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1426號
TNDM,113,金訴,1426,20241211,1

2/2頁 上一頁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卷目】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南市警營偵字第1120491298號卷( 警一卷)
2.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朴子分局嘉朴警偵字第1120023947號卷(警 二卷)
3.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營偵字第2805號卷(偵一卷)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營偵字第3144號卷(偵二卷)5.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營偵字第1069號卷(偵三卷)6.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426號卷(本院卷)7.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南市警營偵字第1130300099號卷( 追加警卷)
8.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營偵字第2113號卷(追加偵卷)9.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946號卷(追加本院卷)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