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蘇榮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 1 項所列槍枝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至第 3 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 1 項、第 2 項或第 4 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附表一(被告林忠行、林子翔販賣甲基安非他命部分)┌─┬──────────┬────────┬──────┐
│編│犯罪事實 │所處罪刑及沒收 │證據 │
│號│ │ │ │
│ │ │ │ │
├─┼──────────┼────────┼──────┤
│1 │林忠行於104年2月23日│林忠行販賣第二級│1.被告林忠行│
│ │晚間9時35分,以其091│毒品,累犯,處有│之供述(偵㈢│
│ │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期徒刑肆年陸月。│卷第28頁、第│
│ │郭旗生使用之0989***2│未扣案如附表六㈠│39頁、第118 │
│ │79號電話聯絡交易甲基│編號8所示之行動 │頁); │
│ │安非他命事宜。嗣林忠│電話機壹支,及未│2.證人郭旗生│
│ │行於同日晚間約9時50 │扣案之販賣第二級│之供述(偵㈠│
│ │分,在其臺南市歸仁區│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卷第190頁、 │
│ │文化北二街26號住處門│幣參萬貳仟元均沒│第203頁反面 │
│ │口,以新臺幣(下同)│收,於全部或一部│); │
│ │3萬2,000元之價格,販│不能沒收或不宜執│3.監聽譯文(│
│ │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 │行沒收時,均追徵│偵㈠卷第191 │
│ │2兩)予郭旗生,並收 │其價額。 │頁)。 │
│ │受郭旗生所交付之購毒│ │ │
│ │價款。 │ │ │
├─┼──────────┼────────┼──────┤
│2 │林忠行於104年9月17日│林忠行販賣第二級│1.被告林忠行│
│ │晚間8時59分,以其091│毒品,累犯,處有│之供述(偵㈢│
│ │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期徒刑參年捌月。│卷第28頁反面│
│ │楊明道使用之0973***2│未扣案如附表六㈠│、第117頁) │
│ │29號電話聯絡交易甲基│編號8所示之行動 │; │
│ │安非他命事宜。嗣林忠│電話機壹支,及未│2.證人楊明道│
│ │行於同日晚間9時許, │扣案之販賣第二級│之供述(偵㈡│
│ │在臺南市關廟區中山路│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卷第152頁、 │
│ │1段219號楊明道住處門│幣壹仟元均沒收,│第181頁反面 │
│ │口,以1,000元之價格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3.監聽譯文(│
│ │包(重量不詳)予楊明│收時,均追徵其價│偵㈡卷第158 │
│ │道,並收受楊明道所交│額。 │頁)。 │
│ │付之購毒價款。 │ │ │
├─┼──────────┼────────┼──────┤
│3 │林忠行於104年9月25日│林忠行販賣第二級│1.被告林忠行│
│ │下午4時27分起,以其 │毒品,累犯,處有│之供述(偵㈢│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期徒刑參年捌月。│卷第28頁反面│
│ │與楊明道使用之0973**│未扣案如附表六㈠│、第117頁) │
│ │*229號電話聯絡交易甲│編號8所示之行動 │; │
│ │基安非他命事宜。嗣林│電話機壹支,及未│2.證人楊明道│
│ │忠行於同日下午5時許 │扣案之販賣第二級│之供述(偵㈡│
│ │,在臺南市關廟區中山│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卷第153頁、 │
│ │路1段219號楊明道住處│幣壹仟元均沒收,│第181頁反面 │
│ │門口,以1,000元之價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3.監聽譯文(│
│ │1包(重量不詳)予楊 │收時,均追徵其價│偵㈡卷第158 │
│ │明道,並收受楊明道所│額。 │頁)。 │
│ │交付之購毒價款。 │ │ │
├─┼──────────┼────────┼──────┤
│4 │林忠行於104年9月23日│林忠行販賣第二級│1.被告林忠行│
│ │下午2時42分起,以其 │毒品,累犯,處有│之供述(偵㈢│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期徒刑參年捌月。│卷第28頁、第│
│ │與陳俊良使用之0981**│未扣案如附表六㈠│117頁反面) │
│ │*817號電話聯絡交易甲│編號8所示之行動 │; │
│ │基安非他命事宜。嗣林│電話機壹支,及未│2.證人陳俊良│
│ │忠行於同日晚間10時許│扣案之販賣第二級│之供述(偵㈡│
│ │,在臺南市仁德區北海│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卷第9頁、第 │
│ │儷晶汽車旅館206號房 │幣參仟元均沒收,│65頁); │
│ │,以3,000元之價格,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3.監聽譯文(│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偵㈡卷第49頁│
│ │(重量不詳)予陳俊良│收時,均追徵其價│)。 │
│ │,並收受陳俊良所交付│額。 │ │
│ │之購毒價款。 │ │ │
├─┼──────────┼────────┼──────┤
│5 │林忠行於104年10月5日│林忠行販賣第二級│1.被告林忠行│
│ │晚間9時42分起,以其 │毒品,累犯,處有│之供述(偵㈢│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期徒刑參年捌月。│卷第28頁、第│
│ │與陳俊良使用之0981**│未扣案如附表六㈠│117頁反面) │
│ │*817號電話聯絡交易甲│編號8所示之行動 │; │
│ │基安非他命事宜。嗣林│電話機壹支,及未│2.證人陳俊良│
│ │忠行於同日晚間10時許│扣案之販賣第二級│之供述(偵㈡│
│ │,在其臺南市歸仁區文│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卷第9頁反面 │
│ │化北二街26號住處,以│幣參仟元均沒收,│、第65頁反面│
│ │3,000元之價格,販賣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3.監聽譯文(│
│ │量不詳)予陳俊良,並│收時,均追徵其價│偵㈡卷第54頁│
│ │收受陳俊良所交付之購│額。 │反面)。 │
│ │毒價款。 │ │ │
├─┼──────────┼────────┼──────┤
│6 │林忠行與林子翔基於共│林忠行共同販賣第│1.被告林忠行│
│ │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二級毒品,累犯,│之供述(偵㈢│
│ │犯意聯絡,由林忠行先│處有期徒刑參年拾│卷第28頁反面│
│ │以其0000000000號行動│月。扣案如附表六│、第38頁反面│
│ │電話與陳俊良聯絡定交│編號2所示之甲基 │、第156頁) │
│ │易甲基安非他命後,陳│安非他命沒收銷燬│; │
│ │俊良再於104年12月11 │之;未扣案如附表│2.被告林子翔│
│ │日晚間9時25分起,以 │六㈠編號8所示之 │之供述(偵㈢│
│ │其使用之0981***817號│行動電話機壹支,│卷第38頁反面│
│ │電話與林子翔使用之09│及未扣案之販賣第│至39頁、第16│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二級毒品所得財物│5頁反面); │
│ │絡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新臺幣柒仟伍佰元│3.證人陳俊良│
│ │宜。嗣林子翔持林忠行│均沒收,於全部或│之供述(偵㈡│
│ │所交付之甲基安非他命│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卷第10頁反面│
│ │1包,於同日晚間10時 │宜執行沒收時,均│、第65頁反面│
│ │許,至陳俊良位於臺南│追徵其價額。 │); │
│ │市南區中華南路2段297│ │4.監聽譯文(│
│ │號住處附近之統一超商│林子翔共同販賣第│偵㈡卷第46頁│
│ │外,以7,500元之價格 │二級毒品,累犯,│反面至47頁)│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處有期徒刑參年玖│。 │
│ │包予陳俊良,並收受陳│月。扣案如附表六│ │
│ │俊良所交付之購毒價款│㈠編號1、2所示之│ │
│ │後,轉交予林忠行。 │甲基安非他命沒收│ │
│ │ │銷燬之;扣案如附│ │
│ │ │表六㈠編號3至7所│ │
│ │ │示物品均沒收。 │ │
├─┼──────────┼────────┼──────┤
│7 │林忠行於104年11月23 │林忠行販賣第二級│1.被告林忠行│
│ │日下午5時38分,以其 │毒品,累犯,處有│之供述(警㈥│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期徒刑參年捌月。│卷第17頁、偵│
│ │與林俊仁使用之0929**│未扣案如附表六㈠│卷第11頁)│
│ │*763號行動電話聯繫交│編號8所示之行動 │; │
│ │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電話機壹支,及未│2.證人林俊仁│
│ │約10分鐘後,林忠行在│扣案之販賣第二級│之供述(警㈥│
│ │其臺南市歸仁區文化北│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卷第17頁、偵│
│ │二街26號住處,以500 │幣伍佰元均沒收,│卷第11頁)│
│ │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3.監聽譯文(│
│ │)予林俊仁,並收受林│收時,均追徵其價│警㈥卷第11頁│
│ │俊仁所交付之購毒價款│額。 │)。 │
│ │。 │ │ │
├─┼──────────┼────────┼──────┤
│8 │林忠行於104年10月27 │林忠行販賣第二級│1.被告林忠行│
│ │日下午2時30分,以其 │毒品,累犯,處有│之供述(警㈥│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期徒刑參年捌月。│卷第4頁、偵 │
│ │與林偉仁使用之0981**│未扣案如附表六㈠│卷第27頁反│
│ │*189號行動電話聯繫交│編號8所示之行動 │面); │
│ │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電話機壹支,及未│2.證人林偉仁│
│ │嗣林忠行於同日下午約│扣案之販賣第二級│之供述(警㈥│
│ │3時16分許在臺南市關 │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卷第24頁、偵│
│ │廟區五甲國小附近某宅│幣壹仟伍佰元均沒│卷第23頁)│
│ │,以1,500元之價格,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3.監聽譯文(│
│ │(重量不詳)予林偉仁│行沒收時,均追徵│警㈥卷第11 │
│ │,並收受林偉仁所交付│其價額。 │頁)。 │
│ │之購毒價款。 │ │ │
├─┼──────────┼────────┼──────┤
│9 │林忠行於104年11月2日│林忠行販賣第二級│1.被告林忠行│
│ │下午3時22分起,以其 │毒品,累犯,處有│之供述(警㈥│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期徒刑參年捌月。│卷第5頁、偵 │
│ │與王世勝使用之0982**│未扣案如附表六㈠│卷第27頁反│
│ │*162號行動電話聯繫交│編號8所示之行動 │面); │
│ │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電話機壹支,及未│2.證人王世勝│
│ │嗣林忠行於同日下午約│扣案之販賣第二級│之供述(警㈥│
│ │6時41分許在臺南市歸 │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卷第32頁、偵│
│ │仁區中山路歸仁圓環旁│幣貳仟元均沒收,│卷第23頁)│
│ │,以2,000元之價格,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3.監聽譯文(│
│ │(重量不詳)予王世勝│收時,均追徵其價│警㈥卷第13頁│
│ │,並收受王世勝所交付│額。 │)。 │
│ │之購毒價款。 │ │ │
├─┼──────────┼────────┼──────┤
│10│林忠行於104年11月25 │林忠行販賣第二級│1.被告林忠行│
│ │日中午11時11分起,以│毒品,累犯,處有│之供述(警㈥│
│ │其0000000000號行動電│期徒刑參年捌月。│卷第5頁、偵 │
│ │話與王世勝使用之0982│未扣案如附表六㈠│卷第27頁反│
│ │** *162號行動電話聯 │編號8所示之行動 │面至28頁);│
│ │繫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電話機壹支,及未│2.證人王世勝│
│ │宜。嗣林忠行於同日中│扣案之販賣第二級│之供述(警㈥│
│ │午約12時30分許,在其│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卷第32頁、偵│
│ │位於臺南市歸仁區文化│幣壹仟伍佰元均沒│卷第39頁)│
│ │北二街26號住處門口,│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以1,500元之價格,販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3.監聽譯文(│
│ │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 │行沒收時,均追徵│警㈥卷第13至│
│ │重量不詳)予王世勝,│其價額。 │14頁)。 │
│ │並收受王世勝所交付之│ │ │
│ │購毒價款。 │ │ │
│ │ │ │ │
├─┼──────────┼────────┼──────┤
│11│林忠行與林子翔基於共│林忠行共同販賣第│1.被告林忠行│
│ │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二級毒品,累犯,│之供述(警㈥│
│ │犯意聯絡,由林忠行先│處有期徒刑參年拾│卷第6頁、偵 │
│ │於104年12月15日晚上7│月。未扣案如附表│卷第28頁)│
│ │時21分起,以其097654│六㈠編號8所示之 │; │
│ │7299號行動電話與王世│行動電話機壹支沒│2.被告林子翔│
│ │勝使用之0982***162號│收,於全部或一部│陳述意見狀(│
│ │行動電話聯繫交易甲基│不能沒收或不宜執│偵卷第33頁│
│ │安非他命事宜。林忠行│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再以上開行動電話撥打│價額。 │3.證人王世勝│
│ │至林子翔所持用之門號│ │之供述(警㈥│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林子翔共同販賣第│卷第32頁至33│
│ │,指示林子翔將家中之│二級毒品,累犯,│頁、偵卷第│
│ │甲基安非他命交予王世│處有期徒刑參年柒│39頁); │
│ │勝。嗣林子翔於同日晚│月。扣案如附表六│4.監聽譯文(│
│ │上約8時37分許,在其 │㈠編號1所示之甲 │警㈥卷第14頁│
│ │位於臺南市歸仁區文化│基安非他命沒收銷│); │
│ │北二街26號住處門口,│燬之;扣案如附表│5.通聯紀錄(│
│ │以1,500元之價格,販 │六㈠編號3至7所示│偵卷第22頁│
│ │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 │物品均沒收。未扣│、第24頁)。│
│ │重量不詳)予王世勝,│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並收受王世勝所交付之│品所得財物新臺幣│ │
│ │購毒價款,惟林子翔尚│壹仟伍佰元沒收,│ │
│ │未將販賣毒品所得價金│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1,500元轉交林忠行。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12│林子翔於104年10月12 │林子翔販賣第二級│1.被告林子翔│
│ │日晚上8時49分起,以 │毒品,累犯,處有│之供述(偵㈢│
│ │其0000000000號行動電│期徒刑參年捌月。│卷第5頁、第 │
│ │話與羅紹鴻使用之0925│扣案如附表六㈠編│165頁反面) │
│ │***530號行動電話聯繫│號1所示之甲基安 │; │
│ │。嗣林子翔於同日晚間│非他命沒收銷燬之│2.證人羅紹鴻│
│ │約10時許,在羅紹鴻所│;扣案如附表六㈠│之供述(警㈢│
│ │經營位於臺南市歸仁區│編號3至7所示物品│卷第286頁、 │
│ │中山路2段32號理髮店 │均沒收。未扣案之│偵㈢卷第62頁│
│ │,以1,000元之價格,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反面); │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3.監聽譯文(│
│ │(約0.7公克)予羅紹 │收,於全部或一部│偵㈢卷第51頁│
│ │鴻,販賣價金作為抵償│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積欠羅紹鴻剪髮及買美│行沒收時,追徵其│ │
│ │髮用品之1,000元費用 │價額。 │ │
│ │。 │ │ │
└─┴──────────┴────────┴──────┘
附表二(被告林子翔販賣凱他命部分)
┌─┬──────────┬────────┬──────┐
│編│犯罪事實 │所處罪刑及沒收 │證據 │
│號│ │ │ │
├─┼──────────┼────────┼──────┤
│1 │林子翔於104年11月18 │林子翔販賣第二級│1.被告林子翔│
│ │日凌晨2時19分,以其 │毒品,累犯,處有│之供述(偵㈢│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期徒刑參年柒月。│卷第39頁反面│
│ │與潘姵琁使用之0081**│扣案如附表六㈠編│、第165頁反 │
│ │*760號行動電話聯繫。│編號3至7所示物品│面); │
│ │嗣林子翔於同日凌晨,│均沒收。未扣案之│2.證人潘姵琁│
│ │在潘姵琁位於臺南市○○○○○○○○○○○○○○○○○○○ ○○區○○○街00○0號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卷第83頁反面│
│ │13樓之32住處樓下,以│收,於全部或一部│、第90頁);│
│ │1,000元之價格,販賣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3.證人李婉琪│
│ │凱他命1包(約2.5公克│行沒收時,追徵其│之供述(偵㈢│
│ │)予潘姵琁,並收受潘│價額。 │卷第76頁、第│
│ │姵琁所支付價金1,000 │ │90頁); │
│ │元(由潘姵琁、李婉琪│ │3.監聽譯文(│
│ │各出資500元,集資購 │ │偵㈢卷第87頁│
│ │買)。 │ │)。 │
└─┴──────────┴────────┴──────┘
附表三(被告林忠行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部分)┌─┬──────────┬────────┬──────┐
│編│犯罪事實 │所處罪刑及沒收 │證據 │
│號│ │ │ │
├─┼──────────┼────────┼──────┤
│1 │林忠行於104年12月22 │林忠行犯藥事法第│1.被告林忠行│
│ │日晚上9時45分,在其 │八十三條第一項之│之供述(偵㈢│
│ │位於臺南市歸仁區文化│轉讓禁藥罪,累犯│卷第39頁、第│
│ │北二街26號住處,將甲│,處有期徒刑伍月│118頁反面) │
│ │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 │; │
│ │內,無償轉讓予顏莉瑄│ │2.證人顏莉瑄│
│ │,顏莉瑄當場燒烤施用│ │之供述(偵㈢│
│ │。 │ │卷第133頁) │
│ │ │ │。 │
│ │ │ │ │
└─┴──────────┴────────┴──────┘
附表四(被告林忠行、林子翔轉讓偽藥愷他命部分)┌─┬──────────┬────────┬──────┐
│編│犯罪事實 │所處罪刑及沒收 │證據 │
│號│ │ │ │
├─┼──────────┼────────┼──────┤
│1 │林忠行於104年12月22 │林忠行犯藥事法第│1.被告林忠行│
│ │日晚上9時許,在其位 │八十三條第一項之│之供述(偵㈢│
│ │於臺南市歸仁區文化北│轉讓偽藥罪,累犯│卷第39頁、第│
│ │二街26號住處,將愷他│,處有期徒刑肆月│118頁反面) │
│ │命無償轉讓予顏莉瑄,│。 │; │
│ │顏莉瑄當場將愷他命研│ │2.證人顏莉瑄│
│ │磨後捲入香菸內施用。│ │之供述(偵㈡│
│ │ │ │卷第100頁、 │
│ │ │ │第133頁)。 │
├─┼──────────┼────────┼──────┤
│2 │林子翔於104年10月中 │林子翔犯藥事法第│1.被告林子翔│
│ │旬某日下午5時許,在 │八十三條第一項之│之供述(偵㈢│
│ │其位於臺南市歸仁區文│轉讓偽藥罪,累犯│卷第6頁、第 │
│ │化北二街26號住處,將│,處有期徒刑肆月│166頁); │
│ │摻有凱他命香菸1支無 │。 │2.證人胡文華│
│ │償轉讓予胡文華。 │ │之供述(偵㈢│
│ │ │ │卷第98頁、第│
│ │ │ │108至109頁)│
│ │ │ │。 │
├─┼──────────┼────────┼──────┤
│3 │林子翔於104年12月7日│林子翔犯藥事法第│1.被告林子翔│
│ │下午6時許,在臺南市 ○○○○○○○○○○○○○○○○○○ ○○○區○○○街000號 │轉讓偽藥罪,累犯│卷第6頁、第 │
│ │4樓之3林佩穎住處樓下│,處有期徒刑肆月│166頁); │
│ │,將摻有凱他命香菸1 │。 │2.證人林佩穎│
│ │支無償轉讓予林佩穎。│ │之供述(偵㈢│
│ │ │ │卷第66頁反面│
│ │ │ │、第73頁反面│
│ │ │ │); │
│ │ │ │3.監聽譯文(│
│ │ │ │偵㈢卷第69頁│
│ │ │ │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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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
┌──┬────────┬───┬──────────┐
│編號│品名 │數量 │備註 │
├──┼────────┼───┼──────────┤
│1 │改造手槍(槍枝管│1支 │送鑑結果認係改造手槍│
│ │制編號0000000000│ │,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
│ │,含彈匣1個) │ │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
│ │ │ │槍管及土造金屬滑套而│
│ │ │ │成,經操作檢視,雖槍│
│ │ │ │枝複動功能損壞,惟仍│
│ │ │ │可以單動方式擊發適用│
│ │ │ │子使用,認具殺傷力。│
├──┼────────┼───┼──────────┤
│2 │改造手槍(槍枝管│1支 │送鑑結果認係改造手槍│
│ │制編號0000000000│ │,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
│ │,含彈匣1個) │ │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
│ │ │ │槍管、滑套而成,擊發│
│ │ │ │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
│ │ │ │用子使用,認具殺傷力│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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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㈠
┌─┬─────────┬───┬───────────┐
│編│品名 │數量 │備註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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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基安非他命 │1大包 │1.檢驗前淨重9.621公克 │
│ │ │ │ ;檢驗後淨重9.611公 │
│ │ │ │ 克。 │
│ │ │ │2.係林子翔所有,供販 │
│ │ │ │ 賣所用之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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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甲基安非他命 │1大包 │1.檢驗前淨重31.302公克│
│ │ │ │ ;檢驗後淨重31.255公│
│ │ │ │ 克。 │
│ │ │ │2.係陳俊良於如附表一編│
│ │ │ │ 號6所示之時間、地點 │
│ │ │ │ 向林忠行、林子翔購得│
│ │ │ │ 之毒品。 │
├─┼─────────┼───┼───────────┤
│3 │行動電話機(含門號│1支 │林子翔所有,供聯絡販賣│
│ │0000000000SIM卡) │ │毒品所用之物。 │
├─┼─────────┼───┼───────────┤
│4 │帳冊 │1本 │林子翔所有,供販賣毒品│
│ │ │ │記帳所用之物。 │
├─┼─────────┼───┼───────────┤
│5 │電子磅秤 │1台 │林子翔所有,供販賣毒品│
│ │ │ │所用之物。 │
├─┼─────────┼───┼───────────┤
│6 │分裝袋 │2包 │林子翔所有,供販賣毒品│
│ │ │ │所用之物。 │
├─┼─────────┼───┼───────────┤
│7 │分裝勺 │1支 │林子翔所有,供分裝販賣│
│ │ │ │毒品所用之物。 │
├─┼─────────┼───┼───────────┤
│8 │行動電話機(雙卡機│1支 │1.未扣案。 │
│ │,含門號0000000000│ │2.林忠行所有,供聯絡販│
│ │及0000000000SIM卡 │ │ 賣毒品所用之物。 │
│ │各1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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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㈡
┌─┬────────┬───┬───────────┐
│編│品名 │數量 │備註 │
│號│ │ │ │
├─┼────────┼───┼───────────┤
│1 │本票 │3張 │與本案無關 │
├─┼────────┼───┼───────────┤
│2 │安非他命吸食器 │3組 │林子翔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 │ │ │所用之物。 │
├─┼────────┼───┼───────────┤
│3 │凱他命 │1小瓶 │檢驗前淨重0.866公克, │
│ │ │ │檢驗後淨重0.856公克; │
│ │ │ │係林子翔自行施用之毒品│
│ │ │ │。 │
├─┼────────┼───┼───────────┤
│4 │凱他命 │1小包 │檢驗前淨重5.004公克, │
│ │ │ │檢驗後淨重4.992公克; │
│ │ │ │係林子翔自行施用之毒品│
│ │ │ │。 │
├─┼────────┼───┼───────────┤
│5 │「搖頭丸粉末」 │1小包 │檢驗前淨重0.255公克, │
│ │ │ │檢驗後淨重0.241公克; │
│ │ │ │係林子翔自行施用之物品│
│ │ │ │,未檢出1至3級毒品成分│
│ │ │ │。 │
├─┼────────┼───┼───────────┤
│6 │甲基安非他命 │1小包 │檢驗前淨重0.31公克,檢│
│ │ │ │驗後淨重0.320公克;係 │
│ │ │ │林子翔自行施用之毒品。│
├─┼────────┼───┼───────────┤
│7 │K盤 │1個 │林子翔施用凱他命所用 │
│ │ │ │之物。 │
├─┼────────┼───┼───────────┤
│8 │筆記型電腦 │1台 │林子翔外出時上網用。 │
└─┴────────┴───┴───────────┘
附表七:卷宗代號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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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卷宗名稱 │代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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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年度偵字第610號偵查卷宗卷一 │偵㈠卷 │
├──┼──────────────────┼────┤
│2 │105年度偵字第610號偵查卷宗卷二 │偵㈡卷 │
├──┼──────────────────┼────┤
│3 │105年度偵字第610號偵查卷宗卷三 │偵㈢卷 │
├──┼──────────────────┼────┤
│4 │105年度偵字第610號偵查卷宗卷四 │偵㈣卷 │
├──┼──────────────────┼────┤
│5 │105年度偵字第610號偵查卷宗卷五 │偵㈤卷 │
├──┼──────────────────┼────┤
│6 │105年度偵字第2792號偵查卷宗 │偵㈥卷 │
├──┼──────────────────┼────┤
│7 │105年度偵字第2793號偵查卷宗 │偵㈦卷 │
├──┼──────────────────┼────┤
│8 │105年度偵字第2804號偵查卷宗 │偵㈧卷 │
├──┼──────────────────┼────┤
│9 │105年度偵字第2805號偵查卷宗 │偵㈨卷 │
├──┼──────────────────┼────┤
│10 │105年度偵字第3819號偵查卷宗 │偵㈩卷 │
│ │(併辦部分) │ │
├──┼──────────────────┼────┤
│11 │105年度偵字第3879號偵查卷宗 │偵卷 │
│ │(併辦部分) │ │
├──┼──────────────────┼────┤
│12 │104年度他字第4981號偵查卷宗 │偵卷 │
│ │(追加起訴部分) │ │
├──┼──────────────────┼────┤
│13 │105年度偵字第4304號偵查卷宗 │偵卷 │
│ │(追加起訴部分) │ │
├──┼──────────────────┼────┤
│14 │105年度偵字第6756號偵查卷宗 │偵卷 │
│ │(追加起訴部分) │ │
├──┼──────────────────┼────┤
│15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市警一偵字│警㈠卷 │
│ │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 │
├──┼──────────────────┼────┤
│16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市警一偵字│警㈡卷 │
│ │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 │
├──┼──────────────────┼────┤
│17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市警一偵字│警㈢卷 │
│ │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 │
├──┼──────────────────┼────┤
│18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市警一偵字│警㈣卷 │
│ │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 │
├──┼──────────────────┼────┤
│19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市警一偵字│警㈤卷 │
│ │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 │
│ │(併案部分) │ │
├──┼──────────────────┼────┤
│20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南市警歸偵字│警㈥卷 │
│ │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 │
│ │(追加起訴部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