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1項、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昱蓁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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