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7年度,953號
TNDM,97,訴,953,20090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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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8500元 │之機車行交易,及│
│ │ │ │ │ │ │陪同丙○○前往屏│
│ │ │ │ │ │ │東向綽號阿猴所介│
│ │ │ │ │ │ │紹之不詳姓名之人│
│ │ │ │ │ │ │購買1兩之安非他 │
│ │ │ │ │ │ │命共計86000元, │
│ │ │ │ │ │ │由丙○○出錢及取│
│ │ │ │ │ │ │得毒品後,丙○○
│ │ │ │ │ │ │於返回元吉機車行
│ │ │ │ │ │ │,將甫購得之安非│
│ │ │ │ │ │ │他命以相同價格轉│
│ │ │ │ │ │ │賣1錢8500元予凃 │
│ │ │ │ │ │ │秀卿及庚○○二人│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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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丙○○販賣第三級毒品K他命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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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販賣時間│販賣地點│販賣對像│販賣次數│販賣價格│ 交易方式 │
│ │ │ │ │ │(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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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95年底至│元吉機車│徐睿煜 │5或6次 │1000元 │徐睿煜撥打丙○○
│ │96年4、5│行 │ │ │ │0000000000號行動│
│ │月間 │ │ │ │ │電話,聯絡所需數│
│ │ │ │ │ │ │量後前往元吉機車│
│ │ │ │ │ │ │行向丙○○購買,│
│ │ │ │ │ │ │由丙○○親自交付│
│ │ │ │ │ │ │K他命予徐睿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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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97年3月 │元吉機車│謝俊誠 │4次 │1克500元│謝俊誠以其行動電│
│ │間 │行 │ │ │ │話0000000000撥打│
│ │ │ │ │ │ │丙○○0000000000│
│ │ │ │ │ │ │號行動電話,聯絡│
│ │ │ │ │ │ │所需數量後前往元│
│ │ │ │ │ │ │吉機車行向丙○○
│ │ │ │ │ │ │購買,由丙○○親│
│ │ │ │ │ │ │自交付K他命予謝 │
│ │ │ │ │ │ │俊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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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丙○○轉讓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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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轉讓時間│轉讓地點│轉讓對像│轉讓次數│轉讓物品│ 轉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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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97年3月8│元吉機車│許峻綸 │1次 │安非他命│許峻綸撥打丙○○
│ │日 │行 │ │ │ │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 │電話,丙○○叫許│
│ │ │ │ │ │ │峻綸攜帶吸食安非│
│ │ │ │ │ │ │他命之工具前往元│
│ │ │ │ │ │ │吉機車行,欲請許│
│ │ │ │ │ │ │峻綸施用安非他命│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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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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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