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1238號
TNDM,108,易,1238,2020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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⒋依前開事證以觀,被告確實從事鉅富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 司之保險招攬工作,且鉅富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鉅富 國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雖為不同公司,惟負責人均為藍 偉峯,則被告前開所辯,似非全然無據。又縱然被告所辯並 無可採,然被告從事保險業務,其欲藉由上開虛偽不實之頭 銜藉以表彰自身專業性或擴展人脈,仍屬可能,而此與被告 是否確有藉由上開名片對被告施以前開詐術並致張文雄因而 陷於錯誤等情,究屬二事,仍須有其他事證以為佐證。 ⒌本案若細究張文雄所指訴其遭詐騙致陷於錯誤之情形,證人 張文雄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有依名片打電話去中華路的公 司;我有打電話說要找陳經理,他們說被告不是經理,是業 務員,還說外面的事情不負責等語(見本院卷第207、228頁 ),及證稱:「(你相信被告所說的六百萬元投資缺口,是 否因為這兩張名片讓你相信她確實有在做投資?還是你本來 就相信被告講的話?)被告跟吳金寶走得很近,吳金寶信用 及財務很好。」、「(你看到名片後,是否相信被告是大和 科技有限公司經理?)她這樣拿給我,我不知道。」、「( 你看到鉅富國際資產管理顧問公司名片後,是否因此相信被 告是經理?)我不相信才去問公司。」、「(不管被告是否 在大和公司工作,你都相信被告所說的六百萬元缺口,因為 被告是吳金寶的朋友?)對。」、「(你打電話之後有懷疑 ,但因為被告是吳金寶的朋友,所以你還是相信被告?)對 。」等語(見本院卷第232頁),則依證人張文雄之前開證 述,其指訴遭被告詐騙之過程中,並非因誤信前開名片而陷 於錯誤,反係因信任友人吳金寶所致,故前開名片縱有誇大 不實之處,仍未見張文雄有何遭前開名片誘導誤信之情形, 而無從以上述名片作為張文雄有遭被告詐騙之佐證。(八)從而,起訴意旨認被告涉犯本案詐欺犯行,自應證明被告於 借款當時明知因債務纏身而無清償借款之能力,且有以支付 投資紅利名義向張文雄詐得前開60萬元,以及後續以友人撤 回投資致押金將遭沒收等理由向張文雄詐得其餘款項等情, 惟此雖據證人張文雄證述如前,然張文雄嗣後證述時已否認 投資支付紅利之借款事由,且無從認定被告有何以上開名片 對張文雄施以詐騙之情形,另張文雄就上開訛稱事由之證述 亦前後不一,已有瑕疵,均難遽以採信。另依前開證人蔡梅 淑等人之證述以及被告上開帳戶之交易紀錄,反足證明被告 所辯其向張文雄借款當時,確係積欠他人債務,其係以債養 債之週轉方式,因而向張文雄借得款項以陸續清償他人債務 等情,尚屬合理。又觀以證人蔡梅淑等人之證述,被告雖曾 多次向蔡梅淑等人借款,惟事後亦有陸續清償還款,而被告



張文雄借款當時,亦有簽立本票,雖事後即因週轉不靈而 無法一次清償其對張文雄之債務,惟仍難謂此與一般民事消 費借貸關係之情形相異,復觀以張文雄於106年9月28日檢察 事務官詢問時證稱:被告欠錢沒還,向我借錢時,跟我哭可 憐,讓我心軟等語,以及張文雄聲請上開支付命令等情,可 知被告所辯其於借款當時確有向張文雄言明借款係供清償債 務等情,仍屬可能,故起訴意旨所舉前開事證,均無從認定 被告於借款當時確明知其因積欠他人債務而無清償能力,並 以上開訛稱內容對張文雄施以詐術等情。
六、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出上述證據,其證明仍未達於超越合 理懷疑之程度,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何上開詐欺犯行。是本 件依檢察官所舉及卷內所有直接、間接之證據,既均尚未達 到使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判例要旨,自 不得遽認被告涉犯起訴意旨所述之犯行。從而,本件被告前 開犯行即屬不能證明,本諸無罪推定原則,依法應為無罪判 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銘瑩偵查起訴,檢察官陳昆廷、李駿逸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陳貽明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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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富國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富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峰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和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