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稱,未參加入學考試、有參加轉學考,但未收到轉學成績 單等語(見偵卷2─13第11至13頁);潘○○證稱,⒈地○○、午○ ○說可以拿到畢業證書,⒉沒有入學考試,⒊98、99學年每月 上課二次,99學年下學期完全未去上課,⒋上了二年課,完 全不知道自己是幼兒教育系,⒌覺得很奇怪,有些課沒去上 過,竟然還有分數等語(見偵卷2─13第97至99頁);余○○證 稱,未參加入學考,之後就通知可以上課(見偵卷2─5第127 至129頁);潘○○證稱,地○○說要讀四年可以取得學位,並 未繳交任何自傳或參加甄審,亦未參加入學考試、轉學考試 ,仍有首府大學成績單、興國管理學院的學生證(見偵卷2─
13第192至193頁);余○○證稱,⒈進入首府大學只有繳交基 本資料、自傳,後來在關山工商參加轉學考,但並未收到轉 學考成績單,地○○直接說可以轉學就讀,⒉只有在關山工商 上課,沒有在首府或興國上課等語(見偵卷2─7第189至191 頁);證人田○○證稱,伊入學身份是免試入學學分班,後來 轉學到興國管理學院,完全沒有經過入學、轉學考試,亦未 收到入學或轉學考試成績單,⒉都在關山工商上課較多,只 有一、二次在台南上課等語(見偵卷2─11第25至26頁);證 人癸○○證稱,午○○告知可以拿到畢業證書,伊並未參加入學 、轉學考試,仍有就讀首府大學、轉學至興國管理學院,⒉ 首府大學學分證明書很奇怪,寫為「健康與美容事業管理學 系」推廣教育班3學分,但伊從未修過該系的課程,⒊收到成 績單也覺得奇怪,有些課程沒上過,也有成績等語(偵卷2─
13第35至37頁);證人陳○○證稱,⒈入學前並未參加任何考 試或甄選,也未參加轉學考試,⒉只有在關山工商上課等語 (見偵卷2─13第156至157頁);證人鄭○○證稱,並未參加入 學、轉學考試等語(見偵卷2─6第150至151頁);證人鄭○○ 證稱,⒈未參加入學考試、轉學考試,⒉上課地點都在關山工 商,⒊不知道自己唸什麼科系,伊想讀護理系,地○○告知可 以轉到護理系,但後來伊轉到興國管理學院網路多媒體學系 ,伊覺得奇怪,但已繳了很多錢,就為了拿這個學歷等語( 見偵卷2─7第24至27頁);證人巫○○證稱,⒈伊沒有經過公開 招生程序就到首府大學就讀,也沒有參加興國轉學考試,全 班就轉學到興國管理學院,⒉伊100學年才到興國就讀,但仍 有99學年教育學分結業證明,⒊98年是首府大學工業管理學 系、99年變成幼保系,100年再轉到興國管理學院網路多媒 體設計系等語(見偵卷2─5第221至224頁);高岳霖證稱,⒈ 伊是首府大學、興國管理學院學生,並未參加入學、轉學考 試,⒉自99年第一學期就未去上課,仍有成績,⒊首府是讀休 閒管理,興國是唸資訊,⒋伊是陸軍官校專科二年,以為去
首府會唸二技,沒想到還收到四年制的畢業證書,覺得怪怪 的等語(見偵卷2─13第70至73頁);證人黃士美證稱,並未 參加入學考等語等語(見偵卷2─8第153至155頁);證人余○ ○證稱,⒈入學或轉學前均未參加考試,也未收到考試或甄選 成績;⒉當初地○○保證可以轉到護理系,一開始不知道自己 是什麼系等語(見偵卷2─8第30至32頁);證人孫○○證稱, 入學或轉學前並未參加考試或繳交自傳語等語(見偵卷2─10 第235至237頁);羅○○證稱,沒有參加入學考試(見偵卷2─
4第71至73頁);證人王○○證稱,未參加入學考試等語(見 偵卷2─4第142至143頁);證人邱○○證稱,未參加入學考試 ,都在關山工商上課(見偵卷2─4第166至167頁);證人彭○ ○證稱,未參加轉學考(偵卷2─5第94至96頁);證人黃○○證 稱,⒈朋友帶伊到關山鎮三民路151號找午○○主任,當場填資 料,幾天後午○○通知,學校書面審核已經通過,伊並未參加 入學考試;⒉參加說明會時,午○○表示若有特殊身分,要繳 交證明文件,由學校審核,再向教育部申請減免學雜費,⒊ 伊是100年轉學到興國,但興國有伊97、98、99年上課成績 ,伊嚇一跳等語(見偵卷2─5第115至117頁);證人鄭○○證 稱,⒈首府大學讀休閒事業管理系,轉學至興國管理學院資 訊系,⒉只在興國、首府大學各上一年課,都在台東上課, 但仍有興國97年、98及99年的成績等語(見偵卷2─7第48至5 1頁);證人邱○○證稱,⒈轉學到興國管理學院,沒有轉學考 ,是全班一起轉過去的,當初是地○○及午○○說的,⒉首府大 學讀休閒事業管理學系,興國管理學院是唸資管,⒊首府大 學成績單裡,中國憲法與政府、英語會話都未上過,仍有成 績,⒋100年間在興國讀一年,但仍有97至99年的成績,⒋伊 覺得奇怪,當初報名二技課程,結果卻領到四年制學士畢業 證書(偵卷2─7第98至102頁);證人王○○證稱,⒈未參加入 學及轉學考試;⒉伊99年才進入首府大學,但竟有98成績;⒊ 伊覺得心虛,因為首府大學唸的是幼兒教育學系,到興國變 成網路多媒體設計學系;⒋每次到學校考試,各科的老師都 會提早發答案,然後學生再抄上去等語(見偵卷2─7第131至 135頁);證人邱○○證稱,⒈伊是98、99年首府大學學生,沒 有參加入學考試;⒉都在關山工商上課,⒊伊100年間取得首 府大學畢業證書,但不知道為何有96、97年間的成績等語( 見偵卷2─7第156至158頁);證人潘○○證稱,⒈沒有參加入學 或轉學考試,本來在首府大學,後來跟著大家轉學到興國管 理學院;⒉都在關山工商上課等語(見偵卷2─8第235至237頁 );證人鍾○○證稱,⒈沒有參加入學考試,至於有無參加轉 學考,已忘記了,⒉轉學的原因伊不清楚等語(偵卷2─9第20
至21頁);證人蘇○○證稱,沒印象有參加入學考試等語(見 偵卷2─9第45至47頁);證人邱華證稱,沒有參加入學或轉 學考試等語(見偵卷2─9第149至150頁);證人古○○證稱,⒈ 99年午○○對伊說可以就讀首府大學四技,並對伊作口試,並 說明可以取得教育部所頒發學士學位證書,⒉轉到興國管理 學院並未參加轉學考試等語(見偵卷2─10第21至23頁);證 人范○○證稱,⒈98年找午○○報名,午○○說讀完可以取得學士 學位證書,⒉並未參加入學或轉學考試等語(見偵卷2─10第7 2至74頁);證人徐○○證稱,⒈報名時,午○○告知可以取得學 士學位,轉學到興國管理學院並未參加轉學考等語(見偵卷 2─10第118至120頁);證人黃美○○稱,沒有參加入學考試, 也沒有繳交自傳等語(見偵卷2─10第213至215頁);證人曾 ○○證稱,⒈報名時,午○○及地○○均告知是免試入學,只要修 滿學分,就能取得學位,⒉轉學到興國,並未參加轉學考試 ;⒊首府大學是唸休閒管理,興國唸企管;⒋成績單上的英文 從未上過課,仍有成績等語(見偵卷2─11第113至115頁); 證人王○○證稱,⒈沒有參加入學、轉學考試,地○○說整班轉 到興國,⒉實際上課的老師和表定的老師經常不一致;⒊在首 府唸的是健康美容,到興國唸企管(見偵卷2─11第137至139 頁);證人邱○○證稱,未參加入學考試,也未上課,但仍有 收到學校成績單等語(見偵卷2─11第190至191頁);證人吳 ○○證稱,完全未經過入學或轉學考試,轉學時記得在台東高 商填一份考卷,但不記得考了什麼等語(見偵卷2─12第186 至188頁);證人柯○○證稱,⒈沒有參加入學或轉學考試,⒉ 伊不知為何興國竟有97、98年的成績等語(見偵卷2─13第14 4至145頁);證人黃○○證稱,⒈伊未參加入學或轉學考試,⒉ 是申○○安排伊就轉學事項等語(見偵卷2─14第20頁);證人 廖○○證稱,⒈伊並未參加入學或轉學考試,⒉97、98、99年尚 未轉至興國,但興國管理學院成績單仍有伊的成績等語(見 偵卷2─14第46頁);證人黃○○證稱,⒈未參加入學及轉學考 試,也未繳自傳,⒉不知為何伊在興國會有97、98、99年的 成績等語(見偵卷2─14第71頁);證人涂○○○證稱,未參加 入學、轉學考試等語(見偵卷2─14第98頁);證人范○○證稱 ,未參加入學或轉學考試等語(見偵卷第2─14第117頁); 戴○○證稱,未參加入學或轉學考試等語(見偵卷2─14第149 至150頁);戴○○證稱,申○○招生說,可以取得學士學位, 從未參加過入學、轉學考試,更未繳交自傳等語(見偵卷2─
14第161頁);證人李○○證稱,申○○有告知可以取得學士學 位,但並未參加入學、轉學考試等語(見偵卷2─14第189頁 );證人黃○○證稱,申○○有告知可以取得學士學位,但並未
參加入學、轉學考試等語(見七2─15第25頁);證人許○○證 稱,申○○、地○○有告知可以取得學士學位,但並未參加入學 、轉學考試等語(見偵卷2─15第47頁);證人沈○○證稱,並 未參加入學、轉學考試等語(見偵卷2─15第88頁);證人黃 ○○證稱,申○○有告知可以取得學士學位,但並未參加入學、 轉學考,都在來義高中上課,從未去過校本部等語(見偵卷 2─15第108-109頁);王○○證稱,申○○有告知可以取得學士 學位,但並未參加入學、考試,都在來義高中上課等語(見 偵卷2─15第154頁);證人宋○○證稱,申○○有告知可以取得 學士學位,但並未參加入學、轉學考等語(見偵卷2─15第18 2頁);證人涂○○證稱,可取得學士學位,但並未參加入學 、轉學考,從未在興國上課等語(見偵卷2─15第209頁); 證人厄○○.○○○○證稱,申○○有告知可以取得學士學位,但並 未參加入學考,也從未返校等語(見偵卷2─16第17頁);證 人劉○○證稱,申○○、地○○有告知可以取得學士學位,但並未 參加入學、轉學考,都在來義高中上課,從未返校等語(見 偵卷2─16第39頁);證人芭○○○.○○○○證稱,午○○有告知可以 取得學士學位,但並未參加入學、轉學考,⒉伊沒有去興國 報到,也不知道為何有興國的成績單(見偵卷2─16第62頁) ;證人瑪○○.○○○證稱,申○○有告知可以取得學士學位,但並 未參加入學、轉學考等語(見偵卷2─16第93頁);證人雷○○ 證稱,申○○有告知可以取得學士學位,但並未參加入學、轉 學考(見偵卷2─16第120頁);證人惹○○○.○○○證稱,並未參 加入學考試等語(見偵卷2─16第141頁);證人許○○證稱, 未參加入學考試等語(見偵卷2─16第175頁);證人謝○○證 稱,有人告知可以取得學士學位,但伊並未參加入學、轉學 考等語(見偵卷2─16第191頁);證人劉○○證稱,未參加入 學考試等語(見偵卷2─16第211頁);證人唐○○證稱,⒈戌○○ 告知可以取得學士學位,但並未參加入學、轉學考,⒉不知 道為何○○有伊98學年成績等語(見偵卷2─17第57頁);證人 唐○○證稱,⒈戌○○有告知可以取得學士學位,但並未參加入 學、轉學考,⒉不知為何○○有伊97、98年的成績等語(見偵 卷2─17第79頁);證人簡○○證稱,地○○、申○○有告知可以取 得學士學位,但伊並未參加入學、轉學考等語(見偵卷2─17 第105頁);證人高○○證稱,但並未參加入學、轉學考等語 (見偵卷2─17第116頁);證人陳○○證稱,並未參加入學、 轉學考,從未至台南上課等語(見偵卷2─17第133頁);證 人鄭○○證稱,可並未參加入學、轉學考,是申○○安排轉至興 國(見偵卷2─17第155頁);證人黃○○證稱,⒈並未參加入學 、轉學考,⒉不知道自己唸什麼科系等語(見偵卷2─17第190
至191頁);證人黃○○證稱,⒈並未參加入學、轉學考,⒉不 知道英文、英語綜合能力二門課成績是如何來的,⒊忘記自 己是什麼科系了,(提示首府大學學生證)首府大學唸觀光 系,興國唸網路多媒體設計系等語(見偵卷2─17第218-219 頁)。參諸各證人證述內容,均可知悉,上開進入首府大學 、轉入興國管理學院就讀之人,均未參加相關入學、轉學考 試之程序,核與前揭首府大學、興國理學院函覆內容及證人 辰○○之證述內容相符,益可證明附表一、二所載之人均未參 加相關入學、轉學考試!
㈤被告地○○亦自承「他們都沒有參加正式的入學考試,而是直 接轉換身分取得學籍」等語(見偵卷2─19第110頁背); ㈥又證人曾○○固然證稱,進入首府大學有入學考試,是在關山 考試,轉到興國也有參加轉學考,但都未收到相關成績單等 語(見偵卷2─4第26至28頁);證人鄭○○證稱,入學前曾在 台東寶桑國小考試等語(見偵卷2─4第48至50頁);證人鄭○ ○證稱,有在寶桑國小參加入學考,考試科目已忘記,後來 有參加轉學考,但考什麼不記得了,⒉只有回校參加期中、 期未考等語(偵卷2─4第196至198);證人李○○稱,有參加 入學考試及轉學考試,都在台東考的,有考英文、國文等語 (偵卷2─4第234至235頁);證人彭○○稱,有參加入學考, 在寶桑國小考的等語(見偵卷2─5第94至96頁);黃○○稱,1 00年8月有參加興國轉學考,在關山工商會議中心考試,但 忘記考什麼等語(見偵卷2─5第115至117頁);鄭○○稱,有 參加入學、轉學考試,但忘記考什麼等語(見偵卷2─7第48 至51頁);證人藍○○證稱,有參加入學考及轉學考,考試科 目是性向測驗、國文,但未收到考試成績等語(見偵卷2─7 第227至229頁);證人陳○○證稱,有參加入學考及轉學考, 地點在台東市,考試科目忘記了,也未收到成績單等語(見 偵卷2─8第107至109頁);證人邱○○證稱,有參加入學考, 在關山工商考試,忘記有無收到成績單等語(見偵卷2─8第1 78至179頁);證人呂○○證稱,有參加入學考及轉學考,考 國文、數學,其他科目忘記了,忘記有無成績單了等語(見 偵卷2─8第210至212頁),證人蘇○○證稱,有參加轉學考試 ,在台東高商考的等語(見偵卷2─9第45至47頁);證人彭○ ○證稱,有參加入學、轉學考試,在台東工商考的,但忘記 所考的科目及科數等語(見偵卷2─9第93至94頁);證人徐○ ○證稱,有參加入學考試,有考國文、英文等語(見偵卷2─1 0第118至120頁);證人朱○○證稱,入學前沒有到台南考試 ,轉學時有在關山工商考試等語(見偵卷2─10第176至第178 頁)。惟細繹各人證述內容可知,⒈證人大多就考試科目、
成績單毫無印象,甚至多稱考試地點在關山工商,顯與入學 、轉學考試均會在學校本部內舉行之慣行不同;⒉再者,有 人竟只參加被告午○○之口試即認為自己曾參加入學考試,而 興國管理學院之轉學考試早已結束,上述稱有參加轉學考試 之人根本不可能參加轉學考,業如前述,從而,縱然上述證 人證述曾參加所謂入學、轉學考試云云,渠等所參加者,充 其量也是被告地○○等人自行所舉行、徒有形式之考試,本質 上並非首府大學、興國管理學院所舉辦公開、公平之考試, 從而,此部分之證述內容自無採為對被告等人有利之認定依 據。
三、附表一、二所載之人經鍵入為有學籍之學生,縱然如此,仍 非學生:
㈠、附表一、二所載之人均未參加首府大學及興國管理學院分別 舉辦之入學或轉學考試,均未取得二校學籍之學生,業如前 述。
㈡、證人即擔任首府大學進修部教務組行政助理巳○○證稱,⒈丙○○ 是伊舅公;⒉伊都是伊據前後任之上司即秘書地○○(98年2月 至100年2月)、組長A○○(100年2月之後)之指示辦理業務 ;⒊學校正式學士班、進修學士班的學籍都是由伊負責登錄 ;⒋地○○曾於99年間將台東推廣學分班若干學員名冊交予伊 ,表示已修畢80個學分,請伊將之登錄為進修部學士班,以 取得教育部正式學籍;⒌伊不清楚該批學員有無經過考試, 是直屬長官地○○交付名冊,伊依交付任務完成登錄;⒍本校 的考試成績原是由授課老師登錄電腦,事後校方清查,從系 統上發現有問題的課程都是地○○安排,授課老師都是他找的 ,成績也都有輸入等語(見偵卷2─1第186至187頁);核與 證人即共同被告地○○證稱,伊與巳○○都有帳號、密碼可以輸 入學籍資料,再傳輸到教務處去,丙○○有權限開帳號、密碼 給他指派的人去做(見偵卷2─19第97至99頁);證人即共同 被告申○○證稱,在丙○○的同意下,將這些學分班的學員由進 修部教務組的巳○○負責鍵入校務行政系統登錄為進修學士班 的學生,因為業務量太大,而地○○是進修部的秘書,也具有 登錄的權限,後來人數太多,所以地○○也有將權限(即帳號 及密碼)告訴我,所以我與地○○都有幫忙鍵入資料,丙○○同 意我和地○○負責將這些學生登錄為有學籍的學生等語(見偵 卷2─2第32至33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依地○○所提供的 招生報名表及畢業證書就登錄為有學籍之學生,伊知道違反 程序(見本院卷15第43至71頁),並參酌證人辰○○亦證稱, 透過學校內程序互核相符,足認附表一、二所示之人,縱然 取得形式上之學籍,均是透過首府大學及興國管理學院內部
登錄之方式所取得,並非經過公開、公平考試而當然取得, 要可認定。
㈢、再者,被告等人透過權限,將未取得學籍之人登錄為教育部 取得學籍之人,自生損害於首府大學、興國管理學院及教育 部對進修學士學籍之管理正確性。
肆、被告及辯護人固以前詞為辯。惟查,
一、學籍之有無,前提有無參加公開公平之考試,附表一、二所 載之人均未參加首府大學入學考試及興國管理學院之轉學考 試一節,業如前述;再者,縱然真如辯護意旨所云,附表一 、二之人均是以甄審入學,惟依前開首府大學函文可知,98 學年度及99學年度之進修學士班及二年制在職專班各入學管 道之招生簡章所載,無論係採筆試入學、甄審入學或轉學之 方式,報名之學生均應參加一至兩科之筆試測驗,附表一、 二所載之人均查無任何考試測驗成績,足認附表一、二之人 不僅未參加入學或轉學考試、更未參加學校所辦理之甄審入 學,被告及辯護意旨以附表一、二所載之人均是以甄審入學 方式取得學籍云云,核與調查證據結果不符。
二、又附表一、二所載之人固然以有學籍進修學士班學生,向教 育部申請並獲得學雜費補助款,惟此係因被告等人利用學校 登錄系統,將資格未符之人登錄為正式之在學學生,而令教 育部承辦人員因此陷於錯誤而核撥,自不能以教育部核撥之 結果,而將未參加公開、公平考試之人視為取得學籍之人, 被告及辯護意旨以此倒果為因,自不足採。
三、所謂附表一、二所載之人經首府大學招生委員會議通過而錄 取一節:
㈠、證人即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科長倪周華證稱,⒈進修學士班於新 設時應提出師資質量、評鑑成績、師資條件、學術條件、學 校師生比、校舍建築面積、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調整;⒉正 式授與學籍的課程,均有在校區上課之限制,若需在校區外 上課,需要報請核准;⒊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 法規定,各大學不得委託公司或其他營利事業招生,雖然是 100年1月11日才訂立的規定,但在教育部的立場,也是禁止 ;⒋以前學生學籍的建檔,現在大學不須將學生資料送至教 育部,從99年起改成將所有證明文件讓學校就地審查,再由 學校上教育部網站登錄學生資料,教育部會計司做決算時會 一併審查;⒌學分抵免是依各大學自行訂立學則,仍要符合 學制在校修業年限二分之一的下限才能取得畢業等語(見偵 卷2─1第41至42頁);證人即曾擔任首府大學校長亥○○證稱 ,⒈伊在99年5月1日到任,到任之前,學校就有委託校外機 構做推廣學分班的招生,伊在任時合約是與王萬鐘所簽;⒉
簽約內容有記載進修學分班,是因學校將進修及推廣混在一 起,主任也同時是丙○○;⒊招生會議完成之後,進修部在教 務組、日間部在註冊組,分別做登錄,在二部某層級以上之 人都有登錄權限;⒋學校推廣教育要開多少班都是由丙○○負 責,要求學校獨立科目來報銷等語(見偵卷2─19第27至31頁 )。另在本院審理時證稱,⒈所有的招生需要招生委員會核 可所謂招生簡章,招生簡章還要報教育部核可程序,一定要 經公開公平公正考試程序,有成績才能成為學校裡的學生; ⒉推廣教育學分班並不會進入學校的招生系統,招生系統有 招生考試報名、產生准考證號碼,最後登錄成績,成績考完 後,送招生委員會核可,再把這些資料轉到所謂學籍系統去 ,理論上而言,學籍系統的學生就是招生系統裡的學生,但 學校配合調查後發現,竟有學籍系統裡的學生未出現在招生 系統裡的結果;⒊招生委員會議的功能,一是審訂各種招生 簡章,二就是考完試後,審訂各系最低錄取分數,要錄取多 少學生;⒊(提示98學年、99學年招生委員會議紀錄)推廣 教育學分班的名單不應會附在會議紀錄裡,通常招生委員會 看到的會是編號、序號、序號考試成績,有的會將准考證號 碼模糊化,換言之,不可能直接看到考生名字;⒋大學規定 校地要有多大,才能收多少學生,所以只要是有學籍的學生 ,一定是要在校內或學校分部上課才行;⒌在100年3、4月間 發現有老師申請鐘點費,同一時間竟在不同地點,但一直無 法取得完整資訊,進修推廣部也一直不提供,最後只好請司 法系統介入調查等語(見本院卷第13第138至172頁);證人 即首府大學擔任副校長之B○○證稱,⒈伊於99年接教務長迄今 ,101年接副校長;⒉98、99學年度的時候,學校甄審程序仍 有要求筆試,因為看過簡章裡面註明有筆試;⒊繳報名表這 個部分是屬於要報名資料的那個部分,就是他可能沒有上系 統去填,他繳過來,業務人員可能幫他們KEY IN上去,也還 是要經過招生系統,並非畢業證書交即確定錄取,能只憑這 個報名表跟畢業證書就可以登錄學籍,成為學校有正式學籍 的學生了;⒋學校一個是招生系統,一個是學籍系統,什麼 時候可以進入學籍系統,就只有招生委員會確認這些學生被 錄取之後才可以進入學籍系統;⒌「招生系統」理論上來講 「招生系統」的學生名額是應該比「學籍系統」的學生名額 還多或是相等;⒍102學年度1月14日教育部來查核的時候, 這些教育部的專員、業務人員非常熟悉,他就進入我們系統 去看,看到學籍系統的學生竟然多於招生系統人數;⒎(這 批學生是後來有無查出是什麼原因會被集體轉到興國管理學 院?)我們沒有查出為什麼,可是這過程當中,當時的興國
管理學院也有壓力,因為部裡面也是去查核這些學生的入學 資格有無問題,所以他們有行文到我們這邊來,我們去檢核 這些學生的入學資格,裡面有些也是當時入學資格有問題, 入學譬如說他應該是高中進來,可是我們畢業證書其實完全 都查不到,也無法在招生系統中查到;⒏「推廣教育學分班 」的學員,不能用「推廣學分班」的名義向教育部申請補助 ;⒐附表一所載之人均未出現在招生系統內,也未出現在招 生委員會會議中;⒑有學籍的學生即使去推廣學分班上課所 取得所謂的學分,也不能作為日後折抵之用,因為部裡面規 定,在你入學的時候,如果你以前有修過類似的學分證明, 在入學的時候就一次抵免完了,你不可以因為有學籍之後再 去修外面修的推廣學分再回來做抵免,這個是不行;⒒,「 學籍系統」是在當時的進修部,「招生系統」也是在進修部 裡面的另外一個業務單位;⒓招生委員會裡面不會看到這個 明確是誰錄取這樣的名單,我們真正在招生委員會看到的, 是沒有名字的成績的名冊,可是當時候確實在會議紀錄上面 我們習慣就把它變成名單,所以我看到的,還是我要講的是 在我們招生委員會呈現的是沒有名字,只有排序跟成績的名 單;⒔學生名單什麼時候才會出現?)就是我們招生委員會 通過之後,這些排序只有負責的業務單位,譬如當時候的招 生中心才知道,編號1號是誰,2號是誰,他們屬於招生系統 裡面有的,那我們在審查的時候為了公平起見,我們不可以 讓我們所有的委員看到那個名單,所以只是審他的排序,分 數幾分,可以誰錄取,完之後,通過之後,錄取到第幾位, 排序第幾位,他們就會在招生中心這邊把這些資料還原,就 是他們才會知道是誰,這些完整的資料他才會把它轉給我們 有學籍的就是教務處去登錄學籍等語(見本院卷15第107至1 35頁),
㈡、由上開證人倪○○及亥○○證述內容可知,所謂進修學士班,在 新設之初,即應提出師資質量、評鑑成績、師資條件、學術 條件、學校師生比、校舍建築面積、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調 整,均有在校區上課之限制,縱使有在校區外上課需求,仍 需要報請教育部核准,而上開限制之精神,均是以確保高等 教育教學品質為目的,附表一、二所載之人,上課地點,均 在校區之外,也無所謂學術條件,顯與上開進修學士班之目 的、性質不符。又被告及辯護意旨一再以法無明文限制在校 外上課為辯。惟無論教育部發布的「大學進修學士班審核作 業要點」或「大學辦理招生審核作業要點」,均僅屬教育部 依其職權適用法令所發布之行政規則,且是針對招生相關事 項而定,並無凌駕
㈢、再者,依前開二、㈣所載附表一、二學生證述內容,可知有如 下幾種怪異現象,根本不符上開確保教育品質的目的與學校 學生就讀之實際情況,茲整理如下:
⒈上課三年,竟不知道自己就讀科系;
⒉完全未上課、更未參加考試,仍有該科目成績; ⒊學分證明書中,竟出現從未修過的科目;
⒋首府大學全班一同轉至興國管理學院同班;
⒌未到興國管理學院報到,仍有興國管理學院成績單; ⒍100學年才轉到興國管理學院,但竟有興國管理學院97、98及 99學年成績;
⒎報名二技專班,竟領到四年制學士畢業證書; ⒏就讀資管、幼教系學生,竟上起芳療、彩妝課程,因為教育 部對學校科系有員額限制,若已滿,則將之移往他系; ⒐所謂進修部掛3學分,15學分掛在推廣學分班,嗣後再一律折 抵學分云云。完全無視各系所對學生甫就讀時,對其之前推 廣學分班所修學分,是否得以折抵之不同規定。㈣、復依證人B○○、亥○○前開各證述內容可知,附表一、二所載之 人均未出現在學校招生系統中,反而意外出現於學校學籍系 統內等情,核與前開附表一、二所載之人從未經過學校考試 一節相符;再者,招生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固然會有錄取名單 ,但名單上頂多是序號、准考證號碼,不會載有名字,從而 ,被告等人所提出、附有附表一、二姓名之錄取名單之招生 委員會議紀錄,即非屬實,被告等人以此欲證明附表一、二 所載之人均是通過招生委員會議而錄取云云,自不足採。四、被告丙○○、A○○、午○○及壬○○均辯稱與已無涉云云。惟查, 被告丙○○示意被告地○○、申○○在校外組成公司,並任令地○○ 、申○○及巳○○等人而辦理如事實欄所載將學員身分變更為學 生一節,業據地○○、申○○及巳○○證稱在卷,業如前述,且校 內學籍登錄系統確實也為其職掌範圍內,其辯稱不知情、未 參與等情,自與上開證人證述內容不符,不足採信;又被告 午○○、壬○○不僅成立公司,被告午○○更擔任班主任,對公司 參與推廣教育學分班招生、授課及與學校拆帳,本有一定程 度之參與,更有甚者,二人更分別為附表一、二之申請學雜 費補助之學員,無論對招生入學、有無考試、有無取得學籍 、有無實際上課、轉學程序、與各學校依契約約定拆帳、匯 款至其他共同被告帳戶等情節,整個與違反確保高等教育品 質的流程不僅知悉甚詳,更親自參與,渠等辯稱均係依被告 地○○等人指示所為、毫不知情云云,核與證據調查結果不符 。
五、綜上所述,被告等人所辯,核與調查證據之結果不符,自難
憑為渠等有利之認定依據。應認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等人之 犯行要可認定,應論罪科刑。
參、論罪科刑:
一、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業經立法院修正,並由 總統於民國103年6月18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721號令 公布施行,於同年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 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同條項則規定:「意圖為 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 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 下罰金。」,就上開修正前後法文相較,法定刑得科或併科 罰金刑上限由1000銀元(即新臺幣3萬元)提高為新臺幣( 下同)50萬元,是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並無較有 利於被告,是經新舊法比較結果,被告所犯上開犯罪事實部 分,仍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二、論罪
㈠、首府大學部分:
⒈核被告地○○、申○○、戌○○、丙○○、A○○、午○○及壬○○,將未具 學生資格之學員,利用校內登錄系統而變更為有學籍之學生 ,足以分別生損害首府大學及教育部對學籍管理之正確性, 再由附表一所載之人,以首府大學學生身分,向教育部申請 學雜費補助款,致教育部陷於錯誤而核發,渠等所為,分別 係犯刑法第215條、第220條偽造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修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等人變更附表一所 載之人學籍,為詐騙學雜費補助款,所涉二罪名之犯罪行為 ,就自然意義而言,雖非完全一致,然2者間仍有部分合致 ,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罪,方符 合刑罰公平原則並過度評價禁止原則,自係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一詐欺取財罪。又檢 察官尚認有行使偽造準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惟被告等人 僅於校內登錄系統中將附表一學員變異為學生,並未將變異 之結果行使於教育部,自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惟此 部分與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吸收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 諭知。又公訴意旨以:被告地○○、申○○、戌○○、A○○、丙○○ 壬○○及午○○等人使附表一所示不知情學員,各以其具有原住 民、身心障礙及軍公教遺族等特殊身分,以學生名義,簽署 不實之學費減免申請書,而偽造私文書,向教育部行使以申 請學雜費補助,致生損害於學雜費補助之正確性云云,而認 此部分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私文書罪云云(檢
察官誤繕為偽造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惟查,附表一、二所 載之人,均是以自己名義為之,均為有製作權之人,從而, 縱使其未具學生身分,簽署學雜費減免申請書向教育部申請 ,並無所謂偽造之問題,此部分自不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行, 惟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關係, 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⒉又被告地○○、申○○、戌○○、A○○、丙○○,午○○及壬○○,就此部 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㈡、興國管理學院部分:
⒈被告地○○、申○○、戌○○、A○○、午○○及壬○○,另再以相同模式 ,生損害興國管理學院及教育部對學籍管理之正確性,再由 附表二所載之人,以興國管理學院學生身分,向教育部申請 學雜費補助款以為行使,渠等所為,係犯刑法第215條、220 條偽造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 欺取財罪,應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論處。
⒉被告地○○、申○○、戌○○、A○○、午○○及壬○○等人,就此部分犯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㈢、被告地○○、申○○、戌○○、A○○、午○○及壬○○,所犯二詐欺取財 罪,犯意不同、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㈣、又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6407號移請併辦部分,與前開有 罪部分事實同一,自為本院審理範圍,附此敘明。三、爰審酌被告地○○、申○○、戌○○、丙○○、A○○均於首府大學擔 任教授,從事我國高等教育相關事務,本應誠信正直,為高 等教育奉獻心力,詎竟利用首府大學及興國管理學院面臨招 生不足、可能面臨關閉系所之窘境,不謀以正當手段提昇教 育品質、藉此增加學校招生能力,反而與長住台東之被告午 ○○、壬○○合作,成立專與學校合作之公司,而在屏東、台東 等校區外之地區,開設推廣教育學分班,對欲取得高等教育 學歷之人表示能取得畢業證書,再利用推廣教育學分班無需 以公開、公平考試方式招入學員,輔以校內學籍登入系統, 將無學籍之學員轉為學生身分,由附表一、二所載之學生向 教育部申請學雜費補助,被告等人再與學校就補助款及學生 所繳交學分費用拆帳,藉此從中牟利,再由前述各種怪現象 (上課三年,竟不知道自己就讀科系;完全未上課、未參加 考試,仍有該科目成績;學分證明書中,竟出現從未修過的 科目;首府大學全班一同轉至興國管理學院;未到興國管理 學院報到,仍有興國管理學院成績單;100學年才轉到興國 管理學院,但竟有興國管理學院97、98及99學年成績;報名 二技專班,最後竟能領到四年制學士畢業證書;同一門課, 竟由多位不同的授(代)課老師輪番上陣授課),不僅毫無
所謂重視高等教育品質之作為,反而大肆破壞高等教育在一 般大眾心裡逐漸崩壞之評價,不僅如此,被告眾人毫不檢討 自己所為造成的上述不良結果,反而一再高談自己是如何為 提昇偏鄉教育水準、幫助學生取得畢業證書、為拯救因少子 化面臨困境之學校而流血流汗、人在做、天在看,其他學校 也如此云云,顯然毫無悔意及其犯後飾詞狡辯,否認犯行, 毫無悔改之意以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
四、沒收部分:
㈠、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條犯 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格,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 定之」,各經刑法105年7月1日修正生效之第38條之1第1項 、第38條之2第1項明文;另共同犯罪所得,實務上採應就各 人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之見解(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次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又各人分得之數如何,法院應依具體個 案情形詳為認定,因其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 嚴格證明法則,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全部卷證資料,依自由證 明法則釋明其合理之認定依據即足。查本案被告地○○、申○○ 均稱分得款項3至4成(見本院105年12月8日審理筆錄),從 而,自應以被告地○○、申○○各得詐得款項三成計算,其餘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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