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編號5-6所示詐欺贓款,途中均以眼罩矇眼,黃○○提 款後將款項交由宙○○、宇○○轉交與c○○,c○○再上繳W○○, 掩飾、隱匿該等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宙○○、亥○○另共同 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聯絡,於111年4月11日某時,在 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上,以「這筆錢一定要領出 來,沒有領出來你會死得很慘」等語恫嚇黃○○,使黃○○心 生畏懼;c○○不滿F○○、黃○○帳戶取款問題,遂與Q○○共同 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聯絡,Q○○另基於傷害之犯意, 由不知情之宙○○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 F○○、黃○○,c○○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 不知情之亥○○,於111年4月11日22時至翌(12)日0時,於 苗栗頭份交流道附近之麥當勞,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前來之Q○○會合,由c○○駕車帶領一行人前往 苗栗縣頭份市深山某處空地,Q○○下車走向車牌號碼000-0 000號自用小客車車旁,以「已經挖好你們的墓地了,下 次再說謊就拖下去埋了」等語恫嚇車內之F○○、黃○○,復 持電擊棒(未扣案)電擊F○○上手臂,c○○則在旁以:「如 果沒有把錢想辦法拿出來就死定了」等語恫嚇F○○、黃○○ ;W○○、L○○透過c○○、亥○○指揮宙○○、宇○○自111年4月12 日起至同年月14日,將乙○○控管在臺南市○○路0段00號民 宿、溫莎堡汽車旅館,由宙○○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搭載乙○○轉移控管點;W○○因懷疑F○○私自侵吞贓 款,遂與c○○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於111年4月13日 某時,由不知情之宙○○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搭載F○○、黃○○、乙○○前往臺南市白河區關子嶺碧雲寺 附近,由W○○手持球棒毆打F○○身體多處,c○○則持電擊棒 電擊F○○,致F○○受有輕微頭部外傷,前胸壁挫傷、腹壁挫 傷、右側前臂挫傷、雙側膝部挫傷、雙側小腿挫傷、左側 足部挫傷之傷害,其後c○○指示宙○○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F○○、黃○○、乙○○前往溫莎堡汽車旅館 ,並指示宙○○、宇○○綁縛F○○、黃○○、乙○○,控制其等人 身自由,惟束帶數量不足,宇○○僅有以束帶綁縛F○○、乙○ ○雙手。
(二)、W○○透過子○○向B○○以一週新台幣(下同)1萬元之價格, 收取B○○之配偶戌○○名下之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 、台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戌○○於111年4月4 日在彰化火車站將該等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網路 銀行帳號密碼交與V○○,V○○於111年4月11日前某時將該帳 戶轉寄與子○○,V○○、戌○○、B○○並共同捏造戌○○交付上開 金融帳戶係供友人V○○用於向陽人力派遣公司營運之不實
理由,偽造附表三編號1所示訊息內容之通訊軟體Telegra m對話紀錄,以逃避刑事追訴處罰。子○○取得戌○○上開金 融帳戶後,使用通訊軟體LINE指示戌○○開啟轉帳功能及提 高網路轉帳限額,再由子○○將附表一編號3所示匯入戌○○ 國泰世華帳戶之贓款、及附表一編號9-11所示贓款轉出, 以掩飾、隱匿該等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三)、d○○、W○○、L○○、子○○及其他身分不詳之成員,共同成立 通訊軟體Telegram「中信超跑」群組,由d○○負責操縱,W ○○、L○○協助擔任轉帳射手,子○○負責收取韓其琳名下之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擔任轉帳射手,共同 掩飾、隱匿附表一編號2所示匯入韓其琳中國信託帳戶、 及附表一編號12-16所示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四)、W○○於111年4月18日取得g○○名下之郵局000-000000000000 00號及台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W○○另於111年 4月18日取得a○○名下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a○○於111年4月18日臨櫃開通其線上約定轉帳功能後 ,於111年4月19日將該帳戶之金融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 、及其所持用之手機均交與W○○、L○○,作為人頭帳戶使用 ,W○○並捏造a○○交付上開金融帳戶係為辦理貸款之不實理 由,偽造附表三編號2所示訊息內容之通訊軟體Telegram 對話紀錄,使a○○逃避刑事追訴處罰。a○○於翌(20)日11時 34分前某時取回上述金融卡、手機,依照L○○之指示綁定g ○○名下之台中銀行、郵局帳戶為約定帳戶,並持續為L○○ 收取網路銀行轉帳OTP碼,共同自a○○名下之上開中國信託 帳戶,將附表一編號2所示轉入a○○中國信託帳戶部分、附 表一編號7所示、以及附表一編號3所示未轉入g○○名下之 台中銀行、郵局帳戶部分之詐欺贓款轉出至不詳帳戶、以 及將附表一編號3所示詐欺贓款轉出至g○○名下之台中銀行 、郵局帳戶,W○○再於附表一編號3所示時間,要求午○○持 g○○之台中銀行、郵局帳戶之金融卡提領附表一編號3所示 匯入g○○台中銀行、郵局帳戶之部分詐欺贓款,復由L○○指 揮午○○將g○○之金融卡轉交與其餘身分不詳之成員繼續提 領剩餘之犯罪所得,以此方式共同掩飾、隱匿該等詐欺取 財犯罪所得之去向。
(五)、B○○於111年4月20日前某時,取得J○○名下之土地銀行000- 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 領附表一編號17所示詐欺贓款,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 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W○○於111年4月16日取得酉○○名下 之陽信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由W○○與其餘身分 不詳之人共同成立通訊軟體Telegram「B03通道」群組,
以監控該帳戶交易情形。W○○、子○○、B○○、未○○、J○○並 共同基於私行拘禁之犯意聯絡,W○○、子○○指派B○○、未○○ 、J○○於111年4月20日至21日,將酉○○控管在臺南市中西 區民生路2段品記旅店內,B○○負責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搭載酉○○轉移控管點,子○○負責操作酉○○名下之陽信銀 行帳戶網路銀行,將附表編號21-42所示詐欺贓款轉出, 以此方式共同掩飾、隱匿該等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六)、L○○自111年4月29日起擔任本案詐欺集團指揮,使用通訊 軟體Telegram暱稱「上天給的最好的禮物」作為聯絡工具 ,指揮J○○於附表一編號2所示時間,自其名下之中國信託 帳戶臨櫃轉帳80萬元至g○○上開台中銀行帳戶,L○○再指揮 g○○臨櫃提領該等款項後交與L○○,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 筆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L○○於附表一編號3所示時間,指 揮J○○自其名下之中國信託帳戶臨櫃提領40萬元、及指揮 子○○操作J○○之土地銀行帳戶網路銀行,自該帳戶轉出41 萬元至g○○之台中銀行帳戶,以此方式共同掩飾、隱匿該 筆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L○○於附表一編號18-19所示時間 ,指揮子○○操作J○○名下之中國信託帳戶網路銀行,先後 自該帳戶轉出50萬元、50萬元至J○○之土地銀行帳戶,以 此方式共同掩飾、隱匿該等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L○○於 附表一編號19-20所示時間,指揮子○○操作J○○之土地銀行 帳戶網路銀行,先後自該帳戶轉出20萬元、7萬元至g○○之 台中銀行帳戶,以此方式共同掩飾、隱匿該等詐欺犯罪所 得之去向。W○○因上述犯罪行為受有20萬元報酬、子○○受 有10萬元報酬、B○○受有3萬元報酬、午○○受有6,000元報 酬、g○○受有2萬元報酬、a○○受有5萬元報酬、J○○受有3萬 元報酬。
(七)、嗣因F○○、乙○○於111年4月14日受拘禁於溫莎堡汽車旅館 時趁隙報案,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下稱新營分局 )員警獲報後到場處理,循線查知上情,並扣得附表二編 號1-122所示物品。
五、案經S○○、卯○○、癸○○、戊○○、U○○、i○○、K○○、甲○○、b○○ 、O○○、巳○○、N○○、天○○、丁○○、T○○、寅○○、h○○、丑○○、 k○○、辰○○、A○○、G○○、己○○、R○○、庚○○、丙○○、D○○、e○○ 、申○○、Z○○、X○○、地○○、I○○、f○○、Y○○、H○○、壬○○、C○ ○、F○○訴由新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清 單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W○○於警詢時及偵查中、羈押庭之供述;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之證述 (1)坦承指揮被告c○○、亥○○、宙○○、宇○○控管被告F○○、黃○○提款;坦承於上述時、地毆打告訴人F○○;坦承收取被告a○○、g○○名下之金融帳戶,並要求被告午○○自被告g○○上開帳戶提款等事實。 (2)證明被告子○○、c○○、亥○○、宙○○、宇○○、a○○、g○○、午○○、F○○、黃○○、乙○○、酉○○之犯行。 2 被告L○○於警詢時及偵查中、羈押庭之供述;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之證述 (1)坦承於被告W○○向被告c○○收取上述款項、向被告a○○收取中國信託帳戶、向被告g○○收取台中銀行、郵局帳戶時均在場之事實。 (2)坦承曾持用附表二編號109、120所示之扣案手機之事實。 (3)坦承於111年4月23日起曾以「上天給的最好的禮物」作為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之事實。 3 被告子○○於警詢時及偵查中、羈押庭之供述;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之證述 (1)坦承收取被告戌○○、韓其琳名下之金融帳戶、操作被告黃○○、戌○○、韓其琳、J○○名下金融帳戶網路銀行、看管被告酉○○、以及在被告W○○遭到羈押禁見後,協助被告L○○收取人頭帳戶之事實。 (2)證明被告W○○、L○○、B○○、J○○、V○○、戌○○、F○○、黃○○、酉○○之犯行。 4 被告c○○於警詢時及偵查中、羈押庭之供述;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之證述 (1)坦承與被告Q○○、P○○共同招募被告黃○○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坦承於上述時間依照被告W○○指揮,與被告亥○○共同透過被告宙○○、宇○○管控被告F○○、黃○○、乙○○、向被告宙○○收取被告F○○、黃○○提領之款項後轉交與被告W○○。 (2)坦承於上述時間,與被告Q○○共同在苗栗縣頭份市深山某處空地恐嚇被告F○○、黃○○;坦承於上述時間,與被告W○○共同在臺南市白河區關子嶺碧雲寺附近毆打告訴人F○○之事實。 (3)證明被告W○○、L○○、子○○、亥○○、宙○○、宇○○、Q○○、P○○、F○○、黃○○、乙○○之犯行。 5 被告亥○○於警詢時及偵查中、羈押庭之供述;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之證述 (1)坦承於上述時間與被告c○○共同透過被告宙○○、宇○○管控被告F○○、黃○○、乙○○行動之事實。 (2)證明被告W○○、L○○、子○○、c○○、宙○○、宇○○、F○○、黃○○、乙○○之犯行。 6 被告宙○○於警詢時及偵查中、羈押庭之供述;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之證述 (1)坦承有依照被告c○○之指示,與被告宇○○共同管控被告F○○、黃○○、乙○○之行動,駕車搭載其等提款或轉移控管點之事實。 (2)證明被告W○○、L○○、子○○、c○○、亥○○、宇○○、F○○、黃○○、乙○○之犯行。 7 被告宇○○於警詢時及偵查中、羈押庭之供述;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之證述 (1)坦承與被告宙○○共同依照被告c○○之指示,管控被告F○○、黃○○、乙○○之行動之事實。 (2)證明被告W○○、L○○、子○○、c○○、亥○○、宙○○、F○○、黃○○、乙○○之犯行。 8 被告a○○於警詢時及偵查中、羈押庭之供述;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之證述 (1)坦承出售其名下之中國信託帳戶予被告W○○,並依照被告L○○之指示收取OTP密碼轉帳之事實。 (2)證明被告W○○、L○○之犯行。 9 被告B○○於警詢時及偵查中、羈押庭之供述;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之證述 (1)坦承有提供其配偶即被告戌○○名下之國泰世華、台中銀行帳戶予被告V○○,且於被告酉○○受控管時在場,並有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被告酉○○更換控管地點等事實。 (2)證明被告V○○、子○○、J○○、酉○○之犯行。 10 被告g○○於警詢時及偵查中、羈押庭之供述;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之證述 (1)坦承出售其名下之台中銀行、郵局帳戶予被告W○○,並且依照他人指示自台中銀行臨櫃提領80萬元後交與指定之人之事實。 (2)證明被告W○○、子○○、J○○之犯行。 (3)證明被告W○○以租代購附表二編號108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含鑰匙),該車為被告W○○所有之事實。 11 被告J○○於警詢時及偵查中、羈押庭之供述;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之證述 (1)坦承於上述時、地將其名下之土地銀行、中國信託帳戶交與被告B○○之事實。 (2)證明被告L○○、子○○、B○○之犯行。 12 被告V○○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之證述 (1)坦承向被告戌○○收取被告戌○○名下之國泰世華、台中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金融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復將該等物品提供與被告子○○之事實。 (2)證明被告B○○、戌○○、子○○之犯行。 13 被告午○○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之證述 (1)坦承持被告g○○名下台中銀行、郵局金融卡,提領附表一編號3所示款項,並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載報酬之事實。 (2)證明被告W○○、L○○、a○○、g○○之犯行。 (3)證明被告L○○辯稱其在111年4月23日之後與「紜莫」、「妘莫」共用手機、Telegram暱稱「上天最好的禮物」所傳送,與本案犯罪相關訊息均非其所為云云不實在。 14 被告Q○○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有使用其名下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以及其認識被告c○○、黃○○之事實。 15 被告P○○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其認識被告黃○○、有將被告黃○○介紹予被告Q○○之事實。 16 被告戌○○於警詢時及偵查中、羈押庭之供述;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之證述 坦承將其名下國泰世華、台中銀行帳戶交付與被告V○○,以及有依照被告子○○之指示提高網路銀行轉帳額度之事實。 17 被告F○○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之證述 (1)坦承交付其名下之永豐銀行、華南銀行、國泰世華帳戶與被告W○○,並於上述時間遭宙○○、宇○○拘束人身自由,以及依照指示臨櫃自上述金融帳戶提款等事實。 (2)證明被告W○○、L○○、c○○、亥○○、宙○○、宇○○、黃○○、乙○○之犯行。 證人F○○於警詢時之證述 【營偵1915卷】 18 被告黃○○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之證述 (1)坦承交付其名下之中國信託帳戶與被告宙○○,並於上述時間遭被告宙○○、宇○○拘束人身自由,以及依照指示臨櫃自上述金融帳戶提款等事實。 (2)證明被告W○○、L○○、c○○、亥○○、宙○○、宇○○、Q○○、P○○、F○○、乙○○之犯行。 19 被告乙○○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之證述 (1)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證明被告W○○、L○○、c○○、亥○○、宙○○、宇○○之犯行。 20 被告酉○○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之證述 (1)坦承交付其名下陽信銀行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未○○之事實。 (2)證明被告W○○、子○○、B○○、J○○之犯行。 21 證人韓其琳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證人韓其琳有將名下之中國信託帳戶存摺、金融卡與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與他人之事實。 22 證人即被告亥○○之母蔡惠如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蔡惠如名下之BFF-8935號自用小客車,案發時為被告亥○○使用之事實。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基本資料、指認照片、手機翻拍照片(貸款繳款紀錄)各1份 【警23050卷2】 23 證人即告訴人S○○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S○○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帳戶個資檢視報表、報案資料、存摺影本、筆記影本、匯款單影本、匯款照片各1份 【警23050卷3】 24 證人即告訴人卯○○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卯○○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帳戶個資檢視報表、報案資料、匯款單照片、手機截圖照片各1份 【警23050卷3】 25 證人即告訴人癸○○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癸○○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帳戶個資檢視報表、報案資料、存摺影本、匯款單影本、手機截圖照片各1份 【警23050卷3】 26 證人即告訴人戊○○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戊○○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帳戶個資檢視報表、報案資料、匯款單影本各1份 【警23050卷3】 27 證人即告訴人U○○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U○○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帳戶個資檢視報表、報案資料、匯款單照片、手機截圖照片各1份 【警23050卷3】 28 證人即被害人玄○○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被害人玄○○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帳戶個資檢視報表、報案資料、手機截圖照片各1份 【警23050卷3】 29 證人即告訴人i○○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i○○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帳戶個資檢視報表、報案資料、詐騙匯款資料、存摺影本、匯款單影本、手機截圖照片各1份 【警23050卷3】 30 證人即告訴人K○○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K○○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帳戶個資檢視報表、報案資料、手機截圖照片各1份 【警23050卷3】 31 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甲○○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帳戶個資檢視報表、報案資料各1份 【警23050卷4】 32 證人即告訴人b○○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b○○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帳戶個資檢視報表、報案資料、手機截圖照片各1份 【警23050卷4】 33 證人即被害人辛○○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被害人辛○○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帳戶個資檢視報表、報案資料、匯款單影本各1份 【警23050卷4】 34 證人即告訴人O○○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O○○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帳戶個資檢視報表、報案資料、匯款單影本、存摺影本、手機截圖照片各1份 【警23050卷3】 35 證人即告訴人巳○○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巳○○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帳戶個資檢視報表、報案資料、匯款單影本各1份 【警23050卷3】 36 證人即告訴人N○○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N○○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帳戶個資檢視報表、報案資料、匯款單影本、存摺影本、LINE聊天紀錄各1份 【警23050卷3】 37 證人即被害人E○○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被害人E○○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帳戶個資檢視報表、報案資料、匯款單照片、手機截圖照片、手機翻拍照片各1份 【警23050卷3】 38 證人即告訴人天○○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天○○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帳戶個資檢視報表、報案資料、匯款單影本、手機翻拍照片各1份 【警23050卷3】 39 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丁○○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帳戶個資檢視報表、報案資料、手機截圖照片各1份 【警23050卷4】 40 證人即告訴人T○○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T○○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帳戶個資檢視報表、報案資料、匯款單影本、存摺影本、手機截圖照片各1份 【警23050卷4】 41 證人即告訴人寅○○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寅○○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帳戶個資檢視報表、報案資料、手機翻拍照片各1份 【警23050卷4】 42 證人即告訴人h○○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h○○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帳戶個資檢視報表、報案資料各1份 【警23050卷4】 43 證人即告訴人丑○○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丑○○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帳戶個資檢視報表、報案資料、手機翻拍截圖照片各1份 【警23050卷5】 44 證人即告訴人k○○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k○○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帳戶個資檢視報表、報案資料各1份 【警23050卷4】 45 證人即告訴人辰○○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辰○○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帳戶個資檢視報表、報案資料、存摺影本、匯款單影本、手機截圖照片各1份 【警23050卷5】 46 證人即告訴人A○○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A○○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帳戶個資檢視報表、報案資料、手機截圖照片各1份 【警23050卷4】 47 證人即告訴人G○○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G○○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帳戶個資檢視報表、委託書、報案資料各1份 【警23050卷4】 48 證人即告訴人己○○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己○○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帳戶個資檢視報表、報案資料、被害人受騙紀錄一覽表-匯款部分、匯款單影本、手機截圖照片各1份 【警23050卷4】 49 證人即告訴人R○○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R○○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帳戶個資檢視報表、報案資料、存摺影本、匯款單影本、手機截圖照片各1份 【警23050卷5】 50 證人即被害人j○○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被害人j○○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帳戶個資檢視報表、報案資料、手機截圖照片各1份 【警23050卷4】 51 證人即告訴人庚○○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庚○○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帳戶個資檢視報表、報案資料、存摺影本、匯款單影本各1份 【警23050卷5】 52 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丙○○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帳戶個資檢視報表、報案資料、存摺影本、匯款單、手機截圖照片各1份 【警23050卷5】 53 證人即告訴人D○○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D○○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帳戶個資檢視報表、報案資各1份 【警23050卷4】 54 證人即告訴人e○○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e○○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帳戶個資檢視報表、報案資料各1份 【警23050卷5】 55 證人即告訴人申○○於警詢時之指訴 【營偵1915卷】 證明告訴人申○○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帳戶個資檢視報表、報案資料各1份 【警23050卷5】 56 證人即告訴人Z○○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Z○○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帳戶個資檢視報表、報案資料、匯款單照片、手機翻拍照片各1份 【警23050卷4】 57 證人即告訴人X○○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X○○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帳戶個資檢視報表、報案資料各1份 【警23050卷4】 58 證人即告訴人地○○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地○○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帳戶個資檢視報表、報案資料、存摺影本、存摺照片、匯款單照片、電腦螢幕翻拍照片、手機截圖照片各1份 【警23050卷4】 59 證人即告訴人I○○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I○○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帳戶個資檢視報表、報案資料、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手機截圖照片、電腦螢幕翻拍照片各1份 【警23050卷5】 60 證人即告訴人f○○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f○○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帳戶個資檢視報表、報案資料、手機截圖照片各1份 【警23050卷5】 61 證人即告訴人Y○○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Y○○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帳戶個資檢視報表、報案資料、存摺影本、手機翻拍照片各1份 【警23050卷4】 62 證人即告訴人H○○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H○○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帳戶個資檢視報表、報案資料、匯款單影本各1份 【警23050卷4】 63 證人即告訴人壬○○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壬○○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帳戶個資檢視報表、報案資料、匯款單照片、手機截圖照片各1份 【警23050卷4】 64 證人即告訴人C○○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C○○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帳戶個資檢視報表、報案資料、存摺影本、匯款單影本、手機翻拍照片各1份 【警23050卷4】 65 被告W○○、L○○筆錄附件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附表二編號88、109扣案之W○○、L○○手機還原對話紀錄、塗秀麗手機對話紀錄(此部分另案偵辦)、W○○、L○○前於110年10月、11月間,持另案人頭帳戶金融卡提領贓款之監視器照片、d○○生活照各1份(此部分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偵辦) 【營偵1054卷】 證明被告W○○、L○○、子○○、c○○、亥○○、宙○○、宇○○、a○○、B○○、g○○、J○○、V○○、午○○、酉○○之犯行。 66 被告子○○筆錄附件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中信超跑群組對話紀錄、子○○台新銀行存摺影本、111年6月9日子○○手機內容翻拍照片、L○○Telegram個人資料翻拍照片、W○○手機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照片各1份 【營偵1475卷一】 證明被告W○○、L○○、子○○、c○○、B○○、戌○○、酉○○之犯行。 67 被告c○○筆錄附件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車牌號碼000-0000號、BLP-7112號自用小客車ETC資料、新進薑母鴨監視器照片、L○○手機翻拍照片各1份 【營偵984卷】 證明被告W○○、L○○、子○○、c○○、亥○○、宙○○、宇○○、F○○、黃○○、乙○○之犯行。 68 被告亥○○筆錄附件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新進薑母鴨監視器照片各1份 【營偵984卷】 證明被告W○○、L○○、子○○、c○○、亥○○、宙○○、宇○○、F○○、黃○○、乙○○之犯行。 69 被告宙○○筆錄附件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本轄動向時序、車辨資料各1份、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本轄動向時序、車辨資料各1份、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本轄動向時序、車辨資料各1份、監視器影像截圖、現場照片、復興路口監視器照片、溫莎堡汽車旅館櫃檯監視器照片各1份 【營偵983卷一】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新進薑母鴨監視器照片、亥○○手機影片截圖照片、宙○○使用工作機翻拍照片各1份 【營偵983卷二】 證明被告W○○、L○○、子○○、c○○、亥○○、宙○○、宇○○、F○○、黃○○、乙○○之犯行。 70 被告宇○○筆錄附件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監視器影像截圖、現場照片、復興路口監視器照片、溫莎堡汽車旅館櫃檯監視器照片各1份 【營偵983卷一】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新進薑母鴨監視器照片、亥○○手機影片截圖照片、宇○○使用工作機翻拍照片各1份 【營偵983卷二】 證明被告W○○、L○○、子○○、c○○、亥○○、宙○○、宇○○、F○○、黃○○、乙○○之犯行。 71 被告a○○筆錄附件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附表二編號88扣案之W○○手機還原對話紀錄(W○○、a○○(錄於附表三編號2);W○○、d○○【後端速度】群組)、a○○中國信託帳戶存款交易明細、a○○手機內通訊軟體翻拍照片各1份 【警30506卷】 證明被告W○○、L○○、a○○之犯行。 72 a○○0000000000門號雙向通聯1份 【營偵1548卷】 證明被告a○○所述案發後有更換所持用手機云云不實在。 73 a○○手機收OTP碼對應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號截圖照片1份 【營偵1915卷】 佐證被告a○○之犯行。 74 被告B○○筆錄附件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附表二編號88扣案之W○○手機還原對話紀錄(W○○、B○○、子○○、B03通道群組)、4/21品記旅店住宿登記表、酉○○陽信銀行帳戶被害人一覽表、B○○手機內通訊軟體翻拍照片(聯絡人g○○、V○○、子○○、J○○對話紀錄)、通訊軟體聯絡人資料、品記旅店外觀照片、B○○手機Telegram相簿翻拍照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外觀照片各1份 【營偵1598號】 證明被告W○○、子○○、B○○、J○○、V○○、戌○○、酉○○之犯行。 75 被告g○○筆錄附件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子○○手機還原與g○○對話紀錄、台中銀行台幣開戶資料、台幣交易明細、取款憑條、分行大額存提登記簿影本、銀行監視器照片、J○○手機翻拍照片各1份 【營偵1665卷】 附表二編號88扣案之W○○手機還原對話紀錄(W○○、g○○)、汽車委賣合約書、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111年全期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委託書、貸款保密合約書、汽機車權利讓渡書、借用車據切結書、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合約書、借用車據契約切結書、證件影本各1份【警23050A卷】 (1)證明被告W○○、子○○、J○○、g○○之犯行。 (2)證明被告W○○以租代購附表二編號108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含鑰匙),該車為被告W○○所有之事實。 76 g○○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於111年4月29日雙向通聯1份 【營偵1665卷】 被告g○○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於被告g○○111年4月29日在台中銀行臨櫃提款80萬元當日,僅有接聽其母親名下之0000000000門號來電,足證被告g○○辯稱係一名身分不詳之女性撥打該門號要求提領匯錯款項云云不實在。 77 被告J○○筆錄附件J○○手機截取畫面照片(B○○對話紀錄對話紀錄、戌○○對話紀錄、L○○對話紀錄、「中土」群組對話紀錄)、許平順照片各1份 【營偵1723卷】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品記旅店外觀照片各1份 【警05124卷】 證明被告L○○、子○○、B○○之犯行。 78 被告V○○筆錄附件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B○○手機內通訊軟體截圖照片各1份 【營偵1599卷一】 證明被告子○○之犯行。 79 被告午○○筆錄附件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g○○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台中銀行台幣開戶資料、附表二編號109扣案之L○○手機還原對話紀錄(L○○、午○○)、提款機監視器照片、手機截圖照片各1份 【營偵1665卷】 (1)證明被告W○○、L○○、g○○、午○○之犯行。 (2)證明被告L○○辯稱附表二編號109扣案之手機所傳送本案犯罪相關對話均非其所為云云不實在。 80 被告Q○○筆錄附件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手機截圖照片各1份 【營偵1480卷】 證明被告Q○○、c○○、宇○○之犯行。 81 被告戌○○筆錄附件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W○○手機截圖照片1張、戌○○與V○○之對話紀錄(錄於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截圖照片各1份 【營偵1599卷二】 被告戌○○所提出與被告V○○之對話紀錄截圖,無原始對話數位檔案可供比對,且截圖時間不連續,復與該頁面最後一則訊息傳送之時間相近,難認係事後為舉證而在相近時間連續截取所得,參以證人即同案被告子○○之證述、與附表二編號114被告子○○手機還原出與被告戌○○之對話紀錄顯示被告戌○○經由被告B○○之介紹,直接與被告子○○聯繫,並且被告戌○○有依照被告子○○之指示提高轉帳額度、綁定虛擬貨幣帳戶等行為,是被告戌○○所提出與被告V○○之對話截圖顯係偽造,足證被告B○○、V○○、戌○○辯解不實,其等係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將被告戌○○名下之金融帳戶提供予被告W○○、子○○作為人頭帳戶使用。 82 戌○○名下之0000000000門號上網歷程查詢1份 【營偵1599卷二】 被告戌○○申辦0000000000門號供被告子○○使用,以遂其等本案洗錢犯行,證明被告戌○○辯稱僅有將其名下之國泰世華、台中銀行帳戶提供予被告V○○云云不實在。 83 被告F○○筆錄附件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衛生福利部新營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營他卷一第31頁】 (1)證明被告亥○○、宙○○、宇○○之犯行。 (2)證明告訴人F○○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勢之事實。 84 被告黃○○筆錄附件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賭場外觀照片各1份 【營偵983卷二】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照片、存摺影本各1份 【營他卷一第59-97頁】 證明被告亥○○、宙○○、宇○○、Q○○、P○○之犯行。 85 被告乙○○筆錄附件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 【營他卷一】 附表二編號56所示扣案之乙○○手機還原檔案乙○○網頁搜尋紀錄、LINE對話紀錄(乙○○、啊楠)各1份 【營他卷二】 證明被告亥○○、宙○○、宇○○之犯行。 86 被告酉○○筆錄附件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本署檢察官110年度營偵字第1099號不起訴處分書、110年度偵字第11846號、14042號、19144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221號判決書、本署檢察官105年度偵緝字第673、674、67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手機聊天內容截圖照片各1份 【營偵字第1899卷】 證明被告B○○、J○○、酉○○之犯行。 87 F○○永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往來明細各1份、監視器照片、車辨資料與路線圖對照1張 【警23050卷6第3-9頁】 證明附表一編號2「共犯分工」欄所示之人犯行。 88 F○○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查詢、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 【警23050卷6第11-17頁】 證明附表一編號3-4「共犯分工」欄所示之人犯行。 89 F○○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車辨資料與路線圖對照1張 【警23050卷6第19-27頁】 證明附表一編號1「共犯分工」欄所示之人犯行。 90 黃○○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監視器照片1張 【警23050卷6第29-51頁】 證明附表一編號5-6「共犯分工」欄所示之人犯行。 91 戌○○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 【警23050卷6第53-57頁】 證明附表一編號3「共犯分工」欄所示之人犯行。 92 戌○○台中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台幣開戶資料、台幣交易明細各1份 【警23050卷6第59-62頁】 證明附表一編號9-11「共犯分工」欄所示之人犯行。 93 J○○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1份 【警23050卷6第63-66頁】 證明附表一編號3、17-20「共犯分工」欄所示之人犯行。 94 J○○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號 【營偵1723卷】 證明附表一編號2-3、18-19「共犯分工」欄所示之人犯行。 95 a○○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 【警23050卷6第67-78頁】 證明附表一編號2-3、7「共犯分工」欄所示之人犯行。 96 韓其琳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 【警23050卷6第79-89頁】 證明附表一編號2、12-16「共犯分工」欄所示之人犯行。 97 酉○○陽信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資料表、客戶帳卡資料列印各1份 【警23050卷6第91-97頁】 證明附表一編號21-42「共犯分工」欄所示之人犯行。 98 g○○台中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幣開戶資料、台幣交易明細各1份、g○○臨櫃提款取款憑條影本1紙、分行大額存提登記簿影本1紙、g○○臨櫃提款監視器照片4張、午○○提款監視器照片2張 【警23050卷6第99-115頁、營偵1915卷】 證明附表一編號2-3、19-20「共犯分工」欄所示之人犯行。 99 g○○郵局帳戶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份、午○○提款監視器照片3張 【警23050卷6第頁】 證明附表一編號3「共犯分工」欄所示之人犯行。 100 乙○○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 【營他卷2、營偵1915卷】 證明附表一編號8「共犯分工」欄所示之人犯行。 101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辨資料 【警23050卷5】 佐證被告W○○、L○○之犯行。 102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辨資料、ETC資料 【警23050卷5】 佐證被告宙○○、宇○○之犯行。 103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辨資料、ETC資料 【警23050卷5】 佐證被告c○○、亥○○之犯行。 104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辨資料 【警23050卷5】 佐證被告B○○之犯行。 105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ETC資料 【警23050卷5】 佐證被告Q○○之犯行。 106 新營分局111年4月14日溫莎堡汽車旅館(宙○○、宇○○)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物照片各1份、新營分局證物領據2張、扣案附表二編號1-53所示之物 【營偵983卷一、營偵984卷二】 證明被告W○○、L○○、子○○、c○○、亥○○、宙○○、宇○○、F○○、黃○○、乙○○之犯行。 107 新營分局111年4月14日溫莎堡汽車旅館(F○○、黃○○、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物照片各1份、扣案附表二編號54-56所示之物 【營偵983卷一】 證明被告W○○、L○○、c○○、亥○○、宙○○、宇○○、F○○、黃○○、乙○○之犯行。 108 新營分局111年4月14日馬自達BFF-8935(c○○、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物照片各1份、扣案附表二編號57-87所示之物 【營偵984卷二】 證明被告W○○、L○○、子○○、c○○、亥○○、宙○○、宇○○、F○○之犯行。 109 新營分局111年4月22日賓士BBC-6185(W○○、L○○)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扣案附表二編號88-113所示之物 證明被告W○○、L○○、子○○、c○○、亥○○、宙○○、宇○○、a○○、B○○、g○○、J○○、午○○、戌○○、F○○、黃○○、乙○○、酉○○之犯行 110 扣案附表二編號88W○○所有之手機還原對話紀錄1份(傳訊對象:L○○、子○○、a○○、B○○、g○○) 【營偵1054卷四】 證明被告W○○、L○○、子○○、B○○、g○○、酉○○之犯行。 111 扣案附表二編號109L○○所有之手機還原對話紀錄1份(傳訊對象:W○○、子○○、a○○、午○○) 【營偵1054卷五】 (1)證明被告L○○辯稱該手機所傳送本案犯罪相關訊息非其所為云云不實在。 (2)證明被告W○○、L○○、子○○、a○○、午○○之犯行。 112 新營分局111年6月9日(子○○)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扣案附表二編號114所示之物 佐證被告子○○之犯行。 113 扣案附表二編號114子○○所有之手機還原對話紀錄1份(傳訊對象:g○○、B○○、戌○○、V○○) 證明被告子○○、g○○、B○○、戌○○、V○○之犯行。 114 新營分局111年6月10日(Q○○)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扣案附表二編號115所示之物 佐證被告Q○○之犯行。 115 新營分局111年6月20日(a○○)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扣案附表二編號116所示之物 佐證被告a○○、W○○、L○○之犯行。 116 本署111年6月24日(B○○)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附表二編號117所示之物 佐證被告B○○之犯行。 117 新營分局111年7月4日(g○○)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扣案附表二編號118所示之物 佐證被告g○○之犯行。 118 新營分局111年7月14日(J○○)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扣案附表二編號119所示之物 佐證被告L○○、B○○、J○○之犯行。 119 新營分局111年7月19日(許平順)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扣案附表二編號120所示之物 佐證被告L○○之犯行。 120 新營分局111年7月29日(戌○○)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扣案附表二編號121-122所示之物 佐證被告B○○、V○○、戌○○之犯行。 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
1.被告W○○:
核被告W○○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另就 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 段之操縱、指揮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第302條第1項私行拘禁及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就附表一編號5、21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第302條第1項私行拘禁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等罪嫌;就附表一編號2-4、6-7、9-16、22-42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被 告W○○就傷害部分與被告c○○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附 表一編號1-7、9-16、21-42所為,與附表一編號1-7、9-1 6、21-42「共犯分工」欄所示之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請均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W○○曾 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判決書在卷可按,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 請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W○○就附表 一編號1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操縱、指揮犯罪組織、三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私行拘禁與洗錢四罪,請依想像 競合之規定,從一重論以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就附表 一編號5、21部分,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私行拘禁與洗錢三罪,請均依想像競合之規定, 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2- 4、6-7、9-16、22-42部分,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與洗錢二罪,請均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 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W○○對附表一 編號1-7、9-16、21-42「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所為各次犯 行,及對告訴人F○○所為傷害犯行,犯意各別,行為有異 ,請均分論併罰之。
2.被告L○○:
核被告L○○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條第1項前段之操縱、指揮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 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第302條第1項私行 拘禁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就附表一編 號5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犯詐欺取財、第302條第1項私行拘禁及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就附表一編號2-4、6-7、12-16、
18-2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 嫌。被告L○○就附表一編號1-7、12-16、18-20所為,與附 表一編號1-7、12-16、18-20「共犯分工」欄所示之人,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 同正犯。被告L○○曾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 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判決書在卷可按,其於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各罪,均為累犯,請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 其刑。被告L○○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操縱 、指揮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私行拘禁與 洗錢四罪,請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論以指揮、操縱 犯罪組織罪;就附表一編號5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 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私行拘禁與洗錢三罪,請均依想像 競合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 附表一編號2-4、6-7、12-16、18-20部分,均係以一行為 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與洗錢二罪,請均依想像競 合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 L○○對附表一編號1-7、12-16、18-20「被害人欄」所示之 人所為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有異,請均分論併罰之 。
3.被告子○○:
核被告子○○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前段之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第4條第1項之招 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 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 嫌;就附表一編號2-6、9-16、18-4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被告子○○就附表一編號1 -6、9-16、18-42所為,與附表一編號1-6、9-16、18-42 「共犯分工」欄所示之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 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子○○就附表一編 號1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操縱、指揮、招募犯罪組織、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與洗錢四罪,請依想像競合之規 定,從一重論以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就附表一編號2- 6、9-16、18-42部分,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與洗錢二罪,請均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論 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子○○對附表一編號1- 6、9-16、18-42「被害人欄」之所示之人所為犯行,犯意 各別,行為有異,請分論併罰之。
4.被告c○○:
核被告c○○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第305條恐 嚇危害安全等罪嫌,另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犯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第4條第1項之招募 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第302條第1項私行拘禁及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就附表一編號5所為,係犯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第30 2條第1項私行拘禁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 嫌;就附表一編號2-4、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 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被告c○○就傷害部分與被告W○○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恐嚇危害安全部分與Q○○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就附表一編號1-6所為,與附表一編號1-6 「共犯分工」欄所示之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 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c○○曾有如犯罪 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判決書、裁定書在卷可按,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 請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c○○就附表 一編號1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參與犯罪組織、招募他人 加入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私行拘禁與洗 錢五罪,請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5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三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私行拘禁與洗錢三罪,請依想像 競合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 附表一編號2-4、6部分,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與洗錢二罪,請均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 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c○○對附表一編號1 -6「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所為各次犯行,及對告訴人F○○ 所為傷害、恐嚇危害安全、對被害人黃○○所為恐嚇危害安 全等犯行,犯意各別,行為有異,請分論併罰之。 5.被告亥○○:
核被告亥○○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第302條第1項私行拘 禁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就附表一編號5 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第302條第1項私行拘禁、第305條恐嚇危害安 全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就附表一編
號2-4、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 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 罪嫌。被告亥○○就附表一編號1-6所為,與附表一編號1-6 「共犯分工」欄所示之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 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亥○○就附表一編 號1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私行拘禁與洗錢四罪,請依想像競合之規定 ,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 5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私行 拘禁、恐嚇危害安全與洗錢四罪,請依想像競合之規定, 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2- 4、6部分,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與 洗錢二罪,請均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亥○○對附表一編號1-6「被害人 欄」所示之人所為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有異,請分 論併罰之。
6.被告宙○○:
核被告宙○○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第302條第1項私行拘 禁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就附表一編號5 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第302條第1項私行拘禁、第305條恐嚇危害安 全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就附表一編 號2-4、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 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 罪嫌。被告宙○○就附表一編號1-6所為,與附表一編號1-6 「共犯分工」欄所示之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 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宙○○就附表一編 號1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私行拘禁與洗錢四罪,請依想像競合之規定 ,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 5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私行 拘禁、恐嚇危害安全與洗錢四罪,請依想像競合之規定, 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2- 4、6部分,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與 洗錢二罪,請均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宙○○對附表一編號1-6「被害人 欄」所示之人所為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有異,請分 論併罰之。
7.被告宇○○:
核被告宇○○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第302條第1項私行拘 禁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就附表一編號5 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第302條第1項私行拘禁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項之洗錢等罪嫌;就附表一編號2-4、6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被告宇○○就附表一 編號1-6所為,與附表一編號1-6「共犯分工」欄所示之人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 共同正犯。被告宇○○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係以一行為觸 犯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私行拘禁與 洗錢四罪,請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 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5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私行拘禁與洗錢三罪,請依想 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就附表一編號2-4、6部分,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 同犯詐欺取財與洗錢二罪,請均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 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宇○○對附表一編 號1-6「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所為各次犯行,犯意各別, 行為有異,請分論併罰之。
8.被告Q○○:
核被告Q○○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第305條恐 嚇危害安全等罪嫌,就附表一編號5所為,係犯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第4條第1項之招募 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 ;就附表一編號6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 錢等罪嫌。被告Q○○就恐嚇危害安全部分與被告c○○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就附表一編號5-6所為,與附表一編號5 -6「共犯分工」欄所示之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 均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Q○○曾有如犯 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判決書在卷可按,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請均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Q○○以一招募他人 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侵害附表一編號5、6「被害人欄」
所示之人,並觸犯參與、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三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與洗錢等罪,請依想像競合之規定,論 以一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並與其對告訴人F○○ 所為之傷害、恐嚇危害安全犯行,以及其對被害人黃○○所 為之恐嚇危害安全犯行,分論併罰之。
9.被告P○○:
核被告P○○就附表一編號5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 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就附表一 編號6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 被告P○○就附表一編號5-6所為,與附表一編號5-6「共犯 分工」欄所示之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依刑法 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P○○以一招募他人加入 犯罪組織之行為,侵害附表一編號5、6「被害人欄」所示 之人,並觸犯參與、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 同犯詐欺取財與洗錢等罪,請依想像競合之規定,論以一 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10.被告B○○:
核被告B○○就附表一編號2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 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就附表一 編號21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第302條第1項私行拘禁及洗錢防制法第 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就附表一編號3、9-11、17-20 、22-4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 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 罪嫌。被告B○○就附表一編號2-3、9-11、17-42所為,與 附表一編號2-3、9-11、17-42「共犯分工」欄所示之人,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 同正犯。被告B○○就附表一編號2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參 與、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與 洗錢四罪,請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 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21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私行拘禁與洗錢三罪,請依想 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就附表一編號3、9-11、17-20、22-42部分,均係以一行 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與洗錢二罪,請均依想像
競合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 告B○○對附表一編號2-3、9-11、17-42「被害人欄」所示 之人所為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有異,請均分論併罰 之。
11.被告午○○:
核被告午○○就附表一編號3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洗錢等罪嫌。被告午○○就附表一編號3所為,與附表一 編號3「共犯分工」欄所示之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請均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午○○就附 表一編號3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與洗錢三罪,請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 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12.被告V○○、戌○○:
核被告V○○、戌○○就附表一編號3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就附表一編號9-11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被告V○○、戌○○就附 表一編號3、9-11所為,與附表一編號3、9-11「共犯分工 」欄所示之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依刑法第28 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V○○曾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 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判決書 、裁定書在卷可按,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請均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V○○、戌○○就附表一編 號3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與洗錢三罪,請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論 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9-11部分, 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與洗錢二罪,請 均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財罪。被告V○○、戌○○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侵害附表一編 號3、9-11「被害人」欄所示之人,請均論以一罪。 13.被告g○○:
核被告g○○就附表一編號2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洗錢等罪嫌;就附表一編號3、19-2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被告g○○就附表一編號2- 3、19-20所為,與附表一編號2-3、19-20「共犯分工」欄 所示之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依刑法第28條規 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g○○就附表一編號2部分,係以一 行為觸犯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與洗錢 三罪,請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3、19-20部分,係以一行為觸 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與洗錢二罪,請均依想像競合 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g○ ○對附表一編號2-3、19-20「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所為各 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有異,請分論併罰之。 14.被告J○○:
核被告J○○就附表一編號2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洗錢等罪嫌;就附表一編號3、17-2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被告J○○就附表一編號2- 3、17-20所為,與附表一編號2-3、17-20「共犯分工」欄 所示之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依刑法第28條規 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J○○就附表一編號2部分,係以一 行為觸犯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與洗錢 三罪,請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3、17-20部分,均係以一行為 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與洗錢二罪,請依想像競合 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J○ ○對附表一編號2-3、17-20「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所為各 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有異,請分論併罰之。 15.被告a○○:
核被告a○○就附表一編號2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洗錢等罪嫌;就附表一編號3、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被告a○○就附表一編號2-3 、7所為,與附表一編號2-3、7「共犯分工」欄所示之人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 共同正犯。被告a○○曾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 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判決書、裁定書在卷
可按,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請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a○○就附表一編號2部分,係以一行 為觸犯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與洗錢三 罪,請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3、7部分,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三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與洗錢二罪,請依想像競合之規定 ,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a○○對附 表一編號2-3、7「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所為各次犯行,犯 意各別,行為有異,請分論併罰之。
16.被告F○○:
核被告F○○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洗錢等罪嫌;就附表一編號2-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被告F○○就附表一編號1-4所 為,與附表一編號1-4「共犯分工」欄所示之人,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F○○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參與犯罪 組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與洗錢三罪,請依想像競 合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 表一編號2-4部分,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與洗錢二罪,請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F○○就附表一編號3-4所為 ,係以一行為侵害附表一編號3-4「被害人欄」所示之人 ,請論以一罪,並與附表編號1、2所示各次犯行,分論併 罰之。
17.被告黃○○:
核被告黃○○就附表一編號5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洗錢等罪嫌;就附表一編號6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被告黃○○就附表一編號5-6所為 ,與附表一編號5-6「共犯分工」欄所示之人,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請均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黃○○就附表一編號5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參與犯罪 組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與洗錢三罪,請依想像競 合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
表一編號6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財與洗錢二罪,請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黃○○就附表一編號5-6所為, 係以一行為侵害附表一編號5-6「被害人欄」所示之人, 請論以一罪。
18.被告乙○○:
核被告乙○○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其就附表一編號8所為,另涉犯刑 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刑法第30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被告乙○○就 附表一編號8所示犯行,係以一提供帳戶行為涉犯上開二 罪,請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嫌,並 與前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分論併罰之。
19.被告酉○○:
核被告酉○○就附表一編號2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洗錢等罪嫌;就附表一編號22-4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 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被告酉○○就附表一編號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