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1607號
TNDM,101,訴,1607,201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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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6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正忠
      蔡政修
      王桔城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8
583號、101年度偵字第140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正忠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蔡政修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桔城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張正忠蔡政修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 而容留、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自民國99年11、12月間起 ,由張正忠在臺南市○○區○○里○○路0段000號經營「閣 再來KTV」(商業登記名稱為「閣再來餐飲店」),並僱用 蔡政修為現場負責人,且張正忠自100年4月11日起,將「閣 再來KTV」轉讓與王桔城經營後,張正忠仍與蔡正修接續前 開犯意,並均再與王桔城本於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 之行為,而容留、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王桔城繼續僱 用蔡政修為現場負責人,張正忠並仍在店內繼續幫忙經營。 其等透過以時薪新臺幣(下同)200元或500元不等之代價, 僱用並媒介已成年女子王茵綺(藝名多多)、劉玟君(藝名 小天)、陳詩霈(藝名球球)、李春美(藝名阿花)、陳佩 瑩(藝名蓓蓓)、王慶安(藝名喬喬)、蔡慧婷(藝名櫻花 )、蔡秀春(藝名晴天)、陳美嘩(藝名小燕)、陳美香( 藝名柚子)在上址從事全裸或半裸脫衣跳舞陪酒,並與不特 定之客人為撫摸胸部及磨蹭身體等客觀上足以引人淫念、滿 足性慾之猥褻行為,藉此向每位客人收取每節(100分鐘)1 ,300元至2,000元不等之服務費(含包廂費、酒錢及小姐坐 檯費用)之消費方式,招攬顧客增加營收而據以營利。嗣於 100年5月20日,客人林志勛李晉雄駱志清吳宏仁、林 誌德林榮昌陳養任、林信賢林國輝陳養任、林信賢林栢楚沈榮城沈瑞益郭廷軒郭享奇、蔡聰琳、郭 信宏、周文成至「閣再來KTV」包廂消費時,為警至該址搜 索,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主動簽分偵查後提起公 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起訴書原係載被告王桔城張正忠分別係「閣再來KTV」( 登記名稱為紫羅蘭餐飲店,實際先以「紫羅蘭KTV」營業, 後先後更名為「閣再來KTV」、「伊媚兒KTV」,業於101年2 月29日辦理歇業,歇業時登記負責人為張正忠)之登記負責 人及實際負責人,自99年11月、12月間起,僱用被告蔡政修 為「閣再來KTV」之現場負責人等語,然查「閣再來KTV」之 登記名稱應係「閣再來餐飲店」而非「紫羅蘭餐飲店」,且 應係被告張正忠自99年11、12月間起經營「閣再來KTV」, 並僱用被告蔡政修為現場負責人,另自100年4月11日起,方 由被告張正忠將「閣再來KTV」轉讓與被告王桔城經營,並 將「閣再來餐飲店」負責人變更為被告王桔城,由被告王桔 城繼續僱用被告蔡政修為現場負責人,被告張正忠並仍在店 內繼續幫忙經營等情,為被告張正忠王桔城均供述在卷並 互核一致,並有紫羅蘭餐飲店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 料查詢表1紙(見本院卷第65頁)、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 02年3月6日南市經工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紫羅蘭餐飲店 之商業登記抄本5紙(見本院卷第69至74頁)、臺南市政府 經濟發展局102年3月25日南市經工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1 份(見本院卷第77頁)、越夜情餐飲店之經濟部商業司-商 業登記資料查詢表1紙(見本院卷第103頁)、臺南市政府經 濟發展局102年7月4日南市經工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越 夜情餐飲店之商業登記抄本14紙(見本院卷第106至120頁) 在卷可參,是起訴書上開所載應有誤會,惟業經蒞庭檢察官 當庭將犯罪事實更正如事實欄所載,合先敘明。二、證據能力部分:
㈠、被告張正忠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之如附件一、二所示日期、時間之通訊監察錄音譯文( 見100年度監字第360號卷第13至17頁、第23、26、28、32頁 、第34至36頁、第38頁、第41至48頁),係司法警察分別依 本院核發之100年度聲監字第197號(見100年度監字第184號 卷第8至9頁)、100年聲監續字第350號(見100年度監字第2 38號卷第4至5頁)、100聲監字第267號(見100年度監字第2 39號卷第34至34-1頁)之通訊監察書執行通訊監察,並依實 際監聽內容而製作,此有上開通訊監察書及監聽電話附表在 卷可稽。故本件通訊監察之執行符合法定程序,被告張正忠蔡政修王桔城於本院審理時,對本件通訊監察錄音譯文 內容亦均無爭執,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5項規定之反 面解釋,上開通訊監察錄音譯文,具有證據能力。本院復於



102年10月16日、11月19日、11月21日之審判期日,依刑事 訴訟法第165條規定予以提示,並對檢察官、及分別對被告 王桔城張正忠蔡政修告以內容要旨,使其等表示意見, 得有辯論證明力之機會,以完足法定證據調查程序,上開通 訊監察錄音譯文,自得採為認定被告張正忠蔡政修、王桔 城犯罪事實有無之依據。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之4等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 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 明文。上述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 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 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 之處分權,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件判決以下 所引用具傳聞證據性質之供述證據,屬被告張正忠蔡政修王桔城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檢察官、被告張正忠蔡政修王桔城已表示對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無意見,迄 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再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製作時 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 證據應屬適當,參諸前開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亦得作為 認定被告張正忠蔡政修王桔城犯罪事實有無之依據。㈢、至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詳後述),查無違 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 釋,亦應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份:
一、訊據被告蔡政修王桔城2人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 ,被告張正忠對於其自99年11、12月間起,有在臺南市○○ 區○○里○○路0段000號經營「閣再來KTV」(商業登記名 稱為「閣再來餐飲店」),並僱用被告蔡政修為現場負責人 ,另自100年4月11日起,其將「閣再來KTV」轉讓與被告王 桔城經營,由被告王桔城繼續僱用蔡政修為現場負責人,其 並仍在店內繼續幫忙經營;「閣再來KTV」之消費方式為每 位客人每節(100分鐘)收取1,300元至2,000元不等之服務 費(含包廂費、酒錢及小姐坐檯費用);自99年11月、12月 間起,「閣再來KTV」店內有僱用已成年女子王茵綺(藝名 多多)、劉玟君(藝名小天)、陳詩霈(藝名球球)、李春 美(藝名阿花)、陳佩瑩(藝名蓓蓓)、王慶安(藝名喬喬



)、蔡慧婷(藝名櫻花)、蔡秀春(藝名晴天)、陳美嘩( 藝名小燕)、陳美香(藝名柚子)等人,前揭女子並有在上 址從事全裸或半裸脫衣跳舞陪酒,並與不特定之客人為撫摸 胸部及磨蹭身體等客觀上足以引人淫念、滿足性慾之猥褻行 為;嗣於100年5月20日,客人林志勛李晉雄駱志清、吳 宏仁、林誌德林榮昌陳養任、林信賢林國輝陳養任 、林信賢林栢楚沈榮城沈瑞益郭廷軒郭享奇、蔡 聰琳、郭信宏周文成至「閣再來KTV」包廂消費時,為警 至該址搜索而查獲;以及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係其所使用,並未交給別人使用等情,固均不否認, 惟矢口否認有何與被告蔡政修王桔城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 罪之犯行,辯稱:伊經營「閣再來KTV」時,並沒有利用小 姐進行脫衣陪酒來營利,伊將店盤給被告王桔城後,伊在「 閣再來KTV」旁養狗,被告王桔城叫伊在店裡幫忙聯絡小姐 上、下班,伊就在上開店內幫忙聯絡小姐上、下班,一直到 被查獲為止,此段時間伊是義務幫忙,沒有領薪水,除了聯 絡小姐上、下班外,沒有負責店內其他的事情,也沒有負責 應徵小姐或指導小姐如何上班,但伊會跟被告王桔城報告店 裡情況,比如生意好不好,小姐人數夠不夠等,且伊有跟被 告王桔城說不想再幫忙了,叫被告王桔城快回來自己經營; 被告蔡政修是在現場工作,負責櫃檯,都是聽被告王桔城的 指示,只是有時有問題時會來問伊,伊指示給他一些之前經 營的經驗;伊不清楚在「閣再來KTV」工作的小姐有進行脫 衣跳舞陪酒、或和客人為撫摸胸部或磨蹭身體的猥褻行為, 伊也沒有指導小姐進行這樣的行為;但伊知道店內有幾個小 姐為了要多賺一點錢,會跟客人有比較親密的互動,比如抱 住客人的頭磨蹭胸部,其他伊就不知道了等語。二、經查,被告張正忠蔡政修自99年11、12月間起,由被告張 正忠在臺南市○○區○○里○○路0段000號經營「閣再來KT V」(商業登記名稱為「閣再來餐飲店」),並僱用被告蔡 政修為現場負責人,另自100年4月11日起,被告張正忠將「 閣再來KTV」轉讓被告王桔城經營,由被告王桔城繼續僱用 被告蔡政修為現場負責人,被告張正忠並仍在店內繼續幫忙 經營;「閣再來KTV」之消費方式為每位客人每節(100分鐘 )收取1,300元至2,000元不等之服務費(含包廂費、酒錢及 小姐坐檯費用);自99年11月、12月間起,「閣再來KTV」 店內有以時薪200元或500元不等之代價,僱用已成年女子王 茵綺(藝名多多)、劉玟君(藝名小天)、陳詩霈(藝名球 球)、李春美(藝名阿花)、陳佩瑩(藝名蓓蓓)、王慶安 (藝名喬喬)、蔡慧婷(藝名櫻花)、蔡秀春(藝名晴天)



陳美嘩(藝名小燕)、陳美香(藝名柚子)等人,前揭女 子並有在上址從事全裸或半裸脫衣跳舞陪酒,並與不特定之 客人為撫摸胸部及磨蹭身體等客觀上足以引人淫念、滿足性 慾之猥褻行為;嗣於100年5月20日,客人林志勛李晉雄駱志清吳宏仁林誌德林榮昌陳養任、林信賢、林國 輝、陳養任、林信賢林栢楚沈榮城沈瑞益郭廷軒郭享奇、蔡聰琳、郭信宏周文成至「閣再來KTV」包廂消 費時,為警至該址搜索而查獲;以及門號0000000000、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係被告張正忠所使用,並未交給別人使用 ,另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係被告蔡政修所持用等情, 業據被告蔡政修王桔城坦認在卷,並有如附件三所示之證 據在卷可稽、以及如附件一、二所示日期、時間之通訊監察 錄音譯文存卷可參,復為被告張正忠所不爭執,是上開事實 均堪以認定。
三、被告張正忠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㈠、自99年11月、12月間起,「閣再來KTV」店內有以時薪200元 或500元不等之代價,僱用前述多名已成年女子,而前揭女 子有在「閣再來KTV」內從事全裸或半裸脫衣跳舞陪酒,並 與不特定之客人為撫摸胸部及磨蹭身體等客觀上足以引人淫 念、滿足性慾之猥褻行為等情,業經上開多名成年女子證述 在卷,且為被告張正忠所不否認,已如前述。
㈡、另證人即客人林士勛於警詢中證述:伊進入「閣再來KTV」 消費時,有詢問該店少爺消費方式,「閣再來KTV」每人消 費為100分鐘計算,每人約1,600元,坐檯小姐秀舞及裸露上 半身並沒有另外計費等語(見100年度他字第307號卷㈡第2 至4頁);證人即客人吳宏仁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閣再 來KTV」收費方式是1個人收費1,800元(包含包廂費、酒錢 和小姐坐檯費用),坐檯時間1個半鐘頭,坐檯小姐秀舞、 裸露上半身、並讓客人摸胸部,並沒有另外計費等語(見10 0年度他字第307號卷㈡第20、32頁);證人即客人李晉雄於 警詢及偵查中證稱:包廂內計費方式為每人基本消費1,500 元(包含包廂費、酒錢和小姐坐檯費用),坐檯時間100分 鐘,小姐跳舞或讓客人撫摸,並沒有另外收小費,應該是包 含在1,500元內等語(見100年度他字第307號卷㈡第36、41 頁);證人即客人林誌德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本次伊前往 「閣再來KTV」消費,伊友人只叫伊拿出1,600元就好,小姐 坐檯時間約100分鐘,坐檯小姐秀舞、裸露全身及讓客人撫 摸胸部,並未另外計費或額外支付小費等語(見100年度他 字第307號卷㈡第45、48頁);證人即客人林榮昌於警詢及 偵查中證稱:當日前往「閣再來KTV」消費,4個人是收費6,



300元(包含包廂費、酒錢和小姐坐檯費用),坐檯時間100 分鐘,坐檯小姐秀舞及裸露上半身沒有另外計費或收小費等 語(見100年度他字第307號卷㈡第53、64頁);證人即客人 林國輝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當日前往「閣再來KTV」消 費,4個人是收費6,300元(包含包廂費、酒錢和小姐坐檯費 用),坐檯時間100分鐘,坐檯小姐秀舞、裸露上半身及讓 客人撫摸,沒有另外計費,亦不須另外收小費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307號卷㈡第69、74頁);證人即客人陳養任於 警詢及偵查中證稱:今日伊等有4個人進入,100分鐘是6,30 0元全包(包括上空跳艷舞、包廂費、酒錢、小菜),該店 包廂每小時的收費都包含在服務生介紹的消費裡面(全包) ,小姐跳舞或讓客人撫摸,都沒有另外收小費,都含在裡面 等語(見100年度他字第307號卷㈡第79至80頁、第84頁); 證人即客人林信賢於偵查中證稱:小姐裸露身體跳舞、到伊 同事的大腿上搖晃、磨蹭,伊並未看到有另外收小費等語( 見100年度他字第307號卷㈡第94頁);證人即客人林佰楚於 偵查中證稱:「閣再來KTV」少爺表示每人消費為100分鐘計 算,每人約2,000元,而坐檯小姐秀舞及讓客人撫摸胸部沒 有另外計費或收小費等語(見100年度他字第307號卷㈡第10 0頁、第104至105頁);證人即客人沈榮城於警詢及偵查中 證稱:「閣再來KTV」的包廂消費是100分鐘1個人2,000元, 小姐全裸秀舞以及讓客人撫摸胸部並未另外計費或收取小費 等語(見100年度他字第307號卷㈡第113至114頁、第118至1 19頁);證人即客人郭廷軒於偵查中證稱:伊聽到「閣再來 KTV」的包廂消費是100分鐘1個人1千多元,小姐全裸跳舞及 讓客人撫摸並未另外收小費等語(見100年度他字第307號卷 ㈡第137至138頁);證人即客人郭享奇於偵查中證稱:在「 閣再來KTV」的包廂內小姐全裸跳舞及讓客人撫摸,並未另 外收小費等語(見100年度他字第307號卷㈡第147至148頁) ;證人即客人蔡聰琳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閣再來KTV」 外場服務人員有說明5個人的費用為7,800元(包含包廂費、 酒錢和小姐坐檯及秀舞費用),坐檯時間100分鐘,而坐檯 小姐秀舞及裸露上半身應該沒有另外計費,也沒有另外收小 費等語(見100年度他字第307號卷㈡第152、162頁);證人 即客人郭信宏於偵查中證稱:「閣再來KTV」內小姐裸露上 半身跳舞或讓客人撫摸胸部,應該沒有另外收小費等語(見 100年度他字第307號卷㈡第173頁);證人即客人周文成於 警詢及偵查中證稱:「閣再來KTV」服務生有說明5個人大概 收費7、8,000元,坐檯時間100分鐘,而坐檯小姐秀舞、裸 露上半身及讓客人撫摸並沒有另外計費,也沒有另外收小費



等語(見100年度他字第307號卷㈡第177至178頁、第187至 188頁)。由上開至「閣再來KTV」消費之多名客人證述可知 ,「閣再來KTV」店內小姐進入包廂從事全裸或半裸脫衣跳 舞陪酒,並與客人為撫摸胸部及磨蹭身體等猥褻行為,並未 另外計費,小姐也未額外向客人收取小費等情,應堪認定。 若如被告張正忠所辯,其並不清楚在「閣再來KTV」工作的 小姐有進行脫衣跳舞陪酒、或和客人為撫摸胸部或磨蹭身體 的猥褻行為,亦未以此作為招攬顧客增加營收之方式,伊只 知道店內小姐係為了要多賺一點錢,才與客人有比如抱住客 人的頭磨蹭胸部等比較親密的互動云云,則店內小姐就其等 所為上開裸身跳舞、讓客人撫摸胸部或與客人磨蹭身體之行 為,理應會向客人收取額外之費用、小費,以作為進行上開 行為之對價,方符合常情,焉有平白在原本之工作內容外, 另外與客人進行上開猥褻行為後,竟不向客人索取任何額外 費用之理。足見當客人前往「閣再來KTV」消費時,由服務 生所告知應收取之費用,本即已包含店內小姐進入包廂從事 全裸或半裸脫衣跳舞陪酒,並與客人為撫摸胸部及磨蹭身體 等猥褻行為之費用在內,且店內小姐亦明知此情,故方才願 意在未向客人收取額外費用之情況下,進行上開猥褻行為。 則由店內小姐在未收取其他額外費用即主動與男客進行前開 猥褻行為之情形,更突顯「閣再來KTV」確有以要求店內小 姐進入包廂時須從事全裸或半裸脫衣跳舞陪酒,並與客人為 撫摸胸部及磨蹭身體等猥褻行為,作為其經營之方式。㈢、被告張正忠坦認其自99年11、12月間起,至100年4月11日將 「閣再來KTV」轉讓與被告王桔城止,「閣再來KTV」係由其 經營,其並有僱用被告蔡政修為現場負責人等情,業如前述 ,另查被告張正忠曾以其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於如附件一編號㈠至㈢所示之日期、時間,與店內員工 、小姐、小姐之經紀人及客人進行通話,其對話內容包含被 告張正忠交代店內員工空包廂不要讓店內小姐放東西、要開 車載店內小姐、轉告店內小姐上班時間等事宜(如附件一編 號㈠⒈、⒋、⒍)、告知店內小姐上班時間(如附件一編號 ㈠⒉、⒊、⒌)、與店內小姐談論薪水之計算方式(如附件 一編號㈡)、以及店內與小姐經紀人談論經紀費、店內小姐 薪水之計算、上班時間之安排等節(如附件一編號㈠⒎), 有上開各通訊監察錄音譯文附卷可參,顯見被告張正忠於10 0年4月11日將「閣再來KTV」轉讓與被告王桔城前,確實有 經營「閣再來KTV」,並實際上負責店內事務之處理安排等 事宜。又被告張正忠於100年3月29日21時56分1秒許,曾以 其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000000



號之某人進行如下之對話(即附件一編號㈢所示之該通對話 ,以下以A表示被告張正忠,B表示持用0000000000號之某人 ):
B:阿奇、你現甘個有在後壁厝這經營KTV。 A:一樣、有啊。
B:現換名那間、甘是。
A:閣再來這間。
B:閣再來一樣你的、就是。
A:嘿啊。
B:好、改天同事有的我叫他們過去那。
A:歐。
B:重點是女孩有水沒。
A:有18-25個。
B:真的、假的。
A:我們這制服店,比以前、你有來過沒。
B:我沒有再去這種店的,是我們裡面、之前同事在邀,我 可以叫他們去那。
A:這制服店好玩、怕你們不敢而已。
B:很敢玩就對。
A:嘿啊、怕你跟小姐不敢而已。
B:費用怎麼算。
A:一個人人頭1300。
B:桌面再另外怎樣。
A:包廂600、少爺1000,酒就喝燙海。 B:你像6個人這樣。
A:酒喝燙海、一個人1300就是包括全部。 B:嘿、你說小姐、檯面。
A:沒、你不用管幾個,一個人1300再外加包廂600、少爺 1000這樣而已。
B:毆毆毆、再加一個1600就對。
A:嘿嘿、消費很省。
B:6個就8000多。
A:嘿嘿、但是15小姐都進去脫給你們看不用收錢的。 B:嘿。
A:都有脫給你們看的,是絕對好玩。
B:是台灣還是越南。
A:都台灣的。
B:我跟他們建議看看,因為他們之前去什麼天堂鳥,6個人 6000多。
A:那便服的不好玩。




B:6000多塊、啤酒不知道喝多少,他有跟他喊6900還是多 少。
A:我們15-20小姐大家會輪流進去,進去都會秀的。 B:沒關係、到時我進去不要算我人頭就好,因為我不會玩 。
A:好。
B:你們5個都這樣、不管就對。
A:一個人頭就是1300外加1600就對。 B:1000少爺小費。
A:包廂600、酒錢菜錢就都包括在裡面。
B:你們都喝啤酒還是什麼,啤酒有辦法喝多少就都喝就對 。
A:對。
B:小菜、東西。
A:那都不用錢。
B:好、我要過去會跟你說。
由上開被告張正忠與其友人之通話內容可知,其先係稱「閣 再來KTV」一樣是其所經營的,並稱該店是制服店,店內有 18-25個小姐,「這制服店好玩、怕你們不敢而已」、「怕 你跟小姐不敢而已」等語,復介紹店內消費方式為一個人收 費1,300元,再外加包廂600元、少爺1,000元,且稱該費用 除包括所有酒錢菜錢外,更強調「15小姐都進去脫給你們看 不用收錢的」、「絕對好玩」、「都台灣的」、「我們15-2 0小姐大家會輪流進去,進去都會秀的」等語,足見被告張 正忠非但明知其於「閣再來KTV」所僱用之多名小姐,有在 上址從事全裸或半裸脫衣跳舞陪酒之行為,且從被告張正忠 於上開對話中所稱至「閣再來KTV」消費而給付上開費用後 ,「15小姐都進去脫給你們看不用收錢的」等語,足認被告 張正忠已將「閣再來KTV」內之小姐從事全裸或半裸脫衣跳 舞陪酒部分之費用,計入上開於店內之消費金額內,核與前 述至「閣在來KTV」消費之多名客人證稱「閣再來KTV」店內 小姐進入包廂從事全裸或半裸脫衣跳舞陪酒,並與客人為撫 摸胸部及磨蹭身體等猥褻行為,並未另外計費,小姐也未額 外向客人收取小費等語相符,益見被告張正忠係利用此方式 達其招攬顧客增加營收之目的,堪以認定。至被告張正忠雖 辯稱:是朋友在問店裡面做什麼好不好玩,伊想說生意不好 ,所以先把朋友叫來,是要騙他而已,伊只是要招攬客人云 云(見本院卷第197頁),惟查,被告張正忠在上開通話中 ,已將前來「閣再來KTV」消費之費用說明地十分清楚,且 對該名友人強調該費用除包含酒錢菜錢外,有多名小姐均會



進入包廂內「脫給你們看」、「進去都會秀的」,而不用再 另外收費等語,經核此經營模式與收費方式亦確與事實相符 ,顯見被告張正忠確實明知「閣再來KTV」內之小姐從事全 裸或半裸脫衣跳舞陪酒之行為,且有意利用此方式以達招攬 顧客增加營收之目的,實非被告張正忠前開辯稱所可搪塞。㈣、再查:
⒈被告張正忠於100年4月11日21時11分52秒許,曾以其所持用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000000號之某店 內人員進行如下之對話(即附件一編號㈣所示之該通對話, 以下以A表示被告張正忠,B表示持用0000000000號之某店內 人員):
A:喂,哪位。
B:你在衝什、店在臨檢。
A:現在店在臨檢。
B:真的啦。
A:好啊、你在哪。
B:在店啊。
A:臨檢就臨檢那沒要緊。
B:歐。
⒉被告張正忠於100年4月20日20時36分56秒許,曾以其所持用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000000號之某人 進行如下之對話(即附件一編號㈤所示之該通對話,以下以 A表示被告張正忠,B表示持用0000000000號之某人): A:喂。
B:正忠兄,你店外面都是警察車。
A:真的、假的。
B:真的、2支。
A:2支是去臨檢還是怎樣。
B:我不知道、不清楚、我過去跟你看看。
A:應該沒啦、應該沒要緊。
B:我剛好考試完經過。
A:拜三臨檢、對啦。
B:臨檢。
A:今天拜三、拜三有排到臨檢。
B:好。
⒊被告張正忠於100年4月25日3時46分55秒許,曾以其所持用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000000號之被告 蔡政修進行如下之對話(即附件二編號㈠所示之該通對話, 以下以A表示被告張正忠,B表示被告蔡政修): B:喂、正忠兄,甘還有要回來。




A:有、不是沒人客了。
B:嘿啊。
A:帳跟他點一點,休排著3天你們自己喬、那個誰有說。 B:雄阿。
A:嘿、白板要寫。
B:我乾要等你回來。
A:你等我回來好了。
B:好。
⒋被告張正忠於100年4月27日19時27分25秒許,曾以其所持用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000000號之某店 內員工進行如下之對話(即附件一編號㈥所示之該通對話, 以下以A表示被告張正忠,B表示持用0000000000號之某店內 員工):
A:今天培培肝有休息。
B:沒。
A:她錢不要讓她押半領半,讓她領1千就好。 B:好。
A:借5萬還沒還一半,就想押半減半,他要繳車款說是他個 人的事情。
B:歐。
A:要教育不能顧載她,還到剩2萬5要押半領半再讓她押半 領半。
B:好。
⒌被告張正忠於100年5月3日7時28分35秒許,曾以其所持用之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000000號之綽號「 阿昇」之店內員工進行時(即附件二編號㈡⒈所示之該通對 話),其等間之該通對話曾有以下之內容(以下A表示被告 張正忠,B表示持用0000000000號之綽號「阿昇」之店內員 工):
A:阿昇、我這二天有再跟你點你應該知道。
B:我知、我知,阿修有跟我點我知。
A:你頭殼、目色不錯,這邊盡量要找向阿修這種會掌店的 ,相對對你們也比較好,也可賺比較多,但是我們要會 分內外、和小姐,小姐這都是錢請的你嗎知道,沒釘什 麼規一定是做不起來。
B:你昨天有跟我說、我有聽到。
⒍被告張正忠於100年5月12日21時1分35秒許,曾以其所持用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000000號之綽號 「阿志」之某店內員工進行如下之對話(即附件二編號㈢所 示之該通對話,以下以A表示被告張正忠,B表示持用000000



0000號之綽號「阿志」之某店內員工):
B:正忠兄。
A:阿志、今天拜三有排到臨檢歐。
B:歐好。
A:今天拜三、因為我們這裡這個禮拜有排到、會不會來不 知道、所以你要注意一下。
B:好。
A:門在出入你要確定有喀(關)起來。
B:好。
⒎被告張正忠於100年5月17日0時39分32秒許、2時51分12秒許 ,曾分別以其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 0000000000號、綽號「珠珠」之某女子進行如下之對話(即 附件二編號㈣⒈、⒉所示之該2通對話,以下以A表示被告張 正忠,B表示持用0000000000號之綽號「珠珠」之某女子) :
⑴100年5月17日0時39分32秒許:
A:珠珠歐、我看要先休息。
B:阿。
A:你要先休幾天。
B:休幾天喔。
A:等他下一次擴大臨檢,因為今天來跟他鎖起來,那些便 衣的很度爛。
B:嘿。
A:你看今天臨檢很久。
B:嘿啊。
A:就是我們這個門鎖住,那心知肚明的,我們沒有做違法 的門會跟他鎖這樣,制服跟我說你門鎖這樣便衣很度爛 ,所以你要休息到下次的擴大臨檢,我現在要逆向操做 就對,我現在就是大門打開、廚房門也打開、停車那門 也打開,就是等他下一次擴大臨檢。
B:嘿。
A:他們來看、歐、這樣就好,才不會那麼度爛。 B:所以我最近要休息。
A:嘿。
B:要休幾天。
A:我不知道。
B:休到下一次。
A:下一次的擴大臨檢,這不可以開玩笑。
B:是歐。
A:嘿嘿。




B:好阿。
A:這安全問題不要開玩笑,這對你好對店也好。 B:好。
A:這被抓到你要被關到18歲。
B:好。
A:先休息,他下一次擴大臨檢來就可以了。
B:好阿。
A:我門都打開讓他們回覆以前印象。
B:好。
A:我們這邊臨檢沒有這樣的,我是怕那個門跟他鎖這樣他 再度爛,他就心知肚明你就是有做違法、就是這樣。 B:嘿。
A:先這樣。
⑵100年5月17日2時51分12秒許:
A:珠珠、你要用到錢沒錢再跟我說。
B:好阿。
A:你這個不休息不行,今天、你看沒有這麼貓。 B:嘿、他要多久。
A:不知道。
B:是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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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