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今天貓很久,就是主要那個門鎖著,這是作賊心虛嗎, 門鎖著,今天換成你是警察你也會很度爛。
B:嗯。
A:所以這陣子他們會注意。
B:好啊。
A:安全較重要。
B:好、店戈有人客嗎。
A:有、後來又進來3番,臨檢時有2番進來看看又走了,在 那裡臨檢很久。
B:好、拜拜。
⒏由前揭被告張正忠之通訊監察錄音譯文可知,被告張正忠於 100年4月11日將「閣再來KTV」轉讓與被告王桔城經營後, 其於100年4月11日、100年4月20日經某人以電話告知「閣再 來KTV」正在臨檢時,直接表示「不要緊」、「拜三有排到 臨檢」等語(如附件一編號㈣、㈤之通話內容),若如被告 張正忠所辯,其於100年4月11日將「閣再來KTV」轉讓與被 告王桔城經營後,即已不再負責店內經營,僅在店內幫忙被 告王桔城幫忙聯絡小姐上、下班,沒有負責店內其他事務等 語,則其得知店內被臨檢之事後,理當告知對方目前其並不 負責「閣再來KTV」之經營,或將此事轉告被告王桔城,讓 被告王桔城自行處理,然其卻在未聯繫被告王桔城之情況下 ,直接告知通話對象店內遭臨檢沒有關係等語,足認被告張 正忠於10 0年4月11日將「閣再來KTV」轉讓與被告王桔城經 營後,對於對內事務之處理仍有相當之掌控能力。另參以被 告張正忠於100年4月25日、100年4月27日、100年5月3日、 100年5月12日、100年5月17日,分別有與被告蔡政修、綽號 「阿昇」、「阿志」等店內工作人員以及綽號「珠珠」之女 子進行通話,聯繫包含如交代被告蔡政修要點帳、排修由員 工自己協調、寫白板、以及要被告蔡政修等其回店內等語( 如附件二編號㈠之通話內容);詢問店內員工綽號「培培」 之小姐是否有上班,並交代因為小姐借款還沒還到一半,薪 水不能讓小姐押半領半,只能領1,000元,要教育小姐不能 放任等語(如附件一編號㈥之通話內容);告知綽號「阿昇 」之店內員工店內盡量要找像「阿修」這種會掌店的可賺比 較多,且稱要訂一定規矩店才做的起來等語(如附件二編號 ㈡⒈之通話內容);交代綽號「阿志」之店內員工該日有排 到臨檢、要注意,要確定有將門關起來等語(如附件二編號 ㈢之通話內容);以及告知綽號「珠珠」之女子因為當日臨 檢店內門是鎖住的,讓員警不滿,懷疑有違法情事,故為了 下次擴大臨檢,要「珠珠」不要到店內上班,若「珠珠」要
用到錢再跟其說等語(如附件二編號㈣⒈、⒉之通話內容) ,顯見被告張正忠於100年4月11日將「閣再來KTV」轉讓與 被告王桔城經營後,在店內除仍負責聯繫小姐上下班外,仍 然有權指示店內員工進行點帳、安排員工休假、決定店內小 姐薪水如何發放、店內規矩如何制定,遇到臨檢時亦會通知 店內員工注意,另參以店內小姐李春美於100年7月19日之警 詢筆錄證稱:伊從100年3月底開始上班,到100年7月初離職 ,店內的會議有被告張正忠、蔡政修、還有店內的小姐、員 工參加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8583號卷第40頁),足見被 告張正忠於100年4月11日將「閣再來KTV」轉讓與被告王桔 城經營後,在事實上仍確有從事「閣再來KTV」之經營,並 負責店內各項事務之處理,應堪認定。被告張正忠辯稱:僅 是在「閣再來KTV」旁邊養狗,並在店內幫忙被告王桔城聯 絡小姐上、下班,除此之外沒有負責店內其他的事情云云, 難信為真實。
⒐復徵以被告張正忠於100年5月20日本案為警查獲後,於店內 員工、小姐均被帶至警局、檢察署製作筆錄時,曾以其所持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發送如附件二編號㈤⒈至 ⒛所示之簡訊與同遭查獲之多名「閣再來KTV」員工、小姐 及被告蔡政修,簡訊內容有如下所示:
⑴「沒有抓到證據才會托(應為拖之誤)這麼久的,就說只單 純陪唱歌喝酒而已,看完刪除ㄛ,老闆是阿修知道嗎?」( 分別傳送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店內小姐,如附件二編號㈤⒈、⒉、⒋之簡訊 內容)。
⑵「阿修是負責人妳們知道嗎?就是沒證據才會拖那麼久,等 等如果一個一個問的話要說單純陪唱歌喝酒而已唷,好在前 幾天分局的朋友就有人來通報了」、「就是上次臨檢門給他 鎖著他們很不爽,要來抓未滿與吃藥的...看完馬上刪除」 (分別傳送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店 內小姐,如附件二編號㈤⒌至⒑之簡訊內容)。 ⑶「阿豪負責人是阿修知道嗎?其他都說不知到(應為道之誤 )沒有色情只單純唱歌喝酒的而已,把這訊息傳給阿豪」( 傳送與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店內員工,如附件二編 號㈤⒓之簡訊內容)。
⑷於同日上午6時15分35秒許傳送內載「對啊就說剛來沒幾天 只認識阿修而已,說不認識我唷」內容之簡訊與廚房人員許 雅雲,許雅雲於同日6時18分57秒傳送載有「負責人叫什麼 名字?我可能以證人身份被問話」之簡訊與被告張正忠,被
告張正忠於同日上午6時20分4秒再回傳載有「阿修啊,其他 的都說不知到(應為道之誤)沒有色情只單純唱歌喝酒的而 已」之簡訊與許雅雲(如附件二編號㈤⒒之簡訊內容)。 ⑸於同日上午6時26分4秒許起至同日9時47分36秒許間,與持 用0000000000之店內小姐有如下之簡訊對話內容(以下以A 表示被告張正忠所傳送之簡訊,以B表示持用0000000000之 店內小姐所傳送之簡訊,如附件二編號㈤⒕之簡訊內容): A:「我有傳給全部了啊,妳沒收到嗎」
B:「我有收到了好久喔」
A:「是你手機的問題唷」
A:「搜到十幾隻K煙和丸子不知誰藏在廚房還有阿志有帶K ,前2天分局的朋友就來通報了,只要沒搜到藥與抓到 未滿的就沒事了,真的會被那幾個人害死了」
B:「忠哥207包廂的客人指我有脫衣跳秀,我跟他們說他們 說他們要說我也沒辦法」
A:「對就是這樣不要承認就好,時間到了就放人了」 ⑹於同日上午7時22分11秒許,傳送內載「你就說在那是領薪 水的一個月56萬,老闆是王結成(應為王桔城之誤),盡量 避現場負責人,只是擔任排版而已」之簡訊內容與被告蔡政 修(如附件二編號㈤⒘)。
則由被告張正忠於本件查獲後所傳送之上開多封簡訊可知, 其非但從未發過任何一封簡訊或以電話聯繫被告王桔城,告 知被告王桔城「閣再來KTV」為警搜索查獲涉嫌違法之事、 亦未曾詢問被告王桔城要如何處理,反而主動傳送多封簡訊 與店內員工、小姐或被告蔡政修,叮囑員工或小姐於製作筆 錄時要如何回答。然苟若被告張正忠於將「閣再來KTV」轉 讓與被告王桔城後,確實並未繼續經營「閣再來KTV」,而 僅是幫忙聯絡小姐上下班事宜,衡情被告張正忠最多只須將 遭查獲之事通知被告王桔城,由被告王桔城自行決定如何處 理即可,被告張正忠實無必要於查獲後特地傳送多封簡訊分 別指示店內員工、小姐及被告蔡政修要如何應答,甚至指導 店內員工、小姐「就說只單純陪唱歌喝酒而已」、「老闆是 阿修知道嗎」、「說不認識我唷」、「負責人是阿修啊」、 「其他的都說不知道沒有色情只單純唱歌喝酒的而已」、「 對就是這樣不要承認就好,時間到了就放人了」等語,以及 指示被告蔡政修「就說在那是領薪水的一個月56萬,老闆是 王桔城,盡量避現場負責人,只是擔任排版而已」等語,顯 見被告張正忠正係因知悉其自身至遭查獲時止,實際上仍有 負責「閣再來KTV」之經營,且「閣再來KTV」店內之員工、 小姐及被告蔡政修均知悉此事,被告張正忠因擔心同遭查獲
之店內員工、小姐及被告蔡政修將供出被告張正忠實際上亦 有負責「閣再來KTV」之經營,故方才不厭其煩地傳送多封 簡訊與店內員工、小姐,指示渠等要指認「閣再來KTV」之 老闆(負責人)是綽號「阿修」之被告蔡政修,並交代要稱 不認識被告張正忠自己,以及指示被告蔡政修要說只是擔任 現場排班,並指認老闆是被告王桔城等語。被告張正忠辯稱 其將「閣再來KTV」轉讓與被告王桔城後,除聯繫小姐上下 班外,並未負責其他店內事務之處理云云,實難採信。 ⒑更況若「閣再來KTV」店內小姐確實只有單純陪唱歌喝酒, 而無涉任何色情違法之事,被告張正忠亦不清楚店內小姐有 進行脫衣跳舞陪酒、或和客人為撫摸胸部或磨蹭身體的猥褻 行為,則店內人員、小姐於製作筆錄時只須照上開實情陳述 即可,被告張正忠實不至於、也無必要刻意傳簡訊叮囑、指 導店內人員、小姐要說「只單純陪唱歌喝酒而已」、「其他 的都說不知道沒有色情只單純唱歌喝酒的而已」等語,甚至 在店內小姐傳簡訊告知被告張正忠有包廂客人指稱有脫衣跳 秀之情事,並表示客人這樣說也沒辦法時,被告張正忠於未 詢問該位店內小姐究竟是否確有脫衣跳秀之狀況下,即直接 以簡訊指示該名小姐「對就是這樣不要承認就好,時間到了 就放人了」等語(如附件二編號㈤⒕之簡訊內容),顯見被 告張正忠確實明知「閣再來KTV」內之小姐有脫衣跳舞陪酒 之事實,故其才有特別以簡訊指導店內員工及小姐製作筆錄 時,要避稱有脫衣跳舞陪酒之情事,而稱沒有色情只單純唱 歌喝酒,於客人指證有脫衣跳秀之情形時,也要加以否認之 必要。被告張正忠辯稱其不清楚在「閣再來KTV」工作的小 姐有進行脫衣跳舞陪酒、或和客人為撫摸胸部或磨蹭身體的 猥褻行為云云,實難採認。
⒒至被告張正忠雖辯稱其於100年5月20日當天是因為被告王桔 城之交代,其才會傳送上開簡訊,其發送簡訊也是為了要幫 助被告王桔城、蔡政修云云,然查,被張正忠所持用之上開 2 支行動電話門號,於該日遭查獲後,均無與被告王桔城聯 繫之通話或簡訊紀錄,有卷附之通訊監察錄音譯文可佐,且 被告張正忠於本院供稱:在店被警察查獲時,就有人聯絡被 告王桔城,被告王桔城沒有說什麼,只說交保時會在外面等 我們等語(見本院卷第199頁),與被告張正忠前開所述, 其在遭查獲後會傳上揭簡訊是因為被告王桔城的交代云云, 顯相矛盾,況被告張正忠於100年5月20日所傳送之上開簡訊 ,係交代店內除被告蔡政修以外之員工、小姐要說負責人是 「阿修」即被告蔡政修,另交代被告蔡政修要說老闆是被告 王桔城等語,顯然其傳送簡訊之目的並非「為了幫助被告蔡
政修、王桔城」,而係欲完全脫免自身責任甚明。是被告張 正忠上開辯稱,應屬事後卸責之詞,難認可採。四、綜上所述,堪認被告蔡政修、王桔城上開任意性之自白,確 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被告張正忠執前詞否認犯行,經核 均屬卸責之詞,難認可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張正忠、 蔡政修、王桔城之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五、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張正忠、蔡政修、王桔城3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1 條第1項之圖利容留猥褻罪。又刑法第231條第1項所謂「容 留」,係指供給姦淫者之場所而言;而所謂「媒介」,則指 居間介紹,使男女因行為人之介紹牽線而能與他人為性交、 猥褻之行為而言,倘媒介後,復進而提供場地容留女子與他 人為性交、猥褻之行為,其媒介之低度行為則為容留之高度 行為吸收,不另論罪(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002號、94 年度台上字第456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3人圖利媒介 猥褻之低度行為,為圖利容留猥褻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 另論罪。被告3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 論以共同正犯。
㈡、被告張正忠、蔡政修自99年11、12月間起、被告王桔城自10 0年4月11日起至100年5月20日為警查獲時止,先後數次圖利 容留如事實欄所載之多名成年女子在「閣再來KTV」包廂內 與男客為猥褻行為,其等主觀上均係出於單一之圖利容留猥 褻之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在相同之地點為上開圖利容留之 舉動,所侵害者復為同一之社會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 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單一犯罪決意之數個舉動接續實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認屬接續犯, 而均僅論以一圖利容留猥褻罪。又被告張正忠於95年間,因 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30 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6年1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另被告蔡政修於98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4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於99年11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其2人之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2人於上開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後,均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㈢、爰審酌被告3人不思以正當職業賺取金錢,為圖不法利益, 竟以媒介、容留他人從事猥褻行為之方式,從中牟取不法利 益,敗壞社會風氣,所為實非可取,且僱用多名坐檯小姐, 犯罪之規模非小,並衡酌被告張正忠自99年11、12月間起,
即開始經營「閣再來KTV」,被告蔡政修並自該時起受僱為 現場負責人,另被告王桔城則自100年4月11日起開始經營「 閣再來KTV」,被告蔡政修並繼續受僱為現場負責人,被告 張正忠並仍在店內繼續幫忙經營至查獲時止,被告張正忠經 營之時間較被告王桔城長,另被告蔡政修受僱時間雖較被告 王桔城經營之時間長,然被告蔡政修係受僱於店內擔任現場 負責人,對於本件犯罪之支配程度應低於身為經營者之被告 張正忠、王桔城,並兼衡被告蔡政修、王桔城犯後坦認犯行 ,犯後態度良好,被告張正忠則矢口否認犯行,難認有悔意 ,犯後態度不佳,暨被告張正忠自述高中畢業、目前從事中 古車買賣、每月收入約5、6萬元、離婚、需要扶養父母及2 個小孩(分別為11歲、9歲)、被告蔡政修自述高中肄業、 目前從事服務業、每月收入2至3萬元、未婚、需要扶養父親 、及被告王桔城自述國中畢業、目前無業、離婚、無人需其 扶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蔡政修、王桔城之部分,均諭知如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六、末查,扣案之多多客戶資料、阿花電話簿、喬喬客戶資料、 蓓蓓客戶資料、糖果客戶資料、球球客戶資料、自由客戶資 料電話簿各1本、紫羅蘭餐飲店刷卡單90張、服務生(員工 )薪資表1本、小姐花名帳冊1本、員工資料1本、查稅公文 27張、客戶名單96張、包廂消費單388張、健保卡、駕照、 身分證、商業本票共6件、印章5顆、閣再來KTV服務小姐坐 檯表6張、保險套4個、K盒1個、遊戲籤18支、保險套10個、 潤滑液1個等物,雖均為被告王桔城所有,然與本案犯罪行 為之實行並無關聯等情,業據被告王桔城供承在卷(見本院 卷第172頁),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31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胤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葉東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附件一(被告張正忠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錄音譯文時間,頁數係指100年度監字第360號卷內之頁數):㈠、於100年3月25日下列時間之通話:
⒈「19:15:14」(第13至14頁)。 ⒉「19:17:02」、「22:10:23」(第14頁)。 ⒊「19:19:00」(第14至15頁)。 ⒋「19:19:53」(第15頁)。
⒌「19:21:13」(第15頁)。
⒍「19:22:04」(第16頁)。
⒎「20:56:57」、「21:35:13」、「21:48:17」(第16 至17頁)。
㈡、於100年3月26日「03:58:03」之通話(第17至18頁)。㈢、於100年3月29日「21:56:01」之通話(第23至25頁)。㈣、於100年4月11日「21:11:52」之通話(第26頁)。㈤、於100年4月20日「20:36:56」之通話(第27頁)。㈥、於100年4月27日「19:27:25」之通話(第38頁)。附件二(被告張正忠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電話通訊監察錄音譯文時間,頁數係指100年度監字第360號卷內之頁數)
㈠、於100年4月25日「03:46:55」之通話(第28頁)。㈡、於100年5月3日下列時間之通話:
⒈「07:28:35」(第31至32頁)。 ⒉「07:39:35」(第32至33頁)。㈢、於100年5月12日「21:01:35」之通話(第34頁)。㈣、於100年5月17日下列時間之通話:
⒈「00:39:32」(第35至36頁)。 ⒉「02:51:12」(第36至37頁)。㈤、於100年5月20日下列時間之簡訊:
⒈「05:52:39」(第41頁)。
⒉「05:55:05」(第42頁)。
⒊「05:55:54」(第42頁)。
⒋「05:57:24」、「05:58:37」、「06:01:08」、「06 :39:07」(第42頁)。
⒌「06:11:22」、「06:11:27」(第43頁)。 ⒍「06:12:06」、「06:12:11」(第43頁)。 ⒎「06:12:49」、「06:12:54」(第44頁)。 ⒏「06:13:02」、「06:13:06」、「06:38:19」(第44 頁)。
⒐「06:13:40」、「06:13:44」(第44至45頁)。 ⒑「06:14:20」、「06:14:22」(第45頁)。 ⒒「06:15:35」、「06:18:57」、「06:20:04」、「06 :21:36」(第45至46頁)。
⒓「06:22:33」(第46頁)。
⒔「06:23:23」、「06:34:42」(第46頁)。 ⒕「06:26:04」、「06:27:09」、「06:37:27」、「09 :27:43」、「09:47:36」(第46至47頁)。 ⒖「06:27:30」(第47頁)。
⒗「06:37:58」(第47至48頁)。 ⒘「07:22:11」、「07:53:01」(第48頁)。 ⒙「07:53:51」(第48頁)。
⒚「07:55:01」(第48頁)。
⒛「07:55:26」(第48至49頁)。附件三
證人即「閣再來KTV」店內小姐王茵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0年度他字第307號偵查卷㈠第38至41頁、第43至44頁、第46至48頁)。
證人即「閣再來KTV」店內小姐劉玫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0年度他字第307號偵查卷㈠第51至54頁、第58至60頁、第67至69頁、第70至72頁)。
證人即「閣再來KTV」店內小姐陳詩霈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0年度他字第307號偵查卷㈠第74至78頁、第83至84頁、第86至87頁、第89至91頁)。
證人即「閣再來KTV」店內小姐李春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0年度他字第307號偵查卷㈠第94至99頁、第106至112頁、100年度偵字第8583號卷第38至40頁)。證人即「閣再來KTV」店內小姐陳珮瑩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0年度他字第307號偵查卷㈠第114至122頁、第126至131頁)。
證人即「閣再來KTV」店內小姐王慶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0年度他字第307號偵查卷㈠第133至137頁、第144至145頁、第147至149頁)。
證人即「閣再來KTV」店內小姐蔡慧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0年度他字第307號偵查卷㈠第149-2至153頁、第155至158頁
、第163至168頁)。
證人即「閣再來KTV」店內小姐蔡秀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0年度他字第307號偵查卷㈠第170至174頁、第178至179頁、第181至183頁)。
證人即「閣再來KTV」店內小姐陳美嘩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第186至189頁、第197至199頁、第200至201頁)。證人即「閣再來KTV」店內小姐陳美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0年度他字第307號偵查卷㈠第204至208頁、第210至211頁)。
證人即「閣再來KTV」廚房人員許雅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0年度他字第307號偵查卷㈠第212至216頁、第223至224頁)。
證人即「閣再來KTV」少爺李東欣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0年度他字第307號偵查卷㈠第225至227頁、第231至232頁,100年度偵字第8583號卷第41至43頁)。
證人即「閣再來KTV」少爺林冠志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0年度他字第307號偵查卷㈠第233至237頁、第249至250頁,100年度偵字第8583號卷第46至48頁)。
證人即「閣再來KTV」少爺沈祥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0年度他字第307號偵查卷㈠第252至256頁、第264至265頁)。證人即「閣再來KTV」客人林士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0年度他字第307號偵查卷㈡第1至5頁、第8至10頁)。證人即「閣再來KTV」客人駱志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0年度他字第307號偵查卷㈡第12至15頁、第16至17頁)。證人即「閣再來KTV」客人吳宏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0年度他字第307號偵查卷㈡第19至22頁、第31至33頁)。證人即「閣再來KTV」客人李晉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0年度他字第307號偵查卷㈡第35至37頁、第40至41頁)。證人即「閣再來KTV」客人林誌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0年度他字第307號偵查卷㈡第43至45頁、第47至48頁)。證人即「閣再來KTV」客人林榮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0年度他字第307號偵查卷㈡第51至54頁、第63至64頁)。證人即「閣再來KTV」客人林國輝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0年度他字第307號偵查卷㈡第67至70頁、第73至75頁)。證人即「閣再來KTV」客人陳養任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0年度他字第307號偵查卷㈡第77至80頁、第83至85頁)。證人即「閣再來KTV」客人林信賢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0年度他字第307號偵查卷㈡第87至90頁、第93至94頁)。證人即「閣再來KTV」客人林栢楚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0年度他字第307號偵查卷㈡第97至101頁、第104至105頁)。
證人即「閣再來KTV」客人沈榮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0年度他字第307號偵查卷㈡第108至111頁、第112至114頁、第118至119頁)。
證人即「閣再來KTV」客人沈瑞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0年度他字第307號偵查卷㈡第122至125頁、第128至129頁)。證人即「閣再來KTV」客人郭廷軒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0年度他字第307號偵查卷㈡第131至134頁、第137至138頁)。證人即「閣再來KTV」客人郭享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0年度他字第307號偵查卷㈡第140至143頁、第147至148頁)。證人即「閣再來KTV」客人蔡聰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0年度他字第307號偵查卷㈡第150至153頁、第161至162頁)。證人即「閣再來KTV」客人郭信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0年度他字第307號偵查卷㈡第165至167頁、第172至173頁)。證人即「閣再來KTV」客人周文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0年度他字第307號偵查卷㈡第175至179頁、第187至188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1份(見100年度他字第307號偵查卷㈠第314至317頁)。
「閣再來KTV」服務小姐坐檯表影本1份(見100年度他字第307號偵查卷㈠第195至196頁)。
紫羅蘭餐飲店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表1紙(見本院卷第65頁)。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02年3月6日南市經工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紫羅蘭餐飲店之商業登記抄本5紙(見本院卷第69至74頁)。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02年3月25日南市經工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1份(見本院卷第77頁)。
越夜情餐飲店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表1紙(見本院卷第103頁)。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02年7月4日南市經工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越夜情餐飲店之商業登記抄本14紙(見本院卷第106至120頁)。
本院100年度聲搜字第613號搜索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查署檢察官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南部地區巡防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本院卷第157至162頁)。扣案之多多客戶資料、阿花電話簿、喬喬客戶資料、蓓蓓客戶資料、糖果客戶資料、球球客戶資料、自由客戶資料電話簿各1本、紫羅蘭餐飲店刷卡單90張、服務生(員工)薪資表1本、小姐花名帳冊1本、員工資料1本、查稅公文27張、客戶名單96張、包廂消費單388張、健保卡、駕照、身分證、商業本票共6件、印章5顆、閣再來KTV服務小姐坐檯表6張、保險套4個、K盒1個、遊戲
籤18支、保險套10個、潤滑液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