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09年度,29號
TNDM,109,聲判,29,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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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等26筆土地,裁 定於105年3月10日確定,被告王儒聰並於105年3月間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暨經原不起訴處分書調閱相關資料查閱無訛 ,則被告王儒聰因設定抵押權在先,而聲請拍賣抵押物在後 ,且其身為債權人,其上開舉措當無與刑法第356條損害債 權罪係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處分財產之構成要件 不合,是聲請人指訴被告王儒聰瞿紹康鍾昕皓共同毀損 債權等語,當屬無據。
四、從而,依卷存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尚無從認定被告王儒聰鍾昕皓瞿紹康有告訴意旨所稱之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嫌 、損害債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且法院並非偵查機 關,本無從代替檢察官主動調查新事證,故應認被告3人犯 罪嫌疑不足。
五、綜上所述,本案並無聲請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 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 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等得據以交付審判之事由存在 。聲請人仍以上述理由聲請交付審判,指摘原不起訴處分書 及原再議駁回聲請書之理由不當,揆諸上開說明,本案交付 審判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陳世旻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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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順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豐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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