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380號
TNDM,106,訴,380,201908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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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睿杰



選任辯護人 徐肇謙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陳慧增



      郭定達




      黃柏嘉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錦輝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受 裁定 人 林昱維 年籍詳卷(與【附表】編號一相關)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許柏文 年籍詳卷(與【附表】編號二相關)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陳性裕 年籍詳卷(與【附表】編號三相關)
      潘英信 年籍詳卷(與【附表】編號四相關)
      黃德利 年籍詳卷(與【附表】編號四相關)
      李宏昌 年籍詳卷(與【附表】編號五相關)
      陳佩秀 年籍詳卷(與【附表】編號五相關)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潘自仲 年籍詳卷(與【附表】編號六相關)
      葉柏亨 年籍詳卷(與【附表】編號七相關)
      吳鈞鎰 年籍詳卷(與【附表】編號七相關)
      簡川閔 年籍詳卷(與【附表】編號八相關)
      歐程秀鳳 年籍詳卷(與【附表】編號九相關)
      戴滿堂 年籍詳卷(與【附表】編號十相關)
      陳盈宗 年籍詳卷(與【附表】編號十一相關)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祝嘉利 年籍詳卷(與【附表】編號十二相關)
      李泊泰 年籍詳卷(與【附表】編號十二相關)
      李麗娟 年籍詳卷(與【附表】編號十三相關)
      藍忠雄 年籍詳卷(與【附表】編號十四相關)
      蔡文揚 年籍詳卷(與【附表】編號十五相關)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吳家良 年籍詳卷(與【附表】編號十六相關)
      黃郁仁 年籍詳卷(與【附表】編號十六相關)
      魏桂美 年籍詳卷(與【附表】編號十七相關)
      黃麗玲 年籍詳卷(與【附表】編號十七相關)
      溫鋒森 年籍詳卷(與【附表】編號十八相關)
      鄭智仁 年籍詳卷(與【附表】編號十八相關)
      謝忠信 年籍詳卷(與【附表】編號十八相關)
      蔡耀寬 年籍詳卷(與【附表】編號十九相關)
      吳玉萍 年籍詳卷(與【附表】編號二十相關)
      林源益 年籍詳卷(與【附表】編號二十相關)
      黃毅興 年籍詳卷(與【附表】編號二十相關)
      胡新財 年籍詳卷(與【附表】編號二一相關)
      楊美珠 年籍詳卷(與【附表】編號二一相關)
      吳哲偉 年籍詳卷

      李仕堯 年籍詳卷(與【附表】編號二三相關)
      陳文來 年籍詳卷(與【附表】編號二四相關)
      王渝瑄 年籍詳卷(與【附表】編號二四相關)
      胡振新 年籍詳卷(與【附表】編號二五相關)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蔡珠蘭 年籍詳卷(與【附表】編號二六相關)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陳棠義 年籍詳卷(與【附表】編號二七相關)
      廖文忠 年籍詳卷(與【附表】編號二八相關)
      劉旺廷 年籍詳卷(與【附表】編號二八相關)
      林英龍 年籍詳卷(與【附表】編號二九相關)
      何宗聖 年籍詳卷(與【附表】編號二九相關)
      莊清全 年籍詳卷(與【附表】編號三十相關)
      徐聖凱 年籍詳卷(與【附表】編號三一相關)
上列被告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依聲請或本院依職權發還扣押物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十、十二至十五、十七、二十至二四、二八、三十所示車牌之自用小客車,均應發還與前揭【附表】編號「應否發還」欄所載之人。
其餘扣案車輛均暫不予發還。
理 由
一、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 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非附隨於搜 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 同意者外,應經法院裁定。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 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 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第133條之1第1項、第142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發還扣押車輛之理由: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一(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之車牌號碼0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依起訴書所載係被告李睿杰、陳慧 增與王竣(已歿)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購得之車輛,再加 以偽造車身號碼、引擎號碼,輾轉出售與不知情之林昱維, 有前揭車號之車輛詳細資料、汽車行車執照各1份存卷可查 (見偵一警一卷第100頁、第122頁),現該車輛已無留存之 必要,應予發還與林昱維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十(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之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被告李睿杰等人利用戴滿堂於10 1年1月19日遭竊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主為 戴滿堂之妻余秋霞),再加以偽造車身號碼,輾轉出售與不 知情之莊佳祥。因戴滿堂與莊佳祥已達成協議,由戴滿堂具 領前揭車輛等節,有戴滿堂、莊佳祥之調查筆錄、協議書各 1份存卷可憑(見偵三卷第60頁至第64頁),現該車輛已無 留存之必要,應予發還與戴滿堂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十二(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2)之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被告李睿杰等人利用祝嘉利 於94年12月26日逾檢註銷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再加以偽造車身號碼,輾轉出售與不知情之李泊泰。因祝 嘉利於警詢表示:我不想要這部車,請發還與遭警方查扣之 現任車主等語,有祝嘉利之調查筆錄1份存卷可憑(見偵三 卷第81頁至第82頁)。而該車遭警方查扣之現任車主為李泊



泰乙節,有李泊泰之警詢筆錄、車籍資料、行照各1份存卷 可查(見偵三警三卷第60至第65頁、第140頁、第146頁), 現該車輛已無留存之必要,應予發還與李泊泰。㈣、扣案如【附表】編號十三(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3)之車牌號 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被告李睿杰等人利用向莊裕忠 購買於95年3月9日報廢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再加以偽造車身號碼,輾轉出售與不知情之李麗娟,有前揭 車號之車輛詳細資料、汽車行車執照各1份存卷可查(見偵 三警四卷第125頁、第127頁),現該車輛已無留存之必要, 應予發還與李麗娟。
㈤、扣案如【附表】編號十四(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4)之車牌號 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被告黃柏嘉等人利用王蔚書於 98年5月1日遭竊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再加以 偽造車身號碼,輾轉出售與不知情之藍忠雄。然王蔚書前揭 車輛失竊後,由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並取得民 事代位權,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藍忠雄對該車輛 達成共同具領之協議,有藍忠雄、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業務吳宏隆之調查筆錄、協議書各1份可查(見訴卷三第8 頁至第15頁),現該車輛已無留存之必要,應由藍忠雄與富 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具領。
㈥、扣案如【附表】編號十五(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5)之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被告黃柏嘉等人利用許瓊云 於100年6月13日遭竊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再 加以偽造車身號碼,輾轉出售與不知情之蔡文揚。然許瓊云 前揭車輛失竊後,由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 並取得民事代位權,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蔡 文揚對該車輛達成共同具領之協議,有蔡文揚、旺旺友聯產 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葉丁宗之調查筆錄、協議書各1份 可查(見訴卷三第18頁至第22頁),現該車輛已無留存之必 要,應由蔡文揚與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具領 。
㈦、扣案如【附表】編號十七(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7)之車牌號 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被告黃柏嘉等人利用於96年4 月30日註銷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再加以偽造 車身號碼,輾轉出售與不知情之魏桂美,有前揭車號之車輛 詳細資料1份存卷可查(見偵四警卷第281頁),因魏桂美係 向黃麗玲購買,而黃麗玲已賠償魏桂美,並請求發還該車等 情,有和解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四隊職務 報告各1份存卷可查(見訴卷三第5頁、第30頁),現該車輛 已無留存之必要,應予發還黃麗玲。




㈧、扣案如【附表】編號二十(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0)之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被告陳慧增等人利用吳玉萍 於102年10月31日遭竊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再 加以偽造車身號碼,輾轉出售與不知情之黃毅興,有前揭車 號之行照1份存卷可查(見偵五警三卷第35頁)。因吳玉萍 委託林源益與黃毅興達成協議,由林源益具領該車等情,有 林源益、黃毅興之調查筆錄、協議書、委託書各1份存卷可 查(見偵五警五卷第86頁至第92頁),現該車輛已無留存之 必要,應予發還吳玉萍之委託人林源益。
㈨、扣案如【附表】編號二一(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1)之車牌號 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被告李睿杰等人利用胡新財於 98年2月18日逾檢註銷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再 加以偽造車身號碼,輾轉出售與不知情之楊美珠。而該車遭 警方查扣之現任車主為楊美珠,且胡新財與楊美珠達成協議 ,由楊美珠具領該車等節,有胡新財、楊美珠之調查筆錄、 協議書、車輛詳細資料各1份存卷可憑(見偵五警五卷第95 頁至第105頁),現該車輛已無留存之必要,應予發還與楊 美珠。
㈩、扣案如【附表】編號二二(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2)之車牌號 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被告李睿杰等人利用吳泓廷於 100年6月3日遭竊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再加以 偽造車身號碼,輾轉出售與不知情之張耿誌。而出售該車與 張耿誌之吳哲偉,業已賠償張耿誌,並拋棄該車之權利;另 然吳泓廷前揭車輛失竊後,由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 賠,並取得民事代位權等節,有吳哲偉、富邦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業務吳宏隆之調查筆錄、拋棄權利書、和解書各1 份存卷可憑(見訴卷三第79頁至第85頁),現該車輛已無留 存之必要,應予發還與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扣案如【附表】編號二三(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3)之車牌號 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被告李睿杰等人利用李仕堯於 100年5月16、17日遭竊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再加以偽造車身號碼,輾轉出售與不知情之黃啟榮。而出售 該車與黃啟榮者,已陸續賠償,最後由吳哲偉取得權利,吳 哲偉並拋棄該車之權利,請求發還該車與失竊車主等節,有 吳哲偉、李仕堯之父親李茂林之調查筆錄、拋棄權利書各1 份、和解書2份存卷可憑(見訴卷三第101頁至第111頁), 現該車輛已無留存之必要,應予發還與李仕堯。、扣案如【附表】編號二四(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4)之車牌號 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被告李睿杰等人利用王渝瑄於 100年4月19日遭竊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再加



以偽造車身號碼,輾轉出售與不知情之陳文來。現王渝瑄與 陳文來達成協議,由陳文來支付王渝瑄新臺幣(下同)2萬 元後,由陳文來取得該車等節,有陳文來、王渝瑄之調查筆 錄、協議書各1份存卷可憑(見訴卷三第111頁至第114頁、 第123頁至第124頁),現該車輛已無留存之必要,待陳文來 取得已支付王渝瑄2萬元之證明後,應予發還與陳文來。、扣案如【附表】編號二八(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8)之車牌號 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被告李睿杰等人利用許志吉於 100年3月1日遭竊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再加以 偽造車身號碼,輾轉出售與不知情之楊晟輔。然許志吉前揭 車輛失竊後,由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並取得民 事代位權;且出售該車與楊晟輔者,已賠償楊晟輔,最後由 廖文忠、劉旺廷取得權利;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 劉旺廷對該車輛達成共同具領之協議,有劉旺廷、新光產物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李炎山之調查筆錄、協議書、和解書 各1份可查(見訴卷三第53頁至第57頁),現該車輛已無留 存之必要,應由劉旺廷與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具 領。
、扣案如【附表】編號三十(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0)之車牌號 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被告李睿杰等人收購來源不明 之自用小客車併裝,再加以偽造車身號碼、引擎號碼,輾轉 出售與不知情之莊清全,有前揭車號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 份存卷可查(見偵十警卷第174頁、第122頁),現該車輛已 無留存之必要,應予發還莊清全。
三、本院尚未與發還車輛之理由: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二(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之車牌號碼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被告李睿杰等人利用劉志成於96 年4月28日遭竊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再加以偽 造車身號碼,輾轉出售與不知情之許柏文。然劉志成前揭車 輛失竊後,由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並取得民事 代位權,惟迄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許柏文尚未對 該車輛達成由何人保管之協議,有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業務吳錦達之調查筆錄1份可查(見偵一警九卷第120頁、 第121頁),是以該車輛究竟如何分配,應另循民事程序解 決,或待案件確定由檢察官處理,故尚不予發還。㈡、扣案如【附表】編號三(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之車牌號碼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被告李睿杰等人利用蔡春於100年 8月25日遭竊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再加以偽造 車身號碼,輾轉出售,最後由陳性裕該車權利。然前揭車輛 失竊後,由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並取得民事代



位權,惟迄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性裕尚未對該 車輛達成由何人保管之協議,有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業務黃文良、廖明義、李戊雄、陳性裕之調查筆錄各1份可 查(見偵一警九卷第43頁至第50頁),是以該車輛究竟如何 分配,應另循民事程序解決,或待案件確定由檢察官處理, 故尚不予發還。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四(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之車牌號碼0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被告李睿杰等人利用潘英信於10 1年3月7日遭竊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再加以偽 造車身號碼,輾轉出售,最後由黃德利取得該車權利。然潘 英信與黃德利尚未對該車輛達成由何人保管之協議,有潘英 信之妻吳弦蒓、黃德利之調查筆錄各1份可查(見偵一警九 卷第96頁至第99頁),是以該車輛究竟如何分配,應另循民 事程序解決,或待案件確定由檢察官處理,故尚不予發還。㈣、扣案如【附表】編號五(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之車牌號碼0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被告李睿杰等人利用李宏昌於10 0年4月12日遭竊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再加以 偽造車身號碼,輾轉出售,最後由陳佩秀取得該車權利。然 李宏昌陳佩秀尚未對該車輛達成由何人保管之協議,有陳 佩秀之調查筆錄1份可查(見偵一警九卷第15頁至第16頁) ,是以該車輛究竟如何分配,應另循民事程序解決,或待案 件確定由檢察官處理,故尚不予發還。
㈤、扣案如【附表】編號六(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之車牌號碼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被告李睿杰等人利用牟鐘蕙於101 年1月18日遭竊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再加以偽 造車身號碼,輾轉出售,最後由潘自仲取得該車權利。然前 揭車輛失竊後,由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並取得 民事代位權,惟迄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潘自仲尚 未對該車輛達成由何人保管之協議,有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業務田惺、潘自仲、邱素華之調查筆錄各1份可查( 見偵一警九卷第77頁至第82頁),是以該車輛究竟如何分配 ,應另循民事程序解決,或待案件確定由檢察官處理,故尚 不予發還。
㈥、扣案如【附表】編號七(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之車牌號碼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被告李睿杰等人利用葉柏亨於101 年2月22日遭竊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再加以偽 造車身號碼,輾轉出售,最後由吳鈞鎰取得該車權利。然葉 柏亨與吳鈞鎰尚未對該車輛達成由何人保管之協議,有葉柏 亨與吳鈞鎰之調查筆錄各1份可查(見偵一警九卷第29頁至 第33頁),是以該車輛究竟如何分配,應另循民事程序解決



,或待案件確定由檢察官處理,故尚不予發還。㈦、扣案如【附表】編號十一(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1)之車牌號 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被告李睿杰等人利用陳玉松於 99年8月7日遭竊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再加 以偽造車身號碼,輾轉出售,最後由陳盈宗取得該車權利。 然前揭車輛失竊後,由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並 取得民事代位權,惟迄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陳盈 宗尚未對該車輛達成由何人保管之協議,有陳玉松、黃振菖 、陳盈宗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李建宏之調查筆 錄各1份可查(見偵三卷第66頁至第73頁),是以該車輛究 竟如何分配,應另循民事程序解決,或待案件確定由檢察官 處理,故尚不予發還。
㈧、扣案如【附表】編號十六(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6)之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被告黃柏嘉等人利用吳宥慶 (原名吳真真)於99年5月20日遭竊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再加以偽造車身號碼,輾轉出售,最後由吳家良 取得該車權利。然前揭車輛失竊後,由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理賠,並取得民事代位權,惟迄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與吳家良或對吳家良賠償之黃郁仁,均尚未對該車 輛達成由何人保管之協議,有黃郁仁、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業務陳劍文之調查筆錄、委託書各1份可查(見偵四 警卷第223頁至第225頁;訴字卷三第26頁至第28頁),是以 該車輛究竟如何分配,應另循民事程序解決,或待案件確定 由檢察官處理,故尚不予發還。
㈨、扣案如【附表】編號十八(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8)之車牌號 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被告李睿杰等人利用溫鋒森於 101年2月20日遭竊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等零件 ,再加以偽造車身號碼,輾轉出售,最後由陳旭光購得。然 由該車之鑑定報告可知該車拼裝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與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而成,有鑑定報告可 查(見偵五警五卷第7頁反面),是以鄭智仁雖賠償陳旭光 損失,且與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主謝忠信達 成協議,由鄭智仁領回該車,有鄭智仁、陳旭光、謝忠信之 調查筆錄、協議書各1份存卷可查(見偵五警五卷第57頁至 第65頁),然因尚未與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主 溫鋒森協商,是以該車輛究竟如何分配,應另循民事程序解 決,或待案件確定由檢察官處理,故尚不予發還。㈩、扣案如【附表】編號十九(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9)之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被告陳慧增等人利用洪瑞隆 於102年8月9日遭竊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再加



以偽造車身號碼,輾轉出售,最後由蔡耀寬取得該車權利。 然前揭車輛失竊後,由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並 取得民事代位權,雖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蔡耀寬達 成由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管之協議,有邱耀賢(蔡 耀寬之委託人)、洪瑞隆、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業務 吳信毅之調查筆錄、協議書各1份可查(見偵五警五卷第66 頁至第78頁)。然起訴書原係認為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 客車,是歐宏仁於102年7月21日遭竊之車牌號碼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所併裝等情(見起訴書第53頁)。本院考量此部 分被告陳慧增已提起上訴,宜待案件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處 理,較為妥適,故不予發還。
、扣案如【附表】編號二五(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5)之車牌號 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被告陳慧增等人利用鍾秉諺於 101年2月17日遭竊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再加 以偽造車身號碼,輾轉出售,最後由胡振新取得該車權利。 然前揭車輛失竊後,由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並 取得民事代位權,雖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胡振新達 成由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車身、附屬配件;胡振 新取得引擎、變速箱之協議,有胡振新、泰安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業務吳連發之調查筆錄、協議書各1份等可查(見 訴卷三第126頁至第134頁)。然本院考量此部分被告陳慧增 已提起上訴,倘將該車解體發還,若二審需勘驗車輛,將無 從勘驗,故宜待案件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處理,較為妥適, 故不予發還。
、扣案如【附表】編號二七(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7)之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被告李睿杰等人利用劉德武 於100年2月16、17日遭竊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再加以偽造車身號碼,輾轉出售與陳棠義。然前揭車輛失 竊後,由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並取得 民事代位權,惟迄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 陳棠義尚未對該車輛達成由何人保管之協議,有新安東京海 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楊繹勳之調查筆錄1份可查( 見訴卷三第36頁至第37頁),是以該車輛究竟如何分配,應 另循民事程序解決,或待案件確定由檢察官處理,故尚不予 發還。
、扣案如【附表】編號二九(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9)之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被告陳慧增等人利用林英龍 於100年4月18日遭竊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再 加以偽造車身號碼,輾轉出售與何宗聖。雖何宗聖之母親林 菊枝提出其與林英龍之LINE對話紀錄,表示由林菊枝代表取



回該車等情,有林菊枝之調查筆錄、LINE對話紀錄各1份可 查(見訴卷三第58頁至第60頁),然LINE對話紀錄是否為林 英龍所親自發送,恐有疑義,為避免爭議,此部分待案件確 定由檢察官處理,或另循民事程序解決,故尚不予發還。、扣案如【附表】編號三一(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1)之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被告黃柏嘉等人利用陳建龍 於101年10月30、31日遭竊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再加以偽造車身號碼,輾轉出售與徐聖凱。然前揭車輛失 竊後,由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並取得民事代位 權,惟迄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徐聖凱尚未對該車 輛達成由何人保管之協議,有徐聖凱、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業務張永達之調查筆錄可查(見訴卷三第61頁至第66 頁),是以該車輛究竟如何分配,應另循民事程序解決,或 待案件確定由檢察官處理,故尚不予發還。
四、業經發還暫時保管之車輛:
㈠、【附表】編號八(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之車牌號碼0000-0 0號自用小客車,業經警方暫時發還與簡川閔保管乙節,有 簡川閔之調查筆錄、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暫時保管切結書 各1份附卷可憑(見偵二警卷第61頁至第66頁)。㈡、【附表】編號九(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之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業經警方暫時發還與歐程秀鳳保管乙節, 有歐程秀鳳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曾文成出具之車輛暫時 保管切結書各1份附卷可憑(見偵二警卷第128頁至第129頁 )。
㈢、【附表】編號二六(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6)之車牌號碼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不包含車牌),業經警方暫時發還與蔡 珠蘭保管乙節,有蔡珠蘭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附卷可 憑(見偵九警卷第27頁)。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廖建瑋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容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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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車輛之車牌號碼 │ 應否發還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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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車牌號碼000-0000號 │應。應發還與林昱維。│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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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車牌號碼0000-00號 │否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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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車牌號碼0000-00號 │否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 │
├──┼──────────┼──────────┼─────────┤
│ 四 │車牌號碼000-0000號 │否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 │
├──┼──────────┼──────────┼─────────┤
│ 五 │車牌號碼000-0000號 │否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 │
├──┼──────────┼──────────┼─────────┤
│ 六 │車牌號碼0000-00號 │否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 │
├──┼──────────┼──────────┼─────────┤
│ 七 │車牌號碼0000-00號 │否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 │
├──┼──────────┼──────────┼─────────┤
│ 八 │車牌號碼0000-00號 │否。已交由簡川閔保管│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 │
│ │ │。未扣案。 │ │
├──┼──────────┼──────────┼─────────┤
│ 九 │車牌號碼000-0000號 │否。已交由歐程秀鳳保│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 │
│ │ │管。未扣案。 │ │
├──┼──────────┼──────────┼─────────┤
│ 十 │車牌號碼0000-00號 │應。應發還與戴滿堂。│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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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車牌號碼0000-00號 │否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1│
├──┼──────────┼──────────┼─────────┤
│十二│車牌號碼000-0000號 │應。應發還與李泊泰。│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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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車牌號碼0000-00號 │應。應發還與李麗娟。│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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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車牌號碼0000-00號 │應。應由藍忠雄與富邦│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4│
│ │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 │共同具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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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車牌號碼000-0000號 │應。應由蔡文揚與旺旺│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5│
│ │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 │
│ │ │公司共同具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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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車牌號碼000-0000號 │否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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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車牌號碼0000-00號 │應。應發還與黃麗玲。│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7│
├──┼──────────┼──────────┼─────────┤
│十八│車牌號碼0000-00號 │否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8│
├──┼──────────┼──────────┼─────────┤
│十九│車牌號碼000-0000號 │否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9│
├──┼──────────┼──────────┼─────────┤
│二十│車牌號碼000-0000號 │應。應發還與吳玉萍之│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0│
│ │ │委託人林源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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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車牌號碼0000-00號 │應。應發還與楊美珠。│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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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車牌號碼0000-00號 │應。應由富邦產物保險│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2│
│ │ │股份有限公司具領。 │ │
├──┼──────────┼──────────┼─────────┤
│二三│車牌號碼0000-00號 │應。應發還與李仕堯。│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3│
├──┼──────────┼──────────┼─────────┤
│二四│車牌號碼0000-00號 │應。但陳文來應提出已│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4│
│ │ │給付王渝瑄2萬元之證 │ │
│ │ │明後,始發還與陳文來│ │
│ │ │。 │ │
├──┼──────────┼──────────┼─────────┤
│二五│車牌號碼0000-00號 │否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5│
├──┼──────────┼──────────┼─────────┤
│二六│車牌號碼00-0000號 │否。已交由蔡珠蘭保管│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6│
│ │ │。未扣案。 │ │
├──┼──────────┼──────────┼─────────┤
│二七│車牌號碼000-0000號 │否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7│
├──┼──────────┼──────────┼─────────┤
│二八│車牌號碼0000-00號 │應。應由劉旺廷與新光│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8│
│ │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 │共同具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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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車牌號碼000-0000號 │否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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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車牌號碼0000-00號 │應。應發還與莊清全。│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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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車牌號碼000-0000號 │否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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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