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之金額即已高達2億1千萬餘元(見附件一之一楊佳淳支存 帳戶資金來源分析)。佐以楊佳淳之臺灣銀行支票帳戶領票 紀錄,於102年7月24日、102年10月23日、103年1月27日、1 03年5月15日、103年9月5日、104年1月6日、104年4月24日 、105年4月20日、105年6月21日均係以楊佳淳留存之印鑑章 領取支票簿,其中102年7月24日、104年1月6日係由被告領 取支票簿,102年10月23日、103年5月15日係由案外人張先 旨領取支票簿,有臺灣銀行安平分行108年4月23日安平營字 第10800014611號函暨所附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支票領取 證等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217-220頁、第229-246頁)。 而領用之臺灣銀行支票用罄續領時,應於支票領取證上簽蓋 原留印鑑憑以領取,銀行基於善意信賴原則及迅速提供客戶 服務滿足其商業上業務需要,領取證印鑑與客戶留存於銀行 原留印鑑相符,即可核給空白支票,並無限須由本人親領, 亦無規定須向第三人徵取書面委託書始能領取,而領用票據 應妥善保管,當遺失或被竊辦理掛失時,應以書面提出申請 ,如未依掛失手續致生糾葛或因而造成損害,自負一切責任 。本件楊佳淳並無提出掛失申請亦未提出印鑑遺失變更印鑑 之申請等情,有臺灣銀行安平分行108年5月13日安平營字第 10800017111號函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63頁)。準此 ,足認李思賢、楊佳淳確有長期概括授權被告使用渠等支票 ,且有將支票之印鑑章交付被告憑以領取支票簿之情形,否 則被告焉有長期支付鉅額款項使李思賢、楊佳淳所開立之票 據兌現,以維持李思賢及楊佳淳票信之必要?且支票簿及印 鑑章既涉及個人財產、關係重大,李思賢及楊佳淳豈有不妥 慎保管而任由被告長期、大量且密集地使用渠等支票之理? 至李思賢、楊佳淳指訴渠等如果借票給被告,均由渠等親自 填寫開立支票,並提出中國信託銀行支票4紙、臺灣銀行支 票5紙為證(見偵4卷第41頁、第50-54頁、第60-63頁)。惟 李思賢上開中國信託銀行支票4紙之受款人均記載「全球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該款項係支付保險公司之保險費用 ,李思賢指訴該等支票係由其親自開立而借予被告使用等語 是否真實,尚有疑問。至楊佳淳上開臺灣銀行之支票發票日 分別為99年7月15日、99年6月18日、101年3月31日、101年5 月24日、102年6月8日,而李思賢曾表示被告係自103年間開 始借用李思賢及楊佳淳之支票,然楊佳淳所提上開5紙支票 之發票日則均在103年之前,依楊佳淳所提上開5紙支票尚無 法據以推認被告嗣後亦係未得授權而使用楊佳淳之支票。綜 此,李思賢、楊佳淳指訴並未授權被告使用渠等支票,如附 表編號1-4、11-12、14-17所示李思賢中國信託銀行支票共3
紙、楊佳淳之臺灣銀行、臺灣中小企銀之支票共7紙,係遭 被告竊取支票及印章後盜開等語,實難遽信。
㈣再李思賢之中國信託銀行支票帳戶對帳單係由委外廠商根據 客戶留存於銀行通訊地址寄送,於103年12月10日異動後, 係寄送至臺南市○○區○○○街00號之地址,有該行107年7 月5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087328號函暨異動資料1份在卷 足憑(見本院卷一第154-156頁)。另楊佳淳臺灣銀行安平 分行支票帳戶之對帳單採按月寄送,於104年1月12日地址變 更為臺南市○○區○○○街00號,有該行107年3月16日安平 營字第10750001641號函暨存戶資料變更申請書1份足按(見 本院卷一第139-140頁)。楊佳淳臺灣中小企銀支票帳戶之 每月對帳單寄送對象為其本人及地址為戶籍地臺南市○○區 ○○○街00號,有該行107年3月12日107台南密字第00011號 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可憑(見本院卷一第142-143頁)。而臺 南市○○區○○○街00號即為李思賢、楊佳淳2人之現住地 ,有其2人提出之偽造文書暨詐欺告訴狀1紙、本院審判筆錄 所載證人年籍資料在卷可憑(見偵4卷第1頁、本院卷三第42 頁、第50頁)。則李思賢、楊佳淳2人既每月收取渠等支票 帳戶之對帳單,倘被告竊取並盜開渠等之支票,渠等豈有未 發現遭竊之可能?是李思賢、楊佳淳指訴渠等如附表編號1 -4、11-12、14-17所示支票、印章遭被告竊取,難認可信。 ㈤據上,告訴人李思賢及楊佳淳指述前後不一,且與客觀事證 無從勾稽,是渠等事後否認授權被告簽發支票,並指摘被告 竊取如附表編號1-4、11-12、14-17所示支票及印章,並盜 開如附表編號1-4、11-12、14-17所示支票等語,不足採信 ,自難遽為被告不利之認定。本件李思賢、楊佳淳顯有概括 授權被告簽發使用渠等之支票,則被告持其經授權開立之李 思賢中國信託銀行支票共3紙、楊佳淳臺灣銀行、臺灣中小 企銀支票共7紙,向公訴意旨二、五、六、七所示之陳穩升 、紀宗輝、林子雲、蔡智煙調借款項,即難認有何偽造有價 證券及詐欺取財罪責之可言。
二、公訴意旨二部分:
㈠陳穩升證述反覆不一,尚有疑義:
⒈其於警詢時證稱:「(你於何時、何地、匯款?作何用途 ?)我第一次在104年12月23日在臺南市南區玉山銀行金 華分行,因陳泓郡約我一起要投資屏東縣的土地(屏東縣 ○○鄉○○村○○路0號),且陳泓郡叫我指定匯款至張 晉嘉戶頭下,所以我以帳號0000000000000匯款至張晉嘉 於合作金庫苓雅分行所申請的帳號0000000000000共匯款 1,938,000元,第二次在105年3月20日在玉山銀行的網站
上使用網路銀行轉帳,因陳泓郡約我一起投資高雄市的土 地(地址我不知道),故我以帳號0000000000000匯款至 陳泓郡於玉山銀行東臺南分行所申請的帳號000000000000 0,共匯款500萬元,第三次在105年5月20日在臺南市○○ 區○○路○段000號,陳泓郡自稱要幫其父親陳兆智還債 ,所以我當面拿600萬元協助陳泓郡幫其父親還債。(你 有無匯款明細或其他資料可供證明?)我有提供警方我在 玉山銀行的匯款申請書與商業本票3張與臺灣票據交換所 高雄市分所的退票理由單。(經你提供警方臺灣票據交換 所高雄市分所的退票理由單,支票上兌現日期為105年8月 20日,支票金額600萬元,為何遭退票?)因為陳泓郡於 105年5月20日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陳泓郡 自稱要幫其父親陳兆智還債,所以我當面拿600萬元協助 陳泓郡幫其父親還債,那陳泓郡也當面拿一張支票給我, 我等到105年8月20日要去兌現600萬元時,發現我遭退票 ,退票理由是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及發票人簽章不符, 這時我才發現陳泓郡所使用之印章不符,而且偽造文書。 」、「(上述4人是於何時間?以何方式?詐欺你何物? )時間是在104年12月初左右,一開始是陳泓郡找我一起 投資高雄市及屏東縣的土地,他為了取信於我,陸續拿了 一張他母親蘇玉珍提供的235萬的支票(華南商業銀行; 票號GD0000000號),一張他父親陳兆智提供的600萬支票 給我(湖內鄉農會;票號FA0000000號);一張臺灣銀行 、票號AJ0000000號、金額30萬;一張中國信託銀行、票 號BQ0000000號、金額210萬;一張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票 號AC0000000號、金額130萬;一張臺灣銀行、票號AK0000 000號、金額70萬(共6張支票、金額共1275萬元)給我, 致使我陷入錯誤,將193萬匯給屏東的地主張晉嘉,然後 又陸續匯了快1,000萬到陳泓郡的戶頭。這6張支票中,只 有他母親蘇玉珍那張支票有兌現。」等語(見警5卷第5頁 反面、警3卷第17頁反面-第18頁)。
⒉於偵查中證稱:「(有無攜帶傳票所載,例如:匯入張晉 嘉及被告帳戶之全部匯款明細影本、投資契約、被告提供 投資高雄、屏東土地地號相關資料、支票正反面及退票理 由單影本?)我有帶我匯款的明細,我分好幾筆匯款,我 有用藍色螢光筆註記,右下角紅筆是該頁總金額,我一千 萬元分好幾筆匯款。另外黑白照片是被告提供給我的投資 土地的標的,李榮慶的權狀影本也是投資標的,都是陳泓 郡給我的。我們沒有投資契約。(你總共匯了1193萬元? )是,1000萬元從我自己玉山銀行帳戶匯出去給陳泓郡帳
戶,193萬8000元是直接去銀行匯給張晉嘉。(匯入1千萬 入被告陳泓郡何帳戶?)我都匯入陳泓郡的玉山銀行東臺 南分行。(你有無實際取得高雄、屏東土地?)沒有,我 本來有拿到屏東張晉嘉土地權狀正本,但權狀已經被陳泓 郡拿走沒有還我了。(今天庭呈的黑白照片是位於何處? )有百事特臺南市○○○路○段000號、山喜房高雄市○ ○區○○路00號,這些都沒有拿到權狀。(李榮慶的權狀 你有無拿到?)沒有,這影本是陳泓郡拍給我的,我實際 上也只有影本。(為何認為被告陳泓郡涉嫌詐欺?)他拿 走我的錢,卻從105年7月20日後就失聯了,我也都沒有拿 到這些投資標的,唯一的權狀也被他拿走了。(當時投資 是說要合夥?)是。(是騙走權狀,還是他持這些支票向 你借錢?)一開始是陳泓郡找我投資屏東縣的土地,我匯 了193萬8千元到張晉嘉的帳戶,陳泓郡拿了張晉嘉的土地 權狀來作抵押,陳泓郡拿了一張蘇玉珍的235萬元支票, 他邀請我一起投資高雄的不動產,我給了陳泓郡235萬元 ,後來陳泓郡有給我這筆獲利的1萬多元,235萬元支票也 有兌現;陳泓郡取得我信任後,105年4月時,由陳兆智提 供600萬元的支票,來繼續投資李榮慶的土地,但是陳泓 郡投資的細節我不太清楚,我就陸陸續續匯了600元給陳 泓郡,等到兌現日時,支票已經成為拒往。(李思賢、楊 佳淳的支票是陳泓郡何時拿給你要求投資或借款?)105年 3、4月的時候。陳泓郡陸續拿楊佳淳、李思賢、陳兆智的 支票,邀請我投資高雄山喜房、李榮慶的土地、臺南中華 東路的百事特,這些照片都是陳泓郡提供給我的。(193 萬8千元的部分為什麼要匯入張晉嘉的帳戶?)張晉嘉、 張晉豪是漁塭的負責人,陳泓郡邀請我一起投資他們的漁 塭,等到張晉嘉等人獲利後,我們再分紅。(何時陳泓郡 邀請你投資張晉嘉等人的漁塭?)104年12月。(如何分 紅?)我不知道。(你因為投資張晉嘉等人的漁塭有得到 多少分紅?)整年下來有得到10萬元左右。(陳泓郡騙你 把權狀拿回去是指何意?)陳泓郡說要把張晉嘉、張晉豪 的權狀拿到健康二街的王志聰代書那邊,我認為事務所是 很安全的地方,我就拿過去了,後來我再打電話去問,代 書給我的回答是陳泓郡後來把權狀拿走了。(張晉嘉、張 晉豪說他是單純拿權狀向陳泓郡借款,他們有將款項還給 陳泓郡,陳泓郡後來有將款項還給你?)沒有。(陳泓郡 拿李思賢、楊佳淳、陳兆智的支票是向你借款還是邀你投 資?)邀我投資。(你總共投資1,000萬元?)在警察局 時我是依我匯出去的金額計算,但時間已經過了一年多,
這之間有人有來跟我處理。(陳兆智、李思賢、楊佳淳的 支票,陳泓郡是在105年3、4月間陸續交給你?)是的, 他都是以投資高雄山喜房、李榮慶土地、臺南百事特等理 由,而我也是陸陸續續匯款給他。」等語(見偵2卷第31 -32頁、偵5卷第130反面-第131頁反面)。 ⒊於本院審理中證稱:「(104年12月13日你有匯款1,938, 000元到張晉嘉合作金庫苓雅分行的帳戶,有無此事?) 有。(為何會在104年12月13日匯款到張晉嘉合作金庫苓 雅分行的帳戶?)因為被告表示他家人都已經有投資,來 約我一起投資。(投資什麼?)屏東新埤鄉土地。(所以 你匯1,938,000元是為了要投資上開土地?)是。(所謂 投資屏東新埤鄉土地是指投資張晉嘉所有的屏東縣○○鄉 ○○路0號的這塊土地?)不是,是別塊。…(被告當時 有無提到是他自己需要用錢還是張晉嘉、張晉豪需要用錢 ?)張晉豪、張晉嘉,因為是我匯款的。(你知道你借錢 的對象是這兩人?)是。(1,938,000元到現在有無還款 ?)沒有。一直到被告逃跑前6個月,我陸陸續續有收到 大概10萬元左右。(目前為止,只有105年7月之前他曾經 還你10萬元?)對。(你剛有提到你之前會把權狀交給代 書是因為被告告訴你張晉豪、張晉嘉已經還款?)要把20 0萬還給我。(張晉豪、張晉嘉是事實上借錢的人,你有 無詢問過他們錢到底還了沒?)沒有。(你沒有直接接觸 過張晉豪、張晉嘉?)沒有,都是透過被告。(你剛提到 他還了200萬,但你匯的是1,938,000元,為何有這個落差 ?)半年的所得,利潤的部分。大概62,000元。(62,000 元算是你投資的利潤?)是。(是利潤還是利息?)這個 窗口是被告在跟他們聯繫的,我本身並不認識張晉豪、張 晉嘉。(就你的認知,你付這筆1,938,000元,還有你收 62,000元你認為這個是什麼?)利息所得。(就1,938,00 0元,只還10萬,你覺得被告詐欺的部分是哪一部分,手 法為何?)他騙我以後就跑了兩年多,找不到人。(你認 為他是用什麼手法騙你匯1,938,000元?)詐騙。(如何 詐騙?)一開始就是居心不良、惡意。(如何居心不良、 惡意?)就是騙錢。(你的意思是否是他並沒有把錢交給 張晉嘉、張晉豪?)這是他們之間的關係,這我不知道。 (你剛提到被告把權狀騙回去,所以你認為他的詐術是這 個部分,他詐騙你把權狀騙回去,是否如此?)對。(你 給被告1,938,000元時,被告資力如何?)他們家到現在 還是很好,住洋房,開進口車、收房租。(他個人?)他 們家都是很優渥的生活,臺南市很多地方都他們在收租金
。(你是否知道張晉嘉、張晉豪究竟有無把錢還給被告? )不知道。(你說你們認識15年,你知道他在投資房地產 、放款,為何你覺得他當初叫你匯款1,938,000元,從剛 開始就是要騙你?)他營造事業做很大的假象,又假藉跟 我投資土地的關係,用這套模式去騙其他人。我沒有去向 其他被害人求證,我就拿錢給他了。(這是陳兆智600萬 元的、30萬元是楊佳淳的、210萬是李思賢的、130萬跟70 萬都是楊佳淳的,總共有5張支票,這5張都是被告交付給 你的?)是。(這幾張支票發票日期不太一樣,被告何時 、何地交給你這5張支票,是一起交還是分次交?)分次 交,時間是105年6月左右。(你在106年10月18日檢察官 問你時,你是說105年3、4月間?)這不是重點吧,都跳 票,都是偽造的。(檢察官起訴犯罪事實,法官也要認定 犯罪事實,需要確認時間。)以我3、4月講的為準。(以 偵查中所述3、4月?)對。時間很久我記不清楚。(被告 拿5張支票給你做什麼?)投資房地產。(被告當時如何 跟你說?)他列了很多標的物,說他父母都有投資。有兩 張說開票人需要短期資金,希望我能協助,結果跳票後, 我查詢才知道票都是被告自己偽造的。(投資的標的是什 麼?)很多標的,高雄的不動產,還有臺南的。(都是不 動產?)土地。(你之前在偵查中有提供高雄山喜房黑白 照片,李榮慶的土地照片,就是你所謂的投資標的?)對 ,這些資料都是被告傳的。(他跟你說這是要投資的東西 ?)對。(所以你才願意給他錢?)是。(支票是做何用 ,是當作投資證明、擔保?)就是給付,我看到支票,我 不可能去查是否是本人開的或是你的印鑑,我就當支票上 的日期就是履行日,看我何時可以收到錢,支票視同有價 證券。(就是發票日到了你就可以拿到這筆錢?)對。( 這5張支票當初都是以投資為理由?你方才有提到借款, 這是不一樣的。)楊佳淳的票他是跟我說他有短期資金需 求,請我協助,可是我不知道楊佳淳的關係,他欺騙說是 另外一個人的票,可是我看到上面的印鑑都還清楚,我就 把它收下來了。(這5張支票交票給你的緣由,楊佳淳的 票是因為他有短期資金需求,其他的是投資?)是。(有 關短期資金需求的部分,你有無收取利息?)有。(利息 如何計算?)有的時候幾天,就大概幾千元,幾個月就可 能收個一、兩萬元。(這件楊佳淳的部分?)有預扣利息 。(這是你在偵查中提供的匯款紀錄,105年1月18日至5 月23日,你有把匯款的螢光筆畫起來,還有金額寫在下面 ,總共是10,041,000元,你所謂被告拿5張票給你,你給
他錢做為投資跟借款的部分,是否就是這些錢?)對。( 陳兆智的票600萬,時間是105年8月,被告是否是最晚交 這張票給你?)差不多。(你記不清楚先後?)對。(這 張支票被告交給你時理由為何?跟你剛說的一樣是投資還 是有其他緣由?)一方面他說陳兆智需要錢,也有投資的 部分,他說需要這個金額,我看到票想說他父親開的我相 信這張票,到現在他們兩個互推,一個說被告開的,陳兆 智也沒有告他竊盜。(被告拿這張票如何說要跟你拿錢? )不動產投資跟他爸爸在外面有欠錢。(方才檢察官有一 再跟你確認說當初被告要你拿錢出來的理由,一開始是匯 款1,938,000元到張晉嘉帳戶,當時到底被告用何理由要 你匯錢?)他說他父母已經投資了,我想說既然他父母也 有投資,他來找我投資我也認為OK,權狀在我這邊當擔保 品。(投資標的為何?)我如果沒有去開發,我就賺那62 ,000元。(投資什麼東西,是否是你剛跟檢察官說的土地 ?)農牧用地。(所有權人是誰?)張晉嘉、張晉豪。( 坐落在哪裡?)屏東新埤。(是否知道地號?)地號不知 道。(你如何相信被告真的是拿這筆錢去投資?他如何讓 你相信他確實有要投資?)他帶了一個代書來。(他所謂 投資是否是他們要集資買土地?)他說張晉嘉、張晉豪在 合作金庫銀行有貸款的需求。(這樣是借款還是投資?) 借款。(你的認知上你是借給張晉豪、張晉嘉還是借給被 告?)張晉嘉、張晉豪。(當初有無約定,借款多少,利 息為何算,什麼時候要還?)我匯款1,938,000元,時間 到時就要還200萬。(時間到是什麼時候?)106年5月。 (當初約定還第一筆款項是106年5月前還200萬?)對。 (這樣超過你的匯款金額?)就是還200萬。(還200萬元 是含利息?)對,我就是匯款1,938,000元。(剩下就算 是利息?)是。(你有無收到任何還款?)有收到10萬元 左右。(你如何能夠確定張晉嘉、張晉豪有資金需求?) 我不了解。(你為何認為是被告騙你的?)兩年多,我要 找他他還跑給我追,地址也假的。手機也假的。(你所謂 的詐術是什麼?)他善於利用各種通訊軟體的資料複製、 轉達讓我陷於錯誤,才會損失這些金額。(你後面陸續投 資1000萬多元,被告用何理由讓你拿錢出來?)借款跟投 資土地。(借款是誰要借?)他說發票人。(就是李思賢 、楊佳淳、陳兆智要借的?)是。(投資是投資哪一筆土 地?)高雄跟臺南的房地產跟土地。(1000多萬元裡面多 少錢是投資土地?)800多萬元。(哪張票?)2張加起來 。陳兆智跟李思賢的支票。(810萬元是跟你說要投資土
地的?)是。(剛檢察官有提示給你看楊佳淳支票總共3 張,一張是30萬元、一張是70萬元,另外有一張是130萬 元,你剛說是借款,是否如此?)是。(三張都是?)對 。(總共230萬元是借款,810萬元是投資,是否正確?) 對。(借款的部分,你認為他有詐騙你嗎?)因為我後來 去詢問楊佳淳,被告一開始說楊佳淳是開汽車修理廠,結 果我去詢問發票人說根本沒有這件事,楊佳淳也提出支票 是被告竊盜而來。(你覺得被告騙你的原因在哪裡?你說 的是他支票來源不正當性跟你覺得他根本沒有借款這件事 ,還是他沒有資金需求或他根本就還不出來,是哪一種? )票主根本就沒有開這張支票,我一直以為這張支票是票 主開的。(那個部分雙方還有爭執,撇開這個原因不談。 )他就是準備拿這個支票來向我騙取金錢。(你的意思是 否是假設你知道票如果不是票主開的,你就不會借被告? )是。(這三張都一樣?)是。(投資的部分,你覺得你 被騙的原因為何?是因為他沒有還你還是一開始就沒有投 資這件事?)各種理由都有。這個詐騙的畜生什麼事都做 得出來。騙的過程,父子也串通。...他一個人出來承擔 ,可是這麼多的金額,他家人還擁有各種房地產在收租, 過優渥的生活,我認為這是畜生、詐騙的行為。(你剛提 到的投資800多萬元是105年1月18日以後的款項,但從102 年就可以看到你跟被告有資金往返,你說你沒有做帳,你 如何區別這些款項是借款款項還是投資不動產的款項?) 我以票的履行日就是我們約定還款日。(自己沒有做帳, 從每一筆交易看來你也不確定是投資或借款?)對。(你 的投資款項是否是保本,就是他一定要還你錢,這期間還 要分紅或利潤給你?)有保本。(可是所謂投資不就是有 可能血本無歸?)沒有。(盈虧要自負不是嗎?)不是, 投資盈虧自負的話,至少我如果權狀被他騙走,我可以憑 這個土地權狀透過法律程序去持有,他就是刻意把權狀騙 走,這就是詐術所在。(第30頁是臺南市○區○○路○段 000號百事特還有山喜房鳳山店跟李榮慶高雄左營區楠西 段土地所有權狀,這個是否是你方才所謂被告拿800多萬 元支票的投資標的?)這個都他傳給我的。(他傳給你是 何用意?)他說要去做這些投資。(如何投資?)買賣或 放款。」等語(見本院卷三第97-114頁)。 ⒋根據陳穩升上開證述,其先稱:於104年12月23日因投資 而匯款1,938,000元、於105年3月20日因投資而匯款500萬 元、於105年5月20日當面拿600萬元協助被告父親還債等 語。嗣改稱:104年12月初,被告邀其「投資」高雄及屏
東土地,陸續提供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支票,故陸續匯 款193萬元、1,000萬元;1,000萬元係從玉山銀行帳戶分 好幾筆匯款給被告,並提出玉山銀行存摺內頁綜合存款定 (儲)存明細(見偵5卷第23-25頁、即附件二粗體反黑部 分)為證。又改稱:105年4月間,由陳兆智提供600萬元 支票,投資李榮慶的土地,乃陸續匯款600萬元;105年3 、4月間,被告提供如附表編號1-5所示支票,邀請投資高 雄山喜房、李榮慶土地、臺南中華東路百事特。於本院審 理中又改稱:係借款200萬元予張晉嘉、張晉豪,匯款之 差額為利息;如附表編號2-4所示楊佳淳之支票共230萬元 為借款,如附表編號1、5所示李思賢及陳兆智之支票共81 0萬元為投資款等語。據此可見,陳穩升對於其交付被告 款項之時間、方式、用途、數額及被告交付各支票之用途 ,歷次證述反覆不一,其指述是否真實,容有疑義。 ㈡又查,本件證人張晉嘉、張晉豪確實有向被告借款200萬元 ,並由陳穩升匯付款項1,938,000元,其等亦已還款予被告 等情,業據證人張晉嘉、張晉豪證述在卷,並有匯款申請書 4紙可憑(見警5卷第56-60頁)。而陳穩升於本院審理中亦 證稱本案係借款,債務人張晉嘉、張晉豪屆期應返還200萬 元,且其確實有收取利息;又如附表編號2-4所示發票人楊 佳淳之支票係短期資金需求,且有預扣利息及收取利息等語 。佐以依據陳穩升與被告間自105年3月6日至105年7月18日 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亦可見雙方談論調借現金 及收取利息之對話內容(見偵6卷第210-213頁)。衡情,陳 穩升與被告間並非投資契約,而係借貸關係,陳穩升指訴並 不可採。陳穩升雖另指被告將張晉嘉、張晉豪之土地權狀騙 回等語,然此僅有陳穩升片面之指訴,公訴人並未提出任何 證據以供本院審酌,尚難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㈢再根據陳穩升於偵查中陳稱其與被告間沒有投資契約,除屏 東張晉嘉土地權狀外,並未曾實際取得投資之不動產之權狀 ,而僅由被告提供照片等語,並提出投資標的物及權狀之照 片為證(見偵5卷第30-32頁),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其並未 作帳等語。則陳穩升與被告間之投資契約內容為何?投資金 額為何?利潤分配約定為何?如何結算?陳穩升均未能提出 說明,陳穩升亦未要求被告提出投資企劃書、不動產登記謄 本或權狀,或要求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以確保其債權或簽立 書面投資契約以保權益,陳穩升僅憑被告口頭陳述及提供不 動產之照片即交付款項,再佐以陳穩升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你的投資款項是否有保本,就是他一定要還你錢,這期 間還要分紅或利潤給你?)有保本。(可是所謂投資不就是
有可能血本無歸?)沒有。(盈虧要自負不是嗎?)不是。 」等語,凡此均核與一般投資常情相悖,自難逕以陳穩升片 面且不合常情之指訴,遽認被告係以投資為由詐騙陳穩升。 ㈣又本院審理中訊問陳穩升有關被告所施用之詐術為何,其陳 稱:「他騙我以後就跑了2年多,找不到人」、「一開始就 是居心不良、惡意」、「他善於利用各種通訊軟體的資料複 製、轉達讓我陷於錯誤,才會損失這些金額」、「(借款的 部分,你認為他有詐騙你嗎?)因為我後來去詢問楊佳淳, 被告一開始說楊佳淳是開汽車修理廠,結果我去詢問發票人 說根本沒有這件事,楊佳淳也提出支票是被告竊盜而來。」 、「(你覺得被告騙你的原因在哪裡?…)票主根本就沒有 開這張支票。…」、「(投資的部分,你覺得你被騙的原因 為何?是因為他沒有還你還是一開始就沒有投資這件事?) 各種理由都有。這個詐騙的畜生什麼事都做得出來。」、「 他一個人出來承擔,可是這麼多的金額,他家人還擁有各種 房地產在收租,過優渥的生活,我認為這是畜生、詐騙的行 為。」等語,均未陳述被告於借款之初有何施用詐術之欺罔 行為,且如附表編號1-4所示李思賢及楊佳淳之支票,經本 院認定並非被告未經授權而使用,已見前述。是以,被告所 為尚難認有何施用詐術之可言。
㈤又依附件二陳穩升部分之資金查核分析所示,陳穩升自102 年2月27日起至105年7月18日止,多次匯款至被告渣打銀行 、玉山銀行帳戶,共計47,155,170元;同一期間,被告亦有 匯款至陳穩升玉山銀行帳戶內,共計7,642,150元。可見陳 穩升與被告間之資金往來密切且頻繁,且金額甚鉅。其次, 陳穩升指述其自105年1月18日起至105年7月18日止,匯款至 被告玉山銀行帳戶,共計10,044,000元(即附件二粗體反黑 部分),然該期間內,被告亦匯款至陳穩升玉山銀行帳戶, 共計4,364,600元,已高達陳穩升所指遭詐金額五分之二。 被告如欲詐騙陳穩升,又何需匯款436萬餘元至陳穩升帳戶 內?本件被告是否自始即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有疑 問。衡情,陳穩升應已詳為評估被告經濟狀況及債信,基於 雙方長期資金往來而建立的信賴關係,為賺取高額利息而決 定交付款項,實難認陳穩升有何陷於錯誤之可言。且陳穩升 既係衡量利害得失後決定交付款項,自應承擔嗣後債務不履 行之風險,難認被告有何施用詐術使其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之情形。
㈥又被告交付陳穩升之附表編號2-4所示發票人楊佳淳支票3紙 ,被告均有於票據背面背書,以擔負票據責任,有該票據3 紙附卷可稽,自難僅以該支票嗣後跳票,且被告未如期清償
之債務不履行情形,遽行推認被告自始即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再者被告所交付附表編號1-4所示發票人李思賢及楊佳淳 之支票共4紙,經本院認定被告並非未經授權而盜開,已論 述如前,另附表編號5所示發票人陳兆智之支票1紙,被告亦 非未經授權開立,業據證人陳兆智證述在卷,自亦不得逕認 被告持上開支票向陳穩升借款有何偽造有價證券及詐欺取財 犯行之可言。
三、公訴意旨三部分:
㈠曾俊雄部分:
⒈曾俊雄之證述如下:
⑴其於警詢時證稱:「(陳兆智於何時何地,用何方式涉 嫌詐欺請詳述?)因我朋友陳泓郡向我說要經營土地抵 押投資於104年9月20日15時許到我住處臺南市○○區○ ○○街00號,我投資陳泓郡經營土地抵押230萬元,他 就持他父親陳兆智高雄市湖內農會帳號000000000號、 支票號碼FA0000000號面額230萬元支票1張做抵押,但 陳泓郡故意以阿拉伯數字在NT寫成2,400,000塗改2,300 ,000,因該支票塗改而無法存入銀行兌現,陳泓郡說要 拿另一張支票來換,結果都沒有,並找借口拖延,又於 105年8月30日15時許,陳泓郡又找我投資所經營土地抵 押500萬元,他又持他父親陳兆智高雄市湖內會帳號000 000000號、支票號碼FA0000000號及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面額各250萬元、到期日105年11月30日支票2張做 抵押,結果因印鑑不符及存款不足而跳票,共計跳票73 0萬元,陳泓郡詐欺我金錢部份因是我太太匯款給陳泓 郡已提告詐欺,陳兆智係票主與陳泓郡共同詐騙我的金 錢。(有何證據?)我提供警方之陳兆智所有之高雄市 湖內農會3張支票影本為證。」等語(見偵6卷第199-20 0頁)。
⑵於偵查中證稱:「(有無被告於103年5月所稱投資不動 產之地號、建號等書面資料影本?)有(庭呈影本資料 1份),時間應該不是103年5月間,應以匯款及LINE上 面的時間為主,另外為何LINE的紀錄是手寫,是因為這 是我與被告的語音對話,我將之手寫出來,若有必要日 後可以提供語音檔。我以螢光筆畫線部分,就是他說要 投資不動產的證明。及最後一個不動產契約書就是被告 說可以投資不動產的標的。(為何本件當初是由陳郁穎 提告?)因為我大部分時間都在大陸,但實際都是我與 被告接觸。(為何認為被告詐欺、偽造文書?)如陳郁 穎警詢所述。(陳泓郡前後邀約你投資了哪些物件?)
房地產而已,有屏東、高雄、臺南的物件,他傳給我的 物件,都是他邀約我投資的物件,我匯的款項,就是我 投資這些物件的款項。【(提示106偵字第1183號第224 頁卷附答辯狀被證7)這是否你所寫?】這是我寫的, 利息22萬元的部分是陳泓郡說這是投資報酬率的部分, 『小弟』是指李盛義,因為李盛義是透過我才投資被告 ,所以我會統一記載,並且提醒被告。」等語(見偵6 卷第15頁反面、第236-237頁)。
⒉陳郁穎之證述如下:
⑴其於警詢時證稱:「(你於何時?何地?被何人詐騙? 以何種方法詐騙?請詳述之。)約103年5月份在我之現 住住家裡,陳泓郡至住家謊稱要投資不動產,需要資金 周轉,第一次於103年5月12日以我先生郵局帳號000-00 00000-0000000(戶名:曾俊雄)至臺南市安平區新南 郵局以200萬匯入陳泓郡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 000-0 00000(戶名:陳泓郡)之帳戶;第二次於103年7月14 日以我先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曾 俊雄)臺南市安平區新南郵局以100萬匯入嫌疑人陳泓 郡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戶名:陳泓郡) 之帳戶;第三次103月11月17日以我華南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戶名:陳郁穎)至華南銀行台南分行 以100萬匯入陳泓郡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戶名:陳泓郡)之帳戶;第四次104年10月附近以我 公公曾逢春茄萣農會帳號,詳細帳號我不清楚,至高雄 市茄萣農會以新臺幣約38萬匯入陳泓郡玉山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000(戶名:陳泓郡)之帳戶。另又陸 續幾筆人民幣大概135萬左右,但是詳細的匯出與匯入 帳號我目前手邊沒資料。故陸續新臺幣部分匯款了4次 給陳泓郡,但詳細匯款資料我手邊沒有。【妳是否知悉 陳泓郡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戶名:陳 泓郡)之帳戶受款地為何?】玉山銀行東臺南分行。( 陳泓郡是否有提供相關清償計畫?)陳泓郡於103年有 拿一張湖內農會信用部(票號FA0000000號、帳號00-00 000-0-0)支票由陳泓郡之父親陳兆智所開立的250萬元 支票給我,又陳泓郡於104年有拿一張湖內農會信用部 (票號FA0000000號、帳00-00000-0-0)支票由陳泓郡之 父親陳兆智所開立的230萬元支票給我,但是這兩張票 上發票人簽章之印鑑與支票上的印鑑不符,我才知道他 偽造文書,所以這兩張票我均沒去兌換。陳泓郡於105 年提供一張本票(NO.451528)1,000萬(發票人陳泓郡
,地址臺南市○區○○路00巷0號),這3張均給我配偶 曾俊雄。(你是如何知道遭詐騙的?)我於105年7月23 日時,我以通訊軟體微信聯繫陳泓郡及打電話,均沒有 回應。又105年8月初來到高雄市湖內區中正路陳泓郡之 母親住家,與陳泓郡之父親陳兆智見到面並提供兩張支 票(票號FA0000000、FA0000000號)給陳兆智看,陳兆 智稱於99年就已經沒在用支票了,支票上的印鑑也不符 合,故我才知道受到陳泓郡詐騙。(妳因遭詐騙而損失 總共多少金額?)總共為438萬元整及約人民幣135萬元 整。」等語(見警1卷第1-3頁)。
⑵其於偵查中證稱:「(有無被告於103年5月所稱投資不 動產之地號、建號等書面資料影本?)這些都是我老公 曾俊雄在處理,我只負責匯款。(陳泓郡都是與你聯繫 還是曾俊雄?)曾俊雄。(是你要向陳泓郡提告還是曾 俊雄?)因為曾俊雄人都在上海沒辦法馬上回來,所以 才由我去提告,和陳泓郡的聯繫及金錢的往來決定都是 由曾俊雄來決定,我只是代替曾俊雄來提出告訴。(所 以案件的被害人是曾俊雄?)是的。(要告陳泓郡何事 ?)詐欺、偽造文書。(犯罪事實?)詐欺的部分,他 都稱他有客戶有土地、建案可以投資,如果我們投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