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6年度,36號
TNDM,96,重訴,36,200808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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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之時間(即同一時間)在同一地點各別犯案,例如甲乙二 人雖無共同犯意聯絡,惟係於同一時間分別出現在同一處所 犯罪,此時二人即係所謂之同時犯;若甲乙二人並非在同一 時間,甚至相差數日方始在同一地點犯案,即非所謂之同時 犯甚明。經查:
1.上開表一之被告地○○集團部分:
編號1至編號25之被告地○○等25人,係各於不同之時間 在上開表一所示之處所設立人頭公司或向金融機構申領人 頭支票(設立處所或金融機構所在地均非在台南縣市), 或販售人頭支票或轉售人頭支票(被告之住居所均非在台 南縣市)。是依上開說明可知,上開被告地○○等25人即 無從依所謂「同時犯」之概念而依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3款 歸由本院管轄。退而言之,縱使渠等係於相同之時間設立 人頭公司或向金融機構申領人頭支票,或販售人頭支票或 轉售人頭支票,惟渠等所設立之人頭公司或金融機構所在 地,或渠等之住居所均非在台南縣市,是本院亦無法依刑 事訴訟法第6條第1項牽連管轄之規定,取得此部分之管轄 權。退而言之,縱使渠等於相同之時間設立人頭支票或向 金融機構申領人頭支票,或販售人頭支票或轉售人頭支票 ,為同時犯,而為相牽連案件,惟渠等所設立之人頭公司 所在地或所申領人投人頭支票之金融機構所在地,均非在 台南縣市,是本院亦無由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 取得管轄權。
2.上開表二之被告甲○○集團部分:
編號1至編號9之被告甲○○等9人,係各於不同之時間在 上開表二所示之處所設立人頭公司或向金融機構申領人頭 支票(設立處所或金融機構所在地均非於在台南縣市), 或販售人頭支票(被告之住居所均非在台南縣市),且若 僅因本案甲○○集團之編號10之被告N○○曾在92年初至 96年1月17日間參與販售人頭支票之行為,而上開被告編 號1至9之被告甲○○等9人亦曾在該段期間內在上開表二 所示之處所培養人頭、申領人頭支票、提供人頭支票、販 售人頭支票,即認係屬同時犯,同時犯之概念將與先後犯 之概念相混淆,亦將導致在92年初至96 年1月17日間在曾 在上開表二所示之處所之犯罪(例如詐欺、傷害、竊盜、 等等)之任何人之案件均有可能成為相牽連案件而被牽連 至本案而由本院一併審理之可能,此與法律所設牽連管轄 之立法意旨大相逕庭,並因而破壞刑事訴訟法關於原則上 須以土地管轄為基準之制度設計。是依上開說明可知,上 開被告甲○○等9人即無從依所謂「同時犯」之概念而依



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3款歸由本院管轄。
3.上開表三之被告G○○集團部分:
編號1至編號3之被告G○○等3人,係各於不同之時間在 上開表二所示之處所設立人頭公司或向金融機構申領人頭 支票(設立處所或金融機構所在地均非於在台南縣市)。 是依上開說明可知,上開被告G○○等3人即無從依所謂 「同時犯」之概念而依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3款歸由本院管 轄。退而言之,縱使渠等於相同之時間設立人頭支票或向 金融機構申領人頭支票,或販售人頭支票或轉售人頭支票 ,為同時犯,而為相牽連案件,惟渠等所設立之人頭公司 所在地或所申領人投人頭支票之金融機構所在地,均非在 台南縣市,是本院亦無由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 取得管轄權。
4.上開表四之被告申○集團部分:
編號1至編號4之被告申○等4人,係各於不同之時間在上 開表二所示之處所向金融機構申領人頭支票(金融機構所 在地均非於在台南縣市),或販售人頭支票(被告之住居 所均非在台南縣市)。是依上開說明可知,上開被告申○ 等4人即無從依所謂「同時犯」之概念而依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3款歸由本院管轄。退而言之,縱使渠等於相同之時 間設立人頭支票或向金融機構申領人頭支票,或販售人頭 支票或轉售人頭支票,為同時犯,而為相牽連案件,惟渠 等所設立之人頭公司所在地或所申領人投人頭支票之金融 機構所在地,均非在台南縣市,是本院亦無由依刑事訴訟 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取得管轄權。
5.上開表五、表六被告寅○○等22人之單獨犯罪部分: 上開表五之編號1至編號21之被告寅○○等21人及上開表 六之編號1之被告i○○,係各於不同之時間在上開表五 、六所示之處所設立人頭公司或向金融機構申領人頭支票 (金融機構所在地均非於在台南縣市),或持人頭支票向 被害人詐取財物(被告之住居所非在台南縣市)。是依上 開說明可知,上開被告寅○○等22人即無從依所謂「同時 犯」之概念而依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3款歸由本院管轄。退 而言之,縱使渠等於相同之時間設立人頭支票或向金融機 構申領人頭支票,或販售人頭支票或轉售人頭支票,為同 時犯,而為相牽連案件,惟渠等所設立之人頭公司所在地 或所申領人投人頭支票之金融機構所在地,均非在台南縣 市,是本院亦無由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取得管 轄權。
四、綜上所述,上開表一之被告地○○等25人、表二之被告甲○



○等10人、表三之G○○等3人、表四之被告申○等4人、表 五之被告寅○○等21人、表六之被告i○○部分依土地管轄 及牽連管轄之規定,均非本院所得管轄,爰不經言詞辯論, 就上開被告等64人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 院之判決如主文所示。又本案被告丑○○部分業經本院諭知 不受理,有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36號判決一份在卷可參,是 本案僅有被告N○○部分由本院另為實體判決。五、退併辦部分:
㈠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683號: 1.併辦意旨詳如該署96年偵字第4683號併辦意旨書所載(如 附件)。
2.然查:
本案有關被告a○○部分既經諭知管轄錯誤並移送於其他 有管轄權之法院,業如上述,是併案事實與本案即不生裁 判上一罪關係,自無從併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當 之處理,併予敘明。
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3680號及96年度偵 緝字第2650號:
1.併辦意旨詳如該署96年偵字第13680號及96年度偵緝字第 2650號併辦意旨書所載(如附件)。
2.然查:
本案有關被告B○○m○○部分既經諭知管轄錯誤並移 送於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業如上述,是併案事實與本案 即不生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無從併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 另為適當之處理,併予敘明。
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5339號: 1.併辦意旨詳如該署96年偵字第15339號併辦意旨書所載( 如附件)。
2.然查:
本案有關被告c○○h○○部分既經諭知管轄錯誤並移 送於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業如上述,是併案事實與本案 即不生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無從併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 另為適當之處理,併予敘明。
㈣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7084號: 1.併辦意旨詳如該署97年偵字第17084號併辦意旨書所載( 如附件)。
2.然查:
本案有關被告丑○○部分既經諭知管轄錯誤並移送於其他 有管轄權之法院,業如上述,是併案事實與本案即不生裁 判上一罪關係,自無從併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當



之處理,併予敘明。
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緝字第674號: 1.併辦意旨詳如該署97年偵緝字第674號併辦意旨書所載( 如附件)。
2.然查:
本案有關被告C○○部分既經諭知管轄錯誤並移送於其他 有管轄權之法院,業如上述,是併案事實與本案即不生裁 判上一罪關係,自無從併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當 之處理,併予敘明。
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7799號、96年度偵 字第21982、21983號、97年度偵字第1772號、97年度偵字第 955號:
1.併辦意旨詳如該署95年度偵字第27799號、96年度偵 字第21982、21983號、97年度偵字第1772號、97年度偵字第 955號併辦意旨書所載(如附件)。
2.然查:
本案有關被告宇○○D○○Z○○壬○○部分既經 諭知管轄錯誤並移送於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業如上述, 是併案事實與本案即不生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無從併案審 理,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當之處理,併予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義洲 法 官 徐文瑞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何小玉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附表一:移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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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告姓名 │住所 │
│ │(依起訴書被│ │
│ │告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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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㉓被告辛○○住臺北市○○區○○路87號4樓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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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㉝被告T○○住臺北市○○區○○街95之3號3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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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㉟被告丙○○住臺北市中山區○○○路○段39號12樓 │
│ │ │之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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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㊷被告f○○住臺北市○○區○○路2段153巷3弄7號│
├──┼──────┼─────────────────┤
│5 │被告黃○○住臺北市○○區○○路2段372巷101弄 │
│ │ │13號4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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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移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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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告姓名 │住所 │
│ │(依起訴書被│ │
│ │告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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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㉜被告申○住臺北縣汐止市○○路78號3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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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㊹被告Y○○住臺北縣汐止市○○街14巷2弄2號3樓 │
└──┴──────┴─────────────────┘
附表三:移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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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告姓名 │住所 │
│ │(依起訴書被│ │
│ │告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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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⑧被告B○○住臺北縣五股鄉○○路○段15號之8,2 │
│ │ │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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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⑩被告V○○住臺北縣蘆洲市○○路20號3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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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⑪被告子○○住臺北縣林口鄉○○村○○○路○段20 │
│ │ │巷25弄7號9樓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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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⑬被告G○○住臺北縣三重市○○路140號17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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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㉒被告C○○住臺北縣板橋市○○路219巷14之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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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㉔被告L○○住臺北縣三重市○○路140號17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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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㉕被告A○○住臺北縣蘆洲市○○路2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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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㉘被告J○○住臺北縣三重市○○路14巷8號4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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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㊱被告k○○住臺北縣板橋市○○路○段174巷179弄│
│ │ │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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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㊳被告玄○○住臺北縣土城市○○街63巷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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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㊴被告H○○住臺北縣中和市○○路111巷9弄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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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㊼被告m○○住臺北縣板橋市○○路56號2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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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㊽被告Q○○住臺北縣樹林市○○街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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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㊾被告W○○住臺北縣新莊市○○街58巷18弄5號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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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被告己○○住臺北縣樹林市○○路35巷2號5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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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被告I○○住臺北縣土城青山路5巷2號4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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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被告F○○住臺北縣三重市○○街135巷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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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被告E○○住臺北縣三重市○○○路50巷18號5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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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被告M○○住臺北縣三重市○○○路25巷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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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被告丁○○住臺北縣新莊市○○路291號3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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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被告i○○住臺北縣板橋市○○路○段164號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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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移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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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告姓名 │住所 │
│ │(依起訴書被│ │
│ │告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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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③被告g○○住桃園縣桃園市○○路601號2樓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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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㉚被告戌○○住桃園縣楊梅鎮○○路86巷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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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告P○○住桃園縣觀音鄉藍埔村尾湖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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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移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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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告姓名 │住所 │
│ │(依起訴書被│ │
│ │告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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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U○○住新竹縣寶山鄉○○村○○○路55巷3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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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移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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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告姓名 │住所 │
│ │(依起訴書被│ │
│ │告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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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㊿被告午○○│住苗栗縣苗栗市文山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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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七:移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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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告姓名 │住所 │
│ │(依起訴書被│ │
│ │告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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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①被告地○○住臺中市○區○○路2段196號9樓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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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②被告壬○○住臺中縣沙鹿鎮○○○街111巷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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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④被告卯○○住臺中市○區○○路185號6樓之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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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⑦被告O○○住臺中市○區○○路185號6樓之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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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⑭被告K○○住臺中縣沙鹿鎮○○街7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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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⑮被告e○○住臺中市○區○○路430巷25號2樓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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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⑯被告亥○○住臺中市○○區○○街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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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⑰被告酉○○住臺中縣太平市○○路15號9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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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㉙被告Z○○住臺中市○○區○○路1段1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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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㉞被告乙○○住臺中市北區○○○○街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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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㊶被告辰○○住臺中縣龍井鄉○○村○○路○段3巷7│
│ │ │號4樓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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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被告d○○住臺中市○○區○○路1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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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被告未○○住臺中市○區○○路342巷30號3樓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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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八:移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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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告姓名 │住所 │
│ │(依起訴書被│ │
│ │告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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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⑤被告宙○○住彰化縣芬園鄉○○村○○路145巷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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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⑥被告X○○│住彰化縣彰化市○○路○段405巷9號 │
│ │(原名廖紋珮│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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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⑲被告D○○住彰化縣秀水鄉○○街112巷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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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㉑被告宇○○住彰化縣大城鄉永和村菜厝里2號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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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九:移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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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告姓名 │住所 │
│ │(依起訴書被│ │
│ │告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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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⑱被告巳○○住南投縣草屯鎮○○路民富巷61號 │
└──┴──────┴─────────────────┘
附表十:移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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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告姓名 │住所 │




│ │(依起訴書被│ │
│ │告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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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㊻被告h○○│住雲林縣大埤鄉○○村○○路9巷8弄30│
│ │ │號 │
└──┴──────┴─────────────────┘
附表十一:移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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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告姓名 │住所 │
│ │(依起訴書被│ │
│ │告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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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㊸被告c○○│住嘉義縣東石鄉龍港村港墘厝91號 │
└──┴──────┴─────────────────┘
附表十二:移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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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告姓名 │住所 │
│ │(依起訴書被│ │
│ │告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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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⑨被告甲○○│住高雄市○○區○○街125巷11弄54號 │
├──┼──────┼─────────────────┤
│2 │㉖被告j○○住高雄縣大寮鄉○○村○○路2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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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㉛被告寅○○│住高雄市○○區○○街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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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被告S○○│住高雄市前鎮區○○○路241巷4號5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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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三:移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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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告姓名 │住所 │
│ │(依起訴書被│ │
│ │告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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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㉗被告a○○│住基隆市○○路760巷9之1號4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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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㊵被告戊○○│住基隆市○○區○○街5巷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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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四:移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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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告姓名 │住所 │
│ │(依起訴書被│ │
│ │告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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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㊺被告天○○│住花蓮縣秀林鄉景美村加灣9之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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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庚○○│住花蓮縣秀林鄉景美村三棧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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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告R○○│住花蓮縣玉里鎮忠義39號 │
└──┴──────┴─────────────────┘
附表十五:移轉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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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告姓名 │住所 │
│ │(依起訴書被│ │
│ │告編號) │ │
├──┼──────┼─────────────────┤
│1 │被告癸○○│住金門縣金寧鄉榜林村榜林71號 │
└──┴──────┴─────────────────┘
附表十六:移轉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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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告姓名 │住所 │
│ │(依起訴書被│ │
│ │告編號) │ │
├──┼──────┼─────────────────┤
│1 │㊲被告b○○│住福建省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38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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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