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7年度,1065號
TNDM,97,易,1065,2010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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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期間自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九十四年九月 三十日止,附表編號四,見本院卷第一四八頁),期間 經過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之改組而成為京城銀行後,在 九十四年七月、八月以迄九十四年九月底,仍與證人a ○○與Z○進行申購水岸公司座落之建物及房地之買賣 事宜,足證【被告戌○○顯係自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提出申購書後,以迄九十四年九月底止,仍不放棄與京 城銀行間達成購買水岸公司座落之建物及土地】,甚為 顯然。因此,雖然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分別於九十四年 七月十三日及九十四年九月六日行文水岸公司告知於九 十四年九月三十日不再出租水岸公司座落之建物及土地 ,有臺南中小企業銀行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九四)南 銀總政字第三六七八號函及九十四年九月六日(九四) 南銀總政字第四七二六號函在卷可佐(附表編號五、六 ,見本院卷第一五一頁、第一五二頁),並經京城銀行 延至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復有京城商業銀行九十八 年五月八日(九八)京城秘書字第一二七七號函在卷可 佐(見本院卷第一一○頁),然各該函係通知水岸公司 租期至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屆滿,請求搬遷等情,乃是 針對水岸公司座落之建物及土地租賃期滿之通知,但依 該函之內容,並未斷然拒絕被告戌○○購買水岸公司座 落之建物及土地,此所以被告戌○○在九十四年九月間 ,仍一再與證人a○○及Z○進行申購水岸公司座落之 建物及土地之購買事宜之原因,此所以被告戌○○於偵 查中所陳稱:「因為我當時判斷該筆土地我一定買得到 ,因為我提出之價格高於市價。」,「我有努力去處理 該筆土地事宜」,「(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你是否有 自信可買到該筆土地?)有。因為主管給我的訊息是我 有機會。」等語(見偵二卷第一○五頁),故被告所陳 稱之內容,不僅並未與客觀上存在之證據相左,相反地 ,其所陳述【自始至終均努力與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洽 談購買水岸公司座落之建物及土地之事宜,於九十四年 九月三十日前,其與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間洽談購買水 岸公司座落之建物及土地之事宜,並未破局】,而觀諸 被告戌○○所言,復與證人a○○前揭所述互核一致, 由此可知,尚難以前開臺南中小企業銀行九十四年七月 十三日(九四)南銀總政字第三六七八號函及九十四年 九月六日(九四)南銀總政字第四七二六號函之內容, 即推定被告戌○○當時已確知無法購買水岸公司座落之 建物及土地,因此乃基於惡意詐欺之手段,向會員詐取



會費,而有詐欺取財之行為。
3、另證人Y○○於偵查中亦證稱:「(本件是否你所承辦 ?)是,當時原本我們是將該不動產租給水岸公司,後 來該公司以負責人陳火樹的名義向銀行申購,由於他們 申購的價額低於市價(三億餘元,此乃帳列成本),所 以我上簽呈請銀行重新鑑價。」,「(後來銀行是否有 重新鑑價?)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銀行改組,新的決 策者認為水岸公司財務狀況不佳,且又積欠我們數月租 金,故希望水岸公司能提供其他擔保後,再來討論申購 案,【後來水岸公司有提一筆位於安吉路上之農地作為 擔保,但因該地擔保不足,故銀行並未同意。】」等語 (見偵二卷第十八頁至第十九頁),並有京城商業銀行 九十八年五月八日(九八)京城秘書字第一二七七號函 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一一○頁),該函之內容為:「 水岸公司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與本行簽訂租賃契約 (九十三年三月四日起至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之租 賃契約,係陳火樹以個人名義向本行承租),租期期間 至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屆滿,其後續延至九十四年九 月三十日止。租賃初期,水岸公司皆按時繳付租金,惟 自九十四年四月份起即未曾繳付租金,計至租期屆滿, 共積欠六個月之租金計新臺幣二百十萬元。【水岸公司 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以書面向本行表示欲以新臺幣 一億八千萬元購買系爭房地,案經本行董事會於九十四 年七月核定系爭房地之出售底價一億八千萬元授權董事 長處分在案,經內部協商決議以新臺幣二億元出售,後 因價格、付款條件無法達成共識,致未能出售。】至於 水岸公司是否曾以口頭提出其他購買該房地之行為,或 當初洽談之內容等事項,因當初與陳火樹洽商之人皆已 離職,且本行內部文書未見記載,故無從考據。」等節 ,足證被告戌○○除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提出申購 書外,並有提供一筆位於安吉路上之農地作為擔保,然 因該地擔保不足,且因價格、付款條件未達成共識,故 未成立買賣契約,顯見銀行高層確有收到被告戌○○之 申購書,並有將被告作為出賣該建物及土地考量之對象 ,否則,又何必經董事會核定價額?故依證人Y○○上 開證述之內容,並參酌證人a○○於本院所證述:「( 你是否知道「水岸休閒會館股份有限公司」與臺南區中 小企業銀行間買賣過程到什麼時候確定破局?)被告當 時有拿土地或找買主繼續來商談買賣事宜,但是沒有具 體的結果。」等語(見本院卷第一三六頁),及京城商



業銀行九十八年五月八日(九八)京城秘書字第一二七 七號函所指:【水岸公司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以書 面向本行表示欲以新臺幣一億八千萬元購買系爭房地, 案經本行董事會於九十四年七月核定系爭房地之出售底 價一億八千萬元授權董事長處分在案,經內部協商決議 以新臺幣二億元出售,後因價格、付款條件無法達成共 識,致未能出售。】等節相互參酌可知,被告戌○○確 有拿土地作為擔保,並找買主繼續商談買賣水岸公司座 落之建物及土地之事宜,因此,被告戌○○既係為求其 所經營之水岸公司能繼續經營下去,不致於受到水岸公 司座落之建物及土地轉賣他人或遭處分之影響,一直至 九十四年九月底租約到期時為止,被告戌○○仍抱持著 希望與京城銀行購買水岸公司座落之建物及土地,始持 續經營水岸公司,並有實際提出擔保,僅因最後擔保不 足、價格、付款條件無法達成共識,造成不及通知會員 結束營業之結果,此與一般成立公司之初或成立後,欲 詐騙他人之手法及吸收會員進行詐騙或大規模倒閉之情 形,顯然不同,難認被告戌○○在其欲購買水岸公司座 落之建物及土地之洽商過程中,已有詐騙會員之故意存 在,亦即,其主觀上仍欲經營水岸公司之情形下所為招 收會員之行為,難認係施行詐術之行為,而被告既仍欲 經營水岸公司,而欲透過購買水岸公司座落之建物及土 地之方式繼續經營水岸公司,則其客觀上招攬會員之行 為,即難認為係對會員所為施行詐術之行為,亦可認定 。從而,公訴意旨所指:「被告自知悉之九十四年六月 二十三日起,刻意隱瞞水岸休閒會館將於九十四年九月 三十日終止營運之消息,並利用無犯意聯絡之業務部人 員,連續招攬如起訴書附表所示L○○等多名不特定消 費者入會而施行詐術,使該等消費者陷於錯誤,認水岸 休閒會館會繼續營業而與之簽訂契約,並交付年費予水 岸休閒會館」乙節,即無從認定為施行詐術之行為,至 為灼然。
4、況且,被告戌○○於本院審理時所述:「(你當時提出 要承購的一億八千萬元價格的資金來源為何?)當時我 們股東要經營「水岸休閒會館」根本沒有預見要購買系 爭房地,所以在我們提出申購的時候,希望提出一成的 自備款,其餘是向京城商業銀行貸款。」,「(當時「 水岸休閒會館股份有限公司」有無提出其他擔保品?) 當時京城商業銀行認為一成的自備款太少,要求我們提 出擔保品,所以就由陳火樹提出他名下的土地讓京城商



業銀行去做評估。」,「(京城商業銀行評估的結果為 何?)當時京城商業銀行並沒有說不同意,但是希望我 可以再增加擔保品,我一直再努力,我有另外找一位股 東陳先生來出資希望能夠完成系爭房地的買賣。後來會 買賣不成我最後才知道是銀行的高層在拖延。銀行雖然 有行文租約到期,我是直到九十四年九月底的前幾天才 收到強制執行通知單,我是於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沒有 在營運「水岸休閒會館」,有些財物還在裡面,沒有交 系爭建物給銀行,一直到十一月底十二月初我搬遷房屋 之後才把建物交還給銀行。」,「(你與京城商業銀行 接洽買賣事宜到何時?)我一直接到強制執行通知單之 前都有一直跟銀行談買賣事宜,我當時都是跟a○○經 理在接洽。」,「(你是何時告知這些會員於九十四年 九月三十日停止營業?)沒有通知會員,是到九十四年 九月三十日貼告示表示無法營業,並把我們跟銀行處理 的情形公告,當時因為有收到法院的公文,【我當時還 想說只是暫時停止營業,我還是努力想要跟銀行洽購系 爭房地。後來我才知道銀行根本沒有誠意跟我買賣房地 】,其中變更新的經營團隊是很重要的因素,因為當時 銀行很亂,他們要汰換一些高級的幹部,大家都人心惶 惶,【這些原來舊的經營團隊的幹部知道他們很快就會 被換,他們一直希望幫我完成系爭房地的買賣】,後來 是新的團隊高層在給我拖延。當初系爭房地的行情價大 概是在一億五千萬元左右,我是因為有投資經營,所以 我才會提高到一億八千萬元作為承購的價格,【當時我 一直認為是可以完成買賣的程序,而且我提出一億八千 萬的申購書當時還有經過京城商業銀行董事會通過,針 對金額的部分有通過】。」等語(見本院卷第一八七頁 至第一八八頁),復與前開證人Y○○、a○○、王雅 昌所述及京城商業銀行九十八年五月八日(九八)京城 秘書字第一二七七號函所指之內容互核大致相符,由此 可知,直至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前,被告戌○○主觀上 仍係基於與銀行購買水岸公司座落之建物及土地之認知 而進行水岸公司之經營,此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 :「(你們水岸休閒會館是否於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終 止營業?)是的。」,「(你何時預定水岸休閒會館於 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要終止營業?)我是於九十四年九 月二十九日才臨時決定要終止營業,之前我一直跟京城 銀行談土地買賣,中間銀行沒有給我很確定的訊息沒有 辦法賣給我,後來銀行才跟我說不願意賣給我。」等語



(見本院卷第三三頁),由此參酌證人Y○○、a○○ 及王雅昌證詞之內容,益徵被告戌○○顯然欠缺施行詐 術使他人陷於錯誤,進而取得會員財物之構成要件故意 ,殆無疑義。
5、雖證人王雅昌於偵查中另證稱:「(從九十四年三月一 日開始被告積欠房租時,是否有向被告催討過?)有, 有電話聯絡。」,「(被告既然積欠那麼多房租,為何 還與他們簽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到九十四年九月三 十日止之租賃契約?)當初水岸休閒會館有要求要續約 ,並且承諾於續約後將之前積欠之房租一併清償。」, 「(戌○○在與你討論自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到九十 四年九月三十日止之租賃契約時,你們如何表示,戌○ ○如何回應?)沒有,只是純粹續約讓租期再往後延三 個月。」等語(見偵一卷第九頁),而觀諸被告戌○○ 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我們在銀行有一筆三百萬元的 保證金,因為從九十四年四月一日起銀行沒有辦法跟我 們續租,所以我就沒有再繳納租金。租金每個月是三十 四、三十五萬元左右,因為當時我們都還在討論土地及 地上物買賣的問題,因我有一筆三百萬元保證金,所以 銀行不急著跟我收租金,而且銀行是營利單位,如果不 是因為有在討論土地及地上物買賣過程,銀行不可能讓 我無償使用長達快半年。」等語(見本院卷第一三五頁 ),此觀諸京城商業銀行九十八年五月八日(九八)京 城秘書字第一二七七號函載明:「水岸公司自民國九十 三年三月四日與本行簽訂租賃契約(九十三年三月四日 起至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之租賃契約,係陳火樹以 個人名義向本行承租),租期期間至九十四年三月三十 一日屆滿,其後續延至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止。租賃初 期,水岸公司皆按時繳付租金,惟自九十四年四月份起 即未曾繳付租金,計至租期屆滿,共積欠六個月之租金 計新臺幣二百十萬元。水岸公司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 日以書面向本行表示欲以新臺幣一億八千萬元購買系爭 房地,案經本行董事會於九十四年七月核定系爭房地之 出售底價一億八千萬元授權董事長處分在案,經內部協 商決議以新臺幣二億元出售,後因價格、付款條件無法 達成共識,致未能出售。」等節(見本院卷第一一○頁 ),由此亦可知悉,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顯然係經過評 估後,認為雖水岸公司有積欠租金之事實,然其財務並 未出現問題而無法償還上揭租金,且於九十四年五月二 十五日以書面向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表示欲以一億八千



萬元購買系爭房地,始會再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再 與被告戌○○簽訂自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九十四 年九月三十日止之租賃契約,甚為明灼。否則,銀行若 經過評估後,認為被告已無償還租金之能力,何以干冒 其無法收取租金之風險,而願意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 日再與被告戌○○訂立自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九 十四年九月三十日止之租賃契約?因此,尚難以證人王 雅昌之證詞,即遽以推認是時水岸公司之財務狀況已發 生問題。況且,水岸公司自九十三年三月開始營業以迄 九十四年七月前,均有按時繳納電費,僅在九十四年八 月、九月及十月(十月後已確定無法購買系爭房地)有 積欠電費之情事,而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 稅局臺南市分局所調閱水岸公司之繳稅文件,水岸公司 亦未顯然有財務上難以繼續經營或掏空公司財產之情事 ,有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區營業處函及財政部臺 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六 五頁至第一○三頁),且觀諸被告戌○○於本院審理時 供稱:「我本來提出的租賃期間就是五年,因為我預計 經營三、四年就可以回收成本」等語(見本院卷第一八 七頁),則被告所陳述之內容,經比對其係至九十四年 八月、九月始未繳納電費及其財務狀況等情事綜合審酌 ,被告所述之內容,尚非與經驗法則有違而屬可信,故 實難據此,即反面推論被告戌○○客觀上有向會員施行 詐術之行為,並認為其向會員取得會費之時,主觀上有 詐欺取財之故意。
  6、末查:被告戌○○既係最後在九十四年九月底時始確定    無法取得水岸公司座落之建物及土地,其亦認為其向臺   南區中小企業銀行所提出申購之價格應可取得該建物及  土地,並據此繼續經營水岸公司等情,業如前述,因此 ,被告戌○○最後無法提前通知會員結束營業之事實, 已據其於本院陳稱:「是因為我在九十四年三月到九月 底我沒有做任何招攬廣告,我一直在處理系爭買賣事宜 ,我投資四千萬元經營「水岸休閒會館」,我每個月的 人事水電等費用就超過一百萬元,我沒有必要去跟會員 詐欺這二、三百萬元,我一直努力想要完成系爭土地的 買賣,如果我蓄意詐欺我早就大量廣告,因為這行業是 預收年費,且這個行業很敏感,有些會員是一年期限屆 而續約,我確實沒有阻止我的員工去跟會員續約,因為 我很怕這個風聲傳出去我的營運會出問題,如果我要蓄 意詐欺我不可能詐騙這幾個會員。」,「(你是何時告



知這些會員於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停止營業?)沒有通 知會員,【是到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貼告示表示無法營 業,並把我們跟銀行處理的情形公告,當時因為有收到 法院的公文,我當時還想說只是暫時停止營業,我還是 努力想要跟銀行洽購系爭房地。後來我才知道銀行根本 沒有誠意跟我買賣房地】,其中變更新的經營團隊是很 重要的因素,因為當時銀行很亂,他們要汰換一些高級 的幹部,大家都人心惶惶,這些原來舊的經營團隊的幹 部知道他們很快就會被換,他們一直希望幫我完成系爭 房地的買賣,後來是新的團隊高層在給我拖延。等語( 見本院卷第一八九頁反面、第一八八頁),尚非顯然違 反經驗法則甚明,而由被告之供述,並參酌證人Y○○ 、a○○、王雅昌上開所述可知,由於被告戌○○一直 至九十四年九月底前,仍持續與京城銀行商購系爭房地 ,而想要繼續經營水岸公司,故未提前通知會員,因此 可證,被告戌○○並非係基於惡意倒閉之主觀認知,而 要詐騙會員之會費,從而,尚難以被告戌○○未通知會 員乙節,即遽認被告戌○○主觀上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詐欺意圖存在。
伍、綜上各情相互勾稽,本件依公訴意旨關於被告戌○○涉犯刑 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本案之積極證據既 均無從遽為被告符合構成要件該當之詐欺取財罪之判斷,此 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上開所指犯 行,則依犯罪事實應以證據為其認定基礎,如積極證據不足 以證明被告犯罪,而依調查所得資料,在一般生活經驗上尚 非不得另為其他有利被告之推定,本於罪疑惟無之法則,即 應依法為無罪判決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X○○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徐文瑞                   法 官 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文心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附表:
┌──┬───────┬──────┬─────────────┬────┐
│編號│名稱 │訂約日期 │內容 │所在 │
├──┼───────┼──────┼─────────────┼────┤
│一 │房屋租賃契約書│93年3月4日 │93年3月4日起至94年3月31日 │本院卷 │
│ │ │ │【租賃期間1年1月】 │第143頁 │
├──┼───────┼──────┼─────────────┼────┤
│二 │申請房屋租賃續│94年3月3日 │94年4月1日起至95年3月31日 │本院卷 │
│ │約書 │ │【續約1年】 │第14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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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申購承購書 │94年5月25日 │水岸休閒會館股份有限公司欲│本院卷 │
│ │ │ │向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第153頁 │
│ │ │ │限公司承購臺南市安平區慶平│ │
│ │ │ │路四一二號土地及建物所有權│ │
│ │ │ │,承購總金額為新台幣一億八│ │
│ │ │ │千萬元整。 │ │
├──┼───────┼──────┼─────────────┼────┤
│四 │房屋租賃契約書│94年6月23日 │94年6月23日起至94年9月30日│本院卷 │
│ │ │ │租賃期間3月又8天 │第148頁 │
├──┼───────┼──────┼─────────────┼────┤
│五 │臺南中小企業銀│94年7月13日 │主旨:臺南中小金業銀行所有│本院卷 │
│ │行94年7月13日 │ │ 座落臺南市安平區慶平│第151頁 │
│ │(94)南銀總政│ │ 路四一二號房屋,於94│ │
│ │字3678號函 │ │ 年9月30日租期屆滿時 │ │
│ │ │ │ ,將不再出租,請水岸│ │
│ │ │ │ 休閒會館備妥後續搬遷│ │
│ │ │ │ 事宜。 │ │
│ │ │ │說明:就94年6月23日簽訂之 │ │
│ │ │ │ 「房屋租賃契約書」中│ │
│ │ │ │ 就租期屆滿前,雙方得│ │
│ │ │ │ 於一個月前通知對方終│ │
│ │ │ │ 止租約之約定。 │ │
├──┼───────┼──────┼─────────────┼────┤
│六 │臺南區中小企業│94年9月6日 │主旨:請水岸休閒會館股份有│本院卷 │
│ │銀行94年9月6日│ │ 限公司依約儘速繳付座│第152頁 │
│ │(94)南銀總政│ │ 落臺南市○○區○○路│ │
│ │字第4726號函 │ │ 四一二號房屋租金,並│ │
│ │ │ │ 於94年9月30日租期屆 │ │
│ │ │ │ 滿時完成搬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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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水岸休閒會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