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減字,98年度,16號
TNDM,98,聲減,16,2009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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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聲減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另案於臺灣高雄戒治所戒治)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應執行刑(98年度聲減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並與附表編號貳、參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及附表。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 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勝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世勳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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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