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7年度,1156號
TNDM,97,訴,1156,201008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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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之(二)編號5.6.之物。
:九之(三)編號1.3.7之物。
㈢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宣告沒收: ⑴附表一:編號186.
⑵附表二:編號22.24-26.29.31.32.34.40.42.43.45-49.56 .68.77.78.80-82.85 .87.88.90.96.98.99.101- 104.112.之物。
㈣不宣告沒收:
除上開沒收物以外,本案其餘扣案物品,雖分屬同案被告子 ○○、辛○○、癸○○,及同案被告己○○、庚○○、丑○ ○、卯○○、寅○○、丙○○、乙○○、甲○○、戊○○等 人所有,惟或非屬直接供其等犯本案之罪所用或預備之物, 或與本案犯罪無關,或無從認定與本案犯罪有關,或為同案 被告己○○、庚○○、丑○○、卯○○、寅○○等人與另案 被告丁○○共同犯罪有關,與本案被告子○○、辛○○、癸 ○○無關,或已因安全考量而由保管機關銷毀而滅失;且均 非屬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商標法第81條第1款、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 、第216條、第210條、第255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 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 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 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 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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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商起瓦士兄弟(美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象元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商麥卡倫蒸餾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瀚升特殊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曼仕德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順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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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發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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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佳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津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