點 │販賣價│所犯罪名及│沒收 │
│號│象 │(民國)│ │格數量│量刑 │
│ │ │ │ │(新台│ │
│ │ │ │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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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陳俞妡│99年8月 │臺南市永康區│500元1│姚富庸販賣│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17日11時│復國路某7-11│包 │第三級毒品│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許 │超商前 │ │,處有期徒│),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
│ │ │ │ │ │刑壹年伍月│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2 │陳俞妡│99年8月 │臺南市永康區│500元1│姚富庸販賣│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17日14時│中山南路姚富│包 │第三級毒品│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許 │庸住處附近某│ │,處有期徒│),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
│ │ │ │麥當勞前 │ │刑壹年伍月│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3 │李明峰│99年8月 │臺南市永康區│800元1│姚富庸販賣│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16日22時│中山南路姚富│包 │第三級毒品│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許 │庸住處樓下 │ │,處有期徒│),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
│ │ │ │ │ │刑壹年伍月│毒品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4 │李明峰│99年8月 │臺南市永康區│800元1│姚富庸販賣│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17日16時│永二街某7-11│包 │第三級毒品│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57分許 │超商前 │ │,處有期徒│),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
│ │ │ │ │ │刑壹年伍月│毒品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5 │李明峰│99年10月│臺南市永康區│1000元│姚富庸販賣│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10日14時│中山南路姚富│1包 │第三級毒品│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許 │庸住處樓下 │ │,處有期徒│),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
│ │ │ │ │ │刑壹年伍月│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6 │李明峰│99年11月│臺南市永康區│800元1│姚富庸販賣│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5日18時 │中山南路姚富│包 │第三級毒品│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53分許 │庸住處樓下 │ │,處有期徒│),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
│ │ │ │ │ │刑壹年伍月│毒品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7 │莊榮和│99年8月 │臺南市永康區│1000元│姚富庸販賣│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18日晚上│中山南路姚富│1包 │第三級毒品│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某時 │庸住處附近某│ │,處有期徒│),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
│ │ │ │麥當勞前 │ │刑壹年伍月│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8 │莊榮和│99年8月 │臺南市永康區│500元1│姚富庸販賣│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20日17時│中山南路姚富│包 │第三級毒品│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許 │庸住處附近某│ │,處有期徒│),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
│ │ │ │麥當勞前 │ │刑壹年伍月│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9 │莊榮和│99年9月 │臺南市永康區│500元1│姚富庸販賣│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12日20時│中山南路姚富│包 │第三級毒品│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許 │庸住處附近某│ │,處有期徒│),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
│ │ │ │麥當勞前 │ │刑壹年伍月│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10│楊政達│99年8月 │臺南市永康區│1700元│姚富庸販賣│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12日某時│中山南路姚富│數量不│第三級毒品│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 │庸住處附近某│詳 │,處有期徒│),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
│ │ │ │麥當勞附近 │ │刑壹年伍月│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元,沒│
│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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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楊政達│99年8月 │臺南市永康區│1500元│姚富庸販賣│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19日7、8│中山南路姚富│數量不│第三級毒品│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時許 │庸住處附近某│詳 │,處有期徒│),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
│ │ │ │麥當勞附近 │ │刑壹年伍月│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
│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12│楊政達│99年8月 │臺南市永康區│1500元│姚富庸販賣│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19日晚間│中山南路姚富│數量不│第三級毒品│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某時 │庸住處附近某│詳 │,處有期徒│),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
│ │ │ │麥當勞附近 │ │刑壹年伍月│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
│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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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楊政達│99年8月 │臺南市永康區│400元 │姚富庸販賣│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20日11時│中山南路姚富│數量不│第三級毒品│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20分許 │庸住處附近某│詳 │,處有期徒│),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
│ │ │ │麥當勞附近 │ │刑壹年伍月│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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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楊政達│99年8月 │臺南市永康區│1600元│姚富庸販賣│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21日8時 │中山南路姚富│數量不│第三級毒品│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45分許(│庸住處附近某│詳 │,處有期徒│),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
│ │ │起訴書誤│麥當勞附近 │ │刑壹年伍月│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
│ │ │載為某時│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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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楊政達│99年9月 │臺南市永康區│1300元│姚富庸販賣│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10日20時│中山南路姚富│數量不│第三級毒品│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30分許 │庸住處附近某│詳 │,處有期徒│),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
│ │ │ │麥當勞附近 │ │刑壹年伍月│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
│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16│楊政達│99年10月│臺南市永康區│1300元│姚富庸販賣│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10日21時│中山南路姚富│數量不│第三級毒品│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30分許 │庸住處附近某│詳 │,處有期徒│),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
│ │ │ │麥當勞附近 │ │刑壹年伍月│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
│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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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楊政達│99年11月│臺南市永康區│1500元│姚富庸販賣│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17日8時 │中山南路姚富│數量不│第三級毒品│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許 │庸住處附近某│詳 │,處有期徒│),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
│ │ │ │麥當勞附近 │ │刑壹年伍月│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
│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18│楊政達│99年12月│臺南市永康區│800元 │姚富庸販賣│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8日16時 │中山南路姚富│數量不│第三級毒品│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許 │庸住處附近某│詳 │,處有期徒│),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
│ │ │ │麥當勞附近 │ │刑壹年伍月│毒品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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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楊政達│99年12月│臺南市永康區│800元 │姚富庸販賣│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9日8時40│中山南路姚富│數量不│第三級毒品│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分許 │庸住處附近某│詳 │,處有期徒│),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
│ │ │ │麥當勞附近 │ │刑壹年伍月│毒品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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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黃依亭│99年8月 │臺南市永康區│1200元│姚富庸販賣│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12日20時│中正路256巷7│3公克 │第三級毒品│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許 │之51號樓下 │ │,處有期徒│),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
│ │ │ │ │ │刑壹年伍月│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
│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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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黃依亭│99年8月 │臺南市永康區│1200元│姚富庸販賣│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13日21時│中山南路姚富│3公克 │第三級毒品│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30分許 │庸住處附近某│ │,處有期徒│),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三│
│ │ │ │麥當勞附近 │ │刑壹年伍月│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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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黃依亭│99年9月 │臺南市永康區│800元2│姚富庸販賣│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10日11時│中山南路姚富│公克 │第三級毒品│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35分許 │庸住處附近某│ │,處有期徒│),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
│ │ │ │麥當勞附近 │ │刑壹年伍月│毒品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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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黃依亭│99年10月│臺南市永康區│800元2│姚富庸販賣│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8日15時 │永大路滿金星│公克 │第三級毒品│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52分許 │釣蝦場 │ │,處有期徒│),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
│ │ │ │ │ │刑壹年伍月│毒品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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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黃依亭│99年10月│臺南市永康區│2300元│姚富庸販賣│扣案之分裝夾鍊袋貳包、NOKIA │
│ │ │13日0時 │永大路滿金星│5公克 │第三級毒品│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95407│
│ │ │15分許 │釣蝦場 │ │,處有期徒│9893號SIM卡壹張),均沒收; │
│ │ │ │ │ │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
│ │ │ │ │ │。 │臺幣貳仟參佰元,沒收,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 │ │ │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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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之二:被告姚富庸轉讓愷他命部分
┌─┬───┬────┬──────────┬─────────┐
│編│轉讓對│轉讓時間│轉讓地點 │所犯罪名及量刑 │
│號│象 │(民國)│ │ │
├─┼───┼────┼──────────┼─────────┤
│1 │莊榮和│99年8月 │臺南市永康區○○○路│姚富庸轉讓第三級毒│
│ │ │19日19 │「麥當勞」附近 │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時許 │ │。 │
├─┼───┼────┼──────────┼─────────┤
│2 │莊榮和│99年9月 │同上 │姚富庸轉讓第三級毒│
│ │ │10日某時│ │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
│3 │莊榮和│99年10月│同上 │姚富庸轉讓第三級毒│
│ │ │10日上午│ │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 │ │8時許 │ │。 │
│ │ │ │ │ │
├─┼───┼────┼──────────┼─────────┤
│4 │莊榮和│99年10月│同上 │姚富庸轉讓第三級毒│
│ │ │14日上午│ │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 │ │8時許 │ │。 │
│ │ │ │ │ │
├─┼───┼────┼──────────┼─────────┤
│5 │莊榮和│99年10月│同上 │姚富庸轉讓第三級毒│
│ │ │22日上午│ │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 │ │9時許 │ │。 │
└─┴───┴────┴──────────┴─────────┘
附表三、許翕登販賣愷他命部分:
┌─┬───┬────┬──────┬───┬─────┬──────────────┐
│編│交易對│時間 │地點 │販賣價│所犯罪名及│沒收 │
│號│象 │(民國)│ │格數量│量刑 │ │
│ │ │ │ │(新台│ │ │
│ │ │ │ │幣) │ │ │
├─┼───┼────┼──────┼───┼─────┼──────────────┤
│1 │杜嘉鳳│99年9月 │臺南市安平區│1000元│許翕登販賣│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11日15時│慶平路200號6│2包 │第三級毒品│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45分許 │樓之11杜嘉鳳│ │,處有期徒│),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
│ │ │ │住處樓下(起│ │刑壹年伍月│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訴書誤載為附│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近超商)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杜嘉鳳│99年9月 │臺南市安平區│500元1│許翕登販賣│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12日6時 │慶平路200號6│包 │第三級毒品│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20分許 │樓之11杜嘉鳳│ │,處有期徒│),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
│ │ │ │住處樓下(起│ │刑壹年伍月│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訴書誤載為附│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近超商) │ │ │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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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詹雅惠│99年8月 │臺南市安平區│900元2│許翕登販賣│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15日19時│建平五街184 │包 │第三級毒品│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許 │巷8號附近 │ │,處有期徒│),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三│
│ │ │ │ │ │刑壹年伍月│級毒品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4 │詹雅惠│99年9月 │臺南市安平區│1300元│許翕登販賣│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12日23時│建平五街184 │3包 │第三級毒品│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許 │巷8號附近 │ │,處有期徒│),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
│ │ │ │ │ │刑壹年伍月│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
│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5 │詹雅惠│99年11月│臺南市安平區│1300元│許翕登販賣│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5日18時 │建平五街184 │3包 │第三級毒品│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許 │巷8號附近 │ │,處有期徒│),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
│ │ │ │ │ │刑壹年伍月│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
│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6 │詹雅惠│99年11月│臺南市安平區│450元1│許翕登販賣│扣案之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7日1時許│建平五街184 │包 │第三級毒品│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 │巷8號附近 │ │,處有期徒│),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